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24日將會有第一個合法的「同性戀」婚姻在中國誕生!
文章來源:好奇心研究所
題圖來自 Barbarian Image
原文標題:臺灣「行政院」頒布專法,實際上同性戀依然可以用民法結婚
臺灣初二上學期物理課上,老師講電學時說道:「同極相斥,異極相吸。就像同性相斥,異性相吸,同性要是相互吸引那就成了同性戀。」
這是「同性戀」這個概念第一次出現在我的世界。記得當時老師還說他們大學校園裡有一對女同性戀······(此處省去一萬字)
到了高二,出現了一個概念叫「搞基」,後來有個概念叫「基友」。
再後來上大學了。
大二開始學法學後,法理學課堂展示就有一個小組的展示主題為「同性戀合法化研究」。
民法老師何霞老師更是反歧視(包括反性別歧視)領域的專家,何老師是我的法學啟蒙者之一,她對權利的執著和為權利而奮鬥的身體力行深深地影響著我。學習法學的時間越長,就會愈加看重權利,慢慢地也開始意識到」同性戀「關乎的是人權,關乎的是人之所以為人的問題。
對同性戀問題的接觸越多,也就愈加能夠正確地面對這個群體,尊重這個群體!
在此,強烈呼籲社會各界尊重同性戀群體,同性戀不是怪物,同性戀和我們一樣都是正正常常的普通人!
2 月 21 日中午 12 點左右,臺灣「行政院」正式通過《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草案。
《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草案明訂同性伴侶未來可以採用《民法》結婚,並擁有財產繼承權、醫療權,也能有收養子女的義務,此外也必須跟《民法》規定的婚姻伴侶關係一樣,遵守單一配偶的義務。
若以白話文來說,就是臺灣」行政院」頒布了一個「專法」草案,但內容則是明訂採用《民法》裡的婚姻規定,更重要的是同性戀結婚的名稱不是「伴侶」,而是實質婚姻關係,與異性戀的婚姻關係相同。
2 月 20 日,行政院院長蘇貞昌一公布此草案,許多關心同性婚姻權益的人士都大感吃驚,因為這項法案顯然在現階段巧妙地避開臺灣社會中反同、挺同陣營中難解的僵局。
隨後,蘇貞昌立刻在 facebook 發布視頻向民眾解釋此法案的立意:
「大家都知道,人類社會是不斷進步的,以前窮人、女人、黑人都曾經被歧視很長的一段時間,連投票權都沒有,現在都已經獲得尊重,人人平等。過去我們一直以為性傾向只有異性相吸,誤以為同性一定相斥,我們不了解同性戀,因為不了解而害怕,因為害怕而排斥,連我自己小的時候都曾經這樣。現在醫學證明,同性戀是天生的,是自然的,不是疾病,不會傳染,也不可能因為教導而使異性戀者變成同性戀,更不可能因為治療,而使同性戀者變成異性戀。」
」行政院作為全國最高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政,必須尊重公投結果,更必須遵守等同憲法效力的大法官會議解釋,就是因為尊重公投結果,所以我們不修民法,民法婚姻夫妻之規定完整不動。因為大法官會議第 748 號解釋已明白表示必須『使相同性別兩人『獲得』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所以,行政院在將提出的專法草案中平等保護同性之婚姻自由,又鑑於這段期間社會各方對於專法的名稱各有堅持,多所爭議,我們覺得整個社會實在不必多費力氣於此,既然大家都必須遵守大法官會議的解釋,行政院將提出專法的名稱就叫「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送請立法院審議。「
臺灣律師呂秋遠也在 facebook 上分析此草案,他說這這項施行法「不滿意但可以接受。……這項草案非常簡單,大致上就是將異性婚姻擁有的權益完全給予同志。原則上只有一點不同,就是同志婚姻不得收養與自己無血緣關係的子女。」
此外,一直以來都支持同性戀婚姻直接採用《民法》的「婚姻平權大平臺」總召呂欣潔則回應「我們其實目前還沒有看到版本細節,那這個細節到底是不是中間,還有更好可以修改的地方,但行政院長很努力地要往符合大法官釋憲的這個方向去。」
至於反同陣營幸福盟法律總顧問曾品潔:「法案的名稱外殼上,就是兩邊都不得罪,但是它的裡子裡,它還是用婚姻的形式,這個我們是覺得不妥啦,這個是違反廣大主流民意的意旨。」
