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鎮安縣人民政府發布了關於縣境內自然水域實行全面禁捕的通告,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十年禁捕」決策部署,依法嚴厲打擊整治非法捕撈等破壞水生生物資源和水域生態環境安全的行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縣政府決定,對縣境內天然水域實施全面禁捕。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捕時間
(一)天然水域。自2020年11月18日0時起,實施常年禁捕,暫定期限為10年。
(二)水生生物保護區。自2020年11月18日起,實施永久禁捕。新建立的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自建立之日起納入全面禁捕範圍。
二、禁捕範圍
(一)漢江流域鎮安縣境內所有天然水域。重點是縣域境內旬河、乾佑河、達仁河、滑水河、慄扎河等五大水系的幹支流。旬河的重要支流東川河、小仁河、月河等幹流及其支流;乾佑河的重要支流縣河、冷水河等幹流及其支流;及與五大水系幹流、支流連通的其它天然水域。
(二)水庫。主要包括茅坪水庫、張家水庫、甘岔河水庫、羅家營水庫,在建和新建的抽水蓄能電站水庫、雲鎮水庫及其它水庫等。
(三)安康旬河溼地鎮安縣境內。主要包括旬河河道、河灘、泛洪區及河道兩岸1km範圍的人工溼地等。
三、禁止行為
(一)禁止捕撈:禁止使用電魚、毒魚、炸魚、魚鷹捕魚、水獺捕魚、敲罟捕撈等禁用的捕撈方法進行捕撈,在規定的禁捕時間和禁捕範圍內,禁止一切捕撈行為;因養殖或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捕撈漢江流域天然漁業資源的,按照國家、省市漁業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進行專項辦理。
(二)禁止交易:禁止收購、銷售、加工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禁止將休閒垂釣漁獲物進行買賣交易,有交易行為的視同非法捕撈。
(三)禁止漁具:禁止製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如龍壺類:地籠、底拖吸螺網;陷阱類:定置網(抬網)、迷魂陣;刺網類:三層刺網(層數≥2層,網目≤4cm);張網類:張網(多樁有翼單囊張網、雙框架張網,網目≤2cm);底拖網類:(機動底拖網、耙網、底拖捕螺網、吊杆電耙、電拖網、電扒網、吸螺(蚌、蜆)船、針弓網、密眼網或布網(粘網,撒網、網目≤2cm);敷網類:攔河網(網目≤7cm),攔河罾、岸敷箕狀敷網、岸罾、高網(網目≤7cm);滾鉤類:滾鉤、劃鉤、鱖魚鉤、蚌耙子;及用電力捕魚、毒藥捕魚、爆炸物捕魚、魚鷹捕魚、水獺捕魚和敲罟(船)捕撈等。
(四)禁止垂釣:休閒垂釣原則上只允許一人一桿、一線、一鉤(單鉤);禁止使用多杆、多線多鉤、長線多鉤、單線多鉤;禁止使用各類探魚設備和視頻裝置;禁止使用錨魚等對水生生物資源破壞較大的釣具釣法;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進行垂釣;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釣餌、窩料和添加劑及魚蝦類活體水生生物餌料;禁止休閒垂釣誤捕誤釣小於最低可捕標準(一般河魚不小於五釐米)的幼體及禁捕品種,未及時放回原水體(外來入侵物種除外);禁止在國家級、省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垂釣的其它區域垂釣。
四、法律責任
(一)對於違反本通告規定在禁捕時間和禁捕範圍內進行捕撈的、或在禁捕時間和禁捕範圍內收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的、或製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並提請公益訴訟,責令進行生態修復補償;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暴力抗法、阻礙執法機關依法查處本通告規定的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各鎮人民政府、永樂街道辦事處依法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全面禁捕工作,結合落實河長制制度,加強全面禁捕工作的政策宣傳引導和執法監管,嚴厲打擊使用禁用漁具和禁用漁法進行捕撈的違法行為。
(四)建立由縣公安局、農業農村局、市場監管局、水利局、生態環境局、交通運輸局和林業局等執法部門組成的禁捕聯合執法機制和聯席會議制度,各鎮辦、部門要各司其職、嚴格履職,常態化開展聯動執法,加強信息共享,全面落實中省市縣關於長江流域禁捕的各項政策規定,確保長江流域生物多樣性。
五、社會監督
(一)鼓勵廣大群眾積極舉報非法捕撈、非法銷售國家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及製品、非法製售禁用漁具和網具等違法行為。凡舉報線索經查屬實的,按規定給予舉報人一定獎勵,並嚴格保密。對窩藏、包庇非法捕撈違法犯罪分子,幫助違法犯罪分子毀滅、偽造證據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威脅、報復舉報人、控告人的,依法嚴懲。
(二)舉報電話
鎮安縣公安局:110
鎮安縣農業農村局:0914-5335021
鎮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0914-5322751
六、本通告自2020年11月18日起施行。
作者/來源:商洛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