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證券分級 : 易方達
中證全指證券公司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原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
易方達
中證全指證券公司指數證券投資基
金(
LOF)招募說明書
(原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管理人: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中國
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一月
重要提示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根據
2015年
4月
2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
會《關於準予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募集註冊的批覆》(證監許可[
2015]
670號)進行募集。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合同於
2015年
7月
8日
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於
2020年
12月
2日在規定媒介發布《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易方
達
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之
易方達證券公司分級
A類份額和
易方達證券公司分級
B類份額終止運作、終止上市並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公告
易方達證券公司分級
A類份額
和
易方達證券公司分級
B類份額的摘牌日為
2021年
1月
4日,終止上市日為
2021年
1月
5
日(最後交易日為
2020年
12月
31日),同時《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基
金合同》修改為《易方達
中證全指證券公司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LOF)基金合同》並於
2021
年
1月
1日正式生效,《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同時失效。
基金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中國證監會對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終止分級運作並變更為本基金的備案,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
投資價值、市場前景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本基金投資於股票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90%;本基金投資於標的指數成份股和備選
成份股的資產不低於非現金基金資產的
80%,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
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其投資目標為緊密跟蹤業
績比較基準,追求跟蹤偏離度及跟蹤誤差最小化。本基金投資於證券期貨市場,基金淨值
會因為證券期貨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資有風險,投資者在投資本基金前,請認真
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認
識本基金產品的風險收益特徵和產品特性,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
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對申購基金的意願、時機、數量等投資行為作出獨立決策,承
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投資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風險包括:本基金特有風險、市場
風險、管理風險、流動性風險、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風險特徵的表述與銷售機構對
基金的風險評級可能不一致的風險及其他風險等。本基金特有風險包括:指數化投資的風
險;標的指數的風險(包括標的指數回報與股票市場平均回報偏離的風險、標的指數波動
的風險、標的指數成份股行業集中風險、成份股權重較大的風險、標的指數值計算出錯的
風險、標的指數變更的風險等);基金投資組合回報與標的指數回報偏離的風險;基金份額
二級市場交易價格折溢價風險;基金份額退市風險;投資股指期貨、資產支持證券等特定
品種的特有風險等。本基金的具體運作特點詳見《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約定。
本基金的一般風險及特有風險詳見本《招募說明書》的「風險揭示」部分。
本基金為股票基金,主要採用完全複製策略跟蹤標的指數的表現,其風險收益特徵與
標的指數相似。長期而言,其風險收益水平高於混合基金、債券基金和貨幣市場基金。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者基金投資的
「買者自負
」原則,在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後,基
金運營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基金不同於銀行儲蓄,基金投資人投資於基金有可能獲得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損失
本金。投資有風險,投資人在進行投資決策前,請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及《基
金合同》。
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並不構成對
本基金表現的保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
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說明書對基金合同、託管協議修訂相關內容進行更新,相關信息
更新截止日為
2021年
1月
1日。除非另有說明,本招募說明書其他所載內容截止日為
2020
年
12月
31日,有關財務數據截止日為
2020年
9月
30日,淨值表現截止日為
2019年
12
月
31日。(本報告中財務數據未經審計)
目錄
一、緒言
..................................................................................................................................1
二、釋義
..................................................................................................................................2
三、基金管理人
.......................................................................................................................6
四、基金託管人
.....................................................................................................................17
五、相關服務機構
..................................................................................................................20
六、基金的歷史沿革
..............................................................................................................51
七、基金的存續
.....................................................................................................................52
八、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
......................................................................................................53
九、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54
十、基金的非交易過戶、凍結與質押
....................................................................................70
十一、基金份額的登記結算
...................................................................................................71
十二、基金的投資
..................................................................................................................73
十三、基金的業績
..................................................................................................................82
十四、基金的財產
..................................................................................................................83
十五、基金資產估值
..............................................................................................................84
十六、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88
十七、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90
十八、基金的會計和審計
......................................................................................................93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94
二十、風險揭示
.....................................................................................................................99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105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107
二十三、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119
二十四、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132
二十五、其他應披露事項
....................................................................................................133
二十六、《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139
二十七、備查文件
................................................................................................................140
I
一、緒言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
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
5號書》的內容與格式
>》、《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
「《管理規定》
」)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易方達
中證全指證券公司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LOF)
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編寫。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並
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由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
金終止分級運作變更而來,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募集。本基金管理
人沒有委託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
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當事人之
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
和接受,並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者
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1
二、釋義
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達
中證全指證券公司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LOF),由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終止分級運作並變更而來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託管人:指中國
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易方達
中證全指證券公司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LOF)基金合同》
及對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籤訂之《易方達
中證全指證券公
司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託管協議》及對該託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指《易方達
中證全指證券公司指數證券投資基
金(LOF)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7.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易方達
中證全指證券公司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LOF)基金產
品資料概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司法解釋、
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12年
12月
28日經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
次會議通過,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
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0.《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20年
8月
28日頒布、同年
10月
1日實施的《公開
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9年
7月
26日頒布、同年
9月
1日實施的《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4年
7月
7日頒布、同年
8月
8日實施的《公開募
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
2017年
8月
31日頒布、同年
10月
1日實施的《公開
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5.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16.《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
義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7.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8.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並
2
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19.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
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0.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
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者的合稱
21.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額的
投資者
22.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
回、轉換、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3.銷售機構:指直銷機構和非直銷銷售機構
24.直銷機構:指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非直銷銷售機構:指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
售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籤訂了基金銷售服務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6.基金銷售網點:指銷售機構的銷售網點
27.元:指人民幣元
28.登記結算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者
基金帳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
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9.登記結算機構:指辦理登記結算業務的機構。本基金的登記結算機構為中國證券登
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託其他機構擔任登記結算機構
30.登記結算系統: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放式基金登記結算系統
31.證券登記系統: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證券登記系統
32.基金帳戶:指登記結算機構為投資者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帳戶
33.基金交易帳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者開立的、記錄投資者通過該銷售機構買賣基金、
辦理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餘情況的
帳戶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易方達
中證全指證券公司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LOF)基金
合同》生效日,《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失效
35.《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
財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者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放日
3
39.T+n日:指自
T日起第
n個工作日(不包含
T日),n為自然數
40.開放日:指為投資者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41.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42.《業務規則》:指上海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機構、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銷售機構的
相關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資者共同遵守
43.場內:通過具有相應業務資格的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單位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
系統辦理本基金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和上市交易等業務的場所。通過該等場所辦理基金份
額的申購、贖回分別稱為場內申購、場內贖回
44.場外:指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外的銷售機構利用其自身櫃檯或者其他交易系統
辦理本基金基金份額申購和贖回業務的基金銷售機構和場所。通過該等場所辦理基金份額的
申購和贖回分別稱為場外申購和場外贖回
45.場內份額:指登記在證券登記系統下的基金份額
46.場外份額:指登記在登記結算系統下的基金份額
47.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資者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8.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
規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9.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
(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
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
餘額)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
50.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資者通過證券交易所會員單位以集中競價的
方式買賣基金份額的行為
51.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定的
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52.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基金份額
銷售機構的操作。轉託管包括系統內轉託管和跨系統轉託管
53.系統內轉託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將持有的基金份額在登記結算系統內不同銷售機構
(網點)之間進行轉託管或證券登記系統內不同會員單位(交易單元)之間進行轉指定的行
為
54.跨系統轉託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將持有的基金份額在登記結算系統和證券登記系統
間進行轉託管的行為
55.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者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購日、扣款
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於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者指定銀行帳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
4
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56.標的指數:
中證全指證券公司指數
5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
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58.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及其
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9.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60.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所得的單位基金份
額的價值
61.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
額淨值的過程
62.規定媒介:指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規定報刊)及《信
息披露辦法》規定的網際網路網站(以下簡稱規定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託管人網
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6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64.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格
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
10 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
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
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5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況
1、基本情況
公司名稱: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廣東省珠海市橫琴新區寶華路
6號
105室-42891(集中辦公區)
辦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新城珠江東路
30號
廣州銀行大廈
40-43樓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基金字[2001]4號
法定代表人:劉曉豔
設立日期:2001年
4月
17日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13,244.2萬元人民幣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聯繫電話:4008818088
聯繫人:李紅楓
2、股權結構
股東名稱出資比例
廣東粵財信託有限公司
22.6514%
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514%
盈峰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22.6514%
廣東省廣晟資產經營有限公司
15.1010%
廣州市廣永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
7.5505%
珠海祺榮寶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1.5087%
珠海祺泰寶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1.6205%
珠海祺豐寶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1.5309%
珠海聚萊康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1.7558%
珠海聚寧康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1.4396%
珠海聚弘康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1.5388%
總計
100%
(二)主要人員情況
1、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詹餘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董事長。曾任
中國平安保險公司證券部研究諮詢室總經理
助理,
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研究諮詢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國債部副總經理(主持工
6
作)、資產管理部副總經理、資產管理部總經理,
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管理部副
總經理(主持工作),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投資部資產配置處處長、投資部副主任、境
外投資部主任、投資部主任、證券投資部主任。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易方
達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
劉曉豔女士,經濟學博士,副董事長、總裁。曾任
廣發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投資理財部副
經理、基金經理、基金投資理財部副總經理,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員、監察部總經
理、市場部總經理、總裁助理、副總裁、常務副總裁,易方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
達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長。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長、總裁,易方
達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周澤群先生,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
EMBA),董事。曾任珠海粵財實業有限公司
董事長,粵財控股(北京)有限公司總經理、董事長,廣東粵財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總經理助
理、辦公室主任,廣東粵財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廣東粵財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中航通用飛機有限責任公司副董事長。
秦力先生,經濟學博士,董事。曾任
廣發證券投資銀行部常務副總經理、投資理財部總
經理、資金營運部總經理、規劃管理部總經理、投資自營部總經理、公司總經理助理、副總
經理,廣東金融高新區股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長,
廣發證券資產管理(廣東)有限公司
董事長。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常務副總經
理,廣發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長。
蘇斌先生,管理學碩士。曾任中富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投行部經理,鴻商產業控股集團有
限公司產業投資部執行董事,名力中國成長基金合伙人,復星能源環境與智能裝備集團總裁。
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盈峰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副總裁,盈合(深圳)機
器人與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廣東民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潘文皓先生,經濟學碩士,董事。曾任勁牌有限公司資金管理部綜合分析員,雲南錫業
股份有限公司證券部業務主管、證券事務代表、證券部主任、董事會秘書、副總經理、董事,
雲南華聯鋅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辦公室主任、董事會秘書、財務總監,雲錫(深圳)融資
租賃公司董事長,西藏巨龍銅業有限公司董事會秘書、董事,
廣晟有色金屬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會秘書。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廣東省廣晟資產經營有限公司資本運營部副
部長(主持工作),廣東南粵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忻榕女士,工商行政管理博士,獨立董事。曾任中科院研究生院講師,美國加州高溫橡
膠公司市場部經理,美國加州大學講師,美國南加州大學助理教授,香港科技大學副教授,
7
中歐國際工商學院教授,瑞士洛桑管理學院教授。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中歐國際工商學院教授,復星旅遊文化集團(開曼)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上海匯招信息技術
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卡恩文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譚勁松先生,管理學博士(會計學),獨立董事。曾任邵陽市財會學校教師,中山大學
管理學院助教、講師、副教授。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中山大學管理學院
教授,中遠海運特種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上海萊士血液製品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珠海華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廣州恆運企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中國南方
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廣州環保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玉山銀行(中國)有限
公司獨立董事,廣東粵財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中新廣州知識城投資開發有限公
司監事,美的置業控股有限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
中信證券華南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莊偉燕女士,法學博士,獨立董事。曾任廣東省婦女聯合會幹部,廣東鴻鼎律師事務所
主任,廣東廣悅鴻鼎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廣東
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廣東省建築科學研究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華農
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劉發宏先生,工商管理碩士,監事會主席。曾任天津商學院團總支書記兼政治輔導員、
人事處幹部,海南省三亞國際奧林匹克射擊娛樂中心會計主管,三英(珠海)紡織有限公司
財務主管,珠海市餅業食品有限公司財務部長、審計部長,珠海市國弘財務顧問有限公司項
目經理,珠海市迪威有限公司會計師,珠海市卡都九洲食品有限公司財務總監,珠海格力集
團(派駐下屬企業)財務總監,珠海市國資委(派駐國有企業)財務總監,
珠海港置業開發
有限公司總經理,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廣東粵財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審計部總經理,
廣東粵財信託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書記。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事會主席,廣東
粵財投資控股有限公司黨委辦主任、人力資源部總經理,廣東粵財信託有限公司董事。
董志鋼先生,法學學士,監事。曾任中國
建設銀行廣東省分行法律事務部科員、脫鉤辦
法律事務室副經理、中農信託管辦任經理,中
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廣州辦事處處置辦處置業
務部經理,廣東卓信律師事務所律師,廣東合邦律師事務所律師,廣東省粵科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總經理。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事,廣州市廣永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董
事長,廣州廣永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廣州廣永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總
經理。
廖智先生,經濟學碩士,監事。曾任廣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達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綜合管理部副總經理、人力資源部副總經理、市場部總經理、網際網路金融部總經
8
理、綜合管理部總經理。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事、總裁助理、行政管理部總經理,
廣東粵財網際網路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鄧志盛先生,經濟學研究生,監事。曾任廣東證監會信息部部長,中國證監會廣州證管
辦機構二處處長,金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綜合管理部總
經理、董事會秘書。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事、行政總監、黨群工作部總經理。
劉煒先生,工商管理碩士(
EMBA)、法學碩士,監事。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
察部監察員、上海分公司銷售經理、市場部總經理助理、人力資源部副總經理、綜合管理部
總經理。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事、人力資源部總經理。
馬駿先生,工商管理碩士(
EMBA),常務副總裁。曾任君安證券有限公司營業部職員,
深圳眾大投資有限公司投資部副總經理,
廣發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研究員,易方達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經理、固定收益部總經理、現金管理部總經理、固定收益總部總經理、總裁助理、
