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乘百法明門論》

2021-03-01 萬事吉祥

此於瑜伽師地論,本地分第一中略錄名數,而名為大乘百法明門者,蓋小乘立七十五法,但明補特伽羅無我,猶妄計有心外實法。今大乘明此百法,皆不離識,不惟實我本空,亦復實法非有,若於一一法中照達二空,則一一皆為大乘證理之門也。
  

此借聖言以徵起也。法名軌持,我名主宰,今既言一切法無我,須遍於一切法中通達二無我義也。
  

一切法者,略有五種:一者、心法。二者、心所有法。三者、色法。四者、心不相應行法。五者、無為法。
  

法既稱為一切,則何所不攝,設欲廣說,窮劫莫盡。今以五位百法收之,故名為略。略雖五位,已收一切世出世間假實色心主伴罄無不盡。何者?前之四位,收世出世有為諸法,第五無為,收世出世無為法性,就前四中,前三是實,第四是假。就前三中,前二是心,第三是色,就前二中,初一是主,第二是伴。有主必有伴,伴不離主,有心必有色,色不離心。有實必有假,假不離實,有有為必有無為,無為亦豈離有為而別有自性哉。於此五位百法,求所謂有情命者等了不可得,是補特伽羅無我,求所謂軌解任持者亦了不可得,是法無我也。 

一切最勝故。與此相應故。二所現影故。三位差別故。四所顯示故。如是次第。
  

此申明百法列為五位之次第,即顯離心別無自性,故一切惟心而無實我實法也。心法,於一切法中最勝,由其能為主故,此能統一切法也。心所有法,即與此心相應,故不離心也。色法,即是心及心所二者所現之影,故不離心及心所也。不相應行,即是依於心心所色三者之分位差別而假立,故不離心心所色也。無為法,即是心心所色不相應行四有為法所顯示故,亦與四有為法不一不異也。
  

第一心法,略有八種:一、眼識。二、耳識。三、鼻識。四、舌識。五、身識。六、意識。七、末那識。八、阿賴耶識。
  

心性離過絕非,尚不可名之為一。云何有八?若論相用,浩然無涯,今就有情分中相用最顯著者,略有八種。依於眼根,了別色塵,名為眼識。依於耳根,了別聲塵,名為耳識。依於鼻根,了別香臭,名為鼻識。依於舌根,了別滋味,名為舌識。依於身根,了別痛癢寒熱等觸名為身識。依於意根,遍了五塵,亦能分別落謝影子,亦能通緣過去未來,名為意識前五識所依五根,皆是淨色。此第六識所依意根,則是心法。此之意根,從無始來,內緣第八識之
  

見分,虛妄執為實我實法,故名為末那識。梵語末那,此翻為意,由其恆審思量為性相故。然前六識,時起時滅,喻如水波,第七末那,無始相績妄執我法,喻如水流,阿賴耶識,則喻如水。梵語阿賴耶,此翻為藏,具有能藏所藏執藏三義。若無此識,則根身是誰執受?器界是誰變現?一切善惡漏無漏種是誰攝受?且如吾人疲倦熟睡,夢想俱無之時,前六轉識,俱不現起,若無此識,豈不同於死人。既無夢無想仍非死人,驗知必有此第八識,與第七識微細我執,仍自俱轉。然此第八識,決非實我實法,若是實我實法,則應常無變易,而此識者,乃從先世引業所招,名異熟果,既從業招,便非常住。又善業則感天人樂報,惡業則感三塗苦報,往來六道,猶如車輪,變形易貌,曾無一定,豈是實我實法哉。
  

第二、心所有法,略有五十一種,分為六位:一、遍行有五。二、別境有五。三、善有十一。四、煩惱有六。五、隨煩惱有二十。六、不定有四。

心所有法,亦名心數,與心相應,如臣隨王,如僕隨主,故名心所也。此應甚多,今略明六位五十一者舉相用之最著者言耳。
  

一、遍行五者。一、作意。二、觸。三、受。四、想。五、思。
  

具四一切,名為遍行,謂遍於善惡無記三性,遍於三界九地,遍於有漏無漏世出世時,遍與八識心王相應也。一、作意者,警覺心種,令起現行,以為體性,引現起心,趣所緣境,以為業用。二、觸者,於根境識三和之時,令心心所觸境,以為體性,受想思等所依,以為業用。三、受者,領納順違非順非違境相,以為體性,起於欲合欲離欲不合不離之愛,以為業用。四、想者,於境取像,以為體性,施設種種名言,以為業用。五、思者,令心造作,以為體性,於善惡無記之事役心,以為業用。
  