然而,草案釋出不到 12 小時,蘇貞昌的視頻已經超過 70 萬人次的觀看,有法界人士在網上解析行政院的法案相當聰明,通過專法來與《民法》締結「第二條關係」。
2017 年 5 月 24 日臺灣「司法院」大法官針對同性婚姻是否違反當地憲法作出解釋:臺灣現行的《民法》不允許同性婚姻是違憲的。與此同時,大法官給了立法、行政機關兩年的時間,讓法律完善足以讓同性戀享有婚姻權。若沒在期限內訂出法律,臺灣的同性戀可以直接享用《民法》的權益。當時,這項解釋被視為 LGBT 人權的一項重大勝利。
釋憲案一出,反同陣營開始想盡辦法希望可以走法律途徑,讓同性戀無法享有與異性戀相同的婚姻權。
2018 年 8 月 28 日,幸福盟帶著 198 萬份的連署書來到中選會門口,打算發起三項公投提案。理事長曾獻瑩在記者會中強調「這不是一場保守對抗潮流的戰爭,而是一場基本價值的抉擇 ! 」 而就在幸福盟遞交公投連署書沒多久後,挺同方也策劃發起「反制公投」作為應對手段。
2018 年 11 月 24 日公投結果出爐,反同方提出的公投「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同意票獲得了 6,401,748,不同意票則為 4,072,471。
公投結果宣示了臺灣必須立專法保障同性戀權益。儘管如此,反同方還是希望專法名稱不該出現同性婚姻、同性伴侶之類的字眼。
在支持、反對聲浪越來越激烈的同時,行政院以《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的名稱先是避開了名稱的爭議,內文當中又將權益導向了《民法》的婚姻權。這是首部以釋憲案為名的法案。不過,還是有挺同陣營希望未來再朝全面廢除專法前進,直接享有《民法》權利。
目前《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草案將從行政院進入立法院審議,通過之後,將可以在今年 5 月 24 日正式生效。
也就是說,這一天將會有第一個合法的「同性戀婚姻」在亞洲誕生。
以下附上臺灣婚姻平權的大事記:1986年
同志運動先驅祁家威發表一份長達 8000 字的《對社會大眾及同性戀者的懇切聲明及呼籲》。
1996年
男同志許佑生與烏拉圭籍裔的男友 Gray 公開舉行臺灣首場同性婚禮。
1996年
「同志諮詢熱線」 成立。
2000年
祁家威具狀聲請同性婚姻釋憲,未獲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受理。
2004年
臺灣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內容明訂:「任何人不因其生理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等不同,而受到差別之待遇」。
2006年
時任立法委員蕭美琴提出了《同性婚姻法》草案進入立法院。
2011年
男同志陳敬學、高治瑋登記結婚遭到拒絕,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
2013年
祁家威與男性伴侶到臺北市萬華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遭到拒絕,向內政部訴願遭駁後,提起行政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2013年
「臺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將費時兩年起草的「多元成家立法草案」送進立法院,這草案包含三個部分,其中婚姻平權(含同性婚姻)的草案進入了立法院的「一讀」程序。
2016年
立法委員尤美女等人提出《民法》修正案,併案通過初審。
2016年12月
「婚姻平權大平臺」與呂欣潔在世界人權日發起大型活動呼籲婚姻平權,現場聚集超過 25 萬位民眾參與。
2017年5月
大法官釋字第 748號解釋指現行法令未保障同性婚姻,屬違憲。
2018年11月
臺灣舉行「九合一選舉」以及公投,反同陣營所提出的三項公投獲得勝利。
2019年2月
行政院長蘇貞昌公布同性婚姻專法草案《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