固定收益投資總監、固定收益首席投資官,易方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現任易方達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常務副總裁、固定收益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易方達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長、人民幣合格境外投資者(
RQFII)業務負責人、證券交易負責人員(
RO)、就證券
提供意見負責人員(
RO)、提供資產管理負責人員(
RO)、固定收益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產
品審批委員會委員。
吳欣榮先生,工學碩士,常務副總裁。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員、投資管理
部經理、基金經理、基金投資部副總經理、研究部副總經理、研究部總經理、基金投資部總
經理、公募基金投資部總經理、權益投資總部總經理、總裁助理、權益投資總監,易方達國
際控股有限公司董事。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務副總裁、權益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
易方達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陳彤先生,經濟學博士,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曾任中國經濟開發信託投資公司成
都營業部研發部副經理、交易部經理、研發部經理、證券總部研究部行業研究員,易方達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場拓展部主管、基金經理、市場部華東區大區銷售經理、市場部總經理助
理、南京分公司總經理、成都分公司總經理、上海分公司總經理、總裁助理、市場總監。現
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易方達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張南女士,經濟學博士,督察長。曾任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科員、副處長,易方
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場拓展部副總經理、監察部總經理。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長。
範嶽先生,工商管理碩士,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曾任中國
工商銀行深圳分行國際
9
業務部科員,深圳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公室經理、國際部經理,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
理主任、上市部副總監、基金債券部副總監、基金管理部總監,易方達資產管理(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指數投資決策委員會
委員。
高松凡先生,工商管理碩士(
EMBA),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曾任
招商銀行總行人
事部高級經理、企業年金中心副主任,浦東發展銀行總行企業年金部總經理,長江養老保險
公司首席市場總監,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養老金業務總監。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
關秀霞女士,工商管理碩士、金融學碩士,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曾任
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分析員,
Daniel Dennis高級審計師,美國道富銀行公司內部審計部高級
審計師、美國共同基金業務風險經理、亞洲區(除日本外)機構服務主管、亞洲區(除日本
外)副總裁、大中華地區董事總經理、大中華地區高級副總裁、中國區行長。現任易方達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
陳榮女士,經濟學博士,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曾任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統計研
究處科員,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運作支持部經理、核算部總經理助理、核算部副總經理、
核算部總經理、投資風險管理部總經理、總裁助理、董事會秘書、公司財務中心主任。現任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易方達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易方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監事,易方達海外投資(深圳)有限公司監事。
張坤先生,理學碩士,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業研
究員、基金經理助理、研究部總經理助理。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級高級管
理人員、權益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基金經理。
陳麗園女士,管理學碩士、法律碩士,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監察部監察員、監察部總經理助理、監察部副總經理、監察部總經理,監察與合規
管理總部總經理兼合規內審部總經理,易方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易方達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胡劍先生,經濟學碩士,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債券
研究員、基金經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負責人、固定收益總部總經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
部總經理、固定收益投資部總經理。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
固定收益投資業務總部總經理、固定收益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基金經理。
張清華先生,物理學碩士,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曾任晨星資訊(深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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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量分析師,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員,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經理、固定收益
基金投資部總經理、混合資產投資部總經理。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級高級
管理人員、多資產投資業務總部總經理、固定收益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基金經理。
馮波先生,經濟學碩士,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曾任廣東發展銀行行員,易方達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場拓展部研究員、市場拓展部副經理、市場部大區銷售經理、北京分公司
副總經理、行業研究員、基金經理助理、研究部總經理助理、研究部副總經理。現任易方達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研究部總經理、權益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基
金經理。
陳皓先生,管理學碩士,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業
研究員、基金經理助理、投資一部總經理助理、投資一部副總經理、投資經理。現任易方達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投資一部總經理、權益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
基金經理。
2、基金經理
張湛先生,理學碩士,本基金的基金經理。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發展部數
量化投資研究員、指數與量化投資部量化研究員、指數及增強投資部投資經理。現任易方達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達中證科技
5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20
年
3月
16日起任職)、易方達
中證軍工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20
年
4月
30日起任職)、易方達
中證全指證券公司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自
2020年
4月
30日起任職)、易方達中證人工智慧主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經理(自
2020年
7月
27日起任職)、易方達中證萬得生物科技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LOF)基金經理(自
2020年
12月
3日起任職)、易方達中證
軍工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LOF)
基金經理(自
2021年
1月
1日起任職)、易方達
中證全指證券公司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LOF)
基金經理(自
2021年
1月
1日起任職)。
本基金歷任基金經理情況:餘海燕,管理時間為
2015年
7月
8日至
2020年
12月
31日。
3、指數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本公司指數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包括:範嶽先生、林偉斌先生、餘海燕女士。
範嶽先生,同上。
林偉斌先生,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數投資部總經理、基金經理。
餘海燕女士,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數投資部副總經理、基金經理。
4、上述人員之間均不存在近親屬關係。
11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
售、申購、贖回、轉換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7、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2、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諾
1、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現行有效的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
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基
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行為發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證券法》、《基金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內部
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為發生:
(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謀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6)洩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
關的交易活動;
(7)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有關法
12
律法規及行業規範,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1)越權或違規經營;
(2)違反《基金合同》或託管協議;
(3)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5)拒絕、幹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7)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洩漏在任
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
信息;
(8)違反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手段操縱市場價格,擾亂市場秩
序;
(9)貶損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當手段謀求業務發展;
(11)有悖社會公德,損害證券投資基金人員形象;
(12)在公開信息披露和廣告中故意含有虛假、誤導、欺詐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禁止的行為。
4、基金經理承諾
(1)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3)不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洩漏在
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
等信息;
(4)不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五)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為保證公司規範化運作,有效地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促進公司誠信、合法、有效經營,
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維護公司及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學、嚴
密、高效的內部控制體系。
1、公司內部控制的總體目標
13
(1)保證公司經營管理活動的合法合規性;
(2)保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3)實現公司穩健、持續發展,維護股東權益;
(4)促進公司全體員工恪守職業操守,正直誠信,廉潔自律,勤勉盡責;
(5)保護公司最重要的資本:公司聲譽。
2、公司內部控制遵循的原則
(1)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必須覆蓋公司的所有部門和崗位,滲透各項業務過程和業務
環節,並普遍適用於公司每一位職員;
(2)審慎性原則:內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範各種風險,公司組織體系的構成、內部管
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範風險、審慎經營為出發點;
(3)相互制約原則:公司設置的各部門、各崗位權責分明、相互制衡;
(4)獨立性原則:公司根據業務的需要設立相對獨立的機構、部門和崗位;公司內部部
門和崗位的設置必須權責分明;
(5)有效性原則:各種內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權威性,應是所有員工嚴格遵守的行動
指南;執行內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擁有超越制度或違反規章的權力;
(6)適時性原則:內部控制應具有前瞻性,並且必須隨著公司經營戰略、經營方針、經
營理念等內部環境的變化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制度等外部環境的改變及時進行相應的修改
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則:公司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提高經濟效益,力
爭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3、內部控制的制度體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備、有效並易於執行的制度體系。公司制度體系由不同層面的制度
構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為四個層面:第一個層面是公司章程;第二個層面是公司內部控制
大綱,它是公司制定各項規章制度的基礎和依據;第三個層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個
層面是公司各機構、部門根據業務需要制定的各種制度及實施細則等。它們的制訂、修改、
實施、廢止應該遵循相應的程序,每一層面的內容不得與其以上層面的內容相違背。公司重
視對制度的持續檢驗,結合業務的發展、法規及監管環境的變化以及公司風險控制的要求,
不斷檢討和增強公司制度的完備性、有效性。
4、關於授權、研究、投資、交易等方面的控制點
(1)授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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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授權制度貫穿於整個公司活動。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管理層必須充分履行
各自的職權,健全公司逐級授權制度,確保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各項經濟經營業
務和管理程序必須遵從管理層制定的操作規程,經辦人員的每一項工作必須是在業務授權範
圍內進行。公司重大業務的授權必須採取書面形式,授權書應當明確授權內容和時效。公司
授權要適當,對已獲授權的部門和人員應建立有效的評價和反饋機制,對已不適用的授權應
及時修改或取消授權。
(2)公司研究業務
研究工作應保持獨立、客觀,不受任何部門及個人的不正當影響;建立嚴密的研究工作
業務流程,形成科學、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資產品備選庫制度,研究部門根據投資產品
的特徵,在充分研究的基礎上建立和維護備選庫。建立研究與投資的業務交流制度,保持暢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報告質量評價體系,不斷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資業務
基金投資應確立科學的投資理念,根據決策的風險防範原則和效率性原則制定合理的決
策程序;在進行投資時應有明確的投資授權制度,並應建立與所授權限相應的約束制度和考
核制度。建立嚴格的投資禁止和投資限制制度,保證基金投資的合法合規性。建立投資風險
評估與管理制度,將重點投資限制在規定的風險權限額度內;對於投資結果建立科學的投資
管理業績評價體系。
(4)交易業務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資指令通過集中交易室完成;應建立交易監測系統、
預警系統和交易反饋系統,完善相關的安全設施;集中交易室應對交易指令進行審核,建立
公平的交易分配製度,確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記錄應完善,並及時進行反饋、核對和
存檔保管;同時應建立科學的投資交易績效評價體系。
(5)基金會計核算
公司根據法律法規及業務的要求建立會計制度,並根據風險控制點建立嚴密的會計系統,
對於不同基金、不同客戶獨立建帳,獨立核算;公司通過覆核制度、憑證制度、合理的估值
方法和估值程序等會計措施真實、完整、及時地記載每一筆業務並正確進行會計核算和業務
核算。同時還建立會計檔案保管制度,確保檔案真實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證公開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公司設立了
信息披露負責人,並建立了相應的程序進行信息的收集、組織、審核和發布工作,以此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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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信息的審查核對,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時加強對信息披露的檢查和評
價,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改進辦法。
(7)監察與合規管理
公司設立督察長,經董事會聘任,報中國證監會核准。根據公司監察與合規管理工作的
需要和董事會授權,督察長可以列席公司相關會議,調閱公司相關檔案,就內部控制制度的
執行情況獨立地履行檢查、評價、報告、建議職能。督察長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公司
內部控制執行情況,董事會對督察長的報告進行審議。
公司設立監察合規管理部門開展監察與合規管理工作,並保證監察合規管理部門的獨立
性和權威性。公司明確了監察合規管理部門及內部各崗位的具體職責,嚴格制訂了專業任職
條件、操作程序和組織紀律。
監察合規管理部門強化內部檢查制度,通過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
促使公司各項經營管理活動的規範運行。
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充分重視和支持監察與合規管理工作,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內
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5、基金管理人關於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1)本公司承諾以上關於內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實、準確;
(2)本公司承諾根據市場變化和公司業務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16
四、基金託管人
(一)基金託管人情況
1、基本情況
名稱:中國
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
建設銀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25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
1號院
1號樓
法定代表人:田國立
成立時間:2004年
09月
17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貳仟伍佰億壹仟零玖拾柒萬柒仟肆佰捌拾陸元整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託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12號
聯繫人:周海新
聯繫電話:(021)6063 7111
2、主要人員情況
中國
建設銀行總行設資產託管業務部,下設綜合處、基金市場處、證券保險資產市場處、
理財信託股權市場處、全球託管處、養老金託管處、新興業務處、運營管理處、跨境託管運
營處、社保及大客戶服務處、託管應用系統支持處、合規監督處等
12個職能處室,在安徽
合肥設有託管運營中心,在上海設有託管運營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員工
300餘人。自
2007
年起,託管部連續聘請外部會計師事務所對託管業務進行內部控制審計,並已經成為常規化
的內控工作手段。
3、基金託管業務經營情況
作為國內首批開辦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的商業銀行,中國
建設銀行一直秉持「以客戶
為中心」的經營理念,不斷加強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嚴格履行託管人的各項職責,切實維
護資產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為資產委託人提供高質量的託管服務。經過多年穩步發展,中國
建設銀行託管資產規模不斷擴大,託管業務品種不斷增加,已形成包括證券投資基金、社保
基金、保險資金、基本養老個人帳戶、
(R)QFII、(R)QDII、企業年金、存託業務等產品在內
的託管業務體系,是目前國內託管業務品種最齊全的商業銀行之一。截至
2020年二季度末,
中國
建設銀行已託管
1000隻證券投資基金。中國
建設銀行專業高效的託管服務能力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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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贏得了業內的高度認同。中國
建設銀行先後
9次獲得《全球託管人》
「中國最佳託管
銀行
」、4次獲得《財資》
「中國最佳次託管銀行
」、連續多年榮獲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中債)
「優秀資產託管機構
」、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
「優秀託
管銀行」獎項,並在
2016年被《環球金融》評為中國市場唯一一家「最佳託管銀行
」、在
2017
年及
2019年分別榮獲《亞洲銀行家》「最佳託管系統實施獎」、「中國年度託管業務科技實施
獎」。
(二)基金託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目標
作為基金託管人,中國
建設銀行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託管業務的法律法規、行業監管規章
和本行內有關管理規定,守法經營、規範運作、嚴格檢查,確保業務的穩健運行,保證基金
財產的安全完整,確保有關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
益。
2、內部控制組織結構
中國
建設銀行設有風險與內控管理委員會,負責全行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工作,對託管
業務風險控制工作進行檢查指導。資產託管業務部配備了專職內控合規人員負責託管業務的
內控合規工作,具有獨立行使內控合規工作職權和能力。
3、內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資產託管業務部具備系統、完善的制度控制體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崗位職
責、業務操作流程,可以保證託管業務的規範操作和順利進行;業務人員具備從業資格;業
務管理嚴格實行覆核、審核、檢查制度,授權工作實行集中控制,業務印章按規程保管、存
放、使用,帳戶資料嚴格保管,制約機制嚴格有效;業務操作區專門設置,封閉管理,實施
音像監控;業務信息由專職信息披露人負責,防止洩密;業務實現自動化操作,防止人為事
故的發生,技術系統完整、獨立。
(三)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監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監督所託管基金的投資運作。利用自
行開發的
「新一代託管應用監督子系統
」,嚴格按照現行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規定,對基
金管理人運作基金的投資比例、投資範圍、投資組合等情況進行監督。在日常為基金投資運
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務環節中,對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投資指令、基金管理人對各基
金費用的提取與開支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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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監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時通過新一代託管應用監督子系統,對各基金投資運作比例控制等情
況進行監控,如發現投資異常情況,向基金管理人進行風險提示,與基金管理人進行情況核
實,督促其糾正,如有重大異常事項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後,對指令要素等內容進行核查。
(3)通過技術或非技術手段發現基金涉嫌違規交易,電話或書面要求基金管理人進行
解釋或舉證,如有必要將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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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銷售機構
1、場外銷售機構
(1)直銷機構: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廣東省珠海市橫琴新區寶華路
6號
105室-42891(集中辦公區)
辦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新城珠江東路
30號
廣州銀行大廈
40-43樓
法定代表人:劉曉豔
電話:020-85102506
傳真:4008818099
聯繫人:王峰
網址:www.efunds.com.cn
直銷機構網點信息:
1)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廣州直銷中心
辦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新城珠江東路
30號
廣州銀行大廈
40樓
電話:020-85102506
傳真:4008818099
聯繫人:王峰
2)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銷中心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武定侯街
2號泰康國際大廈
18層
電話:010-63213377
傳真:4008818099
聯繫人:劉蕾
3)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銷中心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
88號金茂大廈
46樓
電話:021-50476668
傳真:4008818099
聯繫人:王程
20
4)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網上交易系統
網址:www.efunds.com.cn
(2)場外非直銷銷售機構
1)中國
建設銀行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25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
1號院
1號樓
法定代表人:田國立
聯繫人:王未雨
客戶服務電話:95533
網址:www.ccb.com
2)中國
民生銀行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
2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
2號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聯繫人:徐野
客戶服務電話:95568
網址:www.cmbc.com.cn
3)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3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3號
法定代表人:張金良
聯繫人:王碩
客戶服務電話:95580
傳真:010-68858057
網址:www.psbc.com
4)
東莞銀行註冊地址:東莞市莞城區體育路
21號
辦公地址:東莞市莞城區體育路
21號
東莞銀行大廈
法定代表人:盧國鋒
聯繫人:朱傑霞
21
聯繫電話:0769-22865177
客戶服務電話:956033
網址:www.dongguanbank.cn
5)
杭州銀行註冊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區慶春路
46號
辦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區慶春路
46號
杭州銀行大廈
法定代表人:陳震山
聯繫人:蔣夢君
聯繫電話:0571-85120718
客戶服務電話:95398
傳真:0571-85106576
網址:www.hzbank.com.cn
6)河北銀行
註冊地址:石家莊市平安北大街
28號
辦公地址:石家莊市平安北大街
28號
法定代表人:喬志強
聯繫人:李博
聯繫電話:0311-88627587
客戶服務電話:400-612-9999
傳真:0311-67806407
網址:www.hebbank.com
7)
寧波銀行註冊地址: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寧東路
345號
辦公地址: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寧東路
345號
法定代表人:陸華裕
聯繫人:陳佳瑜
客戶服務電話:95574
網址:www.nbcb.com.cn
8)泉州銀行
註冊地址:泉州市豐澤區泉泰路
266號
22
辦公地址:泉州市豐澤區泉泰路
266號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聯繫人:董培姍
聯繫電話:0595-22551071
客戶服務電話:400-88-96312
傳真:0595-22578871
網址:http://www.qzccbank.com
9)東莞農村商業銀行
註冊地址:廣東省東莞市東城區鴻福東路
2號
辦公地址:廣東省東莞市東城區鴻福東路
2號東莞農商銀行大廈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聯繫人:鍾燕珊
客戶服務電話:0769-961122
網址:www.drcbank.com
10)江南農村商業銀行
註冊地址: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號
辦公地址: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號
法定代表人:陸向陽
聯繫人:李仙
聯繫電話:0519-80585939
客戶服務電話:0519-96005
傳真:0519-89995170
網址:http://www.jnbank.com.cn
11)上海農村商業銀行
註冊地址:上海市黃浦區中山東二路
70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黃浦區中山東二路
70號上海農商銀行大廈
法定代表人:徐力
聯繫人:童彤
聯繫電話:021-61899999
客戶服務電話:021-962999、 4006962999
23
網址:www.srcb.com
12)安信證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
4018號安聯大廈
35層、28層
A02單元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
4018號安聯大廈
35層、28層
A02單元深圳市福
田區深南大道
2008號中國鳳凰大廈
1棟
9層
法定代表人:黃炎勳
聯繫人:陳劍虹
聯繫電話:0755-82825551
客戶服務電話:95517
傳真:0755-82558355
網址:www.essence.com.cn
13)渤海證券
註冊地址:天津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第二大街
42號寫字樓
101室
辦公地址:天津市南開區賓水西道
8號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聯繫人:王星
聯繫電話:022-28451922
客戶服務電話:400-651-5988
傳真:022-28451892
網址:www.ewww.com.cn
14)
長城證券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號能源大廈南塔樓
10-19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號能源大廈南塔樓
10-19層
長城證券法定代表人:張巍
聯繫人:梁浩
聯繫電話:0755-83530715
客戶服務電話:400-6666-888或
95514
傳真:0755-83515567
網址:www.cgws.com
15)
長江證券24
註冊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新華路特
8號
辦公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新華路特
8號
法定代表人:李新華
聯繫人:奚博宇
聯繫電話:027-65799999
客戶服務電話:95579或
4008-888-999
傳真:027-85481900
網址:www.95579.com
16)川財證券
註冊地址:中國(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成都高新區交子大道
177號中海國際中心
B座
17樓
辦公地址:四川省成都高新區交子大道
177號中海國際中心
B座
17樓
法定代表人:金樹成
聯繫人:匡婷
聯繫電話:028-86583053
客戶服務電話:028-962708
網址:www.cczq.com
17)大通證券
註冊地址: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會展路
129號大連國際金融中心
A座-大連期貨大廈
38、
39層
辦公地址: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會展路
129號大連國際金融中心
A座-大連期貨大廈
38、
39層
法定代表人:趙璽
聯繫人:謝立軍
聯繫電話:0411-39991807
客戶服務電話:4008-169-169
傳真:0411-39673214
網址:www.daton.com.cn
18)大同證券
註冊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區迎賓街
15號桐城中央
21層
25
辦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區長治路
111號山西世貿中心
A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聯繫人:薛津
聯繫電話:0351-4130322
客戶服務電話:4007121212
傳真:0351-7219891
網址:www.dtsbc.com.cn
19)
第一創業證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華一路
115號投行大廈
20樓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華一路
115號投行大廈
20樓
法定代表人:劉學民
聯繫人:單晶
聯繫電話:0755-23838750
客戶服務電話:95358
網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0)
東海證券註冊地址:江蘇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號投資廣場
18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東方路
1928號
東海證券大廈
法定代表人:錢俊文
聯繫人:王一彥
聯繫電話:021-20333333
客戶服務電話:95531、400-8888-588
傳真:021-50498825
網址:www.longone.com.cn
21)
東吳證券註冊地址:
蘇州工業園區星陽街
5號
辦公地址:
蘇州工業園區星陽街
5號
法定代表人:範力
聯繫人:陸曉
聯繫電話:0512-62938521
26
客戶服務電話:95330
