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美國發生了一起細思極恐,而且令人感到非常不可思議的案件。
一個21歲的成年男子,偷偷躲進一位12歲少女的房間,然後對她進行了長達一個月的性侵。
在這期間,男子就一直躲在女孩臥室的床底下或衣櫃裡,直到被女孩的爺爺發現後,才被趕出去。
但未成想,沒過不久,他卻再次偷偷跑回女生臥室,然後繼續對其性侵,等又一次被女孩的家人逮到後,這才報警處理。
這個犯人的名字叫做Zacharias Cavasos,21歲,住在美國華盛頓。
他和這次事件中的被害者相識於社交網絡,在2019年12月,他第一次和受害人取得聯繫,並在Facebook、Snapchat和Instagram上與她交換了個人信息。
然後在今年2月初的時候,他從華盛頓專門趕往女生所在的俄勒岡同女生會面,並在2月10日這天,在女生家屬不知情的情況下,偷偷潛進了她的房間。
他拆掉了女孩床下的幾塊板條,挪出空間,然後藏身於此,或者有時也躲在衣櫃裡,並在家人的「眼皮底下」,和女生持續發生性關係。
圖源:DailyMail
大約兩周後,在2月25日這天,女孩的爺爺第一次在家裡發現了這位陌生男子,並把他趕了出去。
Cavasos當時老實地離開了,但不久後,卻又再次偷偷溜回女孩的房間,然後依然藏身於床底和衣櫃,並繼續無恥地性侵這位女孩,直到3月11日被女孩的家人第二次逮到,才被報警處理、抓捕歸案。
而警方在搜查他的手機時,發現了不少他在性侵女孩時拍攝的視頻和照片,其中包括少女裸露的胸部,以及他猥褻少女時的不堪畫面。
法庭文件顯示,Cavasos對自己的所作所為供認不諱,並且承認了他是在明知對方12歲的情況下,依然和未成年少女發生了性關係。
目前,他正面臨性虐待未成年人的指控。連見多識廣的美國地方法院法官都表示,從未聽說過這種事,有人竟會被指控在12歲少女的臥室裡躲藏一個月。
圖源:Pixabay
然而案件目前的進展卻十分令人氣憤!
根據羅翔老師的介紹我們知道,美國奉行法典規定,和年齡處於10—16歲區間的少女發生性關係屬於二級重罪,在這種情況下,唯一能為自己辯護的理由就是「我確實不知道對方的真實年齡。」
但在這次的案件中,犯人已經明確承認自己知道對方只有12歲,按理說已經沒什麼可辯駁的了,可他的辯護律師卻依然用十分無恥的藉口為他開脫。
律師先是說Cavasos患有智力障礙,面對感情還不太成熟,試圖拿尚不知真假的身體問題尋求同情、做庇護傘。
然後又強調Cavasos以前沒有任何犯罪記錄,以此證明他「只是」初犯。
最後,更是非常令人作嘔地把這段「成年男子對未成年少女的性侵犯」美化成了愛情,說Cavasos或許是把這次的邂逅看作成了一段「不太恰當」的浪漫關係……
浪漫個屁!
對此,一位聯邦檢察官表示反對,因為對於未成年人來說,無論她/他是否「同意」,法律上都將視為不同意,因此21歲和12歲之間的「交往」,不可能被判定為自願的性關係。
但最終,法官還是「站在」了Cavasos辯護律師那一方。在正式審判之前,沒有讓Cavasos留在監獄,而是在GPS監控和宵禁下,安排他住進了一間乾淨、清淨的房子裡。
但同時,獲釋條件是,他將被禁止與受害人聯繫或回到受害人居住的地方,他的手機和電腦也將受到監控。
在這次案件被報導出來後,Cavasos辯護律師的言論無疑引發了很大的爭議,不少網友都對案件目前的處理表示不滿。
「他是怎麼做到藏在女生臥室裡性侵她一個月,都沒被屋裡的家長發現的?天吶!這怎麼可能呢?」
「我開始厭倦這類故事了,還有很多問題都沒被解答。女孩的父母有可能是混蛋,或者可能本來就認識那個男的。但無論是哪種,都可能戲劇性地改變這個案子的走向。」
假如這些猜測成立,比如女孩其實是在父母的脅迫下賣淫,或者說Cavasos和女孩的性行為是被她父母默許的,或者女孩其實同意了這種性行為,但這樣就能洗脫Cavasos的罪名嗎?
當然不能!
就像另一位網友說的那樣:
「12歲的少女被21歲的男子引誘並性侵。別再說她是自願的了,一個孩子不可能同意這種行為。不論她是在害怕,還是被洗腦自己也很享受,都否定不了一個事實——她是一個被成年人性侵的孩子。」
而我們的確常常能見到這種無恥的手段,在成年人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中,很多罪犯都會為了逃避懲罰,故意把兩人的關係描述成「情侶」,並用「你情我願」來轉移大眾視線,試圖模糊自己「的確實施了性侵」這一事實。
可氣的是,這種手段卻總會成功,就像鮑毓明性侵案,有多少人都被他那可恥的「十問」迷惑,轉而開始攻擊受害者。
但他們都忘記了,一方是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少女,另一方是有足夠社會經驗且力量、心智都在女方之上的成年男子,兩人根本沒有平等對話的基礎條件,只是一種強者對於弱者的優勢剝削。
成年人很可能會利用未成年人的認知盲區,對其進行故意引導、精神控制以及威逼利誘,甚至使用暴力讓對方不敢、不能反抗。
圖源:網絡
特別是養父、老師、醫生這類「對未成年人負有特定職責的人」,還可以濫用信任,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迫使未成年人就範。
在這種情況下,未成年人的同意很可能只是別無選擇,根本沒有任何意義,並且根據法律規定,不論未成年人是否同意,只要產生了性行為,都算是犯罪,因此這決不能作為性侵犯為自己洗脫罪名的理由。
更何況,不論受害者是何態度,都絕對改變不了一個事實,那就是這類案件中的罪犯作為一個成年人,的的確確和一個未成年人發生了性關係。
只要這件事發生了,那他就是有罪的,就應該接受法律的制裁,沒有任何藉口!
圖源:網絡
最後,希望無論是Cavasos、鮑毓明還是其他無恥的罪犯,都能早日受到應有的懲罰。也希望未成年人的家長們都能更加警惕,保護好自己的孩子,避免類似事件的發生。
Source:
https://www.dailymail.co.uk/news/article-8300989/Man-21-hid-12-year-old-girls-bedroom-MONTH-sexually-abused-her.html
https://www.oregonlive.com/crime/2020/05/washington-man-accused-of-hiding-in-bedroom-of-12-year-old-girl-in-oregon-for-a-month-sexually-abusing-her.html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509/171043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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