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方面焦慮症的症狀
1、過分機警:焦慮症患者每時每刻都象一個放哨站崗的士兵對周圍環境的每個細微動靜都充滿警惕。由於他們長時間的處於緊張狀態,所以無法轉移注意力,導致其他工作無法進行。
2、軀體緊張:焦慮症患者常常感覺自己不能放鬆下來,全身緊張。表情緊張,唉聲嘆氣,面部繃緊,眉頭緊皺。
3、心煩心慌:焦慮症患者往往容易感覺到心煩意亂,莫名心慌,因為一點事情而焦慮煩躁。
4、自主神經系統反應性太強:焦慮症患者的交感和附交感神經系統常常超負荷工作。患者呼吸急促、出汗、暈眩、手腳冰涼或發熱、心跳過快、大小便過頻、身體發冷發熱、胃部難受、喉頭有阻塞感。
5、對未來無原因的擔心:焦慮症患者總是為未來擔心。他們擔心自己的親人、自己的財產、自己的健康。
異常心理學中的焦慮性神經症:
焦慮症不是由實際危險引起的,或其緊張驚恐程度與現實不相稱,其焦慮症狀是原發的。
臨床表現:驚恐發作和廣泛性焦慮。驚恐發作又稱急性焦慮,表現為突如其來的驚恐體驗,反覆發作(3次/月)的嚴重焦慮,常伴發嚴重的心血管系統疾病,如患者感到「心跳得像要爆炸似的」,「胸悶的透不過氣來」,不時有心悸、心慌,嚴重時甚至會出現昏厥。廣泛性焦慮又稱作慢性焦慮,是焦慮症中最為常見的表現形式,表現為廣泛和持續的焦慮,患者終日神經過敏,容易緊張。患者終日惶惶不是由於客觀存在的實際威脅,而是一種主觀的過度焦慮。
診斷標準:
(一)驚恐發作的診斷標準
1.符合神經症的診斷標準
2.驚恐發作需符合以下4項:
(1)發作無明顯的誘因,無相關的特定情境,發作不可預測。
(2)在發作間歇期,除害怕再發作外,無明顯症狀。
(3)發作時表現強烈的恐懼、焦慮,及明顯的自主神經症狀,並常有人格解體、現實解體、瀕死恐懼,或失控感等痛苦體驗。
(4)發作突然開始,迅速達到高峰,發作時意識清晰,事後能回憶。
3.病人在1個月內至少有3次驚恐發作,或在首次發作後繼發害怕再發作的焦慮持續1個月
4排除其他精神障礙,如恐懼症、抑鬱症,或軀體形式障礙等繼發的驚恐發作;排除軀體疾病,如癲癇、心臟發作、嗜鉻細胞瘤、甲亢或自發低血糖等繼發的驚恐發作
(二)廣泛性焦慮症的診斷標準
1.符合神經症的診斷標準
2.以持續的原發性焦慮症狀為主,並符合下列2項:
(1)經常或持續的無明確對象和固定內容的恐懼或提心弔膽。
(2)伴自主神經症狀或運動性不安
3符合症狀標準至少已6個月
4.排除甲亢腺功能亢進、高血壓、冠心病等軀體疾病的繼發性焦慮;排除興奮藥物過量、催眠鎮靜藥物,或抗焦慮藥物的戒斷反應;排除強迫症、恐懼症、疑病症、神經衰弱、躁狂症、抑鬱症,或精神分裂症等伴發的焦慮。
焦慮情緒:
焦慮是指一種缺乏明顯客觀原因的內心不安或無根據的恐懼,是人們遇到某些事情如挑戰、困難或危險時出現的一種正常的情緒反應。
焦慮分類:
①狀態性焦慮。由於某一種情境而引起的焦慮,情境改變時,焦慮隨之消失。但有時某種情境很特殊,產生的焦慮十分強烈,有可能產生短暫的人格變化。
②特質性焦慮。由於一個人的人格特點與眾不同,在相同的情境中,其情緒反應的頻度和強度也與眾不同。例如,在與陌生人相處的時候,有的人就會出現這種特質性焦慮。
焦慮是人們對情境中的一些特殊刺激而產生的正常心理反應,只是每個人經歷的時間長短不一或程度不同。只有當焦慮原因不存在或不明顯,焦慮症狀很突出而其他症狀不突出,焦慮的持續時間及程度均超過一定的範圍,以致影響正常的生活、學習、工作時,才可以認為患了焦慮症,又稱為焦慮性神經症。
神經衰弱:
凡是能引起持續的緊張心情和長期的內心矛盾的一些因素,使神經活動過程強烈而持久的處於緊張狀態,超過神經系統張力的耐受限度,即可發生神經衰弱。如過度疲勞而又得不到休息是興奮過程過度緊張;對現在狀況不滿意則是抑制過程過度緊張;經常改變生活環境而又不適應,中樞神經系統的活動,在機體各項活動中起主導作用。而大腦皮質的神經細胞具有相當高的耐受性,一般情況下並不容易引起神經衰弱或衰竭。在緊張的腦力勞動之後,雖然產生了疲勞,但稍事休憩或睡眠後就可以恢復,但是,強烈緊張狀態的神經活動,一旦超越耐受極限,就可能產生神經衰弱。
神經衰弱的表現形式有很大的文化差異,其兩種主要類型彼此有相當的重疊。一種類型的特點是:主訴用腦後倍感疲倦,常伴有職業成就或應付日常事務效率一定程度的下降。另一類型的特點是:在輕微的體力勞動後即感虛弱和極為疲乏,伴以肌肉疼痛和不能放鬆。
在許多國家,神經衰弱一般不用作診斷類別。許多過去診斷為神經衰弱的病例,符合現在抑鬱障礙或焦慮障礙的標準。但對有些病例,採用神經衰弱的描述比任何其他的神經症性症候群都更為合適。在採用神經衰弱的診斷類別時,首先應排除抑鬱性疾病和焦慮障礙。精神分裂症患者早期可有類似神經衰弱症狀,但痛苦感不明顯,求治心不強烈。隨著病程的發展和精神症狀的出現,不難鑑別。
診斷:
由於神經衰弱症狀的特異性差,幾乎可見於所有的精神與軀體疾病之中。按照等級診斷的原則,只有排除其他精神疾病,方能診斷本症。
確診神經衰弱需以下各條:
1.或為用腦後倍感疲倦的持續而痛苦的主訴;或為輕度用力後身體虛弱與極度疲倦的持續而痛苦的主訴。
2.至少存在以下兩條:①肌肉疼痛感;②頭昏;③緊張性頭痛;④睡眠紊亂;⑤不能放鬆;⑥易激惹:⑦消化不良。
3.任何並存的自主神經症狀或抑鬱症狀,在嚴重度和持續時間方面不足以符合本分類系統中其他障礙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