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WWF、艾倫·麥克阿瑟基金會以及包括可口可樂、星巴克和雀巢在內的幾家國際企業,發布了《聯合國塑料汙染條約的商業案例》,呼籲建立聯合國塑料汙染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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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章節翻譯和補充:
近五年來,在世界範圍內,防止塑料汙染的措施是過去總和的1倍多,隨著公眾對塑料汙染的意識日益增強,越來越多的非政府聯盟也開始參與其中,在2018年10月,由艾倫·麥克阿瑟基金會與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合作發起的《新塑料經濟全球承諾》,標誌著多方利益相關者參與的起點。
迄今已有500多個籤署國,它將企業和其他利益相關者團結在循環經濟的共同願景下,除確定2025年解決塑料汙染的具體目標,《全球承諾》還幫助企業規範了標準和定義的一致性,這些標準和定義正逐漸成為行業規範。
補充局限性—法規出臺
雖然像《全球承諾》這樣的倡議促進了循環企業的發展,在應對全球塑料挑戰方面取得了進展,但是自願性的倡議永遠無法遏制全世界數以百萬計的公司使用塑料包裝,想革新現今整個線性經濟體系,必須需要強制性的監管體系。政府和工業界承諾將在2040年前將每年流入海洋的塑料量減少約7%。因此,僅靠自願行動無法推動所需的制度變革。它們必須輔之以監管行動,為所有企業創造有利的環境和公平的競爭環境。
全世界近五年對一次性塑料製品出臺的法規量
在過去五年裡,實施一次性塑料物品管理條例的國家數量增加了一倍多。其中包括對塑膠袋或其他一次性物品(如塑料吸管和餐具)的國家禁令或稅收。到2020年,全球至少有115個國家通過了此類法規。另有22個國家宣布打算在2020年或2021年實施類似法規。在2021年之前已經通過或計劃採用塑料法規的137個國家代表了66億人口(佔全球人口的86%和國內生產總值的93%)。
監管機構也越來越多地採用各種手段,鼓勵消費者退回、回收或再利用塑料。截至2018年,已有20個國家實施了押金制(DRS),另有6個國家在2022年之前公開宣布了這一計劃。監管機構也開始著手解決微塑性汙染問題。2015年,美國頒布了首個專門針對微塑料的國家政策,制定了《無微珠水域法》。
國家以下一級的法規也在增加。阿根廷、澳大利亞、巴西、加拿大和美國等國頒布了許多州甚至市一級的法規,其中大部分涉及塑膠袋的使用,其次是陸地上的微型塑料來源。例如,澳大利亞,除了新南威爾斯州,禁止一次性使用塑膠袋已在所有司法管轄區實施。
在歐洲發揮主導作用的情況下,跨界路線的嘗試正在開始。2018年,《包裝和包裝廢物指令》也進行了更新,引入了一個強制性目標,即到2030年30月將塑料包裝回收率提高到55%,針對歐洲海灘上最常見的10種一次性塑料製品,以及丟失和遺棄的漁具,這些漁具合計佔歐盟所有海洋垃圾物品的70%。
但大多數現有政策與主要問題驅動因素不符
在為塑料相關立法的國家中,60%的國家只針對一次性塑膠袋。雖然塑膠袋是塑料汙染問題的象徵,但一次性塑膠袋只是問題的一小部分。例如,在海灘清理中,一次性塑膠袋只佔所發現物品的7%。因此,目前的立法並沒有處理造成塑料汙染的大部分物品。只有48個國家(25%)實施了不僅僅是塑膠袋政策。這些措施包括對塑料瓶的禁令、稅收或費用,即使從一次性塑膠袋延伸到塑料瓶也僅佔海灘清理中發現物品的10%。
只有17個國家(9%)的政策覆蓋了海灘清潔區發現的超過一半的廢物,這些國家加起來只佔塑料洩漏總量的6%,只有全世界前20個塑料洩漏國家只有一個國家制定了塑料法規,涵蓋了50%以上的海洋塑料廢物。目前的政策重點(一次性塑膠袋)與主要的海洋塑料不一致。此外,前20名中有7個國家甚至沒有正式的國家塑料政策文件。
