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題為「杭州是我的家,我只是想活著.」的文章在微信圈裡被轉發。文中提到中華田園犬屬于禁養犬,在杭州將沒有容身之地。文章還配上打狗的血腥圖片,令人動容。事情背景是前不久發生的狗主人毆打婦女、造成其骨折的事件,有關部門為此要加緊排除養狗隱患。
筆者為此查詢相關的規範性文件,《杭州市區重點限養區準養犬類品種及一般限養區公寓樓禁養犬類品種名錄》將中華田園犬列入一般限養區公寓樓禁止飼養的烈性犬品種[1]。這個名錄自2007年9月1日就開始施行了。
《杭州市限制養犬規定》第六條規定:「市區的城區為重點限制養犬地區(簡稱重點限養區),市區的農村為一般限制養犬地區(簡稱一般限養區)。重點限養區與一般限養區的具體劃分,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至此,杭州市區的農村公寓樓不能夠出現中華田園犬。這其實區別於那篇文章的背景,後者從視頻上看,發生於城區,即為重點限制養犬地區。
中華田園犬是「土狗」,是本地貨。有觀點就提出,外國狗狗源源不斷地被引進來,本地土狗的生存空間卻越來越少。比較外國與本土,難免牽涉民族主義情懷。
土狗的命運確實悲催。成長過程中,土狗可謂野蠻生長,它不需要每天吃肉,吃粗茶淡飯也能夠長大,加點殘羹剩飯,這已經是人間美味。在安靜的農村,它守護著主人,有風吹草動,比如夜晚小偷來偷東西,它就吠起來。它是人們最忠實的伴侶,這並非沒有理由。它也逃不過被吃的命運,轟轟烈烈的狗肉節以及屠殺狗的場景,令人唏噓不已。
筆者由此也想起自己家中曾經養過一條土狗。每個周五放假回家,狗似乎認不出來自己,但是,只要自己吼上一兩聲,它就立即跑到筆者的腳下,蹭筆者的腿。狗的壽命也才短短的十幾年。到它晚年的時候,它已經不像年輕那會隨處亂跑,也漸漸掉毛。最後,它走了,筆者的父母請人把它給土葬了。後來,我們就再也沒有養狗了。
痛打落水狗,似乎是人的本性。因為,人們吃過虧,就好比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繩。人們看到落水狗被打,也會幸災樂禍。大到國家方面,中國革命在這一方面也吃過虧。魯迅先生在《論「費厄潑賴」應該緩行》即提到:「只有改革者卻還在睡夢裡,總是吃虧,因而中國也總是沒有改革,自此以後,是應該改換些態度和方法的。」
所以,你不打狗,你就會被狗咬。筆者有時候也持這種觀點。由此是在農村,你路過一些門戶,狗就跑出來衝著你吠,你越跑,它就越緊追著你。筆者想起初中老師教導過,這時候你應該蹲下來,狗就不敢接近你,因為它以為你要拿石頭砸它。
這確實是個矛盾之處。作鍵盤俠容易,但真要自己面臨類似的風險,恐怕再也敲不出來那樣的文字了。身臨其境,如果你是那個被毆打至骨折的婦女,你一定會反對人們養犬。
不過,我們也得承認,不能因為事物有風險性,我們就不使用這樣的事物了。否則,狗就要從詞典裡面消失了。魯迅先生也不是反對「自由」「平等」等改良主義,只是當時的情景是不允許對「落水狗」稍加寬容,否則革命就要失敗。「倘是咬人之狗,我覺得都在可打之列,無論它在岸上或在水中。」那麼,怎麼判斷咬人之狗才是重點——它是潛在的咬人之狗,還是已經會咬人之狗。
打咬人之狗,也在情理之中。這至少是針對已經造成危害結果的狗,允許人們進行防衛。狗的主任還沒看護好狗,對危害結果具有過錯,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全面掃除土狗,是一種風險無處不在的理念,還不如提前將其扼殺在搖籃之中。這是一個風險社會。刑法學界也很喜歡討論風險刑法,鼓吹動用刑法來保衛社會。但是,刑法是無法杜絕對於系統性的風險。筆者認同如下的觀念:「風險社會從本質上表明自己是個自我批評的社會」。[2]既然不能夠完全杜絕風險,那麼預防原則應該成為應對風險的主要原則[3]。
杭州市區的農村究竟與非市區的農村有什麼不一樣,是個值得分析的問題。但一刀切的做法,顯然是不具有可行性。杜絕中華田園犬,當然也就從源頭上杜絕狗咬人事件,但確實也把土狗趕出了杭州市。在這裡也可以看出,本文開頭提到的那篇文章的背景存在誤解的成分。因為,因驅趕小狗而毆打婦女的事件,最多表明人心之浮躁、衝動,與小狗之危險性無關,狗主人受到衝動的懲罰,也在不言而喻之中。
田園犬被列為杭州市區農村(一般限養區)公寓樓的禁養犬,已經是落水狗;這裡的公寓樓該做何種解釋(擴大解釋、縮小解釋、體系解釋),決定著農村養狗範圍之大小,由此影響著人們痛打落水狗的權限。
由此,仔細回到地方性法規的規定以及執行,依然有繼續斟酌的需要。至少,從杭州市的規定來看,法規是給田園犬留有存在空間的。只是,「杭州是我的家,我只是想活著.」所展示的「痛打落水狗」,與人類與生俱來的同情心相違背。人類需要家,狗又何嘗不需要?
最後,以潘美辰唱過的一句歌詞結束:我想有個家,一個不需要華麗的地方,在我疲倦的時候,我會想到它。
[1]http://www.hangzhoufz.gov.cn/details/gfwjdetail.aspx?id=665。2018年11月16日訪問。
[2]南連偉:《風險刑法理論的批判與反思》,載《法學研究》2012年第4期,第152頁。
[3]陳景輝:《捍衛預防原則:科技風險的法律姿態》,載《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8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