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最後一個被凌遲的漢奸
大家好,我是頭像機槍一樣禿禿禿禿的排稿少女夢小二。
凌遲是一種非常殘酷的刑罰,除非是犯了大罪的人,否則一般沒人會享受這待遇。
在很多人的概念中,凌遲在清朝就已經廢除了,但事實上一直到民國,還有不少凌遲事件的發生。甚至在建國後的1952年,還發生過一場中國最後的凌遲。
凌遲處死,也就是我們俗稱的「千刀萬剮」,簡單來說,就是將犯人零刀碎割,使其極盡痛苦而死,對民眾能起到很大的震懾作用。
凌遲是我國古代社會中最殘酷的刑罰。中國古代歷代法典中,凌遲這一刑罰均不列入正刑,只適用於極少嚴重危及封建統治階級秩序及利益的罪犯,比如謀反等。
▲傳教士畫的中國古代凌遲刑法
由於凌遲過於殘酷,在歷史上一直時禁時放,一直到明代,朱元璋親頒《大誥》全面推行凌遲。比如正德五年,劉瑾以謀反罪被判死刑,聖旨特批將他「凌遲三日」,割3600刀,一刀不能多,一刀不能少,必須在第3600刀才能死去。
▲凌遲非常殘忍
清代更是將這項酷刑發揚光大,特別是造反的農民起義軍首領,往往都是凌遲處死。
如太平天國北伐軍失敗,將領林鳳翔、李開芳等八人被俘,都押解到北京凌遲示眾。
後來曾國藩又發明了一種更加狠毒的凌遲,就是在割去肉以後,還要撒上一把鹽加深犯人的痛苦。
而四川總督駱秉章,還發明了新方法,割一刀再用烙鐵燙一遍,以免失血過快導致人犯速死,石達開就是被以這種方式處死的。
隨後,中國這種酷刑被傳教士和外國商人拍照記錄傳到歐洲,引起輿論大譁。
清政府認為這種刑罰有損清廷形象,「使中國脫離於文明世界」,因此在光緒三十一年(1905)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奏請刪除凌遲等重刑,清廷準奏,下令將凌遲和梟首、戮屍等法「永遠刪除,俱改斬決」。從此,凌遲這種非人的酷刑才從刑罰中消失,被斬首代替了。
但是很快清政府就滅亡了,凌遲禁令也就沒人再理會了。
特別是在一些軍閥、「土皇帝」手中,凌遲成了鎮壓革命的好手段。比如賀龍元帥的妹妹賀滿姑,被敵人俘獲後,正是受此刑而慘痛而死。十八歲的女共產黨員楊宸英、白正秀烈士,1928年在漢口散發傳單被捕。後在一馬場上被劊子手慘無人道地用刺刀一刀刀割死。
▲日寇也對抗日誌士用過凌遲之刑
建國後,中國的刑罰裡面,完全沒有凌遲這一刑罰,但仍有一個人,享受到了凌遲的待遇,他就是漢奸張伯魁(又名張百奎)。
▲民間流傳的凌遲標準程序
張伯魁幼名小歪,1917年生於巨鹿縣東張莊村一個農民家庭。其為長子,從小就愛打架、罵人,是個橫行鄉裡的小魔王。1935年,他在本縣國民黨政府當了一名巡警。1936年,在國民黨五十三軍當兵。1937年11月,他跑回本縣參加了縣保安隊。1938年,八路軍將縣保安隊改編為冀南區遊擊隊,張伯魁曾任排長職務。但其反革命本質未變,不久便率其舊部叛變投敵。
▲抗戰時期的漢奸武裝
1938年11月,侵華日軍佔領巨鹿縣城後,張率其殘兵餘部投靠了日軍。由於他死心塌地的為侵華日軍效勞,很快就被提升為警備隊分隊長,保安隊第二大隊長等職。