二、別境五者:一、欲。二、勝解。三、念。四、三摩地。五、慧。

所緣境事多分不同,緣別別境而得生故,名為別境。一、欲者,於所樂境希求冀望,以為體性,精勤依此而生,以為業用。二、勝解者,於決定非猶豫境,印可任持,而為體性,不可以他緣引誘改轉,而為業用。三、念者,於過去曾習之境,令心明審記憶不忘,而為體性,定之所依,而為業用。四、三摩地者,此翻為定,於所觀境,令心專注不散,而為體性,智依此生,而為業用。五、慧者,於所觀境,簡別決擇,而為體性,斷疑而為業用。
  

三、善十一者:一、信。二、精進。三、慚。四、愧。五、無貪。六、無瞋。七、無痴。八、輕安。九、不放逸。十、行舍。十一、不害。
  

能為此世他世順益,故名為善。一、信者,於實德能深忍樂欲,心淨而為體性,對治不信,樂求善法而為業用,謂於諸法實事理中,深信其為實有而隨順忍可。復於三寶真淨德中,深信而生喜樂。又於一切世出世善,深信其有力,能得樂果,能成聖道,而起希望之欲,由斯對治不信實德能之噁心,愛樂證修世出世善。二、精進者,於斷惡修善事中,勇猛強悍而為體性,對治懈怠,成滿善事而為業用。三、慚者,依於自身及法,生於尊貴增上,由斯崇尚敬重賢善,羞恥過惡而不敢為,以為體性,別則對治無慚,通則息諸惡行,以為業用。四、愧者,依於世間他人訶厭增上,輕拒暴惡,由此羞恥過罪而不敢為,以為體性,別則對治無愧,通亦息諸惡行,以為業用。五、無貪者,於三有及三有資具,無所染著,而為體性,別則對治貪著,通則能作眾善,以為業用。六、無瞋者,於三苦及三苦資具,無所憎恚而為體性,別則對治瞋恚,通則能作眾善,以為業用。七、無痴者,於諸諦理及諸實事,明解而為體性,別則對治愚痴,通則能作眾善以為業用。八、輕安者,遠離粗
  

重雜染法品,調暢身心,於善法中堪任修持,而為體性,對治惛沉,轉舍染濁身心,轉得清淨身心,而為業用。九、不放逸者,即精進及無貪無瞋無痴三種善根,於所斷惡,防令不生,於所修善,修令增長,而為體性,對治放逸,成滿一切世出世間善事而為業用。十、行舍者,亦即精進及三善根,能令其心平等正直無功用住,而為體性,對治掉舉寂靜而住,以為業用。此與五受中之舍受不同,故名行舍。十一、不害者,於諸有情,不為侵損逼惱,即以無瞋而為體性,能對治害,悲傷憐愍以為業用。無瞋名慈,不害名悲,與樂拔苦,度生勝用,故體雖一,約用分二。
  

四、煩惱六者。一、貪。二、瞋。三、慢。四、無明。五、疑。六、不正見。
  

煩躁擾動,惱亂身心,故名煩惱。一、貪者,於有有具染著為性,能障無貪善根,生苦為業。二、瞋者,於苦苦具憎恚為性,能障無瞋善根,不安隱性惡行所依為業。三、慢者,恃已所長,於他有情心生高舉為性,能障不慢,生苦為業。四、無明者,亦名為痴,於諸理事迷闇為性,能障無痴善根,一切雜染所依為業。五、疑者,於諸諦理猶豫為性,能障不疑及諸善品為業。六、不正見者,亦名惡見,於諸諦理顛倒推求,染慧為性,能障善見,招苦為業。復有五種,一、薩迦耶見,薩迦耶,義翻積聚,亦名身見,謂於五蘊執我我所,一切見趣所依為業。二、邊執見,謂即於身見隨執斷常,障出離行為業。三、見取,謂於諸見之中,隨執一見及所依蘊,執為最勝能得清淨,一切鬥諍所依為業。四、戒禁取,謂於隨順諸見之戒禁及所依蘊,執為最勝,能得清淨,無利勤苦所依為業。五、邪見,謂謗無因果,謗無作用,謗無實事,及非前四所攝諸餘邪執,皆此邪見所攝。
  

五、隨煩惱二十者。一、忿。二、恨。三、惱。四、覆。五、誑。六、諂。七、憍。八、害。九、嫉。十、慳。十一、無慚。十二、無愧。十三、不信。十四、懈怠。十五、放逸。十六、昏沉。十七、掉舉。十八、失念。十九、不正知。二十、散亂。