傳真:0512-65588021
網址:www.dwzq.com.cn
22)
東莞證券註冊地址:東莞市莞城區可園南路一號
辦公地址:東莞市莞城區可園南路
1號金源中心
30樓
法定代表人:陳照星
聯繫人:李榮
聯繫電話:0769-22115712
客戶服務電話:95328
傳真:0769-22115712
網址:www.dgzq.com.cn
23)
光大證券註冊地址:上海市靜安區新閘路
1508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靜安區新閘路
1508號
法定代表人:劉秋明
聯繫人:鬱疆
聯繫電話:021-22169999
客戶服務電話:95525
網址:www.ebscn.com
24)
廣發證券註冊地址: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中新廣州知識城騰飛一街
2號
618室
辦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馬場路
26號
廣發證券大廈
法定代表人:孫樹明
聯繫人:黃嵐
客戶服務電話:95575或
02095575
網址:www.gf.com.cn
25)
國都證券註冊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直門南大街
3號國華投資大廈
9層
10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直門南大街
3號國華投資大廈
9層
10層
27
法定代表人:翁振傑
聯繫人:黃靜
聯繫電話:010-84183333
客戶服務電話:400-818-8118
傳真:010-84183311-3122
網址:www.guodu.com
26)
國金證券註冊地址:成都市青羊區東城根上街
95號
辦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區東城根上街
95號成證大廈
法定代表人:冉雲
聯繫人:杜晶、黎建平
聯繫電話:028-86690057
客戶服務電話:95310
傳真:028-86690126
網址:www.gjzq.com.cn
27)
國泰君安證券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商城路
618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靜安區南京西路
768號
國泰君安大廈
法定代表人:賀青
聯繫人:芮敏祺
客戶服務電話:95521
傳真:021-38670666
網址:www.gtja.com
28)
國信證券註冊地址:深圳市羅湖區紅嶺中路
1012號
國信證券大廈十六層至二十六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羅湖區紅嶺中路
1012號
國信證券大廈十六層至二十六層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聯繫人:李穎
聯繫電話:0755-82130833
客戶服務電話:95536
28
傳真:0755-82133952
網址:www.guosen.com.cn
29)
海通證券註冊地址:上海市廣東路
689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廣東路
689號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聯繫人:金芸、李笑鳴
聯繫電話:021-23219000
客戶服務電話:95553
傳真:021-23219100
網址:www.htsec.com
30)
華安證券註冊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務文化新區天鵝湖路
198號
辦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務文化新區天鵝湖路
198號
法定代表人:章宏韜
聯繫人:範超
聯繫電話:0551-65161821
客戶服務電話:95318
傳真:0551-65161825
網址:www.hazq.com
31)華寶證券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
100號
57層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
100號
57層
法定代表人:劉加海
聯繫人:劉聞川
聯繫電話:021-20515385
客戶服務電話:400-820-9898
傳真:021-20515593
網址:www.cnhbstock.com
32)華福證券
29
註冊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鼓屏路
27號
1#樓
3層、4層、5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陸家嘴環路
1088號招行上海大廈
18層、19層、29層
法定代表人:黃金琳
聯繫人:王虹
聯繫電話:021-20655183
客戶服務電話:95547
傳真:021-20655196
網址:www.hfzq.com.cn
33)華龍證券
註冊地址:蘭州市城關區東崗西路
638號蘭州財富中心
21樓
辦公地址:蘭州市城關區東崗西路
638號蘭州財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陳牧原
聯繫人:範坤
聯繫電話:0931-4890208
客戶服務電話:95368、400-689-8888
傳真:0931-4890628
網址:www.hlzq.com
34)
華泰證券註冊地址:南京市江東中路
228號
辦公地址:南京市建鄴區江東中路
228號
華泰證券廣場
法定代表人:張偉
聯繫人:龐曉芸
聯繫電話:0755-82492193
客戶服務電話:95597
傳真:025-83387523
網址:www.htsc.com.cn
35)
華西證券註冊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區天府二街
198號
辦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區天府二街
198號
華西證券大廈
法定代表人:楊炯洋
30
聯繫人:張彬
聯繫電話:010-58124967
客戶服務電話:95584
傳真:028-86150040
網址:www.hx168.com.cn
36)華鑫證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蓮花街道福中社區深南大道
2008號中國鳳凰大廈
1棟
20C-1房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宛平南路
8號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聯繫人:劉熠
聯繫電話:021-54967656
客戶服務電話:95323(全國)、400-109-9918(全國)、029-68918888(西安)
傳真:021- 54967293
網址:www.cfsc.com.cn
37)金元證券
註冊地址:海口市南寶路
36號證券大廈
4樓
辦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號時代金融中心大廈
17樓
法定代表人:王作義
聯繫人:劉萍
聯繫電話:0755-83025693
客戶服務電話:95372
傳真:0755-83025625
網址:www.jyzq.cn
38)九州證券
註冊地址:青海省西寧市南川工業園區創業路
108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安立路
30號仰山公園東一門
2號樓
法定代表人:魏先鋒
聯繫人:張曉黎
聯繫電話:010-57672186
客戶服務電話:95305
31
網址:www.jzsec.com
39)聯儲證券
註冊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崗廈社區深南大道南側金地中心大廈
9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陸家嘴環路
1366號富士康大廈
9、10層
法定代表人:呂春衛
聯繫人:祝博文
聯繫電話:010-86499794
客戶服務電話:400-620-6868
網址:www.lczq.com
40)
南京證券註冊地址:南京市江東中路
389號
辦公地址:南京市江東中路
389號
法定代表人:李劍鋒
聯繫人:王萬君
聯繫電話:025-58519523
客戶服務電話:95386
傳真:025-83369725
網址:www.njzq.com.cn
41)
平安證券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號平安金融中心
B座第
22-25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
4036號榮超大廈
16-20層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聯繫人:周馳
聯繫電話:021-38643230
客戶服務電話:95511-8
傳真:021-58991896
網址:stock.pingan.com
42)
山西證券註冊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號山西國際貿易中心東塔樓
辦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號山西國際貿易中心東塔樓
32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聯繫人:謝武兵
聯繫電話:0351-8686721
客戶服務電話:95573或
400-666-1618
傳真:0351-8686619
網址:www.i618.com.cn
43)上海證券
註冊地址:上海市黃浦區四川中路
213號
7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號久事商務大廈
7樓
法定代表人:李俊傑
聯繫人:邵珍珍
聯繫電話:021-53686888
客戶服務電話:4008-918-918
傳真:021-53686100-7008,021-53686200-7008
網址:https://www.shzq.com/
44)
申萬宏源西部證券註冊地址
:新疆烏魯木齊市高新區(新市區)北京南路
358號大成國際大廈
20樓
2005
室
辦公地址
:新疆烏魯木齊市高新區(新市區)北京南路
358號大成國際大廈
20樓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王獻軍
聯繫人:王懷春
聯繫電話:0991-2307105
客戶服務電話:4008-000-562
傳真:010-88085195
網址:www.hysec.com
45)
申萬宏源證券
註冊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長樂路
989號
45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長樂路
989號世紀商貿廣場
45層
法定代表人:楊玉成
33
聯繫人:胡馨文
聯繫電話:021-33388252
客戶服務電話:95523、4008895523
傳真:021-33388224
網址:www.swhysc.com
46)
西部證券註冊地址:陝西省西安市新城區東新街
319號
8幢
10000室
辦公地址:陝西省西安市新城區東新街
319號
8幢
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暉
聯繫人:張吉安
聯繫電話:029-87211668
客戶服務電話:95582
傳真:029-87211478
網址:www.westsecu.com
47)
西南證券註冊地址:重慶市江北區橋北苑
8號
辦公地址:重慶市江北區橋北苑
8號
西南證券大廈
法定代表人:廖慶軒
聯繫人:周青
聯繫電話:023-63786633
客戶服務電話:4008096096或
95355
傳真:023-63786212
網址:www.swsc.com.cn
48)新時代證券
註冊地址:北京市海澱區北三環西路
99號院
1號樓
15層
1501
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澱區北三環西路
99號院
1號樓
15層
1501
法定代表人:林雯
聯繫人:廖曉
聯繫電話:010-83561321
客戶服務電話:95399
34
網址:www.xsdzq.cn
49)信達證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
9號院
1號樓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
9號院
1號樓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聯繫人:王薇安
聯繫電話:010-83252170
客戶服務電話:95321
傳真:010-63080978
網址:www.cindasc.com
50)
興業證券註冊地址:福州市湖東路
268號
辦公地址:上海浦東新區長柳路
36號
興業證券大廈
20樓
法定代表人:楊華輝
聯繫人:喬琳雪
聯繫電話:021-38565547
客戶服務電話:95562
網址:www.xyzq.com.cn
51)銀河證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35號
2-6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35號國際企業大廈
C座
法定代表人:陳共炎
聯繫人:辛國政
聯繫電話:010-83574507
客戶服務電話:4008-888-888或
95551
網址:www.chinastock.com.cn
52)
粵開證券註冊地址:惠州市江北東江三路
55號廣播電視新聞中心西面一層大堂和三、四層
辦公地址: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科學大道
60號開發區金控中心
21-23層
法定代表人:嚴亦斌
35
聯繫人:彭蓮
聯繫電話:0755-83331195
客戶服務電話:95564
網址:http://www.ykzq.com
53)
招商證券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福華一路
111號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福華一路
111號
法定代表人:霍達
聯繫人:黃嬋君
聯繫電話:0755-82943666
客戶服務電話:95565、400-8888-111
傳真:0755-82943636
網址:www.newone.com.cn
54)中金財富
註冊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與福中路交界處榮超商務中心
A棟第
18-21層及第
04
層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單元
辦公地址:深圳福田區益田路
6003號榮超商務中心
A座
4層、18-21層
法定代表人:高濤
聯繫人:萬玉琳
聯繫電話:0755-82026907
客戶服務電話:95532
網址:https://www.ciccwm.com
55)
中金公司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大街
1號國貿大廈
2座
27層及
28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大街甲
6號
SK大廈
38層
法定代表人:沈如軍
聯繫人:楊涵宇
聯繫電話:010-65051166
客戶服務電話:4009101166
網址:www.cicc.com.cn
36
56)中山證券
註冊地址:深圳市南山區粵海街道蔚藍海岸社區創業路
1777號海信南方大廈
21、22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區創業路
1777號海信南方大廈
21、22層
法定代表人:吳小靜
聯繫人:羅藝琳
聯繫電話:0755-82943755
客戶服務電話:95329
傳真:0755-82960582
網址:www.zszq.com
57)
中泰證券註冊地址:濟南市市中區經七路
86號
辦公地址:山東省濟南市經七路
86號
法定代表人:李峰
聯繫人:許曼華
聯繫電話:021-20315290
客戶服務電話:95538
傳真:0531-68889095
網址:www.zts.com.cn
58)
中信建投證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安立路
66號
4號樓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門內大街
188號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聯繫人:劉芸
聯繫電話:010-85130554
客戶服務電話:95587或
4008-888-108
網址:http://www.csc108.com/
59)
中原證券註冊地址:鄭州市鄭東新區商務外環路
10號
辦公地址:河南省鄭州市鄭東新區商務外環路
10號中原廣發金融大廈
19樓
法定代表人:菅明軍
37
聯繫人:程月豔李盼盼黨靜
聯繫電話:0371-69099882
客戶服務電話:95377
傳真:0371--65585899
網址:www.ccnew.com
60)長量基金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高翔路
526號
2幢
220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東方路
1267號
陸家嘴金融服務廣場二期
11層
法定代表人:張躍偉
聯繫人:孫婭雯
聯繫電話:021-20691819
客戶服務電話:400-820-2899
傳真:021-20691861
網址:www.erichfund.com
61)創金啟富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白紙坊東街
2號院
6號樓
712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白紙坊東街
2號院
6號樓
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聯繫人:魏素清
聯繫電話:010-66154828-8047
客戶服務電話:400-6262-818
傳真:010-63583991
網址:www.5irich.com
62)
大智慧基金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楊高南路
428號
1號樓
1102單元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楊高南路
428號
1號樓
1102單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聯繫人:張蜓
聯繫電話:021-20219988-35374
客戶服務電話:021-20292031
38
傳真:021-20219923
網址:https://www.wg.com.cn/
63)蛋卷基金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創遠路
34號院
6號樓
15層
1501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創遠路 34 號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層
法定代表人:鍾斐斐
聯繫人:侯芳芳
聯繫電話:010-61840688
客戶服務電話:400-159-9288
網址:https://danjuanapp.com
64)泛華普益
註冊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華區建設路
9號高地中心
1101室
辦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區花照壁西順街
399號
1棟
1單元龍湖西宸天街
B座
1201號
法定代表人:於海鋒
聯繫人:陳丹
聯繫電話:15114053620
客戶服務電話:400-080-3388
網址:www.puyifund.com
65)富濟基金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崗廈社區金田路
3088號中洲大廈
3203A單元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崗廈社區金田路
3088號中洲大廈
3203A單元
法定代表人:祝中村
聯繫人:曾瑤敏
聯繫電話:0755-83999907
客戶服務電話:0755-83999907
傳真:0755-83999926
網址:www.fujifund.cn
66)海銀基金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中路
8號
402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
8號海銀金融中心
4樓
39
法定代表人:鞏巧麗
聯繫人:李卓楠
聯繫電話:021-80134149
客戶服務電話:400-808-1016
傳真:021-80133413
網址:www.fundhaiyin.com
67)好買基金
註冊地址:上海市虹口區歐陽路
196號
26號樓
2樓
41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南路
1118號
鄂爾多斯國際大廈
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楊文斌
聯繫人:高源
聯繫電話:021-36696312
客戶服務電話:400-700-9665
傳真:021-68596919
網址:www.ehowbuy.com
68)虹點基金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北路
17號
10層
1015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北路
17號
10層
1015室
法定代表人:何靜
聯繫人:王重陽
聯繫電話:010-65951887
客戶服務電話:400-618-0707
網址:www.hongdianfund.com
69)匯成基金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外大街
1號院
2號樓
17層
19C13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外大街
1號院
2號樓
19層
19C13
法定代表人:王偉剛
聯繫人:王驍驍
聯繫電話:010-56251471
客戶服務電話:400-619-9059
40
網址:www.hcfunds.com
70)匯付基金
註冊地址:上海市黃浦區黃河路
333號
201室
A區
056單元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宜山路
700號普天
信息產業園
2期
C5棟匯付天下總部大樓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聯繫人:甄寶林
聯繫電話:021-34013996-3011
客戶服務電話:021-34013999
傳真:021-33323837
網址:www.hotjijin.com
71)金觀誠
註冊地址:杭州拱墅區登雲路
45號金誠集團(錦昌大廈)1幢
10樓
1001室
辦公地址:杭州拱墅區登雲路
55號金誠集團(錦昌大廈)
法定代表人:蔣雪琦
聯繫人:來舒嵐
聯繫電話:0571-88337888
客戶服務電話:4000680058
傳真:0571-88337666
網址:http://www.jincheng-fund.com/
72)京東肯特瑞
註冊地址:北京市海澱區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號
17號平房
157
辦公地址
:北京市通州區亦莊經濟技術開發區科創十一街
18號院京東集團總部
A座
17
層
法定代表人:王蘇寧
聯繫人:邢錦超
客戶服務電話:95118
網址:kenterui.jd.com
73)久富財富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萊陽路
2819號
1幢
109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民生路
1403號上海信息大廈
1215室
41
法定代表人:李惠芳
聯繫人:李惠芳
客戶服務電話:400-102-1813
74)凱石財富
註冊地址:上海市黃浦區西藏南路
765號
602-115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黃浦區延安東路
1號凱石大廈
4樓
法定代表人:陳繼武
聯繫人:馮強
聯繫電話:021-63333389
客戶服務電話:4006-433-389
傳真:021-63333390
網址:www.vstonewealth.com
75)利得基金
註冊地址:上海市寶山區蘊川路
5475號
1033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區東大名路
1098號浦江國際金融廣場
53層
法定代表人:李興春
聯繫人:陳孜明
聯繫電話:86-021-50583533
客戶服務電話:400 032 5885
傳真:86-21-61101630
網址:www.leadfund.com.cn
76)聯泰基金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富特北路
277號
3層
310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長寧區福泉北路
518號
8座
3樓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聯繫人:陳東
聯繫電話:021-52822063
客戶服務電話:400-118-1188
傳真:021-52975270
網址:www.66zichan.com
42
77)陸基金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
陸家嘴環路
1333號
14樓
09單元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
陸家嘴環路
1333號
14樓
09單元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聯繫人:寧博宇
聯繫電話:021-20665952
客戶服務電話:4008219031
傳真:021-22066653
網址:www.lufunds.com
78)螞蟻基金
註冊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號
3幢
5層
599室
辦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萬塘路
18號黃龍時代廣場
B座
6F
法定代表人:祖國明
聯繫人:韓愛彬
聯繫電話:0571-26888888
客戶服務電話:4000-766-123
網址:http://www.fund123.cn/
79)諾亞正行
註冊地址:上海市虹口區飛虹路
360弄
9號
3724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楊浦區長陽路
1687號長陽穀
2號樓
法定代表人:汪靜波
聯繫人:李娟
聯繫電話:021-80358523
客戶服務電話:400-821-5399
傳真:021-38509777
網址:www.noah-fund.com
80)浦領基金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望京東園四區
2號樓
10層
1001號
04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望京浦項中心
A座
9層
04-08
法定代表人:聶婉君
43
聯繫人:李豔
聯繫電話:010-59497361
客戶服務電話:400-012-5899
傳真:010-64788016
網址:www.zscffund.com
81)尚善基金
註冊地址:浦東新區上豐路
977號
1幢
B座
812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碧波路
690號
4幢
201-2A室
法定代表人:孫曉慧
聯繫人:陸紀青
聯繫電話:021-80234888-6813
客戶服務電話:400-699-1888
網址:www.998fund.com
82)天天基金
註冊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龍田路
190號
2號樓
2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宛平南路
88號
東方財富大廈
法定代表人:其實
聯繫人:屠彥洋
聯繫電話:021-54509977
客戶服務電話:95021
傳真:021-64385308
網址:www.1234567.com.cn
83)通華財富
註冊地址:上海市虹口區同豐路
667弄
107號
201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金滬路
55號通華科技大廈
2樓
法定代表人:沈丹義
聯繫人:楊濤、莊潔茹
聯繫電話:021-60810586
客戶服務電話:400-101-9301
傳真:021-60810695
44
網址:www.tonghuafund.com
84)
同花順註冊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號
903室
辦公地址:杭州市餘杭區五常街道同順街
18號
同花順大樓
4層
法定代表人:吳強
聯繫人:吳強
聯繫電話:0571-88911818
客戶服務電話:952555
傳真:0571-86800423
網址:www.5ifund.com
85)萬家財富
註冊地址:天津自貿區(中心商務區)迎賓大道
1988號濱海浙商大廈公寓
2-2413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豐盛胡同
28號
太平洋保險大廈
A座
5層
法定代表人:戴曉雲
聯繫人:王芳芳
聯繫電話:010-59013828
客戶服務電話:010-59013895
網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86)一路財富
註冊地址:北京市海澱區寶盛南路
1號院
20號樓
9層
101-14
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澱區寶盛南路奧北科技園
20號樓國泰大廈
9層
法定代表人:吳雪秀
聯繫人:董宣
聯繫電話:010-88312877
客戶服務電話:400-001-1566
傳真:010-88312099
網址:www.yilucaifu.com
87)宜信普澤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光華路
7號樓
20層
20A1、20A2單元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光華路
7號樓
20層
20A1、20A2單元
45
法定代表人:才殿陽
聯繫人:魏晨
聯繫電話:13260309352
客戶服務電話:400-6099-200
傳真:010-59644044
網址:www.yixinfund.com
88)盈米基金
註冊地址:珠海市橫琴新區寶華路
6號
105室-3491(集中辦公區)
辦公地址:廣州市海珠區琶洲大道東路
1號保利國際廣場南塔
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聯繫人:邱湘湘
聯繫電話:020-89629099
客戶服務電話:020-89629066
傳真:020-89629011
網址:www.yingmi.cn
89)雲灣基金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新金橋路
27號、明月路
1257號
1幢
1層
1031
、103-2辦公區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新金橋路
27號
1號樓
法定代表人:馮軼明
聯繫人:範澤傑
聯繫電話:021-20530186
客戶服務電話:400-820-1515
傳真:021-20539999
網址:http://www.zhengtongfunds.com/
90)展恒基金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安苑路
11號西樓
6層
604、607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北四環中路
27號盤古大觀
3205
法定代表人:閆振傑
聯繫人:武文佳
46
聯繫電話:010-59601399
客戶服務電話:400-818-8000
傳真:0351-4110714
網址:www.myfund.com
91)中歐財富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
陸家嘴環路
333號
502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區公平路
18號
8棟嘉昱大廈
6層
法定代表人:許欣
聯繫人:黎靜
聯繫電話:021-68609600
客戶服務電話:400-700-9700
網址:www.qiangungun.com
92)
眾祿基金註冊地址:深圳市羅湖區筍崗街道筍西社區梨園路
8號
HALO廣場一期四層
12-13室
辦公地址:深圳市羅湖區筍崗街道筍西社區梨園路
8號
HALO廣場一期四層
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聯繫人:龔江江
聯繫電話:0755-33227950
客戶服務電話:4006-788-887
傳真:0755-33227951
網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93)奕豐金融
註冊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路
1號
A棟
201室(入駐深圳市前海商務秘書
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區海德三道
航天科技廣場
A座
17樓
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聯繫人:葉健
聯繫電話:0755-89460507
客戶服務電話:400-684-0500
傳真:0755-21674453
47
網址:www.ifastps.com.cn
94)晟視天下
註冊地址:北京市懷柔區九渡河鎮黃坎村
735號
03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朝外大街甲六號萬通中心
D座
21層
法定代表人:蔣煜
聯繫人:史俊傑
聯繫電話:010-58170936
客戶服務電話:010-58170761
傳真:010-58170800
網址:www.shengshiview.com
95)深圳新蘭德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號華融大廈
27層
2704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外大街
28號富卓大廈
A座
16層
法定代表人:洪弘
聯繫人:文雯
聯繫電話:010-83363101
客戶服務電話:400-166-1188
傳真:010-83363010
網址:http://8.jrj.com.cn
96)中證金牛
註冊地址:北京市豐臺區東管頭
1號
2號樓
2-45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外大街甲
1號環球財訊中心
A座
5層
法定代表人:錢昊旻
聯繫人:沈晨
聯繫電話:010-59336544
客戶服務電話:4008-909-998
網址:www.jnlc.com
97)鑫鼎盛
註冊地址:廈門市思明區鷺江道
2號廈門第一廣場西座
1501-1502室
辦公地址:廈門市思明區鷺江道
2號廈門第一廣場西座
1501-1502室
48
法定代表人:陳洪生
聯繫人:梁雲波
聯繫電話:0592-3122757
客戶服務電話:400-6533-789
網址:www.xds.com.cn
98)
弘業期貨註冊地址: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中華路
50號
辦公地址: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中華路
50號弘業大廈
9樓
法定代表人:周劍秋
聯繫人:張蘇怡
聯繫電話:025-52278981
客戶服務電話:400-828-1288
網址:www.ftol.com.cn
99)
中信建投期貨
註冊地址
:重慶市渝中區中山三路
107號上站大樓平街
11-B,名義層
11-A,8-B4,9-B、
辦公地址:重慶市渝中區中山三路
107號皇冠大廈
11樓
法定代表人:王廣學
聯繫人:劉芸
聯繫電話:023-86769637
客戶服務電話:400-8877-780
傳真:023-86769629
網址:www.cfc108.com
(二)基金登記結算機構
名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
17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
17號
法定代表人:戴文華
電話:4008058058
傳真:(010)50938907
49
聯繫人:趙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律師事務所: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
地址:廣州市珠江新城珠江東路
16號高德置地冬廣場
G座
24樓
負責人:聶衛國
電話:020-83338668
傳真:020-83338088
經辦律師:石向陽、徐桐桐
聯繫人:石向陽
(四)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本基金的法定驗資機構為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會計師事務所: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主要經營場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
1號東方廣場安永大樓
17層
01-12室
執行事務合伙人:NgAlbertKongPing吳港平
電話:010-58153000
傳真:010-85188298
經辦註冊會計師:昌華、熊姝英
聯繫人:許建輝
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及其他規定事項的審計機構為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
(特殊
普通合夥)
會計師事務所: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住所:上海市湖濱路
202號普華永道中心
11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湖濱路
202號普華永道中心
11樓
首席合伙人:李丹
電話:(021)23238888
傳真:(021)23238800
經辦註冊會計師:陳熹、陳軼傑
聯繫人:周禕
50
六、基金的歷史沿革
易方達
中證全指證券公司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LOF)由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
資基金終止分級運作並變更而來。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依據《基金法》於
2015年
4月
21日獲中國證監
會證監許可[
2015]670號文準予募集。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管理人
為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託管人為中國
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於
2015
年
7月
8日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根據《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約定,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
級證券投資基金應根據《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規定終止
易方達證券公司分級
A類份額與
易方達證券公司分級
B類份額的運作,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據此,基金管理人已於
2020年
12月
2日在規定媒介發布《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關於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之
易方達證券公司分級
A類份額和易方達
證券公司分級
B類份額終止運作、終止上市並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申
請
易方達證券公司分級
A類份額與
易方達證券公司分級
B類份額退市,並以
2020年
12月
31
日為基金份額折算基準日進行基金份額折算,《易方達
中證全指證券公司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LOF)基金合同》於
2021年
1月
1日正式生效,《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合同》同時失效。
51
七、基金的存續
《基金合同》生效後,連續二十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二百人或者基金
資產淨值低於五千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續六十個工作日
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提出解決方案,如終止《基金合同》、
轉換運作方式或與其他基金合併等,並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
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52
八、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額的上市
根據有關規定,由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終止分級運作並變更而來的易
方達
