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濟往來日益頻繁的現在,民間借貸早已經成為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屢見不鮮的一種經濟行為,但當遇上親朋好友時,出借人往往礙於情面或出於信任,羞於出具書面字據,僅是進行口頭約定利息。
那麼
借款人遲遲不歸還欠款的時候
債權人能否就口頭約定主張利息
又應該如何舉證
這期嵐小法就帶你來看看
本案中
借貸雙方在書面證據中
未有利息、利率的約定
該如何對利息進行認定
有兩個問題值得探討
01
口頭約定的效力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並不一定需要以書面形式訂立,考慮到自然人之間借貸合同一般基於熟人之間的人身信任關係,不一定都採取書面的形式,對利率進行了口頭約定的行為並不當然認定為無效。本案中,高某辯稱在出具借條後,雙方當事人對利率進行了口頭約定,法院應當對利息有無約定及明確與否進行認定。
02
周期性還款在民間借貸糾紛中
對利息的認定效力
民間借貸合同屬於實踐合同,合同生效不僅僅需要當事人雙方達成合意,還需要當事人實際交付標的物,或是完成其他實際給付。對於利息有無約定及明確與否屬於事實認定問題,出借人主張有口頭約定利息的,應依據《合同法》的實體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的程序規定,按照高度蓋然性原則對利息約定事實進行查明。
本案中,出借人無法提交匯款憑證且無法說明是通過何種方式交付借款,僅能提供微信轉帳的周期性還款憑證。應當如何認定合同生效及口頭約定利率的效力?
在司法實踐中,借款憑證是此類案件中的主要證據,在出借人能夠提供真實完整的借款憑證的情況下,一般應可以推定其與借款人之間達成了借款合同關係的合意,並且實際履行了款項交付義務,但同時,出借人也應當負有補強款項來源、排除合理懷疑的義務。本案中,高某就是以林某周期性向其支付的7筆款項共20800元作為雙方口頭約定利率的證明,亦是對高某實際支付借款,雙方合同成立的證據。
經辦法官依據高某提供的微信轉帳記錄綜合分析,發現林某於2017年10月17日償還的4800元,是以兩個月為還款周期,80000元為基數,月利率3%標準進行還款,而之後的六次還款項均是以兩個月為還款周期,80000元為基數,月利率2%標準進行還款。
這些證據與高某庭審中辯稱,雙方口頭約定利率,借條出具後至2017年10月21日利息以月利率3%計算,2017年10月21日後月利率2%計算相吻合。在後續的微信聊天記錄中,高某也以利息的名義向林某追討,林某雖未直接承認利息,但也並未否認。
林某自2017年10月17日起周期性向高某還款,每筆款項在數額、支付時間、支付周期都符合客觀規律,符合利息支付的特徵和計算方法。綜合考慮證據和案件事實的關聯繫,各個證據之間的聯繫等,經辦法官認為,林某的周期性還款行為可以作為當事人雙方口頭約定利息的證據來認定案件事實。
在民間借貸糾紛中,借條是往往是出借人與借款人存在債權債務關係最重要的書面憑證,也是當事人最容易掌握並提供給法院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在案件中對事實的認定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若上述案件中,出借人能規範地書寫借條,在借條上直接約定利率,就能相對輕鬆地盡到自己的舉證責任,避免陷入舉證不利甚至敗訴的尷尬境地。
可見,一個書寫規範的借條對出借人保護自己正當民事權利有多麼重要。
那麼你知道,借條應該如何書寫才規範嗎?以下五點要記牢!
01
雙方信息
應當寫明出借人與借款人的法定全名,有條件的話可以附上身份證等有效證件的複印件或者證件號碼;
02
寫明金額
應當寫明借款金額的具體數目,包括大寫、小寫金額,若涉及港澳臺或外國因素,還應寫明借款的幣種;
03
寫明時間
應寫明借款的具體年月日,若有約定借款的時間期限,還應寫明期限的長短及借款的起止年月日、還款的具體年月日;
04
寫明利息
若有約定利息,應寫明借款的利息,包括明確的年利率、月利率或最終應支付的借款利息總額(包括大寫和小寫金額);
05
雙方籤字
在借條上應有借款本人的籤字、捺印。
總而言之
當涉及金額時
我們必須再三謹慎
借錢不能只是口頭上的「說說而已」
而是要做到「借錢不惑」「還錢不惑」
這樣當有糾紛產生
我們才能拿起法律的武器
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