或無別體,惟是煩惱分位差別,或有別體,性是煩惱同等流類,故名為隨煩惱。一、忿者,依對現前逆境,憤發為性,能障不忿,執仗為業,此即瞋恚一分為體。二、恨者,由忿為先,懷惡不舍,結怨為性,能障不恨,熱惱為業,此亦瞋恚一分為體。三、惱者,忿恨為先,追念往惡,觸現逆境,暴熱狠戾為性,能障不惱,多發兇鄙粗言蜇螫於他為業,此亦瞋恚一分為體。四、覆者,於自作罪,恐失利養名譽,隱藏為性,能障不覆,悔惱為業,謂覆罪者,後必悔惱不安隱故。此以貪痴一分為體,恐失現在利譽,是貪,不懼當來苦果,是痴也。五、誑者,為獲利譽,矯現有德,詭詐為性,能障不誑,邪命為業,此亦貪痴一分為體。六、諂者,為罔他故,矯設異儀,險曲為性,能障不諂,不任師友真正教誨為業,此亦貪痴一分為體。七、憍者,於自盛事深生染著,醉傲為性,能障不憍,生長雜染為業,此以貪愛一分為體。八、害者,於諸有情心無悲愍,損惱為性,能障不害,逼惱為業,此亦瞋恚一分為體。九、嫉者,殉自名利,不耐他榮,妬忌為性,能障不嫉,憂慼為業,此亦瞋恚一分為體。十、慳者,耽著財法,不能慧舍,秘吝為性,能障不慳,鄙澀畜積為業,此亦貪愛一分為體。此十各別起故,名為小隨煩惱。十一、無慚者,不顧自法,輕拒賢善為性,能障礙慚,生長惡行為業。十二、無愧者,不顧世間,崇重暴惡為性,能障礙愧,生長惡行為業,此二遍不善故,名為中隨煩惱。十三、不信者,於實德能不忍樂欲,心穢為性,能障淨信,懈怠所依為業。十四、懈怠者,於斷惡修善事中,懶惰為性,能障精進,增染為業,設於染事而策勤者,亦名懈怠退善法故。十五、放逸者,於染不防,於淨不修,肆縱流蕩為性,障不放逸,增惡損善所依為業,即以懈怠及貪瞋痴四法為體。十六、昏沉者,令心於境無堪任為性,能障輕安毗缽舍那為業。十七、掉舉者,令心於境不寂靜為性,能障行舍奢摩他為業。十八、失念者,於諸所緣不能明記為性,能障正念,散亂所依為業,即以念及痴各一分為體。十九、不正知者,於所觀境謬解為性,能障正知,多所毀犯為業,此以慧及痴各一分為體。二十、散亂者,於諸所緣令,心流蕩為性,能障正定,惡慧所依為業,此八遍於不善及有覆無記之,二種染心故,名為大隨煩惱。

六、不定四者:一、睡眠。二、惡作。三、尋。四、伺。
  

不定是善,不定是煩惱,不定遍一切心,不定遍一切地,故名不定。一、睡眠者,令身不自在,心極暗昧,略緣境界為性,障觀為業。二、惡作者,追悔為性,障止為業。三、尋求者,令心怱務急遽,於意言境麤轉為性。四、伺察者,令心怱務急遽,於意言境細轉為性。此二俱以安不安住身心分位所依為業,並用思及慧之各一分為體。思正慧助,不深推度,名之為尋。慧正思助,能深推度,名之為伺。
  

第三、色法,略有十一種:一、眼。二、耳。三、鼻。四、舌。五、身。六、色。七、聲。八、香。九、味。十、觸。十一、法處所攝色。
  

心心所所變相分,皆名為色。今且約內五根外六塵故,但略有十一種也。眼耳鼻舌身五根,皆第八識相分,而各有二。一者勝義五根,即八識上色之功能,以能發識,比知是有,非他人所能見知。二者浮塵五根,即勝義五根所依託處,乃四大之所合成,眾生妄計以為我身,實與外之地水火風無二無別,均是第八識相分耳。就此第八識所變依正二報之相,眼識緣之,即名為色。此色即是眼識相分,乃託第八識之相分以為本質,自於識上變相而緣,喻如鏡中之影,未嘗親緣本質色也。依正二報,動則有聲,耳識緣之,自變聲相。依正二報,具香臭氣,鼻識緣之,自變香相。依正二報,具甜淡等六味,舌識緣之,自變味相。依正二報,具冷暖堅潤等觸,身識緣之,自變觸相,五塵落謝影子,並及表無表色,定果色等,惟是意識所緣相分,名法處所攝色。蓋法處所攝有二,一者心法,即五十一心所是也。二者色法,即意識所變相分是也。然五十一個心所,亦各自變相分,其所變相,隨於心王,攝入六塵,故除此十一色法,更無他色可得,則知色惟心王心所二者所現之影明矣。
  