中證全指證券公司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LOF)自
2021年
1月
5日起恢復上市交易。(基
金二級市場交易簡稱和交易代碼:場內簡稱:證券
LOF,擴位簡稱:證券
LOF,交易代碼:
502010)。
(二)上市交易的規則
本基金基金份額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
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和《上海證券交易所開放式基金業務管理辦法》等有
關規定。
(三)上市交易的費用
基金份額上市交易的費用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有關規定辦理。
(四)上市交易的停復牌、暫停上市、恢復上市和終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額的停復牌、暫停上市、恢復上市和終止上市等事項按照《基金法》和上海
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執行。具體情況見基金管理人屆時相關公告。
(五)其他
1、相關法律法規、《業務規則》、中國證監會及上海證券交易所對基金上市交易的規則
等相關規定內容進行調整的,《基金合同》可相應予以修改,此事項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審議。
2、若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
本基金可以增加相應功能,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3、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及不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請在包括
境外交易所在內的其他交易場所上市交易,且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53
九、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投資者可通過場外或場內兩種方式對本基金進行申購與贖回。
(一)基金投資者範圍
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
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者。
(二)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其中,場外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場所為基
金管理人的直銷網點及場外非直銷銷售機構的銷售網點;場內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場所為
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且經上海證券交易所及其指定的登記結算機構認可的會員單位。
具體的銷售機構將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說明書》或其他相關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
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並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
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三)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者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
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招募說明書》
中載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其他特殊情況或根據業務需要,
基金管理人有權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本基金由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終止分級運作並變更而來,自
2021年
1月
5日起恢復辦理日常申購和贖回業務。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或者贖回
或者轉換。投資者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且登記
結算機構確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四)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
」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
54
淨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除指定贖回外,遵循
「先進先出
」原則,即登記
確認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額先贖回,登記確認日期在後的基金份額後贖回,以確定所使用的贖
回費率;
5、投資者申購、贖回基金份額時,需遵守上海證券交易所和登記結算機構的相關《業
務規則》。若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或登記結算機構對申購、贖回業
務等規則有新的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運作的實際情況依法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
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者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
的申請。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者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者交付申購款項,申購成立;登
記結算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登記結算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基金
份額持有人贖回申請成功後,基金管理人自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申請之日(
T日)起
7
個工作日內(
T+7日,包括該日)支付贖回款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在發生
巨額贖回或《基金合同》載明的其他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時,款項的支付辦
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
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結算機構在
T+1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者應及時向銷售機構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
情況。若申購不成功,則申購款項本金退還給投資者。
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接
收到申購、贖回申請。申購、贖回的確認以登記結算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於申購申請及
55
申購份額的確認情況,投資者應及時查詢並妥善行使合法權利。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業務規則,對上述業務辦理時間進行調整並公告。
(六)申購與贖回的數額限制
1、申購金額的限制
投資者辦理本基金場外申購時,通過場外非直銷銷售機構或本公司網上直銷系統首次申
購的單筆最低金額為
1元人民幣,追加申購單筆最低金額為
1元人民幣;通過本公司直銷中
心首次申購的單筆最低金額為
50,000元人民幣,追加申購單筆最低金額為
1,000元人民幣。
投資人通過本基金場內銷售機構申購基金份額時,每筆申購金額最低為
1,000元,同時申購
金額必須是整數金額。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各銷售機構對最低申購限額及交易級
差有其他規定的,需同時遵循該銷售機構的相關規定。(以上金額均含申購費)。
投資者可多次申購,對單個投資者累計持有份額不設上限限制。但對於可能導致單一投
資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
50%,或者變相規避
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
有權採取控制措施。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
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管理人基於投資
運作與風險控制的需要,可採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制。具體見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2、贖回份額的限制
基金份額持有人辦理場外贖回時,每筆贖回申請的最低份額為
1份基金份額;基金份額
持有人辦理場內贖回時,每筆贖回申請的最低份額為
1份基金份額,同時贖回份額必須是整
數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將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回,但某筆交易類業務(如贖回、基金轉
換、轉託管等)導致單個交易帳戶的基金份額餘額少於
1份時,餘額部分基金份額必須一同
贖回。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各銷售機構對贖回份額限制有其他規定的,需同時遵
循該銷售機構的相關規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單個投資者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
限,具體規定請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權規定本基金的總規模限額,以及單日申購金額上限和淨申購比例上
限,具體規定請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5、對於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
50%,或者變相規避
50%
56
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採取控制措施。
6、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
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具體請參見相關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
贖回份額的數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規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生效前依照《信
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購、贖回的費率
1、申購費率
本基金對通過基金管理人直銷中心申購的特定投資群體與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資者實施
差別的申購費率,對通過本公司直銷中心申購的特定投資群體實施特定申購費率。特定投資
群體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依法設立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依法制定的企業年金計劃籌集的
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益形成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包括企業年金單一計劃以及集合計
劃),以及可以投資基金的其他社會保險基金。如將來出現可以投資基金的住房公積金、享
受稅收優惠的個人養老帳戶、經養老基金監管部門認可的新的養老基金類型,基金管理人可
將其納入特定投資群體範圍。
(1)場外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率
申購金額(元)
特定申購費率(特定投資群
體)
申購費率(其他投資者)
M<100萬
0.10% 1.0%
100萬≤M<200萬
0.06% 0.6%
200萬≤M<500萬
0.03% 0.3%
M≥500萬按筆固定收取
1,000元/筆
註:特定申購費率僅適用於通過基金管理人直銷中心、以場外方式申購的特定投資群體。
(2)場內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率為
0。
(3)在申購費按金額分檔的情況下,如果投資者多次申購,申購費適用單筆申購金額
所對應的費率。
2、贖回費用
場外基金份額的贖回費率與場內基金份額的贖回費率相同,具體如下:
持有期限(天)贖回費率
0-6 1.50%
57
7-364 0.50%
365-729 0.25%
730及以上
0.00%
3、申購費用由基金申購投資者承擔,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於本基金的市場推廣、
銷售、登記結算等各項費用。
4、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
時收取。基金管理人對持有期少於
7天(不含)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收取贖回費全額計入基
金財產,對持有期在
7天以上(含)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收取贖回費用總額的
25%計入基金
資產,其餘用於支付登記結算費等其他相關手續費。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並最遲應於新
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況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
基金促銷計劃,針對基金投資者定期和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
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銷售費率,或針對特定渠道、特定投資群體開展有差別的費率
優惠活動。
(八)申購和贖回的數額和價格
1、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
4位,小數點後第
5位四捨五入,由此產生
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T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在當天收市後計算,並在
T+1日內公告。
遇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2、申購份額的計算
申購金額包括申購費用和淨申購金額。登記結算機構根據單次申購的實際確認金額確定
每次申購所適用的費率並分別計算。
當申購費用適用比例費率時,申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淨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淨申購金額/T日基金份額淨值
當申購費用為固定金額時,申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申購費用=固定金額
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申購費用
申購份額=淨申購金額/T日基金份額淨值
58
申購費用以四捨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通過場外方式進行申購的,申購份額計
算結果按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由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通過場內方式進行申購的,申購份額計算結果採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數位,不足
1份部分對應
的申購資金將返還給投資者。
舉例說明一:
某投資者(特定投資群體)場外申購本基金
100,000元,對應的申購費率為
0.1%,假
設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
1.1100元,則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淨申購金額=100,000/(1+0.1%)=99,900.10元
申購費用=100,000-99,900.10=99.90元
申購份額=99,900.10/1.1100=90,000.09份
即:該投資者場外申購
100,000元本基金,假設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
1.1100元,可
得到
90,000.09份基金份額。
舉例說明二:
某投資者場內申購本基金
100,000元,對應的申購費率為
0,假設申購當日的基金份額
淨值為
1.1100元,則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申購份額=100,000/1.1100=90,090.09份
因場內申購份額計算結果採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數份,故投資者申購所得份額為
90,090
份,不足
1份部分對應的申購資金將返還給投資者。具體計算公式為:
實際淨申購金額=90,090×1.1100=99,999.9元
退款金額=100,000-99,999.9=0.10元
即:該投資者場內申購本基金
100,000元,假設申購當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
1.1100元,
則其可得到
90,090份基金份額,退款
0.10元。
3、基金贖回金額的計算
投資者在贖回基金份額時需繳納一定的贖回費用。計算公式如下:
贖回費=贖回份額×T日基金份額淨值×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贖回份額×T日基金份額淨值-贖回費
贖回金額單位為元,計算結果按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由此產生的收益
或損失由基金財產享有或承擔。
舉例說明:
某投資者持有
10,000份基金份額
365天後(未滿
730天)決定從場外贖回,對應的贖
59
回費率為
0.25%,假設贖回當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是
1.1320元,則可得到的淨贖回金額為:
贖回費用=10,000×1.1320×0.25%=28.30元
淨贖回金額=10,000×1.1320-28.30=11,291.70元
即:該投資者持有
10,000份基金份額
365天後(未滿
730天)從場外贖回,假設贖回
當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是
1.1320元,則可得到的淨贖回金額為
11,291.70元。
(九)申購與贖回的登記結算
1、基金份額申購與贖回的登記結算業務按照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正常情況
下,投資者
T日申購基金成功後,登記結算機構在
T+1日內為投資者登記權益並辦理登記
結算手續,投資者
T+2日起(含該日)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
2、投資者
T日贖回成功後,正常情況下,登記結算機構在
T+1日內為投資者扣除權益
並辦理相應的登記結算手續。
3、登記結算機構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對上述登記結算辦理時間進行調整,但
不得實質影響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基金管理人最遲於開始實施前
2個工作日在規定媒介上公
告。
(十)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者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或基金管理人無法接受投資者的申購申請。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
3、證券交易場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
4、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將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金業
績產生負面影響,或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因本基金的資產組合中的重要部分發生暫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繼續接受申購可
能會影響或損害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7、當一筆新的申購申請被確認成功,使本基金總規模超過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本基金總
規模上限時;或使本基金單日申購金額或淨申購比例超過基金管理人規定的當日申購金額或
淨申購比例上限時;或該投資者累計持有的份額超過單個投資者累計持有的份額上限時;或
該投資者當日申購金額超過單個投資者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時。
8、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登記結算機構、銷售機構、支付結算機構等因異常情況
導致基金銷售系統、基金銷售支付結算系統、基金登記結算系統、基金會計系統等無法正常
60
運行。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
達到或者超過
50%,或者變相規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時。
10、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
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
採取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的措施。
11、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情形之一(第
4、9項除外)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申購時,基
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如果投資者的申購申請被拒絕,
被拒絕的申購款項本金將退還給投資者。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
申購業務的辦理。
(十一)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或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接受投資者的贖回申請。
3、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
4、證券交易場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
5、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6、本基金的資產組合中的重要部分發生暫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繼續接受贖回可能
會影響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7、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可暫停接受投資者的
贖回申請。
8、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登記結算機構、銷售機構、支付結算機構等因異常情況
導致基金銷售系統、基金銷售支付結算系統、基金登記結算系統、基金會計系統等無法正常
運行。
9、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
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
採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的措施。
10、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
61
回款項時,基金管理人應報中國證監會備案。若出現上述第
5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
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
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
(十二)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
(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
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
)超過前一
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
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或
部分延期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者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
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
資者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
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的前提下,可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理。
對於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帳戶贖回申請量佔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
贖回份額;對於未能贖回部分,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
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
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
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
止。如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者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部分順延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額的限制。上海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機構另有規定的,
從其規定。
若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且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出該比例的贖回申請實施延期辦理,對
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剩餘贖回申請與其他帳戶贖回申請按前述條款處理。
(3)暫停贖回:連續
2個開放日以上
(含本數
)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
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
20個工作日,並應當在規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62
(4)巨額贖回業務的場內處理,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及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延期贖回並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
規定的其他方式在
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並在
2日內在規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規定媒介上刊登暫
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間,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
最遲於重新開放日在規定媒介上刊登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暫
停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另行發布重新開放的公告。
(十四)基金轉換
1、基金轉換開始日及時間
本基金由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終止分級運作並變更而來,自
2021年
1月
5日起恢復辦理本基金場外份額的轉換業務,具體實施辦法參見相關公告。
(1)投資者在開放日辦理場外份額的轉換,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
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轉換時除外。
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其他特殊情況或根據業務需要,
基金管理人有權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場外份額的轉換。
投資者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轉換申請且登記結算機構確認接受的,其
基金份額轉換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轉換的價格。
2、基金轉換的原則
(1)基金轉換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定
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
由同一註冊登記機構辦理註冊登記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2)基金轉換隻能在同一銷售機構進行。轉換的兩隻基金必須都是該銷售機構銷售的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註冊登記機構註冊登記的基金。
63
(3)基金轉換以份額為單位進行申請。投資者可以發起多次基金轉換業務,基金轉換
費用按每筆申請單獨計算。轉換費用以人民幣元為單位,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方法,保留
小數點後兩位。
(4)基金轉換採取未知價法,即基金的轉換價格以轉換申請受理當日各轉出、轉入基
金的份額淨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5)基金轉換後,轉入的基金份額的持有期將自轉入的基金份額被確認之日起重新開
始計算。
(6)投資者辦理基金轉換業務時,轉出方的基金必須處於可贖回狀態,轉入方的基金
必須處於可申購狀態。
(7)轉換業務遵循
「先進先出
」的業務規則,即份額註冊日期在前的先轉換出,份額
註冊日期在後的後轉換出。
(8)轉入本基金的份額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小數點後兩位以後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誤差產生的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產生的收益歸基金財產所有。
3、基金轉換的程序
(1)基金轉換的申請方式
基金投資者必須根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銷售機構規定的手續,在開放日的業務辦理時間
提出轉換的申請。
提交基金轉換申請時,帳戶中必須有足夠可用的轉出基金份額餘額。
(2)基金轉換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基金轉換申請的當天作為基金轉換的申請日
(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註冊登記機構在
T+1日前(含
T+1日)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
確認。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者應在
T+2日後(包括該日)到銷售網點櫃檯或以銷售機構
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
4、基金轉換的數額限制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將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轉換成另一隻基金,本基金場外份額單筆轉
出申請不得少於
1份(如該帳戶在該銷售機構託管的該基金場外份額餘額不足
1份,則必須
一次性贖回或轉出該基金全部場外份額);若某筆轉換導致投資者在該銷售機構託管的該基
金場外份額餘額不足
1份時,基金管理人有權將投資者在該銷售機構託管的該基金場外份額
剩餘份額一次性全部贖回。
5、基金轉換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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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轉換費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由轉出基金贖回費用及基金申購補差費用構成,其
中贖回費用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及最新的相關公告約定的比例歸入基
金財產,其餘部分用於支付註冊登記費等相關手續費,具體實施辦法和轉換費率詳見相關公
告。轉換費用以人民幣元為單位,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小數點後兩位。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況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
金促銷計劃,針對基金投資者定期和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基
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銷售費率,或針對特定渠道、特定投資群體開展有差別的費率優
惠活動。
6、基金轉換份額的計算方式
A=[B×C×(1-D)/(1+G)+F]/E
H=B×C×D
J=[B×C×(1-D)/(1+G)]×G
其中,
A為轉入的基金份額;
B為轉出的基金份額;
C為轉換申請當日轉出基金的基金
份額淨值;
D為轉出基金的對應贖回費率;
E為轉換申請當日轉入基金的基金份額淨值;
F
為貨幣市場基金全部轉出時註冊登記機構已支付的未付收益(僅限轉出基金為易方達貨幣市
場基金、易方達天天理財貨幣市場基金、易方達財富快線貨幣市場基金、易方達天天增利貨
幣市場基金、易方達龍寶貨幣市場基金、易方達增金寶貨幣市場基金、易方達現金增利貨幣
市場基金、易方達天天發貨幣市場基金和易方達易理財貨幣市場基金);G為對應的申購補
差費率;H為轉出基金贖回費;J為申購補差費。
註:當投資者在全部轉換轉出某類貨幣市場基金份額時,如其未付收益為正,基金份額
對應的未付收益是否與轉換轉出份額對應的款項一併劃轉到轉換轉入的基金,以銷售機構和
註冊登記機構的具體規定為準。當投資者在全部轉換轉出某類貨幣市場基金份額時,如其未
付收益為負,基金份額對應的未付收益與轉換轉出份額對應的款項一併劃轉到轉換轉入的基
金。
說明:
(1)基金轉換費用由轉出基金贖回費用及基金申購補差費用兩部分構成。
(2)轉入基金時,從申購費用低的基金向申購費用高的基金轉換時,每次收取申購補
差費用;從申購費用高的基金向申購費用低的基金轉換時,不收取申購補差費用(註:對通
過直銷中心申購實施差別申購費率的特定投資群體基金份額的申購費,以除通過直銷中心申
購的特定投資群體之外的其他投資者申購費為比較標準)。申購補差費用按照轉換金額對應
65
的轉出基金與轉入基金的申購費率差額進行補差,具體收取情況視每次轉換時兩隻基金的申
購費率的差異情況而定並見相關公告。
(3)轉出基金時,如涉及的轉出基金有贖回費用,收取該基金的贖回費用。收取的贖
回費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及最新的相關公告約定的比例歸入基金財產,
其餘部分用於支付註冊登記費等相關手續費。
(4)投資者可以發起多次基金轉換業務,基金轉換費用按每筆申請單獨計算。轉換費
用以人民幣元為單位,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小數點後兩位。
例:假設某持有人(非特定投資群體)在場外持有本基金
10,000份,持有
90天,現欲
轉換為易方達上證
50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場外基金份額;假設轉出基金
T日的基金份
額淨值為
1.1000元,轉入基金易方達上證
50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LOF)場外份額
T日的基
金份額淨值為
1.0200元,則轉出基金的贖回費率為
0.5%,申購補差費率為
0.2%。轉換份額
計算如下:
轉換金額=轉出基金申請份額×轉出基金份額淨值=10,000×1.1000=11,000.00元
轉出基金贖回費=轉換金額×轉出基金贖回費率=11,000.00×0.5%=55元
申購補差費
=(轉換金額
-轉出基金贖回費)
×申購補差費率
÷(1+申購補差費率)
=
(11,000.00-55)×0.2%÷(1+0.2%)=21.85元
轉換費=轉出基金贖回費+申購補差費=55+21.85=76.85元
轉入金額=轉換金額-轉換費=11,000.00-76.85=10,923.15元
轉入份額=轉入金額÷轉入基金份額淨值=10,923.15÷1.0200=10,708.97份
註:本基金開通與以下基金場外份額的轉換業務:易方達上證
50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LOF)、易方達中證
軍工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LOF)和易方達中證國有企業改革指數證券投
資基金(
LOF)。轉入本基金時轉入份額的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小數點後兩位以後
的部分四捨五入,由此誤差產生的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產生的收益歸基金財產所有。
7、基金轉換的註冊登記
投資者
T日申請基金轉換成功後,註冊登記機構將在
T+1工作日為投資者辦理減少轉出
基金份額、增加轉入基金份額的權益登記手續,一般情況下,投資者自
T+2工作日起(含該
日)有權贖迴轉入部分的基金份額。
8、基金轉換與巨額贖回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
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超過上一日基金總份額
66
的
10%時,即認為發生了巨額贖回。發生巨額贖回時,基金轉出與基金贖回具有相同的優先
級,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資產組合情況,決定全額轉出或部分轉出,並且對於基金轉出和
基金贖回,將採取相同的比例確認(除另有公告外);在轉出申請得到部分確認的情況下,
未確認的轉出申請將不予以順延。
