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導言:在生活中,隨著生活條件的變化,越來越多的女孩開始享受自己。因為現在生活壓力很大,很多人不得不一直在壓力下工作。有時她們會在下班後或周日找個地方做按摩或保健,讓我們能有一個有效的休息和一周的工作享受保健,但現在很多女孩經常被一些打算做按摩的男技師騷擾甚至性侵犯。可能有些男技師有時不能控制自己的情感欲望,對女顧客的美貌產生惡念,違背職業道德和可恥行為。在江蘇南京,一個女孩去按摩時,被一名男技師多次摸到,這讓她非常生氣。讓我們看看發生了什麼!
12月1日,江蘇南京的一名女子陳女士在一家按摩店,被一名男技師多次摸到隱秘部位,這讓她很生氣。然後她去店裡徵求意見。據陳女士描述,她今年30歲。她在一家國有企業工作。因為她的工作,她每天都很累。所以她想周日去按摩院做全身按摩。當她來到排汗和蒸汽客廳時,她覺得裝修很豪華。與非正式場所不同,她選擇了價值300多元的按摩服務。
當時,陳女士交錢後被安排到一個房間。過了一會兒,該按摩店安排了一位男技師為她服務。當時,陳女士不明白這個項目裡包含什麼。她認為男女技師都可以按摩全身,所以她不在乎。隨後,該名男技師需要讓她把衣服脫掉,這舉動讓小陳當時非常疑惑。為什麼這個項目沒有清楚地告知她需要脫掉衣服,並為她安排了一名男性技師。當時陳女士覺得有點不方便。脫下衣服後,陳女士只要求男技師做全身按摩,陳女士取消了推精油的項目。
後來,陳女士脫掉衣服,穿上蒸堂提供的衣服進行按摩。按摩到陳女士下身時,陳女士發現情況有些不對勁。據陳女士描述,男性技師在按壓大腿時,從開始按壓陳女士的臀部,就已經與陳女士的私密部位有過一點觸碰,隨後陳女士可能覺得自己想太多了,沒有停止技師的服務,陳女士說,店裡明知男女不方便,還安排了一名男技師,而在這次按摩中,男技師多次摸陳女士的下身私處,最後陳女士無法接受這種情況後,她找到店主要求說法。
店主說,技師為顧客安排的是選擇異性按摩。假如陳女士對男技師的任何服務有不解,可以在按摩開始後15分鐘內通知店主,但陳女士並沒有提出男技師的不法行為,而是在選擇完成後才提出。當時男技師說,大腿大動脈的穴位離私處很遠,根本不可能摸到陳女士的私處,但陳女士說,當時男技師的手整個側面都摸到了她的私處,並不是說真的是想摸到陳女士的」私人住所「。後來,記者提到為什么女的按摩非要安排男技師呢,店裡說現在按摩都是異性按摩,這是在正規的前提下進行的。
當時,按摩室內沒有監控設備,陳女士也沒有視頻證據證明男技師是故意摸她的私處,無法提供相關證據。現在很難恢復事發過程,陳女士維權非常困難。該律師表示,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最好選擇正規場所,如果服務人員有任何異常行為,可以拿起手機記錄證據。同時,該店應在包間內安裝監控設備,但只有徵得顧客同意才能打開,這樣才有足夠的證據維權。
小編總結:目前,陳女士已向警方報案,雙方目前還在調解當中。讀完這段新聞,小編覺得,現在很多人打著按摩的旗號,想對女顧客做點錯事,甚至有人侵犯女顧客,真是可恥。陳女士按摩的目的是為了放鬆,但沒想到自己的身體沒有被男技師多次摸到,這讓她很生氣。我希望以後去做這些按摩的時候,一定要選擇正常的地方,應該選擇同性技師來為我們服務,這樣才能避免類似的事情。不同的性別服務是最有可能發生的事情,我希望你能從中吸取教訓。
男技師給女子按摩時激發女性慾望後發生關係,是否構成強姦?作者:李勝恩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區人民檢察院
素材:正義網
辦案法典編輯,供交流學習,若案例有冒犯,請告知
張某經人介紹到王某的理髮店做學徒工,剛到理髮店的當晚9點多,王某要教張某做足療,便帶張某到三樓的一間房子內,王某見張某穿牛仔褲,以衣服太緊、無法教其做足療為由讓其換上寬鬆的睡衣,然後讓張某躺在按摩床上。王某撫摸張某腿部、腹部、背部並按摩,張某昏昏然。之後,王某趁機脫去張某衣服,撫摸、親吻張某乳房。張某感覺暈乎乎的,渾身沒有力氣反抗。後王某趁機與張某發生了性關係。幾分鐘後,張某恍然醒悟,大罵王某是色狼,並打電話給其父母說明此事,其父母當即報警。 (犯罪嫌疑人王某,男,40歲,理髮店老闆,被害人張某,農村女孩,15周歲,生活經歷簡單、無性經歷,與王某的妻子有親戚關係)第一種觀點認為王某的行為不構成強姦罪,理由在於,王某的行為沒有違背張某的意志,在實施足療過程中,張某產生性慾,繼而兩人慾發生性關係,是很正常的事實,王某既沒有違背婦女意志,也沒有使用刑法規定的強姦手段來實現發生性關係的目的,不應當作為犯罪處理,在參加討論的人員中大多支持該觀點;第二種觀點認為王某的行為構成強姦罪,理由在於王某先前的撫摸、按摩等行為使年少無知的張某因生理原因自然喪失反抗能力,不能反抗,繼而發生性關係。王某的行為違背了婦女的意志,也符合強姦罪的行為方式的「其他手段」的要求。參加討論的人中有少數人支持此觀點。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認為該案中王某的行為構成強姦罪。王某的行為既符合「違背婦女意志」的要件,又符合強姦罪中的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之「其他手段」的要件。 