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羊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依法再審的三起重大涉產權案件之一。半年前,法院對該案作出二審裁決,牧羊集團原股東許榮華在看守所內籤的轉讓股權協議無效,受讓該股權的股東範天銘與陳家榮,應返還案涉股權。
澎湃新聞近日獲得的相關文書顯示,勝訴方至今未獲得該返還股權,經許榮華申請,江蘇省南京中院決定對範天銘與陳家榮,限制出境。
南京中院的執行決定書顯示,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於2020年6月24日向陳家榮、範天銘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返還股權義務,但被執行人未履行該義務,申請執行人許榮華向本院提出申請,請求限制陳家榮、範天銘出境。本院經審查認為,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決定限制陳家榮、範天銘出境。
澎湃新聞此前報導,許榮華曾是國企改制後的江蘇牧羊集團有限公司董事,擁有15.51%的股份。2008年9月許榮華因牧羊集團舉報其涉嫌假冒註冊商標罪而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在看守所羈押期間,許榮華隨後與牧羊集團時任工會主席陳家榮籤訂股權轉讓協議,將其在牧羊集團的15.51%股權及收益轉讓給陳家榮。
許榮華在看守所內籤署的股權轉讓對價為約2000餘萬元。2011年,許榮華的妻子李美蘭以「股權是夫妻共同財產,未經其同意,轉讓無效」為由起訴,請求法院判決轉讓協議無效。隨後,經揚州中院、江蘇高院一審、二審,李美蘭的訴訟請求均被駁回。
但2016年江蘇高院裁定該案再審。2017年12月28日,最高法公布人民法院依法再審三起重大涉產權案件,除廣為人知的張文中案、顧雛軍案,另一起案件即「牧羊案」。
2018年8月31日南京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許榮華與陳家榮籤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系受脅迫所籤訂,非許榮華的真實意思表示,並支持許榮華的訴訟請求。2020年6月1日,江蘇高院維持了該案二審判決。
該股權轉讓糾紛歷經十餘年,而作為中國第一批飼料機械生產廠家的牧羊集團,也發展至產值一年達數十億元,在行業中位列中國第一、世界第二。
澎湃新聞注意到,2020年6月1日二審判決公布後,牧羊集團在其官方微博發表聲明稱:對二審判決表示「堅決不服」;牧羊案是「借中央保護產權之名,為個別股東違法翻案、製造新的冤錯案件的典型」;「判決將導致已離開公司十二年的股東再次回歸,從而引發新的無休止的糾紛」;該案系「時任江蘇省高院院長許前飛及其背後利益集團的幹預,導致程序違法異地撤裁,違法集中指定管轄」。
(澎湃新聞首席記者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