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洛克在其代表作《政府論》中系統地闡述了自己的政治理論和政治思想,其對現代社會所產生的巨大影響已無需贅言。但是,由於這本著作是作為論戰性質的政論撰寫的,且作者試圖為自己所處時代的政治變革提供理論支撐,一向以謹慎著稱於世的洛克在某些部分以一種政治應有的模糊性來書寫,使得這本著作具有很大的解釋空間。筆者在本文中擬探討洛克的自然狀態及其國家理論,以期能夠明晰以下三個問題:人們為何放棄原初美好的自然狀態而進入政治社會;洛克為何將他本來不關心的財產問題納入對政治的考察之中;他所勾畫的政治社會呈現出何種面貌。
自然狀態內蘊衝突
洛克主張社會契約論,在他看來,合法政府之所以只能建立在自由、平等且具有理性的人們的一致同意之上,原因在於它是以自然狀態為起點。在這種狀態之中,對人進行管理的是自然法,它是上帝通過我們的自然理性向我們頒布的。按照基督教教義,為上帝所造的人類尊奉上帝的指令來到這個世界,以從事他的事業。作為上帝的財產,人在世間存活多久,完全取決於上帝的意願,人所應該做的就是「儘量地保衛自己」。在洛克看來,這是所有人都應遵守的最基本的自然法。同時,「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導著有意遵從理性的全人類:人們既然都是平等和獨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財產」。因而,在自然法的治理下,所有人將聯結成一個自然共同體。在自然狀態中,依靠自身的耕種,各自就能夠過上自足的生活,人與人之間所呈現出的是一種和諧關係,每個人都只需照顧自己的財產與親屬。由此可見,洛克所描述的自然狀態是完全自由與平等的狀態,身處其中的每個人都享有安排自身行動、處置自己財產與人身的自由權。並且,由於人們相互平等,因而每個人也相應地享有自然法的執行權力。然而,這將導致如下結果,即人們在不享有對他人的政治權威的同時,卻擁有依照自然法進行審判裁決乃至懲罰的權利。
其實,洛克之所以作如此主張是出於人性現實的考慮。如果每個人都是自己案件的審判者,那麼情慾或利益總是會使人們引證或應用對自己有利的理由,從而不容易承認自己的錯誤。因而,在自然社會中,人們需要某種自衛權以及當自己遭受損害時謀求補償的權利。但這樣的安排只能治標而不能治本,畢竟它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困境,反而有加劇人們之間衝突的可能。
財產保全誘使人們放棄自然狀態
以上思考並沒有將洛克的自然法觀點複雜化,而是基於其理論自身的內在邏輯。然而,在彼得·拉斯萊特(Peter
Laslett)看來,「在我們現在到達的這個位置上,在出現了人們為何要從自然狀態過渡到社會狀態這個問題的位置上,他突然脫離了所有前輩」「引入了一種前人鮮有在政治起源的語境下予以考慮的建立政治社會的動機」,即他的財產權理論。這個理論的核心內容是要說明由上帝賜給全人類共有的資源如何能夠被合法地撥歸私用。從表面來看,在有關政治體制建構的討論中,對這一問題進行考察顯得完全沒有必要。況且,洛克在《政府論》上篇的第四章中明確指出,對土地與自然資源所擁有的財產權本身並不能導致政治權威的產生。那麼,洛克為何要花費大量篇幅來探討財產問題呢?其實,這與他寫作《政府論》的目的有著密切關聯。
眾所周知,洛克寫作此書是為了駁斥羅伯特·菲爾默,後者在其著作《父權制》中提出君權神授的主張。在論證其觀點時,菲爾默遵循格老秀斯的傳統,把人類的生殖解釋成一種能夠帶來統治權的行為,認為它提供了一種在上的權利,一種意志服從於意志的權利,甚至是一種佔有權。並且,這種權利能夠通過長子繼承制傳遞。洛克對此明確表示反對,認為這違背了人是上帝而非他自己的作品和財產的第一原理。而且,通過對土地和其他自然資源的佔有所形成的財產權,也並非只在文明社會形成之後,甚至只有通過政治授權的適當形式才會必然產生,它們完全能夠在政府產生之前就出現,並且事實也是如此。因此,洛克反對菲爾默而主張,上帝最初是把土地及其資源給予所有人類,並不存在任何獨有的財產權。因而,洛克所面臨的問題就變成此前所說的:全體人類共有的資源如何能夠被合法地撥歸私用?
