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立法機構26日初審通過婚姻平權的「民法」修正草案,異性或同性婚姻當事人適用夫妻權利義務的規定,全案須經由朝野協商。
外界評論,這是臺灣邁向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第一步,臺灣或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的地區。
▲司法委員會初審《民法》修正草案
「民法」972條現行條文規定「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尤美女、許毓仁與時力版本皆將「男女」當事人改為「雙方」當事人,引起爭議。郭正亮提出修正動議,建議保留原條文,並新增「同性婚約,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最後按照郭正亮版本通過。
尤美女提案971-1條的平等適用原則,異性或同性婚姻當事人,平等適用「民法」及其他法規所定關於夫妻、配偶規定;也平等適用《民法》父母子女、親屬之規定。至於有關收養小孩的1079之1條,也規定法院認可收養時,不得以收養者性傾向、性別、性別特質等理由,而有歧視對待。
民進黨總召柯建銘(右2)、國民黨「立委」許毓仁(前左)、國民黨總召廖國棟(右)到場協商
挺同、反同團體場外對峙
反同、挺同團體一早就集結於臺灣「立法院」周邊,各自聲援。中午12時許,「司法委員會」召委尤美女宣布,全案初審完結,反同團體情緒失控,現場不斷高喊「解開索帶、警察放人、蔡英文下臺、禍國殃民!滾出來!滾出來!」。
反同陣營不少人前僕後繼試圖闖進立法機構,與警方發生拉扯,主辦單位更聲稱有民眾因此骨折、心悸而送醫,截至中午前總計131人遭警方控制行動,群眾要求讓醫師、律師代表進入、請警方脫下制服。
國民黨「立委」廖國棟、張麗善也到場聲援反同陣營,公開支持「捍衛婚姻與家庭的核心價值」,批評修法造成社會動蕩不安。現場群眾高喊「婚姻家庭、全民決定」,最後關頭仍堅持希望停止審查,要求民進黨「立委」尤美女、段宜康等人下臺。
而另一邊,挺同陣營氣氛達到高潮,不少人擁抱、親吻,高舉彩虹旗歡呼「相挺為平權,全民撐同志」、「臺灣要民主,同志要平等」、「平權不分黨派,相愛不分性別」。有同性戀情侶開心表示「等了好多年,終於等到這一刻。」
據臺灣《聯合報》報導,臺灣民意基金會26日公布民調表示,有56%民眾反對同性婚姻「民法化」,37.8%民眾贊成。至於是否另立「專法」保障同性婚姻,贊成44%、反對43.9%,雙方旗鼓相當。
外界評論,臺初審通過婚姻平權修法 ,是臺灣邁向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第一步,臺灣或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的地區。
【為什麼會是臺灣?】
作為一向以保守價值觀見稱的大中華地區的一分子,臺灣為什麼會是在同性婚姻平權上走在亞洲甚至是世界的前面呢?
1.開放和包容的環境
自80年代臺灣政治開放以來,在言論表達自由、集會結社和遊行示威自由等基本人權保障的背景下,臺灣同志非政府組織的活動一直十分活躍,驕傲節、同志大遊行等都搞得有聲有色,這使得同志群體和同志文化能夠積極地曝光在普通人的眼前,這讓大家感覺到,同性戀以及LGBTQ團體,並不是那麼神秘,都是我們身邊的人。
臺灣大多數藝人,如張惠妹、蔡依林等,也對臺灣近年的同志平權運動表示過鼎力支持。
2.傳統宗教勢力較弱小
其實,歐美,多數反對同性戀婚姻甚至反對同性戀本身的意見,都是來源於宗教群體中較為保守的力量。
但在大中華地區,一般來說「無神論者」都佔據多數,因此雖然本次臺灣同婚合法化過程中受到不少宗教組織的非議,但這些組織並沒有像歐美那樣擁有極大的社會勢力,沒有壟斷話語權的能力。在這個文化背景的層面上來看,大中華地區事實上是擁有「得天獨厚」的包容同志的優勢。
【反對聲音】
臺灣社會反對同性婚姻的聲音也相當高漲。
1.反對「同性戀者結合」
目前這個維度還是比較少的,哪怕傳統宗教組織也不敢公開發表過激的言論。
早前也有不少天主教人士表示應該將修法案交由公投決定,而不是通過立法機關途徑,但後來這種建議也慢慢式微,原因很簡單,從當前臺灣大眾對同性戀接受的程度來看,「公投」反而對反對同性平權的人來說更為不利。
2.反對「同性戀者進入婚姻」
第二個爭議是技術層面的,有的人認為給予同性戀者「結合在一起」的法律權利是必要的,但不應該對現有的異性婚姻制度進行修改,而是應該另立一部專門的同性戀民事法來規定同性戀者的結合制度。這個提議一出,使得目前臺灣婚姻平權上出現了兩個流派——「修法」派和「專法」派。
「專法」派認為,同性戀者如果通過修改婚姻法進行傳統的婚姻制度,誓必會打破臺灣原有的婚姻傳統,父親、母親、丈夫、妻子等稱呼都不再是固定專屬,涉及眾多有關稅務、財產繼承的問題,因此為同性戀者另立專法是一種漸進且妥協的做法,最大程度保障同志權利又不會對傳統價值有太大的衝擊。
但「修法」派堅持認為,另立專法本質上就是一種對同性戀的歧視,因為專法從目前來看,其規定的內容和形式都與正常的婚姻沒有太大的區別,都是對夫夫或妻妻雙方進行一系列的權利規定,既然內容相同,另立名字區別的話,那不是歧視,是什麼?
目前,全球已有17個國家和地區將同性婚姻合法化,但沒有一例在亞洲。如果同性婚姻合法化,中國人使用了上千年的親屬稱謂,在臺灣有可能從法典中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