9、拒絕或暫停基金轉換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或基金管理人無法接受投資者的轉換轉入申請。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
(3)證券交易場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
(4)接受某筆或某些轉換轉入申請將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金
業績產生負面影響,或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因本基金的資產組合中的重要部分發生暫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繼續接受轉換
轉入可能會影響或損害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7)當一筆新的轉換轉入申請被確認成功,使本基金總規模超過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本
基金總規模上限時;或使本基金單日申購金額或淨申購比例超過基金管理人規定的當日申購
金額或淨申購比例上限時;或該投資者累計持有的份額超過單個投資者累計持有的份額上限
時;或該投資者當日轉換轉入金額超過單個投資者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時。
(8)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登記結算機構、銷售機構、支付結算機構等因異常情
況導致基金銷售系統、基金銷售支付結算系統、基金註冊登記系統、基金會計系統等無法正
常運行。
(9)根據《基金合同》約定的基金份額折算方式及相關業務規則,須暫停接受轉換申
請的。
(10)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或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轉換轉出款項。
(1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接受投資者的轉換轉出申請。
(12)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13)本基金的資產組合中的重要部分發生暫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繼續接受轉換轉
出可能會影響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14)繼續接受轉換轉出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可暫停接受投
資者的轉換轉出申請。
(1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轉換轉入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
67
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
50%,或者變相規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時。
(16)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
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
當採取暫停接受基金轉換申請的措施。
(17)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轉換業務的解釋權歸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在不違背有關法律
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之前提下調整上述轉換的收費方式、費率水平、業務規則及有關
限制,但應在調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十五)基金的轉託管
1、基金份額的登記
(1)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採用分系統登記的原則。場外申購或跨系統轉託管至場外的基
金份額登記在登記結算系統基金份額持有人開放式基金帳戶下;跨系統轉託管至場內的基
金份額以及場內申購的基金份額登記在證券登記系統基金份額持有人上海證券帳戶下。
(2)登記在證券登記系統中的基金份額可以申請場內贖回;登記在登記結算系統中的
基金份額可申請場外贖回。
2、系統內轉託管
(1)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將其持有的基金份額在登記結算系統內不同銷售機構(網點)
之間進行系統內轉託管或在證券登記系統內不同會員單位之間進行轉指定。
(2)基金份額登記在登記結算系統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變更辦理基金份額贖回業務的
銷售機構(網點)時,須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的系統內轉託管。
(3)基金份額登記在證券登記系統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變更辦理基金份額上市交易或
基金份額場內贖回業務的會員單位時,須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轉指定。
3、跨系統轉託管
(1)跨系統轉託管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持有的基金份額在登記結算系統和證券登記
系統之間進行轉託管的行為。
(2)基金份額跨系統轉託管的具體業務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
責任公司的相關規定辦理。
(3)基金銷售機構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收取轉託管費。
(十六)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本基金由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終止分級運作並變更而來,自
2021年
1月
5日起恢復辦理定期定額投資業務。投資者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
扣款金額,每期扣款金額必須不低於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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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七)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在相關法律法規允許、相應技術條件成熟的情況下,開通多幣種(包括但
不限於美元)的申購、贖回業務,不同幣種的申購、贖回價格以受理申請當日的對應幣種折
算淨值為基準計算。多幣種的申購、贖回業務細則以基金管理人的相關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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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非交易過戶、凍結與質押
(一)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結算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而產生
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結算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在上述何種情
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者。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基金
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
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登記結算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於符合
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辦理,並按基金登記結算機構規定的標準
收費。
(二)基金的凍結和解凍
基金登記結算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登記結
算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
(三)基金份額的質押
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基金登記結算機構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其業務規則,辦理基金
份額質押業務,並可收取一定的手續費。
70
十一、基金份額的登記結算
(一)基金的份額登記結算業務
本基金的登記業務指本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者
基金帳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
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二)基金登記結算業務的辦理機構
本基金的登記結算業務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託的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辦理。基
金管理人委託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登記業務的,應與代理人籤訂委託代理協議,以明確基金
管理人和代理機構在投資者基金帳戶管理、基金份額登記、清算及基金交易確認、發放紅利、
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事宜中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基金的登記結算機構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
託其他機構擔任登記結算機構。
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採用分系統登記的原則。其中,場外基金份額登記在登記結算系統持
有人開放式基金帳戶下;場內基金份額登記在證券登記系統持有人上海證券帳戶下。
(三)基金登記結算機構的權利
基金登記結算機構享有以下權利:
1、取得登記費;
2、建立和管理投資者基金帳戶;
3、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開戶資料、交易資料、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4、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制定和調整登記業務相關規則,並依照有關規定於開始
實施前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四)基金登記結算機構的義務
基金登記結算機構承擔以下義務:
1、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本基金份額的登記業務;
2、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辦理本基金份額的
登記業務;
3、妥善保存登記數據,並將基金份額持有人名稱、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額明細等數據備
份至中國證監會認定的機構。其保存期限自基金帳戶銷戶之日起不得少於
20年;
71
4、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帳戶信息負有保密義務,因違反該保密義務對投資者或基
金帶來的損失,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司法強制檢查情形及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
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及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為投資者辦理非交易過戶
業務,並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務;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監督;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72
十二、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緊密跟蹤業績比較基準,追求跟蹤偏離度及跟蹤誤差最小化。
(二)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上市的股票)、權證等權益類品種,國債、央行票
據、金融債、企業債、
公司債、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可轉換債券(含分離型可轉換債
券)、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等固定收益類品種,股指期貨以及法律法規或中
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本基金可將其納入投資範圍,其投
資原則及投資比例按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的相關規定執行。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
本基金投資於股票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90%;本基金投資於標的指數成份股和備選
成份股的資產不低於非現金基金資產的
80%;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
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
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若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發生變更或監管機構允許,本基金管理人可對上述資產配置比例
進行調整。
(三)投資策略
1、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資於股票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90%;本基金投資於標的指數成份股和備選
成份股的資產不低於非現金基金資產的
80%;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
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基金管理人將綜合考慮市
場情況、基金資產的流動性要求及投資比例限制等因素,確定股票、債券等資產的具體配置
比例。
本基金力爭將年化跟蹤誤差控制在
4%以內,日跟蹤偏離度絕對值的平均值控制在
0.35%
以內。
2、權益類品種投資策略
(1)股票投資策略
73
本基金主要採取完全複製法,即完全按照標的指數的成份股組成及其權重構建基金股票
投資組合,並根據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權重的變動進行相應調整。但在因特殊情形導致基金
無法完全投資於標的指數成份股時,基金管理人可採取其他指數投資技術適當調整基金投資
組合,以達到緊密跟蹤標的指數的目的。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於:
1)法律法規的限制;
2)標的指數成份股流動性嚴重不足;
3)標的指數的成份股票長期停牌;
4)標的指數成份股進行配股或增發;
5)標的指數成份股派發現金股息;
6)其他可能嚴重限制本基金跟蹤標的指數的合理原因等。
(2)股票組合的動態調整
在基金運作過程中,當發生以下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對投資組合進行調整:
1)指數編制方法發生變更。基金管理人將評估指數編制方法變更對指數成份股及權重
的影響,適時進行投資組合調整;
2)指數成份股定期或臨時調整。基金管理人將根據指數成份股調整方案,判斷指數成
份股調整對投資組合的影響,在此基礎上確定組合調整策略;
3)標的指數成份股出現股本變化、增發、配股、派發現金股息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將
密切關注這些情形對指數的影響,並據此確定相應的投資組合調整策略;
4)基金髮生申購贖回等影響跟蹤效果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將分析這些情形對跟蹤效果
的影響,據此對投資組合進行相應調整。
5)法律法規限制、股票流動性不足、股票停牌等因素導致基金無法根據指數建立組合。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以跟蹤誤差最小化為原則對投資組合進行調整。
3、金融衍生品的投資策略
(1)股指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主要選擇流動性好、交易活躍的股指期貨合約進行交易,
以降低股票倉位調整的交易成本,提高投資效率,從而更好地跟蹤標的指數,實現投資目標。
(2)權證為本基金輔助性投資工具。權證的投資原則為有利於基金資產增值、控制風
險、實現保值和鎖定收益。
4、其他
未來,隨著市場的發展和基金管理運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變投資目標的前
74
提下,遵循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應調整或更新投資策略,並在招募說明書更新中公告。
(四)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為:
95%×
中證全指證券公司指數收益率+
5%×同期銀行活期存款
利率(稅後)
若指數編制單位變更或停止標的指數的編制、發布及維護,或指數名稱發生變更,或標
的指數由其他指數替代,或標的指數因編制方法發生重大變更而不適合繼續作為業績比較基
準的組成部分、或法律法規發生變化,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據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原則,和
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變更標的指數、調整業績比較基準並及時公告,
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五)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為股票基金,主要採用完全複製策略跟蹤標的指數的表現,其風險收益特徵與標
的指數相似。長期而言,其風險收益水平高於混合基金、債券基金和貨幣市場基金。
(六)投資決策依據及決策程序
1、投資決策依據
(1)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
(2)標的指數的編制方法及其調整公告等;
(3)對證券市場發展趨勢的研究與判斷。
2、投資決策流程
(1)基金經理制定資產配置計劃,按照公司制度提交審議並實施。
(2)基金經理依據指數成份股名單及權重,進行投資組合構建。
(3)基金經理根據標的指數編制方案、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權重變化情況、基金申購贖
回情況、指數成份股派息情況等,及時調整投資組合,以降低跟蹤誤差,實現對標的指數的
緊密跟蹤。
(4)投資風險管理部門定期對投資組合的跟蹤誤差進行量化評估,提供基金經理參考。
(5)基金經理參考有關研究報告及投資風險管理部的報告,及時進行投資組合調整。
(七)投資限制與禁止行為
1、投資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於股票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90%;本基金投資於標的指數成份股
和備選成份股的資產不低於非現金基金資產的
80%;
75
(2)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的現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3%;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
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5%;
(6)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
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級別
)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
證券規模的
10%;
(9)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
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10)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以上(含
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
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個
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1)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
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2)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的
40%,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中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
1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展期;
(13)本基金投資於股指期貨,還應遵循如下投資組合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
2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買入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淨值的
100%。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權證、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
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
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76
本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的要求向其報告所交易和持有的賣出期貨
合約情況、交易目的及對應的證券資產情況等。
(14)本基金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的
140%。
(15)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淨值的
15%。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6)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投資證券衍生品種的,應當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並制定嚴格
的授權管理制度和投資決策流程。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投資證券衍生品種的具體比例,
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除上述(
2)、(10)、(11)、(15)、(16)以外,因證券及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
並、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關約定。上述期間,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5)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6)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3、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組合限制或禁止行為規定,如適用於本基金,則本基
金可不受相關限制。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組合限制或禁止行為規定進行變更的,本基
金可以變更後的規定為準。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據法律法規或監管部
門規定直接對《基金合同》進行變更,該變更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77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和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所投資證券權利,保護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利益;
2、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參與所投資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
3、有利於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九)基金的融資、融券
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改變本基金既有投資目標、策略和風險收益特
徵並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參與融資融券業務,以提高投資效率及進行
風險管理。屆時基金參與融資融券業務的風險控制原則、具體參與比例限制、費用收支、信
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關事項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執行,
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十)其他
若基金管理人註冊並成立追蹤標的指數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
ETF),在不改變本基
金投資目標的前提下,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協商一致,本基金可變更為
ETF聯接基金,
此事項無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十一)基金投資組合報告(未經審計)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
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本基金的託管人中國
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覆核了本報告的內容,
保證覆核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本投資組合報告有關數據的期間為
2020年
7月
1日至
2020年
9月
30日。
1、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序
號
項目金額(元)
佔基金總資產
的比例(%)
1權益投資
801,639,756.80 93.39
其中:股票
801,639,756.80 93.39
2固定收益投資
--
其中:債券
--
資產支持證券
--
3貴金屬投資
--
78
4金融衍生品投資
--
5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入返售
金融資產
--
6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合計
55,315,469.93 6.44
7其他資產
1,431,197.06 0.17
8合計
858,386,423.79 100.00
2、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
(1)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境內股票投資組合
代碼行業類別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
值比例(%)
A農、林、牧、漁業
--
B採礦業
--
C製造業
3,511,074.54 0.41
D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
--
E建築業
13,029.12 0.00
F批發和零售業
11,470.24 0.00
G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18,653.36 0.00
H住宿和餐飲業
--
I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55,709.13 0.01
J金融業
797,691,778.62 93.90
K房地產業
--
L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
M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
30,161.76 0.00
N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
262,746.77 0.03
O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
--
P教育
--
Q衛生和社會工作
--
R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45,133.26 0.01
S綜合
--
合計
801,639,756.80 94.36
3、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資明細
79
序號股票代碼股票名稱數量(股)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
淨值比例
(%)
1 600030
中信證券3,902,761 117,199,912.83 13.80
2 300059
東方財富3,226,844 77,411,987.56 9.11
3 600837
海通證券4,521,355 63,977,173.25 7.53
4 601688
華泰證券2,756,508 56,591,109.24 6.66
5 601211
國泰君安2,111,979 38,522,496.96 4.53
6 600999
招商證券1,740,921 37,621,302.81 4.43
7 000166
申萬宏源4,221,473 22,416,021.63 2.64
8 000776
廣發證券1,386,029 21,871,537.62 2.57
9 601788
光大證券914,775 20,079,311.25 2.36
10 600958
東方證券1,676,563 18,492,489.89 2.18
4、報告期末按債券品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債券。
5、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債券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債券。
6、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資產支持證券。
7、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貴金屬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貴金屬。
8、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權證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權證。
9、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投資股指期貨。
10、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投資國債期貨。
11、投資組合報告附註
(1)
2020年
2月
10日,中國人民銀行針對
華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如下違法事實:
1、
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
2、未按規定報送可疑交易報告;
3、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
行交易,處以責令改正,並處罰款
1010萬元的行政處罰。
80
2019年
11月
13日,中國人民銀行蘭州市中心支行對
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蘭州慶陽
路證券營業部於
2018年
1月
1日至
2019年
6月
30日未按照規定履行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
義務的違法違規事實,責令整改並處罰款
20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0年
4月
8日,中國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對
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長春人民大街
證券營業部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違法違規事實,責令整改並處罰款
22萬元
的行政處罰。
2019年
11月
12日,中國人民銀行寧波市中心支行對
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奉化
中山東路證券營業部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違法違規事實,責令整改並處罰款
20萬元的行政處罰。
本基金為指數型基金,上述股票系標的指數成份股,上述股票的投資決策程序符合公司
投資制度的規定。除
華泰證券、
招商證券、
光大證券外,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
體本期沒有出現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或在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情形。
(2)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沒有超出基金合同規定的備選股票庫。
(3)其他資產構成
序號名稱金額(元)
1存出保證金
52,511.66
2應收證券清算款
183,355.59
3應收股利
-
4應收利息
4,741.94
5應收申購款
1,190,587.87
6其他應收款
-
7待攤費用
-
8其他
-
9合計
1,431,197.06
(4)報告期末持有的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
(5)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況。
81
十三、基金的業績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代表其未來表現。投資有風險,投
資者在作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易方達
中證全指證券公司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LOF)由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
資基金終止分級運作並變更而來,易方達
中證全指證券公司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LOF)基金
合同生效日為
2021年
1月
1日。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為
2015年
7月
8日,基金合同生效以來(截至
2019年
12月
31日)的投資業績及與同期基準
的比較如下表所示:
階段
淨值增
長率(
1)
淨值增長率
標準差(2)
業績比較
基準收益
率(3)
業績比較
基準收益
率標準差
(4)
(1)(
3)
(2)(
4)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
2015年
12月
31日
-14.35% 3.31% -11.61% 3.86% -2.74% -0.55%
2016年
1月
1日
至
2016年
12月
31日
-15.31% 2.09% -17.66% 2.13% 2.35% -0.04%
2017年
1月
1日
至
2017年
12月
31日
-6.64% 1.00% -11.70% 1.02% 5.06% -0.02%
2018年
1月
1日
至
2018年
12月
31日
-23.24% 1.79% -24.91% 1.81% 1.67% -0.02%
2019年
1月
1日
至
2019年
12月
31日
43.70% 2.11% 42.30% 2.12% 1.40% -0.01%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
2019年
12月
31日
-25.31% 2.02% -31.33% 2.14% 6.02% -0.12%
本基金歷任基金經理情況:餘海燕,管理時間為
2015年
7月
8日至
2020年
12月
31日。
82
十四、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購買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的申購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帳戶
基金託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帳戶、證券帳戶以及投資
所需的其他專用帳戶。開立的基金專用帳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
金登記結算機構自有的財產帳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帳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並由基金託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登記結算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有的財產承擔其自
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
及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
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
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
得相互抵銷。
83
十五、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
外披露基金淨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債券、衍生工具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
債。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資品種,按如下原則進行估值:
1、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如估值日有市價的,採用市價確定公允價值;估值日