張伯魁在當漢奸期間,燒殺掠搶,無惡不作,被人稱為殺人魔王。「據不完全統計,張伯魁共親手及親自下令殺害黨員7人、抗日戰士27人、群眾74人。」
▲電視劇中經典的漢奸形象
張伯魁殺人手段極其殘忍,有刀砍、刺刀挑、刀鍘、活埋、點天燈、剝人皮等,其刑罰除常用的捆、綁、吊、打外,還有壓槓子、老虎凳、插竹籤、灌辣椒水、立鐓子、烙鐵烙、「披麻戴孝」、褲子裡裝蠍子等20多種酷刑。
1942年,地委書記李忠在巨鹿鹽池被張親手殺害。1943年8月,通訊員張國存被捕,被張砍了頭,還開膛破肚挖了心。1945年春,二區婦女主任李慶芬被捕,張讓軍犬咬破肚腸,然後將幾瓶蠍子倒入褲子裡蜇死。
張伯魁不僅殘酷地殺害共產黨人和革命幹部,而且還濫殺無辜,草菅人命。
▲李團長當年也把漢奸演得非常生動
1942年,張率部在城西孟莊無故將一名叫老拐的老太太用葦箔捲起來點著,並將10多名群眾鎖進屋裡活活燒死。
一次,張在城東遇上一次老人,他問多大歲數了。老人答說80歲了。然而老人剛說完,只見張伯魁拿起手中的大刀就將老人殺死說道:「還好今天你遇到我了,不然你還真想老不死啊?」說完之後便揚長而去。
更為荒唐的是,在一次掃蕩中,張一人就砍死了好幾個村民。不僅如此,他還繼續砍殺孩子,不料砍刀砍到孩子的脊椎骨的時候居然斷了。這張伯魁竟然拿著自己的斷刀到孩子父母家要賠刀的錢。並且割了一個女性的胸部大笑而去,這樣的所作所為簡直就是畜生一般。
日本投降後,張由邢臺逃到臨湍關、石家莊、天津等地,經天津團管區司令介紹任天津縣自衛總隊副職,1948年改為保安團任營長;是年11月被編入傅作義陸軍部隊二O九師八O七團三營任營長,曾到北京至張家口間作戰。是年12月,該部回調北京行至南口附近時,被解放軍全部殲俘。
但俘虜張伯魁的解放軍並不知道張的惡行,經教育後,張釋放回北平繼續任營長。1949年2月,北平和平解放,他畏罪潛逃到綏遠、上海等地,最終被在上海街頭抓獲歸案。
張伯魁被逮住的消息一傳回巨鹿,馬上全縣沸騰,全縣人民奔走相告,額手稱慶,將縣政府圍得水洩不通,紛紛要求政府千刀萬剮張伯魁。
▲建國初期的公審大會
可是,國家法律明確,不管犯人的罪惡有多大,在執行死刑的時只能槍斃,不許使用刀砍、絞架等等酷刑,特別是凌遲是嚴格禁止的。政府不能違法啊。
經過做好群眾工作,最終雙方各讓一步,達成了一致意見。
一九五一年十二月,巨鹿縣召開公審大會。被公審的是張伯魁和其他6名漢奸。最後法官判決這7人死刑,立即執行,隨後7人被拉去槍斃。
但是據說,行刑的子彈並沒有打中張伯魁,而是故意從他兩腿之間穿過。執行完畢後,所有的行刑人員全部撤離。民兵上臺開始維持秩序,招呼群眾排隊,準備活剮張伯魁。
和張伯魁有血仇的群眾馬上排了數百米長,每人都帶了一把刀子,輪流上前割掉張伯魁一塊肉。有的人割掉肉後還高高地舉在頭頂,高喊:「爹!兒子給你報仇啦!」
▲50年代國家曾公審處決過一批漏網漢奸
就這樣,惡貫滿盈的張伯魁就這樣被一刀一刀凌遲處死了。不過令人遺憾的是,群眾到底比不上專業的劊子手,當張伯魁雙腿被割掉一半的肉後,就因失血過多死了。
可見,雖然凌遲的刑罰太不人道,但對於有些罪大惡極的漢奸,被凌遲一點也不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