相應者,和順之義。今得及命根等二十四種,非能緣故,不與心及心所相應,非質礙故,不與色法相應,有生滅故,不與無為法相應。故唯識論云:非如色心及諸心所體相可得,非異色心及諸心所作用可得,由此故知定非實有,但依色心及諸心所分位假立。今直雲心不相應行者,雖依三法假立,而色是心及心所之所現影,心所又即與心相應,故但言心,明其總不離心也。
  

一、得。二、命根。三、眾同分。四、異生性。五、無想定。六、滅盡定。七、無想報。八、名身。九、句身。十、文身。十一、生。十二、住。十三、老。十四、無常。十五、流轉。十六、定異。十七、相應。十八、勢速。十九、次第。二十、時。二十一、方。二十二、數。二十三、和合性。二十四、不和合性。
  

一、得者,依一切法造作成就假立。二、命根者,依於色心連持不斷假立。三、眾同分者,如人與人同,天與天同,依於彼此相似假立。四、異生性者,妄計我法,不與聖人二空智性相同,依於聖凡相對假立。五、無想定者,外道厭惡想心,作意求滅,功用淳熟,令前六識心及心所一切不行,惟第七識俱生我執,與第八識仍在,不離根身,依此身心分位假立。六、滅盡定者,三果以上聖人,欲暫止息受想勞慮,依於非想非非想定,遊觀無漏以為加行,乃得趣入,入此定已,前六識心及心所一切不行。第七識俱生我劫及彼心所亦皆不行,惟第七識俱生法執,與第八識仍在,不離根身,依此身心分位假立。七、無想報者,外道修無想定既得成就,舍此身後,生在第四禪天,五百劫中,前六識心及彼心所長時不行,惟有第七識俱生我執,與第八識仍在,攬彼第四禪中微細色質為身,彼微細色,即是第八識所變相分,依此色心分位假立。八、名身者,名詮諸法自性,如眼耳等種種名字。九、句身者,句詮諸法差別,如眼無常耳無常等種種道理。十、文身者,文即是字,為名句之所依,此三皆依色聲法塵分位假立,若語言中所有名句及字,即依聲立,若書冊中所有名句及字,即依色立,若心想中所有名句文字,即依法立,此方眼耳意三種根識獨利。故偏約三塵立名句文,若他方餘根識利,則香飯天衣等,並可依之假立名句文三。是故六塵皆為教經,亦復皆為行經,皆為理經也。十一、生者,依於色心仗緣顯現假立。十二、住者,依於色心暫時相似相續假立。十三、老者,亦名為異,依於色心遷變不停,漸就衰異假立。十四、無常者,亦名為滅,依於色心暫有還無假立。十五、流轉者,依於色心因果前後相續假立。十六、定異者,依於善惡因果種子現行各各不同假立。十七、相應者,依於心及心所和合俱起假立。十八、勢速者,依於色心諸法遷流不暫停住假立。十九、次第者,依於諸法前後引生庠序不亂假立。二十、時者,依於色心剎那展轉假立,故有日月年運長短差別。二十一、方者,依於形質前後左右假立,故有東西南北四維上下差別。二十二、數者,依於諸法多少相仍相待假立,故有一十百千乃至阿僧祗之差別。二十三、和合者,依於諸法不相乖違假立。二十四、不和合者,依於諸法互相乖違假立。
  

第五、無為法者,略有六種:一、虛空無為。二、擇滅無為。三、非擇滅無為。四、不動滅無為。五、想受滅無為。六、真如無為。

上之四種色心假實,皆是生滅之法,名有為性,無此有為,假名無為,非更別有一個無為之法,在於有為法外而與有為相對待也。故云但是四所顯示,然為既無矣。尚不名一,云何有六?正由是四所顯,故不妨隨於能顯,說有六別。一、虛空無為者,非色非心,離諸障礙,無可造作,故名無為。二、擇滅無為者,正慧簡擇,永滅煩惱所顯真理,本不生滅,故名無為。三、非擇滅無為者。復有二種,一者不由擇力,本性清淨,故名無為,二者有為緣闕,暫爾不生,雖非永滅,緣闕所顯,故名無為。四、不動滅無為者,入第四禪,雙忘苦樂,舍念清淨,三災不到,亦名無為。五、想受滅無為者,入滅盡定,想受不行,似涅槃故,亦名無為。六、真如無為者,非妄名真,非倒名如,即是色心假實諸法之性,諸法如波,此性如水,諸法如繩,此性如麻,諸法非此,則無自體。此離諸法,亦無自相,故與諸法不一不異,惟有遠離遍計所執,了達我法二空,乃能證會本真本如之體。真如二字,亦是強名,前五無為,又皆依此假立,此即唯識實性,故皆唯識,決無實我實法也。上略明一切法竟。
  