無市價,但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且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
大事件的,採用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值。
2、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如估值日無市價,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
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了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
及重大變化等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值。
3、當投資品種不存在活躍市場,採用市場參與者普遍認同,或被以往市場實際交易價
格驗證的估值技術,確定投資品種的公允價值。
4、在不違背上述公允價值確定原則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採用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
相關數據。
5、如有充足理由認為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6、存在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相關規範且適用於本基金的,從其規定。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
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
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
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
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84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精確到
0.0001元,小數點後第
5位四捨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
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並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
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將基金份額淨值結
果發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五)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
及時性。當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
4位以內(含第
4位)發生估值錯誤時,視為基金份額淨值
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結算機構、或銷售機構、
或投資者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於
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
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
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
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於估值錯誤責任方未
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
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
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
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並且僅對
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值錯誤
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
85
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
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
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
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確定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
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結算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
結算機構進行更正,並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託管人,
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管人;錯誤
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由於各自技術系統設置而產生的淨值計算尾差,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確定
(4)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佔基金相當比例的投資品種的估值出現重大轉變,基金管理人為保障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利益決定延遲估值時;
4、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
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的;
5、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86
(七)基金淨值的確認
用於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
負責進行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開放日交易結束後計算上述數據並發送給基金託管人。
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覆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予
以公布。
(八)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6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
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於不可抗力,或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登記結算機構及存款銀行等第三方機
構發送的數據錯誤,或國家會計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非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87
十六、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後的
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
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收益分配,
具體分配方案以公告為準;
2、本基金場外份額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
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場外份額默認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本基金場內份額收益分配方式為現金分紅,場內份額具體權益分
配程序等有關事項遵循上海證券交易所及中國結算公司的相關規定;
3、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4、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證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記結算機構對收
益分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對上述原則進行修改
或調整,而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
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在
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
告。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對於場外份額,
當投資者的現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結算
88
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
務規則》執行。對於場內份額,遵循上海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相
關規定。
89
十七、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基金上市初費和年費;
4、《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訴訟費和仲裁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標的指數使用許可費;
10、證券帳戶開戶費用、帳戶維護費用;
1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1.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1.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託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
自動在月初
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帳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
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扣劃後,基金管理人應進
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及時聯繫基金託管人協商解決。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22%的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22%÷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託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
90
自動在月初
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帳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
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扣劃後,基金管理人應進
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及時聯繫基金託管人協商解決。
3、標的指數使用許可費
《基金合同》生效後的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按照基金管理人與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籤署的
指數使用許可協議的約定,從基金財產中向中證指數有限公司支付。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按
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
0.02%的年費率計提。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H=E×0.02%÷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付的指數使用許可費
E為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
指數使用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的收取下限為每季度人民幣伍萬
元(50,000),計費期間不足一季度的,根據實際天數按比例計算。
如果指數使用許可費的計算方法或費率發生調整,本基金將採用調整後的方法或費率計
算指數使用許可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按照《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規定在規定媒介進行公
告,此項調整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4、除管理費、託管費和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之外的基金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
議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託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
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根據《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
同》執行;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四)費用調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後,可按照基金髮展情況,並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
《基金合同》約定調整基金管理費率、基金託管費率等相關費率。
(五)與基金銷售有關的費用
1、本基金申購費、贖回費、轉換費的費率水平、計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請詳
91
見本《招募說明書》
「九、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中的
「(七)申購、贖回的費率
」、
「(八)申購和贖回的數額和價格」和「(十四)基金轉換」中的相關規定。
2、投資者通過本公司網上直銷系統(
www.efunds.com.cn)進行申購、贖回和轉換的交
易費率,請具體參照我公司網站上的相關說明。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調整上述費率。上述費率如發生變更,基
金管理人應按照《信息披露辦法》或其他相關規定於新的費率實施前在規定媒介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況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
基金促銷計劃,針對基金投資者定期和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
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銷售費率,或針對特定渠道、特定投資群體開展有差別的費率
優惠活動。
(六)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92
十八、基金的會計和審計
(一)基金的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帳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帳、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並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
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託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並以託管協
議約定方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相互獨立的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
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會計師,應事先徵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託管人。更換會計師事
務所需在
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93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規關於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載媒介、報備方式等規定發生變化
時,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
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簡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國
證監會規定媒介披露,並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
複製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的禁止行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信息披露文本規範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採用中文文本。如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
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採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託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94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說明
基金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
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
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並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基金託管協議是界定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作監督等
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於向投資者提供簡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
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並登載在規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
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2、基金淨值信息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
過規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
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次日,在規定網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後一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3、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購、
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並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
網點查閱或者複製前述信息資料。
4、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登載
在規定網站上,並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
告應當經過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期報告登
95
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
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度報
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比例達到或超過
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文件中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
及佔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產品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
分析等。
5、臨時報告
本基金髮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
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並登載在規
定報刊和規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併;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登記結算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事項,基
金託管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覆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公司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變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發
生變動;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
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
處罰、刑事處罰,基金託管人或其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託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
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2)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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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
關聯交易事項,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4)管理費、託管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5)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
(16)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7)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18)基金變更標的指數;
(19)基金份額停牌、復牌、暫停上市、恢復上市或終止上市交易;
(20)調整基金份額類別的設置;
(21)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22)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
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6、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體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金份額價
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披露
義務人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並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上
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
7、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並作
出清算報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
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8、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公告並依法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並
予以公告。
9、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基金管理人應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
《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貨交易情況,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
情況、風險指標等,並充分揭示股指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資政策和投資目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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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高級管理人
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
格式準則等法規的規定。
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
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覆核、審查,並向
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在規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信息,並保證相關報送信
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依法在規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於規定媒介披露信息,並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於為投資者決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信
息置備於公司辦公場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供社會公眾查閱、複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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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風險揭示
一、本基金的特有風險
1、指數化投資的風險
本基金投資於股票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90%;本基金投資於標的指數成份股和備選
成份股的資產不低於非現金基金資產的
80%,業績表現將會隨著標的指數的波動而波動;同
時本基金在多數情況下將維持較高的股票倉位,在股票市場下跌的過程中,可能面臨基金淨
值與標的指數同步下跌的風險。
2、標的指數的風險
(1)標的指數回報與股票市場平均回報偏離的風險
標的指數並不能代表整個股票市場。標的指數成份股的平均回報率與整個股票市場的平
均回報率可能存在偏離。
(2)標的指數波動的風險
標的指數成份股的價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經濟因素、上市公司經營狀況、投資人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影響而波動,導致指數波動,從而使基金收益水平發生變化,產生
風險。
(3)標的指數成份股行業集中風險
本基金標的指數成份股主要集中於
證券公司行業,須承受因政府政策變化、行業景氣度
變化等影響
證券公司行業的因素所帶來的行業風險。
(4)成份股權重較大的風險
根據本基金標的指數編制方案,存在個別成份股權重較大、集中度較高的情況,可能使
基金面臨較大波動風險或流動性風險。
(5)標的指數值計算出錯的風險
儘管中證指數公司將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確保指數的準確性,但不對此作任何保證,亦
不因指數的任何錯誤對任何人負責。因此,如果標的指數值出現錯誤,投資人參考指數值進
行投資決策,則可能導致損失。
(6)標的指數變更的風險
根據《基金合同》規定,如發生導致標的指數變更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據維護投
資者合法權益的原則,變更本基金的標的指數。若標的指數發生變更,本基金的投資組合將
99
相應進行調整。屆時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可能發生變化,且投資組合調整可能產生交易成
本和機會成本。投資者須承擔因標的指數變更而產生的風險與成本。
3、基金投資組合回報與標的指數回報偏離的風險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資組合的收益率與標的指數的收益率發生偏離:
(1)標的指數調整成份股或變更編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應的組合調整中產生跟蹤偏
離度與跟蹤誤差。
(2)標的指數成份股發生配股、增發等行為導致成份股在標的指數中的權重發生變化,
使本基金在相應的組合調整中產生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
(3)成份股派發現金紅利、送配等所獲收益導致基金收益率偏離標的指數收益率,從
而產生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
(4)由於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動性差等因素,基金無法及時調整投資組合或承擔衝
擊成本而產生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
(5)基金投資過程中的證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費和託管費等,可能導致本基金
在跟蹤指數時產生收益上的偏離。
(6)在本
基金指數化投資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蹤指數的水平、技
術手段、買入賣出的時機選擇等,都會對本基金的收益產生影響,從而影響本基金對標的指
數的跟蹤程度。
(7)基金現金資產的拖累會影響本基金對標的指數的跟蹤程度。
(8)特殊情況下,如果本基金採取抽樣複製技術複製標的指數表現,基金投資組合與
標的指數構成的差異可能導致基金收益率與標的指數收益率產生偏離。
(9)其他因素產生的偏離。如因受到最低買入股數的限制,基金投資組合中個別股票
的持有比例與標的指數中該股票的權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賣空、對衝機制及其他工具
造成的指數跟蹤成本較大;因基金申購與贖回帶來的現金變動;因指數發布機構指數編制錯
誤等,由此產生跟蹤偏離度與跟蹤誤差。
4、與基金上市有關的特有風險
(1)基金份額二級市場交易價格折溢價風險。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交易所交易基金份
額時,由於受二級市場供求關係的影響相關基金份額交易可能無法成交;此外,二級市場交
易有可能面臨基金份額市場交易價格低於基金份額淨值的風險。
(2)基金份額退市風險。本基金存在不再符合證券交易所上市條件被終止上市,或被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提前終止上市,導致基金份額不能繼續進行二級市場交易的風險。
100
5、本基金投資特定品種的特有風險
(1)本基金投資範圍包括股指期貨等金融衍生品,股指期貨等金融衍生品投資可能給
本基金帶來額外風險,包括槓桿風險、期貨或期權價格與基金投資品種價格的相關度降低帶
來的風險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淨值的波動性。
(2)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資產支持證券,資產支持證券存在一定的信用風險、利率
風險、流動性風險、提前償付風險、操作風險和法律風險,由此可能給基金淨值帶來不利影
響或損失。
二、市場風險
本基金投資於證券市場、期貨市場,而證券市場價格因受到經濟政治因素、政治經濟因
素、投資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影響而產生波動,從而導致基金收益水平發生變化,
產生風險。主要的風險因素包括:
1、政策風險。因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等國家宏觀政策發生
變化,可能導致市場證券市場價格波動,進而影響基金收益。
2、經濟周期風險。經濟運行具有周期性的特點,隨著宏觀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化,證
券、期貨市場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變化,本基金所投資的各類資產的收益水平也會隨之變
化。
3、利率風險。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利率直接影
響著債券的價格和收益率,影響著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基金投資於債券和股票,其收益
水平可能會受到利率變化的影響。
4、上市公司經營風險。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如管理能力、行業競
爭、市場前景、技術更新、新產品研究開發等都會導致公司盈利發生變化。如果基金所投資
的上市公司經營不善,其股票價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夠用於分配的利潤減少,使基金投資收
益下降。雖然基金可以通過投資多樣化來分散這種非系統風險,但不能完全避免。
5、購買力風險。基金份額持有人投資於證券所獲收益將主要通過現金形式來分配,若
發生通貨膨脹,現金的購買力可能因為通貨膨脹因素而使其購買力下降
,從而使基金的實際
收益下降。
6、國際競爭風險。隨著對外開放程度的不斷提高,我國上市公司在發展過程中必將面
臨來自國際市場上具有同類技術、提供同類產品的企業的激烈競爭,部分上市公司可能會由
於這種競爭而導致業績下滑,造成其股票價格下跌,從而影響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7、信用風險。信用風險是指基金在交易過程發生交收違約,或者基金所投資債券之發
101
行人出現違約、拒絕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導致基金資產損失和收益變化。
三、管理風險
1、在基金資產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識、經驗、判斷、決策、技能等,會影響
其對信息的佔優以及對經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從而影響基金資產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術等因素的變化也會影響基金收益水
平。
四、流動性風險
1、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為股票指數基金,主要投資於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標的指數成份股
及備選成份股。此外,為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本基金可少量投資於非成份股、債券、貨幣
市場工具、金融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一般情況
下,上述資產市場流動性較好。但不排除在特定階段、特定市場環境下特定投資標的出現流
動性較差的情況。因此,本基金投資於上述資產時,可能存在以下流動性風險:一是基金管
理人建倉或進行組合調整時,可能由於特定投資標的流動性相對不足而無法按預期的價格買
進或賣出;二是為應付投資者的贖回,基金被迫以不適當的價格賣出股票、債券或其他資產。
兩者均可能使基金淨值受到不利影響。
2、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當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
或部分延期贖回;此外,如出現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可暫停接受投資
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當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且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
請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出該比例
的贖回申請實施延期辦理。具體情形、程序見《招募說明書》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之
「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發生上述情形時,投資人面臨無法全部贖回或無法及時獲得贖回資金的風險。在本基金
暫停或延期辦理投資者贖回申請的情況下,投資者未能贖回的基金份額還將面臨淨值波動的
風險。
3、除巨額贖回情形外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
影響
除巨額贖回情形外,本基金備用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於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收取短期贖回費、暫停基金估值、擺動定價以及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措施。
102
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見《招募說明書》
「基金份
額的申購與贖回」之「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的
