人保銷售鎮江營業部原總經理遭罰 給投保人合同外利益

2020-12-26 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23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鎮江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鎮銀保監罰決字〔2020〕8號)顯示,經查明,人保汽車保險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簡稱「人保銷售」)鎮江營業部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趙延作為人保銷售鎮江營業部原總經理,應對上述行為承擔直接責任。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人保銷售鎮江營業部2019年有184筆業務,合計保費61.69萬元存在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利益共計9.01萬元。趙延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鎮江銀保監分局表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趙延給予警告,並處以人民幣3萬元罰款。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趙延於2014年8月12日至2020年6月12日任人保銷售鎮江營業部總經理。2014年8月12日,江蘇保監局關於同意設立人保汽車保險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無錫市中山路營業部等六家分支機構的批覆顯示,同意設立人保汽車保險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無錫市中山路營業部等六家分支機構,其中趙延為人保汽車保險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鎮江市正東路營業部負責人;2020年6月12日,中國銀保監會鎮江監管分局關於薛暉任職資格的批覆顯示,核准薛暉人保汽車保險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鎮江營業部負責人的任職資格。

人保銷售成立於2006年1月27日,註冊資本5000萬元。公司大股東為人保社區保險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90.20%;而人保社區保險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全資子公司。

人保財險官網顯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是1949年10月20日成立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總部設在北京,是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核心成員。人保財險於2003年11月6日在香港聯交所主板上市(股票代碼2328)。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二)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六)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虛構保險合同或者故意誇大已經發生的保險事故的損失程度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八)委託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九)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十)利用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者保險評估機構,從事以虛構保險中介業務或者編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費用等違法活動;(十一)以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十二)洩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十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為原文:

中國銀保監會鎮江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鎮銀保監罰決字〔2020〕8號

當事人:趙延

身份證號:321102196902******

住址:江蘇省鎮江市京口區白蓮巷

職務:人保汽車保險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鎮江營業部原總經理(任職期限2014.6-2020.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趙延參與的人保汽車保險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鎮江營業部(以下簡稱該公司)給予投保人合同以外利益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趙延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該公司鎮江營業部2019年有184筆業務,合計保費61.69萬元存在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利益共計9.01萬元。趙延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行為有事實確認書、業務合作服務協議、微信支付截屏及支付清單、崗位職責、調查筆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趙延作為該公司營業部原總經理,應對上述行為承擔直接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趙延給予警告,並處以人民幣3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後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申請行政複議或在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鎮江監管分局

2020年12月17日

來源: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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