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21 17:14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原創 大連中院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加強法治化
營商環境建設
法
治
化
營商環境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被告人姜某某、劉某某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案件
裁判要旨
本案系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刑事案件,被告人姜某某、劉某某針對「貴州茅臺」「五糧液」「劍南春」「國窖」「海之藍」等多枚知名商標實施了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的行為,已銷售金額92 600元,數額較大,尚未銷售貨值金額經鑑定價值1 713 544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均侵犯了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國家的商標管理制度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已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本案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對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進行了及時有力的打擊。本案的審理及裁判,充分反映了大連中院主動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新情況、新需求,積極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嚴厲打擊智慧財產權犯罪,為我市經濟持續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提供了優質的司法服務與保障。
案情
2013年4月,被告人姜某某開始經營位於北京市朝陽區慧忠路3號的北京逸酩雲海商貿中心,於2015年3月因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酒類商品被行政處罰後,仍繼續經營假冒註冊商標的酒類商品,並於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期間,多次向被害人劉某出售帶有「貴州茅臺」商標標識的酒共計104瓶,通過物流將酒運送至大連市,銷售金額92 600元,被害人劉某實際支付貨款60 200元,未支付貨款32 400元。公安機關在姜某某租用的倉庫內查獲帶有「貴州茅臺」「五糧液」「劍南春」「國窖」「海之藍」「天之藍」「夢之藍」商標標識的酒1537瓶,經鑑定價值人民幣1 713 544元。被告人劉某某受姜某某僱傭幫助其經營北京逸酩雲海商貿中心,在明知姜某某實施上述經營「假酒」行為的情況下,仍幫助其實施進貨、銷售等行為。另查,「貴州茅臺」是中國貴州茅臺酒廠有限責任公司在酒類商品依法登記註冊並授權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獨佔使用的商標;「五糧液」是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酒廠在酒類商品依法登記註冊並轉讓給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的商標;「劍南春」是四川省綿竹劍南春酒廠在酒類商品依法登記註冊並轉讓給四川省綿竹劍南春酒廠有限公司的商標;「國窖」是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酒類商品依法登記註冊的商標;「海之藍」「天之藍」「夢之藍」是江蘇洋河酒廠股份有限公司在酒類商品依法登記註冊的商標。經以上公司檢驗,本案扣押的酒均為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2016年12月2日、2017年6月28日,姜某某、劉某某分別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劉某某退繳違法所得32 120元。
裁判
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判決:一、被告人姜某某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0 000元;二、被告人劉某某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 000元;三、被告人姜某某退賠被害人劉某人民幣60 200元;四、被告人姜某某、劉某某違法所得32 120元,依法予以沒收(已退繳);五、大連市公安局中山分局扣押在案的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等由該分局依法予以沒收(另附清單)。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是審判機關維護公平正義市場秩序,嚴厲打擊涉智慧財產權破壞營商環境犯罪、著力營造誠信有序市場的一個縮影。其典型意義在於:在法治化營商環境大背景下,審判機關嚴厲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的犯罪行為,發揮刑法的行為規制功能;彌補被害人的經濟損失,發揮刑法的法益保護功能;準確規範量刑,發揮刑法的教育引導功能。依法履行好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審判職責,引導市場主體遵紀守法、誠信經營、創新創業、尊重產權。
一、規範市場交易秩序
市場經濟必須遵循秩序這個「比賽規則」,秩序規範則營商環境清朗。人民法院在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審判過程中,依法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樹立尊重創新、尊重智慧財產權的司法理念,通過嚴厲打擊智慧財產權犯罪行為,著力淨化市場環境,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市場經營活力持續激發、創新引領經濟社會發展。以本案為例,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既保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又充分彰顯了人民法院嚴格保護智慧財產權、嚴厲打擊智慧財產權犯罪、護航經濟發展的能力和決心。
二、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
智慧財產權保護不到位,不利於良性市場競爭的形成。人民法院在刑事審判過程中,努力為企業發展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提高侵犯智慧財產權的犯罪成本,依法維護企業合法權利,提高企業創新力和競爭力,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以本案為例,被告人姜某某銷售的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涉及的商標包括「貴州茅臺」「五糧液」「劍南春」等馳名商標,情節惡劣,數額巨大,其犯罪行為嚴重損害了馳名商標的知名度和美譽度。因此,對被告人判處高額罰金,有力地保護了知名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更有利於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三、注重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企業的經營發展不僅關乎經營者的利益,還關乎職工就業、百姓生活等民生問題以及社會經濟發展的穩定性。人民法院在刑事審判過程中,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嚴厲打擊犯罪的同時,對一些犯罪情節較輕、能夠認罪認罰的經營者準確適用非監禁刑,能夠充分體現認罪認罰從寬政策、起到較好的教育引導作用。以本案為例,被告人姜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按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其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劉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退繳違法所得,依法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人民法院依法對姜某某在法律規定的幅度內從輕處罰,對劉某某依法適用緩刑,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本案在處理過程中,充分的體現了司法審判護航經濟發展,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的職能作用,實現了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本案案號:(2020)遼02刑終520號
原標題:《嚴厲打擊智慧財產權犯罪 售賣「貴州茅臺」「五糧液」等名貴假酒 兩被告人受到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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