相關規定。若本基金暫停接受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投資者在暫停贖回期間將無法贖回其持有
的基金份額。若本基金延緩支付贖回款項,贖回款支付時間將後延,可能對投資者的資金安
排帶來不利影響。
短期贖回費適用於持續持有期少於 7 日的投資者,費率為
1.5%。短期贖回費由贖回基
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並全額計入基金財
產,投資者份額持有時間記錄規則以登記結算機構最新業務規則為準,具體持有時間以登記
結算機構系統記錄為準。短期贖回費的收取將使得投資者在持續持有期限少於
7日時會承擔
較高的贖回費。
暫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見《招募說明書》
「基金資產的估值
」之「暫停估值的情形
」
的相關規定。若本基金暫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資者將無法知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淨值,另
一方面基金將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申購贖回申請,延緩支付贖回款項可能影響
投資者的資金安排,暫停接受基金申購贖回申請將導致投資者無法申購或贖回本基金。
採用擺動定價機制的情形、程序見《招募說明書》
「基金資產的估值
」之「估值方法
」
的相關規定。若本基金採取擺動定價機制,投資者申購基金獲得的申購份額及贖回基金獲得
的贖回金額均可能受到不利影響。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風險特徵的表述與銷售機構對基金的風險評級可能不一
致的風險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風險收益特徵或風險狀況的
表述僅為主要基於基金投資方向與策略特點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銷售機構依據中國證
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的《基金募集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及內部評級
標準,將基金產品按照風險由低到高順序進行風險級別評定劃分,其風險評級結果所依據的
評價要素可能更多、範圍更廣,與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風險收益特徵或風險狀況表述並不必
然一致或存在對應關係。同時,不同銷售機構因其採取的具體評價標準和方法的差異,對同
一產品風險級別的評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銷售機構還可能根據監管要求、市場變化及基金實
際運作情況等適時調整對本基金的風險評級。敬請投資人知悉,在購買本基金時按照銷售機
構的要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風險之間的匹配檢驗,並須及時關註銷售機構對於本基金
風險評級的調整情況,謹慎作出投資決策。
六、其他風險
103
1、因技術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電腦等技術系統的故障或差錯產生的風險;
2、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登記結算機構、基
金銷售機構等機構無法正常工作,從而影響基金運作的風險;
3、因金融市場危機、代理商違約、基金託管人違約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的
因素出現,可能導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受損的風險;
4、因固定收益類金融工具主要在場外市場進行交易,場外市場交易現階段自動化程度
較場內市場低,本基金在投資運作過程中可能面臨操作風險。
5、本基金的多項服務委託第三方機構辦理,存在以下風險:
(1)登記結算機構可能調整結算制度,如實施貨銀對付制度,對投資人基金份額、組
合證券及資金的結算方式發生變化,制度調整可能給投資人帶來風險。同樣的風險還可能來
自於證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機構。
(2)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機構、基金託管人及其他代理機構可能違約,導致基金或
投資人利益受損的風險。
6、其他意外導致的風險。
104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自決議
生效後兩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
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託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
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有
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
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
律意見書;
105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
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
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
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106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
1、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投資
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並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書面籤章或籤字為必要條件。
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
限於: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其持有基金份額,依法申請贖回或轉讓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
表決權;
6)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或
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
限於:
1)認真閱讀並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
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繳納基金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107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2、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基金合同》獨立
運用並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為基金託管人違反了《基
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
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託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並獲得《基
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贖回與轉換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
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
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申購、贖回、轉換等業務規
則;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
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
108
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
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
,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
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洩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
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
15年
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保證投資者能
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並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8)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通知基金託
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當
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基金託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託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為
承擔責任;
109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4)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5)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6)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3、基金託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基金合同》的規定
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准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及國
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
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證券帳戶、為基金辦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產
的安全,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託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
託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帳戶,獨立核算,分帳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帳戶設置、資
金劃撥、帳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託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
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按照《基金合同》、《託管協議》的約
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託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
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
8)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申購、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
110
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託管協議》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託管協議》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了適當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5年以上;
12)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
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基金合同》和《託管協議》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
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託管協議》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
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
的義務,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有權代表
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並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設日常機構。
1、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基金合
同》另有約定,或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
5)變更基金類別;
6)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111
7)變更基金投資目標、範圍或策略;
8)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
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對基金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2)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事項。
(2)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後修改《基金合同》,不
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託管費和其他應由基金承擔的費用;
2)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
低贖回費率或變更收費方式;
4)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重大變化;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記結算機構、基金銷售機構,在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許
可的範圍內調整有關申購、贖回、轉換、基金交易、非交易過戶、轉託管、質押等業務規則;
7)在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許可的範圍內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8)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增加或減少份額類別,或調整
基金份額分類辦法及規則;
9)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約定,變更標的指數和調整業績比較基準;
10)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
商一致,調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則和支付方式;
11)根據《基金合同》約定,參與融資融券、轉融通,變更組合限制或禁止行為規定;
12)按照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
他情形。
2、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3)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
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
112
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
召集,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自行召集,並自出具書面決定之
日起六十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
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
提議之日起
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
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
召集,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
應當向基金託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託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日內決定是否
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
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至少提前
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6)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幹擾。
(7)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3、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於會議召開前
30日,在規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託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及聯繫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採取通訊開會方式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
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繫方式和聯繫人、表
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
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託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
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
113
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
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4、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及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允許
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委派代表出席,
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
或託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的有關證明文件、受託出席會議者出示的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
權委託證明及有關證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且持有基金
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經核對,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
金總份額的
50%(含
50%)。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係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形式在表
決截至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後,在
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
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
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基金託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書面表決意見的,
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
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
50%(含
50%);
4)上述第
3)項中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
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有關證明文件、受託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出示的委託人的代理投票
授權委託證明及有關證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與基金登
記註冊機構記錄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條件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基金份額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加,方可召
開。
參加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額低於上述規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114
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三個月以後、六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基金份額三分之一以上基金
份額的持有人參加,方可召開。
(4)在不與法律法規衝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網絡、電話或其他方
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採用書面、網絡、電話、簡訊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具體方式
由會議召集人確定並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額持有人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並表決的,授權方式可以採用書面、網絡、
電話、簡訊或其他方式,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並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5、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係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決定終
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與其他基金合併、法律法規及《基金
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後,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人,
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並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
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託管人授權
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
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額
50%(含
50%)選舉產生一名
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製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籤名冊。籤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
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託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和
聯繫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後
2
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6、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15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決權的
50%
以上(含
50%)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
2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
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決權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託管人、終止《基金合同》、與其他基金合併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
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
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
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
決。
7、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
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
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
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
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宣
布表決結果後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
次為限。重新清點後,大會主持人應噹噹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
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託管人授權
代表(若由基金託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
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
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8、生效與公告
116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
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
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均有約束
力。
9、其他
本部分關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決條件等規定,凡
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
人提前公告後,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自決
議生效後兩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
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託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3、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
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
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
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17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
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4、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5、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
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6、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
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
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7、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四)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對於因《基金合同》的訂立、內容、履行和解釋或與《基金合同》有
關的爭議,《基金合同》當事人應儘量通過協商、調解途徑解決。不願或者不能通過協商、
調解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中國國際經濟
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
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除非仲裁裁決另有決定。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
《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製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的辦公場所
和營業場所查閱。
118
二十三、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託管協議當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稱: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廣東省珠海市橫琴新區寶華路
6號
105室-42891(集中辦公區)
辦公地址:廣東省廣州市珠江新城珠江東路
30號
廣州銀行大廈
40-43樓
郵政編碼:510620
法定代表人:劉曉豔
成立日期:2001年
4月
17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基金字[2001]4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13,244.2萬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範圍: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基金銷售、特定客戶資產管理
2、基金託管人
名稱:中國
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
建設銀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25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
1號院
1號樓
郵政編碼: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國立
成立日期:2004年
09月
17日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12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貳仟伍佰億壹仟零玖拾柒萬柒仟肆佰捌拾陸元整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範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
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
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經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監管部門批准的其他
119
業務。
(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之間的業務督查和核查
1、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範圍、投
資對象進行監督。《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基金投資風格或證券選擇標準的,基金管理人應按
照基金託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資品種池,以便基金託管人運用相關技術系統,對基金實際
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證券選擇標準的約定進行監督,對存在疑義的事項進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上市的股票)、權證等權益類品種,國債、央行票
據、金融債、企業債、
公司債、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可轉換債券(含分離型可轉換債
券)、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等固定收益類品種,股指期貨以及法律法規或中
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本基金可將其納入投資範圍,其投
資原則及投資比例按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的相關規定執行。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於股票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90%;本基金投資
於標的指數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的資產不低於非現金基金資產的
80%;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
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
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若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發生變更或監管機構允許,本基金管理人可對上述資產配置比例
進行調整。
2、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融資比
例進行監督。基金託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1)本基金投資於股票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90%;本基金投資於標的指數成份股
和備選成份股的資產不低於非現金基金資產的
80%;
(2)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的現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3%;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5%;
(5)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級別
)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
證券規模的
10%;
(8)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以上
(含
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
120
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個
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9)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
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0)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的
40%;
(11)本基金投資於股指期貨,還應遵循如下投資組合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賣出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
2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買入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淨值的
100%。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權證、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
合《基金合同》關於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
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的要求向其報告所交易和持有的賣出期貨
合約情況、交易目的及對應的證券資產情況等。
(12)本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40%;