關於本案,爭論的焦點主要有兩個,其一為如何理解刑法中強姦罪的「違背婦女意志」;其二為如何理解強姦罪中的「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的行為方式,尤其是其中的「其他手段」。筆者認為,這兩個問題實質上是一個問題的兩個側面。理由在於,違背婦女意志,是刑法中規定的強姦罪的一個至關重要的要素,是司法實踐中認定強姦罪的難點所在,是司法實踐中認定強姦罪的必備要件,而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均是違背婦女意志的具體樣態,是違背婦女意志的客觀表現。此外,刑法第236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從刑事立法者設立強姦罪所要保護的法益來看,該罪所要保護的就是婦女的性自由、性不可侵犯的權利,因而,違背婦女性自由的意志的行為即為該罪所要禁止的行為。因此,強姦罪的行為方式正是違背婦女性自由意志的具體形態。因此,認定強姦罪的行為方式與認定違背婦女意志是等值的。 從刑法第236條的規定來看,刑法規定的違背婦女意志的行為方式主要有依靠暴力手段使對方不能反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通過脅迫手段使對方不敢反抗,實現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利用其它手段使對方不知反抗,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其中第三種行為方式是一種兜底性的規定。這三種行為方式分別使被侵犯的婦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 如上文述及,該三種行為方式均是違背婦女意志的具體樣態。其中,通過暴力手段實施的姦淫行為,違背了婦女意志,一般不會出現爭議;而通過脅迫手段和其它手段和婦女發生性關係,如何認定違背婦女意志,常常會產生爭議。 從本案案情看,王某的行為顯然不屬於暴力行為或脅迫行為,需要回答的問題是王某的行為是否屬於強姦罪中「以其他手段」實施姦淫的行為。上文筆者已經談到,在強姦罪中違背婦女意志的行為與強姦罪的行為方式實質上為一個問題的兩個側面。所以,本案中要解決的問題即為王某以教張某做足療的名義按摩、撫摸以及親吻張某使張某基於生理原因產生性慾,王某趁機與張某發生性關係,是否屬於違背婦女(張某)意志的行為。 筆者認為,張某僅僅15周歲,屬未成年人,其性防衛意識較弱,在王某實施所謂的足療行為後,張某基於自然的生理原因,產生性衝動,完全喪失性防衛能力,王某趁機與張某發生了性關係,王某先前實施的行為可以認定為強姦罪中的「其他手段」,其違背了張某的意志。因為年僅15歲的張某到王某的理髮店學習技術的當晚,王某聲稱教其做足療,張某一方面是來學習的,另一方面又因為與王某妻子有親屬關係且年齡尚輕,綜上情況,張某當時既缺乏理解王某行為性質的能力又缺乏防衛王某的意識。在王某的一番按摩、撫摸及親吻後,年幼的張某更是進入無知覺狀態,完全喪失反抗能力,不知反抗,王某才趁機與張某發生了性關係。因此,王某的先前行為是違背婦女意志的,等言之,王某的先前行為可以認定為刑法236條強姦罪中的「其他手段」。 需要說明的是,是否有性防衛意識是判斷是否違背了婦女意志的前提。刑法236條直接規定與不滿14周歲的少女發生性關係,無論女方是否自願,均構成強姦罪。關於強姦幼女的情形,並非不要求具備違背婦女意志的要件,而是因為不滿14周歲的少女缺乏性防衛意識,立法者將與未滿14周歲的少女發生關係的行為直接推定為違背婦女意志。這是因為立法者從保護少女的根本立場出發,認為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是對幼女的侵犯與傷害。 既然立法者認為未滿14周歲的幼女缺乏性防衛意識,那麼認為剛滿15周歲且生活經歷簡單的少女系相對缺乏性防衛意識,是可以為一般人所接受的。因此,可以認為張某相對缺乏性防衛意識。 假如,王某的按摩、撫摸行為針對的是18周歲以上的女性,或者有過性經歷的14周歲以上的女性,那麼在王某實施其行為前或行為時,對方是有性防衛意識的,若在王某行為當時表示反對,此時若王某強行與對方發生性關係,則構成強姦。若對方未表示反對,女方雖然經過王某的撫摸等行為也同樣可能基於生理原因進入不知反抗的狀況,但其對王某的先前行為的性質是有正確的認識的,因而,王某先前實施的行為不能認定為強姦罪中的「其他手段」,王某不構成犯罪。這兩種結論均不會有疑問。 而本案的事實在於,王某的行為實施在生活經歷簡單僅僅15周歲缺乏性防衛意識的張某身上,張某不能理解王某的行為性質,王某所實施的按摩、撫摸等行為使張某處於不知反抗的境況,因此,王某的先前行為使張某處於不知反抗的狀況,可以認定為強姦罪中的「其他手段」。綜上,王某的行為符合強姦罪的行為特徵,亦違背了張某的性自由意志。因此,王某的行為構成強姦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