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裁判文書網3月25日發布信息,舒蘭法院的判決書,吉林省男子李某富在2013年至2019年期間,因與不滿14歲的女兒發生數百次性關係,被判處14年徒刑。
李某富,41歲,只有小學文化。公訴方指控他明知其2006年1月出生的女兒未成年,與其女兒發生數百次性關係,從2013年到2019年6月中旬,女兒在舒蘭市的自家炕上,為了發洩自己的性慾。到案發時,她的女兒都還未滿14歲。
受害人的兩個叔叔說,他女兒3歲時,父母離異,通常與父親和祖母住在一起。前段時間,她發了一個微信通知我,她父親關於性侵犯的事情。發生性關係次數已經記不了了。她不想留在舒蘭市了。她去哈爾濱找她的姑舅哥哥。
他女兒說,她8歲時,父親和她有過關係,不清楚發生了多少次,「只要我在家睡覺就好就會有事情發生」。13歲時,她開始有意識地反抗,用腳踢他。」他把手放在我脖子上,說要勒死我,否則就用被子蓋住殺了我。我不是自願的,我是被迫的。如果我不同意他的意見,我會打我的。我害怕他。
李某富交代,從女兒七八歲開始,一直延續到現在。讓她女兒解決她的生理需要。每隔兩三天都有發生,記不清總共有多少次了。每次都是她睡覺的時候。最後一次可能是2019年6月17日,「我看到她睡著了,她醒了,用腳踢我,說『不要碰我』。我蹲在她的腳下。兩分鐘後她又睡著了,我就過去……」
其辯護人表示,這不是一起簡單的強姦案,而是一起有悖人倫的犯罪,而且長期多次,屬於強姦幼女的惡劣情形,應當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被告人到案後認罪,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在認罪處罰書上簽字,實際上是明知罪行非常嚴重時的一種悔罪行為,表明仍有良知,故請求法院從輕處罰。
法院認為,李某福明知女兒不滿14歲,與女兒有長期、多方面的關係,卻無視國家法律,違反道德,利用監護權撫養女兒,並在女兒不滿12歲之前多次發生。李到案時能如實供述罪行。有認罪情節,自願認罪,接受處罰。他可以被從輕處罰。他最終被判強姦罪,並被判處14年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