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聯合集團:聯合公布 - (1)要約人建議以收購要約方式根據公司條例第673條透過協議安排私有化新工投資及(2)建議撤銷新工投資股份之上市地位 - 延遲寄發計劃文件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聯合公佈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
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聯合公佈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
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本聯合公佈僅供參考,於任何司法權區並不構成要約人、聯合集團及新工投資之任何證券之
購買或認購要約或購買或認購邀請或者任何投票或批准之招攬(或前述要約、邀請或招攬之一
部分),亦不得在違反適用法例之情況下於任何司法權區進行新工投資之證券之任何出售、發
行或轉讓。凡有關發放、發佈或分發會構成違反任何司法權區之有關法例,不得於或向該司法
權區發放、發佈或分發本聯合公佈。
聯合集團有限公司
(ALLIED GROUP LIMITED)
(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373)(股份代號:
666)
要約人
晴輝有限公司
(BRIGHT CLEAR LIMITED)
(於英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聯合公佈
(1)要約人建議
以收購要約方式
根據公司條例第673條
透過協議安排
私有化新工投資
及
(2)建議撤銷新工投資股份之上市地位
延遲寄發計劃文件
要約人之財務顧問新工投資之獨立財務顧問
– 1 –
茲提述新工投資有限公司(「新工投資」)、聯合集團有限公司及晴輝有限公司聯
合刊發日期為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之聯合公佈(「該聯合公佈」),內容有關
(其中包括)建議以收購要約方式根據公司條例第673條透過協議安排私有化新
工投資。除文義另有所指外,本聯合公佈所用詞彙與該聯合公佈所界定者具有
相同涵義。
根據收購守則規則8.2,除非獲得執行人員同意,載有(其中包括)該建議的進一
步詳情、說明函件、有關該建議的預期時間表、獨立董事委員會之推薦建議、
新工投資獨立財務顧問之意見函件以及法院會議及股東大會通告之計劃文件
一般應於該聯合公佈日期起計21日內寄發予新工投資股東(在本情況下應於二
零二一年一月八日或之前)。
寄發計劃文件及該建議的若干主要日期須待(其中包括)高等法院就召開法院
會議的申請進行聆訊(「聆訊」)後,方可作實。高等法院初步表示聆訊可編排於
二零二一年二月九日上午十時正審理。
上述聆訊時間及日期僅供參考及或會更改。有關實行該建議的詳細預期時間
表將載於計劃文件及新工投資、聯合集團及要約人將於寄發計劃文件後聯合
刊發的聯合公佈內。
基於上述理由,已向執行人員提出申請,並獲執行人員授予同意將寄發計劃文
件的日期延長至不遲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聯合集團股東及聯合集團潛在投資者務請注意,該建議須待條件獲達成或豁
免(如適用)後,方可作實,故該建議可能會或可能不會實行,且該計劃可能會
或可能不會生效。因此,聯合集團股東及聯合集團潛在投資者於買賣聯合集團
證券時務請謹慎行事。任何人士如對應採取之行動有任何疑問,應諮詢其股票
經紀、銀行經理、律師或其他專業顧問。
– 2 –
新工投資股東及新工投資潛在投資者務請注意,該建議須待條件獲達成或豁
免(如適用)後,方可作實,故該建議可能會或可能不會實行,且該計劃可能會
或可能不會生效。因此,新工投資股東及新工投資潛在投資者於買賣新工投資
證券時務請謹慎行事。任何人士如對應採取之行動有任何疑問,應諮詢其股票
經紀、銀行經理、律師或其他專業顧問。
承董事會命承聯合集團董事會命承新工投資董事會命
晴輝有限公司聯合集團有限公司新工投資有限公司
董事執行董事主席
勞景祐勞景祐李華倫
香港,二零二一年一月八日
於本聯合公佈日期,聯合集團董事會由執行董事李成輝先生(行政總裁)、勞景祐先生及
麥伯雄先生;非執行董事狄亞法先生(主席)及李淑慧女士;以及獨立非執行董事白禮德先生、
Alan Stephen Jones先生、楊麗琛女士及周國榮先生組成。
聯合集團董事願就本聯合公佈所載之資料(不包括該等有關新工投資集團之資料)之準確性共
同及個別承擔全部責任,並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彼等所知,本聯合公佈所表達之意
見(不包括該等由新工投資董事以其身份發表之意見)乃經審慎周詳考慮後始行發表,且本聯
合公佈並無遺漏其他事實致使本聯合公佈所載之任何聲明產生誤導成份。
於本聯合公佈日期,要約人之董事為勞景祐先生及林錦榮先生。
要約人之董事願就本聯合公佈所載之資料(不包括該等有關新工投資集團及聯合集團之資料)
之準確性共同及個別承擔全部責任,並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彼等所知,本聯合公佈
所表達之意見(不包括該等由新工投資及聯合集團各自之董事以其身份發表之意見)乃經審慎
周詳考慮後始行發表,且本聯合公佈並無遺漏其他事實致使本聯合公佈所載之任何聲明產生
誤導成份。
於本聯合公佈日期,新工投資董事會成員包括:執行董事李華倫先生(主席)及王大鈞先生;非
執行董事狄亞法先生;以及獨立非執行董事何振林先生、李業華先生及雷俊傑先生。
新工投資董事願就本聯合公佈所載之資料(不包括該等有關聯合集團及要約人之資料)之準確
性共同及個別承擔全部責任,並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彼等所知,本聯合公佈所表
達之意見(不包括該等由聯合集團及要約人各自之董事以其身份發表之意見)乃經審慎周詳考
慮後始行發表,且本聯合公佈並無遺漏其他事實致使本聯合公佈所載之任何聲明產生誤導成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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