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陽縣人民政府
關於天然水域禁漁的通告
為養護和恢復我縣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長江水生生物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8〕95號)、《農業農村部 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髮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和建立補償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農長漁發〔2019〕1號)和《農業農村部關於長江流城重點水域禁捕範圍和時間的通告》(農業農村部通告〔2019〕4號)等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決定在雲陽縣境內天然水域實施全面禁漁,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漁時間
2020年8月11日零時開始常年禁漁(暫定十年)。
二、禁漁區域
長江幹流雲陽段及河汊,小江(澎溪河)、湯溪河、長灘河、磨刀溪等我縣境內所有天然河流幹流及其支流河段(不包括河流形成、流經的水庫)。
三、禁止類型
(一)禁止捕撈、運輸、銷售、加工禁漁期禁漁區捕獲的天然水域漁獲物。
(二)禁止製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和毒魚藥品。
(三)禁止扎巢採卵、挖沙採石。
(四)禁止市場主體以「長江野生魚」「江鮮」等為噱頭招攬顧客、高價售賣,各類餐飲場所內外廣告招牌和菜單等均不得出現「長江野生魚」「江鮮」等字樣。
(五)禁止禁漁水域鄉鎮自用船、渡船、貨船等水上交通工具或浮動設施放置電捕魚器、網具等捕撈漁具。
(六)禁止違規垂釣。在本通告禁漁區範圍內實施垂釣的,僅限一人一桿,禁止使用多線多鉤、長線多鉤、單線多鉤、爆炸多鉤、滾鉤;禁止使用視頻裝置等各類探魚設備;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垂釣;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釣餌、窩料和添加劑。禁止將釣獲的野生魚進行交易,有交易行為的將依法處理。
確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採捕天然漁業資源的,須經有關部門批准。凡違反本通告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依法從嚴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鼓勵社會各界進行監督,積極舉報違法行為。舉報電話:縣公安局110,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支隊55169932,縣市場監督管理局12315。
本通告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雲陽縣人民政府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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