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拍照侵犯隱私權,聽律法律解讀隱私權!

2020-12-26 聽律法律服務

導讀:有粉絲在聽律小程序上諮詢違法行為拍照,侵犯別人隱私權,應該如何處理?

隱私就是私事,是個人不願為他人所知和幹涉的私人生活,其內容主要包括公民財產狀況、社會關係、住所、性生活以及其它純屬個人私事而不願為外界所知的與公共利益、群體利益無關的秘密,也包括公民的內心世界及私人生活安寧。

概括地講,隱私包括私人信息秘密和私人生活安寧兩部分內容。隱私不同於陰私,陰私是男女兩性之間的不正當關係,是一個貶義概念;而隱私的內容要比陰私廣泛的多,其本身也不包含貶義。

隱私權

與隱私的概念相對應,隱私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私人信息不被非法刺探、搜集和公開、私人生活安寧不被非法侵擾的獨立的人格權,是自然人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

根據隱私權的特徵,就國內外學者的通說,隱私權有以下四項權利:

(1)隱私隱瞞權。隱私隱瞞權是指權利主體對於自己的隱私進行隱瞞,不為人所知的權利。

(2)隱私利用權。隱私利用權是指自然人對於自己的隱私權積極利用,以滿足自己精神,物質等方面需要的權利。

(3)隱私維護權。隱私維護權是指隱私權主體對於自己的隱私權所享有是維護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犯時可以尋求公力與私力救濟。

(4)隱私支配權。隱私支配權是指公民對自己的隱私有權按照自己的意願進行支配。

個人隱私受法律保護。侵擾他人私生活、公開他人隱私的行為,既是違反社會道德的行為,也是違法行為。監視、窺視他人私生活,以偷看日記、私拆信件等手段千方百計刺探他人的秘密,都屬於侵害隱私權的行為。當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執法機關依法調查和公開當事人的有關信息,則不屬於侵權行為。

侵犯隱私,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包括賠償責任。如果導致其嚴重後果的,可能構成刑事犯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刑法》有如下關於侵犯隱私權的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也規定: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可處拘留或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死者的隱私權

自然人擁有隱私權,那麼,死者是否擁有隱私權呢?

從邏輯上說,死者不應享有隱私權,但法律應對死者生前的隱私權繼續給予保護。其理由是:

(1)死者不是法律意義上的人,不能有任何權利,自然也包括隱私權;

(2)對死者生前隱私的保護,是一種利益,是死者近親屬以及利害關係人的感情和名譽利益。

相對於死者而言,利益已沒有意義,但死者生前的隱私與其近親屬以及利害關係人密切關聯,構成近親屬的感情因素或名譽利益的一部分,揭露死者的隱私,很可能使生存的近親屬以及利害關係人遭受精神痛苦,這樣對死者的隱私保護,也就是對生存者名譽的維護。

肖像權

違法行為拍照,侵犯別人隱私,具體到隱私權的細項,就是侵犯的肖像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 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肖像權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權利。法律規定,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肖像權為一種自然人所享有的對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一種人格權,採用攝影術或者造型藝術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內的形象的作品。

包括公民有權擁有自己的肖像,擁有對肖像的製作專有權和使用專有權,公民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權或對肖像權進行損害、玷汙。

肖像權作為人格權之一種,是自然人對於肖像的製作權和標表使用權。法律上的肖像為自然人人格的組成部分,肖像所體現的精神特徵從某種程度上可以轉化或派生出公民的物質利益。法律保護公民的肖像,是基於肖像上多方面體現了公民的精神利益、人格利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肖像權規定,肖像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未經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侮辱其肖像。警方有權保留使用權。

如果受害者的肖像被擅自使用,可先協商,如拒不撤銷者,可依法進行起訴,申請司法保護,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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