缺乏基本的廢塑料管理和處理能力導致塑料洩露
據估計,有20個國家是83%管理不善的塑料總量的源頭,有效地應對塑料汙染問題,需要新的方法貫穿整個塑料價值鏈。但是,在世界上許多國家和社區,廢物管理不善導致塑料洩露,是環境問題的關鍵驅動因素。
此外,各地標準不一致也導致塑料循環產業利潤低的原因之一。
中國今年大推垃圾分類,但是僅生活垃圾分類是無法解決廢塑料管理不善的問題,原因:
垃圾分類不夠精細,可回收物中包含塑料、金屬、紙類,這非常不利於下遊的回收工作,增加再生成本。
低值塑料的回收動力低,由於缺乏可回收設計,大多數塑料製品被生產時就沒有考慮到後續的回收性,如使用多種材質、多層膜包裝、顏色多、導致回收時難以分離,最終洩露到環境中。
塑料洩露責任主體不明確,汙染治理中一直存在「誰汙染,誰治理」,但是低值塑料洩露的責任主體卻難以確定,以一次性餐盒為例,外賣平臺並沒有生產餐盒,但確實大幅提高餐盒使用量,由於是外送到各地、個體商家難以對餐盒進行回收,消費者應當對餐盒負有回收責任,但是又缺乏相應的監管制度和押金制來督促消費者的回收行為,最終導致責任延伸制度無法進行。
建立統一的監管標準和通用定義、市場協議
聯合國關於塑料汙染的條約需要對包裝、一次性使用、可回收和可再利用等關鍵術語提供明確的定義。
現有的國際協定,包括巴塞爾、水原公約、塑料經濟全球承諾、歐盟、已經制定單一用途塑料的定義,為聯合國塑料汙染條約提供了堅實的基礎。一套全球商定的定義和標準將有助於形成統一的立法格局,從而幫助各國制訂政策支持。
明確的國家目標和行動計劃,以實現條約的總體目標。
為了推動大規模的變革,建立一個共同的監管框架仍然至關重要,明確規定每個國家有義務做什麼,或者不做什麼,集體解決塑料汙染問題。目前的政策、法規和產業行動已經朝著這個方向發展,並將作為全面的全球協議的基礎。這可能包括特定的限制某些一次性塑料製品(如餐具、吸管)或產品標籤要求(如菸嘴過濾器、飲料杯)。
此外,新條約可以規定在某個時間(如2030年或2040年)前達到的某些目標(例如最大排放量或最低單獨排放量)。該條約還可要求每個締約國根據其具體情況制定國家行動計劃,這是一系列現有國際條約,包括《蒙特婁議定書》、《氣候變化巴黎協定》和《生物多樣性公約》所規定的義務。
世界經濟論壇的全球塑料行動夥伴關係也促進了國家塑料行動計劃的制定,各國可以根據這些計劃制定國家一級的塑料政策。
缺乏塑料價值鏈的通用報告指標和方法。
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商定的以國家計算的塑料排放率的國際方法。這種計算方法對於建立衡量塑料汙染治理的進展基線至關重要。在大多數國際環境條約中,要求各國定期提交國家報告,以促進透明度、問責制和可核查性。
作為新條約報告和監測部分的一部分,還可以考慮設立一個專門的科學機構。目前,世界範圍內,進行塑料汙染的科學研究數量急劇增加。但是,沒有一個制度可以確保科學知識的結構的正確性,沒有機構來審查這些研究結果是否可以提交給各國作為採取行動的基礎。過去曾為一些其他國際條約和問題設立了這樣的科學機構,其中最著名的是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IPCC。
投資關鍵市場中的基礎設施開發和創新。
為了促進儘可能多的國家執行和遵守新條約,應建立一套結構體制。目的是以具有經濟效益和公平的方式在各國之間分配技術和財政資源,包括根據商定的方案,要求各國建立專門財政機制提供捐助。
資金發放將視條約的參與和遵守情況而定,其目的是支持國家行動計劃和戰略的執行。此外,財政資源可用於替代材料或技術的創新和研究。(例如,通過德國、挪威和英國的發展計劃);條約將尋求更好地協調這些資金流動並提高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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