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間借錢,關係好的時候,借款人會說:不好意思,最近手頭有點緊張,沒錢還你。
出借人也窮大方:好說好說,咱兩啥關係,你啥時有錢啥時再還唄。
按說兩人的問答構成了新的合同關係,只是這樣的約定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呢?
還真有這麼一起案件:
原告柯先生和被告朱先生本是朋友關係,卻因一筆借款反目。2014年10月14日,朱先生因為生意需要向柯先生借款4萬元,並約定每月利息800元。2016年4月19日,朱先生又向柯先生出具欠條一份,註明欠柯先生利息1500元。
因為借條上沒有約定還款時間,按照法律規定,柯先生可以隨時索要,但要給朱先生一定的準備時間。一天柯先生上門向朱先生催要,兩人說著說著就說翻了,兩人大打出手,有人報警,兩人都被請進了派出所。
公安機關對這類民事糾紛,都是連蒙帶嚇唬,讓兩人達成和解。經過公安機關主持調解,雙方達成「什麼時候有錢什麼時候償還」的約定。
但過了一個月,原告柯先生就將朱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其歸還借款本金4萬元及利息1500元。
法庭上,被告朱先生辯稱,雙方在派出所約定了「什麼時候有錢什麼時候償還」,現在債務重重,無錢還款,也不應還款。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書面承認原告所主張的借款和所欠利息的事實,故對原告主張的被告向原告借款4萬元和欠利息1500元的事實予以確認。原、被告因索款和還款發生肢體衝突,經協調,雙方達成「柯先生不再向朱先生討要債務,什麼時候有錢什麼時候償還」的協議,該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應視原、被告對如何還款作出新的約定。原告提出的訴請,證據不足,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柯先生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什麼時候有錢」,屬於不確定的事實,該條約定未生效,朱先生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阻止條件成就,應視為條件已成就。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雙方在派出所達成的調解協議約定「什麼時候有錢什麼時候償還」,一方面表明朱先生認可該筆借款,另一方面,償還該筆借款是在其具有償還能力的前提下,該約定內容明確,無歧義或約定不明,上訴人沒有證據證明上訴人具有償還能力或經濟狀況良好。相反,被上訴人所舉證據能夠佐證其與他人存在較多的訴訟案件,有的已進入執行程序,可見目前被上訴人不具備償還能力。
綜上,駁回上訴人柯先生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法眼掃描點評:
1、「什麼時候有錢什麼時候償還」是附條件的合同嗎?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法眼掃描認為:從上面的法律規定來看,「什麼時候有錢什麼時候償還」是屬於附條件的合同,條件就是「有錢」,達不到這個「有錢」的條件,就不「償還」。
2、如何理解附條件的「有錢」
二審法院都是認為原告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有錢」,而被告反而提供了自己欠了好多人的錢,有的已經在申請執行了,所以達不到「有錢」的條件,所以「不還」。
法眼掃描認為:「有錢」的條件不具體,沒有量化,不能以此駁回原告的訴請,原告要求償還,原告是有這個權利的,被告並不一定立馬償還,因為「沒錢」,那多少算「有錢」,多少算「沒錢」,從本案看被告拖欠本金40000元,利息1500元,那被告如果有1000元,算「有錢」嗎?應該算吧,那法院就應該支持原告訴請。
3、就算判決被告「還錢」,執行不了恰恰印證了「什麼時候有錢什麼時候償還」的內涵
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請,法眼掃描認為沒有依據,因為原告要求被告償還欠款是一種民事權利,至於被告能不能還恰恰體現了「什麼時候有錢什麼時候償還」的內涵,原告也沒有指望當庭償還。
總之,本起案件總覺著法院的判決有點牽強,畢竟「有錢」的這個條件並不具體明確,難道非要等被告有41500元以後,原告才能起訴嗎?
大家認為法院的判決公平嗎?
違約方有解除合同的權利嗎?
董事會的一票否決制,如果少了這句話,就沒任何作用了
上級法院發回重審的裁定,對下級法院有約束力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