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山東事業單位考試法律知識:簡析民法中的善意取得

2020-12-15 山東中公教育

2020山東事業單位考試法律知識:簡析民法中的善意取得

2020-06-13 09:25:05| 中公事業單位考試題庫

山東省事業單位考試陸續發布公告,考試在即,為了大家能夠輕鬆備考,山東事業單位考試網特整理了公共基礎知識備考資料,下面是2020山東事業單位考試法律知識《簡析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希望可以幫助各位考生順利備考事業單位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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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所有權部分經常容易在各類考試中考到,尤其是善意取得。會讓我們判斷哪些情況構成善意取得,什麼情況下不是善意取得,如果不是,那麼所有權人又有哪些權利等。因此需要大家進行辨析掌握。

首先,我們先來看一下善意取得的概念。善意取得是指受讓人以財產所有權轉移為目的,善意、對價受讓且佔有該財產,即使出讓人無轉移所有權的權利,受讓人仍然取得所有權。在概念部分我們首先明白兩個「人」,一個是出讓人,即轉移財產的人,另一個是受讓人,即接受並佔有財產的人。

其次,最為重要的就是判斷某一行為到底夠不夠成善意取得,接下來我們通過其要件來判斷。即:

出讓人無處分權。此處容易出現混淆點,如甲乙之間已經籤訂了適用買賣毛驢的合同,乙在適用期間,將此驢賣給不知情的丙,丙能否基於善意取得獲得毛驢的所有權?答案是不能,因為乙並不是「無權處分人」,因為乙先期買下來了,不符合出讓人無處分權這一要件,因此不構成善意取得。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時候是善意的。此處也容易出混淆點,即如果明明知曉出讓人無處分權,還要去買賣,就不構成善意取得,重點在「善意」倆字,即第三人不知情。以合理價格進行轉讓。這裡容易出現的混淆項就是無權出讓人將財產無償贈與給第三人,因為沒有買賣關係,所以若贈予則不構成善意取得。不動產已經登記,動產已經交付。此處主要強調的是,無權處分人和第三人之間已經發生了「物權的變動」。綜上,這一部分容易出現案例性選擇題,區分哪一種情況適用善意取得,因此要知道哪些地方容易出混淆項,還要知道四個構成條件。

【例題】甲、乙外出遊玩,向丙借相機一部,用畢甲將相機帶回家。丁到甲家見此相機,執意要以3000元買下,甲見此價高於市價,便隱瞞實情表示同意並將相機交付與丁。不久,丁因手頭拮据又向乙以2000元兜售該相機。乙見此相機眼熟,便向丁詢問,丁如實相告,乙遂將之買下。此時,誰擁有該相機的所有權?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B。解析:甲將相機出賣給丁,屬於無權處分,但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丁善意取得相機所有權。後丁將相機出賣給乙時,屬於有權處分(丁現在是所有權人),就談不上善意取得了。乙雖然知道相機原來屬於丙,無奈丁已是所有權人,乙知道點情況對其繼受取得所有權沒有任何影響。故最後乙取得所有權。綜上B選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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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offsdcs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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