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17 09:50:33| 中公事業單位考試題庫
山東省事業單位考試陸續發布公告,考試在即,為了大家能夠輕鬆備考,山東事業單位考試網特整理了公共基礎知識備考資料,下面是2020山東事業單位考試法律知識《超法規犯罪排除事由的考試涉獵》,希望可以幫助各位考生順利備考事業單位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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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作為法律明文確定的犯罪排除理由,在事業單位考試中早已得到肯定而且多次出現。但是拓寬視野來看,還存在著一些刑法並未明文列舉的犯罪排除事由,也進入了命題人的關注範圍。因而有必要對其中有典型意義的做出說明。
一.正當業務行為
正當業務行為雖然未被刑法直接確定,但是它通常滿足特定行業的正當需求,並且產生的後果通常能夠被一般公眾認可或接受。
典型之一是醫療行為。在一些醫療的環節中,可能會切割患者的肢體器官。按照純粹的瞬間結果來看,可能已經具備了法定故意傷害行為的外觀。但是縱觀整個醫療的環節,它存在一個唄社會公認的正當目的——治療疾病所必需。所以通常不會受到非議或者刑事審判的追究。但是在這一問題中需要把握邊界。倘若該醫療行為已經明顯超過了治療的需要,乃至於假借治療之名實施傷害行為的,當然不屬於正當業務行為。
典型之二是消防、治安等特別公務活動。當一個警察為了追捕違法人員,需要徵用民間交通工具而造成損害時,不負刑事責任。當消防隊為了救火而闖紅燈造成損害時,也不屬於刑事違法事實。但是同上原理,當公務活動明顯超過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時,就不能算作是正當的業務行為了。
二.被害人承諾
對於行為為何被規定為犯罪,比較有影響力的看法是法益侵犯,也就是危害行為侵犯了值得法律保護的客觀利益。所以在這一背景下,當被害人自己放棄自身利益的時候,法律就沒有必要再強加幹預。因而對於符合要求的被害人承諾,可以阻卻違法。而承諾如何有效,就需要進一步探討。
首先,承諾必須符合一定的範圍。對於國家利益、社會的利益和其他人的利益,普通個人是沒有資格做出承諾的。否則可能帶來人治社會的風險以及引發道德危機。所以允許做出承諾的,通常限於自身的可處分利益。對自身可處分的範圍,目前命題人能夠接受的是輕傷害以及財產承諾,重傷、死亡的承諾不具備效力。
其二,需要具備承諾能力。當一個精神病患者或者過於年幼的兒童做出承諾時,一般人都會懷疑其承諾的能力。也就是一般而言,當被害人不能辨別承諾事項帶給他的危害時,其承諾內容應當歸於無效。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法律對性自主權的承諾直接限定為14周歲及以上。當一個幼女(不滿14周歲)做出同意發生性行為的承諾時,應當否定承諾的有效性。
其三,需要是真實意思的承諾。如果是被脅迫、被欺騙而做出的,不具備阻卻違法的效果。
其四,應當符合承諾的限度。被害人僅僅承諾輕傷,而傷害結果已經達到重傷時,由於超越了自身的承諾限度而依然構成違法。
其五,承諾至遲要出現在危害發生當時,也就是排除事後的承諾。
綜上,當命題人出現一些防衛和避險之外的選項時,我們需要去承認有一部分內容是合法的,但是依然需要找到合適的解釋方式來避免空缺。形成較為清晰的認識,有助於處理一些複雜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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