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3日,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區檢察院辦理的一起銷售有毒有害減肥咖啡案,入選山東省檢察機關經濟犯罪典型案例及嚴厲打擊嚴重危害食品藥品安全典型案例,並在當日召開的山東省檢察院嚴厲打擊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工作情況新聞發布會上公開發布。
承辦該案的第二檢察部主任姜安妮向記者介紹說:「本案之所以獲評多項全省檢察機關典型案例,典型意義在於檢察機關針對被告人蘇某某作出的不具有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主觀故意的辯解,通過綜合分析論證食品經營者應負的注意義務以及被告人明知其所銷售的減肥咖啡不具有食品質量合格證明而繼續實施銷售行為,且所售減肥咖啡食用後有不良反應等多方面證據,認定其『應當知道』該減肥咖啡中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據此引導公安機關鎖定關鍵證據,並注重電子數據證據與傳統證據的相互補強,確保了案件的順利辦理。」
「毒咖啡」引發案中案
2019年6月,李滄區檢察院辦案檢察官在辦理李某某、段某某(另案處理)通過網絡渠道銷售有毒有害減肥咖啡案過程中發現,使用化名發貨、通過某寶店鋪銷售減肥咖啡的上遊賣家「馬某」具有重大犯罪嫌疑。隨後通過提前介入,將引導偵查的重點確定為查證「馬某」的真實身份及犯罪事實,據此列明補充偵查提綱,要求公安機關以犯罪嫌疑人通過網絡銷售涉案咖啡的快遞單為切入點,查明「馬某」的真實身份及其所寄出的物品是否為涉案咖啡,並查清「馬某」向李某某、段某某出售咖啡的具體過程及其提供的食品安全「檢測報告」的來源及真偽。
公安機關補充偵查過程中,雖然通過快遞單查到了「馬某」物流發貨的快遞公司,但因快遞單信息填錄不詳,無法據此查到發貨人的真實身份、地址等關鍵信息,案件再次陷入迷霧之中。
辦案檢察官全程跟進介入,及時掌握取證情況,實時提出取證建議,引導偵查人員通過物流公司工作人員了解相關涉案信息,隨後發現該公司一名快遞員系「馬某」的熟人,進而順藤摸瓜,查明涉案減肥咖啡的上遊賣家即本案犯罪嫌疑人蘇某某,而快遞單上的「馬某」則是蘇某某年僅5歲的孩子。
案情出現重大轉機後,辦案檢察官隨即指導偵查人員組織快遞員辨認,及時查明快遞單對應的發出貨物與公安機關提取到的涉案減肥咖啡外觀特徵一致。在取得上述關鍵證據後,公安機關隨後將蘇某某抓獲。蘇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在未依法取得食品質量合格證明的情況下,通過網際網路向李某某、段某某等人銷售減肥咖啡的事實。至此,在檢察機關的提前介入下,終於成功揭開了減肥咖啡銷售人「馬某」的神秘面紗。
層層深入,電子證據與傳統證據相互補強
為提高訴訟效率,儘快完善證據,辦案檢察官向公安機關提出捕後繼續偵查意見,鑑於本案主要犯罪行為發生在網際網路銷售平臺,著重要求公安機關提取已到案人員的手機微信聊天記錄、圖片截圖等電子數據,並結合提取情況,有針對性地再次訊問相關涉案人員,核實電子數據涉及人員主體身份的真實性、電子數據內容的客觀性及電子數據所反映的具體案件細節的完整性。
辦案檢察官紀峻對此介紹說:「通過上述工作證實了三個焦點問題:第一,本案中,李某某、段某某向消費者出具的減肥咖啡的食品安全『檢測報告』來源於蘇某某。蘇某某則是通過微信聯繫其上遊供貨方索要了該『檢測報告』。經偵查證實,供貨方(另案處理)通過微信發給蘇某某幾張『檢測報告』照片,並向其明確告知『檢測報告』內容不真實,該照片僅用於『應付』購買者,後蘇某某將上述照片轉發給李某某等人,並告知所售減肥咖啡已通過食品安全檢測,讓其放心食用。由此證實了犯罪嫌疑人蘇某某明知涉案咖啡並未依法取得食品安全檢測證明,仍然對外銷售的犯罪事實;第二,該『檢測報告』圖片顯示,封面所述之被檢驗商品與正文中商品名稱不一致、提請檢驗單位名稱也不一致,兩頁正文頁眉標註的報告文號之間及與封面標明的文號之間均不一致,且存在兩份內容不吻合的成分列表,偽造、拼湊痕跡明顯;第三,通過電子證據的提取,印證了涉案減肥咖啡通過網絡渠道銷售交易的過程,形成了證明犯罪事實的完整證據鏈條。」
2020年5月26日,李滄區檢察院以被告人蘇某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李滄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年6月18日,李滄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6月18日,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公訴機關指控事實及罪名成立,並採納了量刑建議,以被告人蘇某某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宣判後,被告人蘇某某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該院針對辦案中發現的社會公眾對食品安全重視程度不夠、警惕性不高等問題,牽頭市場監管部門召開了聯席會議共同研討源頭綜合治理對策,在監督相關職能部門加強對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的基礎上,在轄區內開展了提高安全意識、抵制來源不明的易摻毒害成分食品的專門宣傳,從更廣範圍、更多維度保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來源:正義網 作者:盧金增 王莉莎 姜安妮 賈欣)
製作單位:中國工商出版社 圖書發行部、圖書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