言無我者,略有二種:一、補特伽羅無我。二、法無我。
  

此正顯示一切法無我者,即前五位百法之中,一一推求,皆無此二種我相也。補特伽羅此雲有情,有情無我,即生空也。法無我,即法空也。且有情無我者,於前五位之中,若雲心即是我,則心且有八,何心是我。又一一心,念念生滅,前後無體,現在不住,以何為我,若雲心所是我,則心所有五十一,何等心所是我 三際無性亦然,若雲色法是我,則勝義五根,不可現見,浮塵五根,與外色同生滅不停,何當有我。若雲不相應行是我,則色心有體,尚不是我,此依色心分位假立,又豈是我。若雲無為是我,對有說無,
  

有尚非我,無豈成我,故知五位百法,決無真實補特伽羅可得也。次法無我者,依於俗諦,假說心心所色不相應行種種差別,約真諦觀,毫不可得,但如幻夢,非有似有,有即非有。又對有為,假說無為,有為既虛,無為豈實。譬如依空,顯現狂華,華非生滅,空豈有無,是知五位百法,總無實法,無實法故,名法無我也。能於五位百法通達二無我理,是為百法明門。


生生世世不離師,恆時享用勝法樂。圓滿地道功德已,唯願速得金剛持。

此福已得一切智 摧服一切過患敵生老病死猶波濤 願度有海諸有情

吉 祥 圓 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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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卷  《大乘百法明門論直解》丁二、答無我 [言無我者,略有二種:一、補特伽羅無我。二、法無我。] [此正顯示「一切法無我」者,即前五位百法之中,一一推求皆無此二種我相也。凡夫心識活動都是有能、所,聖人的心跟我空、法空的智慧─第一義諦接觸,那是無我、無我所的,沒有「能感覺的我」和「所感覺的涅盤」;所以說「無為法」也是沒有真實性。 『是知「五位百法」,總無實法。無實法故,名「法無我」也。』故知五位百法當中,無一法為實有,都是我們虛妄執著,誤以為實有,所以「一切法無我」這個道理很顯明。
  • 大乘法印:諸法實相
    言「實相」者,亦名「真如」、「法性」、「一真法界」、「如來藏妙真如性」、「第一義諦」等,原義為「實體」、「真相」之義。《思益梵天所問經》云:「一切法平等,無有差別,是諸法實相義。」又智者大師云:「實相之相,無相無不相,名為實相。」此實相境界乃諸佛菩薩,遠離凡夫、二乘之妄情執著,所親證之究竟圓滿真理。
  • 《小乘》《大乘》《大乘密宗》修行的成就果位
    意思是離開凡夫已經初步進入聖道的法流,逆流的意思,是進入聖者果位,逆生死的瀑流而上。2.斯陀含果,斷欲界九地四惑(修惑)中的前六種,還剩下後三種,由於還有後三種思惑,還要在欲界中的人間或六欲天,投生最後一次,所以也稱為一來果。
  • 蓮光|《往生論注》告訴了我們什麼:地球之巔與大乘至極之法
    而在佛法中也有一法,可以稱得上是佛法之巔,唯我獨尊!什麼樣的法是大乘至高無上極致之法呢?那就是願生彌陀佛國的淨土之法。《往生論注》曰:「此《無量壽經優婆提舍》,蓋上衍之極致、不退之風航者也。」怎麼理解這句話就是大乘至極之法呢?這裡先把書名號內的文字略解一下,然後再作分解。
  • 菩薩止持之大乘學處
    大乘佛教最初從部派中脫出,並不徹底:由於律法共用「聲聞戒」,所以布薩並不「獨立」。聲聞三學究竟圓滿於聲聞菩提,菩薩三學究竟圓滿於佛果菩提:其根、其源、其道、其果決然不同。所以,無論從理論還是實踐來看,都極為尷尬。大家迫切需要一部能夠符合大乘教義的戒法出現。
  • 淨界法師 : 《大乘百法明門論直解》19
    第十九卷《大乘百法明門論直解》請看︰「己四、心不相應行法」 『第四心不相應行法,略有二十四種。相應者和順之義。今得及命根等二十四種,非能緣故,不與心及心所相應。非質礙故,不與色法相應。有生滅故,不與無為法相應。故《唯識論》雲,非如色心及諸心所,體相可得。非異色心及諸心所,作用可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