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擅自終止妊娠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權:一切權利歸於妻子

2021-02-08 吉林延邊律師徐金花

婚姻生活中,妻子是否有權利不經丈夫同意擅自終止妊娠,而丈夫在妻子終止妊娠之後,能否以妻子侵犯自己的生育權為由要求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其中明確,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妻子有權決定終止妊娠,不需要向丈夫賠償。

2.妻子有權決定生下孩子,丈夫必須履行撫養義務。

3.丈夫沒有權利阻止妻子終止妊娠,也沒有權利要求賠償。

4.丈夫沒有權利阻止妻子生下孩子。

5.丈夫有權要求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三條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雖然妻子有權利決定是否生小孩兒,但是涉及到婚姻家庭生活,解決問題最好還是家庭和睦為主,夫妻雙方要能夠充分的理解對方。當然確實無法協商解決的,我們還是要勇敢的站出來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來源:婚姻法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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