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是朋友,還錢是大爺。這樣的情形在生活中時有發生,也由此引發了諸多糾紛。如果借錢時,沒有和對方約定利息,事後可以要求對方支付利息嗎?今天小瀚就通過典型案例給大家講解講解。
案情回顧:2018年2月1日,張某向李某借款10萬元,並承諾2019年2月1日前還錢借款。
考慮到兩人是朋友關係,而且借款時間不長,李某並沒有書面要求張某償還借款利息。
時光飛逝,一轉眼到了還款的時間,張某卻多番推辭,請求李某在多寬限點時間。一晃眼又是一年,張某依然沒有還錢的意思,這下李某有點急了。
李某覺得不能再這麼下去了,要把錢要回來,可是李某比較擔心,當初沒有約定利息,是因為借款時間只有一年,如今兩年過去了,是否可以要求張某支付利息呢?
重慶瀚灃律師事務所陳律師: 張某和李某屬於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借款時沒有約定借款利息,因此張某不負有向李某支付借期利息的法律義務。但是兩人可以協商支付利息,若他同意支付給李某利息,則可以按照36%以下年利率支付給李某的借期利息不構成不當得利,法律予以保護。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支付的超過36%年利率部分的借期利息,構成不當得利,借款人支付後可以請求返還。
雖然借款利息沒有硬性規定,但是李某可以要求張某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指由逾期貸款造成的罰利息,具體是指貸款人不按照合同的約定歸還借款的超期罰息)
雖然,欠條中對逾期利息沒有規定,但是如果李某催告對方返還,給對方留有了必要的準備時間,到期後對方仍未返還,李某可請求張某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6%年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法條延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七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第二款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 「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願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願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