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洛克斷言:「每人對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種所有權,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沒有這種權利。他的身體所從事的勞動和他的雙手所進行的工作,我們可以說,是正當地屬於他的。所以只要他使任何東西脫離自然所提供的和那個東西所處的狀態,他就已經摻進他的勞動,在這上面參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東西,因而使它成為他的財產。」在洛克看來,倘若處在共有狀態中的自然物品所具有的價值極其微小,而一個人施加其上的勞動使物品的價值驟增,以致這個物品之前所具有的價值相對於其現在所具有的價值幾乎可以忽略不計,那麼,這就使得宣稱經過勞動改造後的物品理應由勞動者完全享有具有了合法性,並且這種享有是排他性的。
但是,財產權作為一種排他性的權利並非沒有任何限制,被佔有的資源應該以供人類享用為度,「誰能在一件東西敗壞之前儘量用它來供生活所需,誰就可以在那個限度之內以他的勞動在這件東西上確定他的財產權;超過這個限度就不是他的份所應得,就歸他人所有」。因此,那些沒有被使用的物品就將重新變為共有,而不管某人是否已經對它們施加了勞動。這就構成了人們通常所說的限制條款。但是,這一條款在貨幣引入之後,隨著市場經濟的建立,也面臨失效的可能。畢竟人們可以將易腐的東西置換為貨幣,從而衝破限制條款對資源佔有的限制。這就使得原初的相對平等被打破,不平等變得越來越嚴重。此時,單靠自然法來保證人們的財產,顯得有些「力不從心」,畢竟自然法的執行權掌握在每個人手中。如此一來,在自然狀態下,財產將得不到充分的保護和適當的管理。這就誘使人們「放棄其自然的執行權而把它交給公眾」「進入社會以組成一個民族、一個國家,置於一個有最高統治權的政府之下」。
政治社會保障人的自由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得知,從自然狀態向政治社會的過渡是必然的。彼得·拉斯萊特就認為:「公民社會誕生的確定無疑的標誌是:人人都把自己執行自然法和保護自己財產的個人權力,讓渡給社會或公共機構。」此前已表明,身處自然狀態中,每個個體都是自由平等的,並不存在對他人享有政治權威的個體或集體。因此,政治權威的建立是源自每個相關個體的同意,通過締約的形式,人們被集合成單一社會。在這個社會中,被構建起來的政府所享有的政治權力,是立約者自願放棄的自然法的執行權,因而是一種信託權力。由此,在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之間,所形成的關係不是契約關係,而是信託關係。這意味著人們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收回這種權力。因此,人們雖然是通過契約的方式而相互結合在一起,但是他們對政府並不承擔契約義務,從統治中獲益的統治者也僅僅是作為政治團體的合伙人。
在洛克看來,以社會契約方式形成的政治權力,雖然不同於自然狀態中的那種權力,但它並沒有什麼特別之處。身處其中的人們仍可以自由地選擇是否接受它的統治。如若拒絕,可以自行離開,或者加入其他共同體,或者回到仍處於自然狀態的地方生活。這樣的規定並沒有妨礙到任何人的自由,相反,它因社會和政府的創建而得到擴展,因法律的存在而被賦予了實質性內容。在政治社會當中,人們擺脫了自然狀態下由於人人擁有自然法的執行權而帶來的不便,使得對財產的管理與保護變得更加牢靠穩固。因此,只有自然法的自然狀態是脆弱的,一旦有人墮落就將喪失自由;人類只有通過組建政府,把自然法轉化為人法,才能保證法律的有效執行,才能使人按照自然法獲得自由。正是在這個意義上,人法的目的不僅是把人從戰爭帶進安全,而且是把人帶進有效追求自由的過程。這樣看來,放棄自然狀態,進入到政治社會當中,並沒有使人們的生活處境變得更糟,反而變得更加美好。
(作者單位:北京大學哲學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