(13)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淨值的
15%。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4)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後的規定為準。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除上述(
2)、(8)、(9)、(13)、(14)以外,因證券及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併、
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應當在
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
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3、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本託管協議第十五
121
條第九款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通過事後監督方式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
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
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防範利
益衝突,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4、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
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
及行業標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並約定各交易
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範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
選擇交易對手。基金託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
進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進行更新,新
名單確定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如
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情況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的,應向基
金託管人說明理由,並在與交易對手發生交易前
3個工作日內與基金託管人協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交易,並負
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損失,基金託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責任及損失。若未履約的交易對手在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確定的時間前仍未承擔違約責
任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對相應損失先行予以承擔,然後再向相關交易對
手追償。基金託管人則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如基金託管人
事後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或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託管人應及
時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責任。
5、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淨值計算、
基金份額淨值計算、應收資金到帳、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
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6、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反法律法規、
《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提醒或書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書面通知
後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給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
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並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
內,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
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7、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
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對基金託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答覆並改
正,或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託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
122
本託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
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8、若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
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損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9、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
方根據本託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採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
嚴重或經基金託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的業務核查
1、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履行託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基金託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覆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
值和基金份額淨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
等行為。
2、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帳管理、未執
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洩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基金託管人
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並
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
督促基金託管人改正。基金託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提交
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託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覆基金管理人並
改正。
3、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
金託管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託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
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採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
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1、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託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3)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
(4)基金託管人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123
(5)基金託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如有特殊情況雙方
可另行協商解決。基金託管人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本基金的
任何資產(不包含基金託管人依據中國結算公司結算數據完成場內交易交收、託管資產開戶
銀行扣收結算費和帳戶維護費等費用)。
(6)對於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帳
日期並通知基金託管人,到帳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帳戶的,基金託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
管理人採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
償基金財產的損失,基金託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託管人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
財產。
2、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託管人可以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銀行帳戶,並根據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鑑由基金託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帳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帳戶進行本
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4)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基金託管人可以通過基金託管人專用帳戶辦理基
金資產的支付。
3、基金證券帳戶和結算備付金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託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為基金開
立基金託管人與基金聯名的證券帳戶。
(2)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帳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證券帳戶卡的保管由基金託管人負責,帳戶資產的管理和
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證券帳戶開戶費由本基金財產承擔,於證券帳戶開立次月第七個工作日由基金託管人從
本基金銀行存款帳戶中直接扣收;若因基金銀行存款餘額不足導致證券帳戶開戶費無法扣收,
基金託管人順延至次月第七個工作日進行扣收;證券帳戶開立後連續六個月內,因本基金銀
124
行存款餘額持續不足導致證券帳戶開戶費無法扣收的,基金管理人有義務先行支付基金託管
人墊付的開戶費用。
(4)基金託管人以基金託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算備付
金帳戶,並代表所託管的基金完成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級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應予以積極協助。結算備付金、結算互保基金、交收價差資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國
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執行。
(5)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託管協議訂立日之後允許基金從事其他投資品
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帳戶的開立、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託管人比照上述關於
帳戶開立、使用的規定執行。
4、債券託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並取得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
借市場的交易資格,並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託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銀行間市場登記
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在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構開立債券託管帳戶,持有人帳戶和資金結
算帳戶,並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籤
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
5、其他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在本託管協議訂立日之後,本基金被允許從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
約定的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時,如果涉及相關帳戶的開設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協助託
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開立有關帳戶。該帳戶按有關規則使
用並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帳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6、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存款開戶證實書等有價憑證由基金託管人存放於基
金託管人的保管庫,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保管憑證由基金託管人持有。實
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證實書等有價憑證的購買和轉讓,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雙方約
定辦理。基金託管人對由基金託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資產不承擔保管責任。
7、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籤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
125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於基金年度審計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協議及基金投資業務中產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託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應在重大合同籤署後及時以加密方式將重大
合同傳真給基金託管人,並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將正本送達基金託管人處。重大合同的保管期
限為《基金合同》終止後
15年。
(五)基金資產淨值計算與會計核算
1、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覆核與完成的時間及程序
(1)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後的金額。基金份額淨值按照每個交易
日閉市後,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餘額數量計算精確到
0.0001元,小數點後第
五位四捨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
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將基金份額淨值
結果發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2、基金資產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處理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債券、衍生工具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
債。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資品種,按如下原則進行估值:
1)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如估值日有市價的,採用市價確定公允價值;估值日無
市價,但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且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
事件的,採用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值。
2)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如估值日無市價,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
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了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
重大變化等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值。
3)當投資品種不存在活躍市場,採用市場參與者普遍認同,或被以往市場實際交易價格
驗證的估值技術,確定投資品種的公允價值。
4)在不違背上述公允價值確定原則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採用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
關數據。
5)如有充足理由認為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126
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6) 存在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相關規範且適用於本基金的,從其規定。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
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
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
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出具加蓋公章
的書面說明後,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6)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
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3、基金份額淨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1)當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
4位以內
(含第
4位)發生差錯時,視為基金份額淨值錯
誤;基金份額淨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託管人,並採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
報基金託管人;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並報中國證監
會備案;當發生淨值計算錯誤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處理,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
成損失的,應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賠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錯情形,有權向其他當事人追償。
(2)當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差錯給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需要進行賠償時,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責任,經確認後按以下條款進行賠償:
1)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雙方在
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尚不能達成一致時,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議執行,由此給基金份額持
有人和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2)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份額淨值已由基金託管人覆核確認後公告,而且基金託管人
未對計算過程提出疑義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書面說明,基金份額淨值出錯且造成基金份額持有
人損失的,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投資者或基金支付賠償金,就實際向投資者或基金支付
的賠償金額,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按照管理費和託管費的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結果,雖然多次重新計算和核對,
尚不能達成一致時,為避免不能按時公布基金份額淨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對
127
外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4)由於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包括但不限於基金申購或贖回金額等),進而導致
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而引起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3)由於不可抗力,或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登記結算機構及存款銀行等第三方
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
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而造成的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免除
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由於各自技術系統設置而產生的淨值計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計算結果為準。
(5)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者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果行業另有通行做
法,雙方當事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進行協商。
4、暫停估值與公告基金份額淨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佔基金相當比例的投資品種的估值出現重大轉變,基金管理人為保障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利益決定延遲估值時;
(4)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
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的;
(5)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6、基金帳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基金管理人獨立地設置、記錄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帳冊。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
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若當日核對不符,暫時無法查找到錯帳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資產淨
值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帳冊為準。
7、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覆核
(1)財務報表的編制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編制,基金託管人覆核。
(2)報表覆核
128
基金託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財務報表後,進行獨立的覆核。核對不符時,
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進行調整,直至雙方數據完全一致。
(3)財務報表的編制與覆核時間安排
1)報表的編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月結束後
5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表的編制;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
起
1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季度報告的編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完成基金中期報
告的編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基金年度報告的編制。基金年度報告的財務會計
報告應當經過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2)報表的覆核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完成報表編制,將有關報表提供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託管人在覆核
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
調整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
基金管理人應留足充分的時間,便於基金託管人覆核相關報表及報告。
8、基金管理人應在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之前及時向基金託管人提供
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的基礎數據和編制結果。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
有人名冊由登記結算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分
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不少於
20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規承擔責
任。
在基金託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送交基金託
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並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基金託管人不得將
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於基金託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並應遵守保密義務。
(七)託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1、託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後的新協議,其內容不得與
《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衝突。基金託管協議的變更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生效。
2、基金託管協議終止出現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129
(2)基金託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託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3、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
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
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
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
見書;
6)將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6)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
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7)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
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
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
130
公告。
(8)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八)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能
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北京市,按
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
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職責,各自繼續忠實、勤勉、
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管轄。
131
二十四、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以下是主要的服務內容,基金管
理人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有權增加、修改這些服務項目: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投資交易確認服務
基金登記結算機構保留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上列明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記錄。
基金管理人直銷網點應根據在基金管理人直銷網點進行交易的投資者的要求提供成交
確認單。基金非直銷銷售機構應根據在銷售網點進行交易的投資者的要求提供成交確認單。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交易記錄查詢服務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通過基金管理人的客戶服務中心查詢歷史交易記錄。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對帳單服務
1、基金份額持有人可登錄本公司網站(http://www.efunds.com.cn)查閱對帳單。
2、本公司至少每年度以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形式向有聯繫方式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
供基金保有情況信息,基金份額持有人也可以向本公司定製電子郵件形式的月度對帳單。
具體查閱和定製帳單的方法可參見本公司網站或撥打客服熱線諮詢。
(四)資訊服務
1、客戶服務中心電話
投資者如果想了解基金產品、服務等信息,或反饋投資過程中需要投訴與建議的情況,
可撥打如下電話:
4008818088。投資者如果認為自己不能準確理解本基金《招募說明書》、
《基金合同》的具體內容,也可撥打上述電話詳詢。
2、網際網路站及電子信箱
網址:http://www.efunds.com.cn
電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132
二十五、其他應披露事項
公告事項披露日期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暫停上海朝陽永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辦理
旗下基金相關銷售業務的公告
2020-06-03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變更公告
2020-06-22
關於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辦理定期份額折算業務的提
示性公告
2020-06-30
關於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辦理定期份額折算業務的公
告
2020-07-02
關於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定期份額折算業務期間暫停
申購、贖回、轉換及定期定額投資業務的公告
2020-07-02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可能發生不定期份額折算的風險
提示公告
2020-07-07
關於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定期份額折算業務期間易方
達
證券公司分級
A類份額和
易方達證券公司分級份額停復牌的公告
2020-07-08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可能發生不定期份額折算的風險
提示公告
2020-07-09
關於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定期份額折算結果及恢復交
易的公告
2020-07-09
關於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之
易方達證券公司分級
A類
份額和
易方達證券公司分級份額定期份額折算後次日前收盤價調整的公
告
2020-07-09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可能發生不定期份額折算的風險
提示公告
2020-07-14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估值調整情況的公告
2020-07-17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0年第
2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2020-07-21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可能發生不定期份額折算的風險
提示公告
2020-07-21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變更公告
2020-07-24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可能發生不定期份額折算的風險
提示公告
2020-08-04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可能發生不定期份額折算的風險
提示公告
2020-08-11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可能發生不定期份額折算的風險
提示公告
2020-08-18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可能發生不定期份額折算的風險
提示公告
2020-08-25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0年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
2020-08-28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可能發生不定期份額折算的風險
提示公告
2020-09-01
133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變更公告
2020-09-19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以通訊方式召開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
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相關事項的提示性公告
2020-09-21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以通訊方式召開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
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公告
2020-09-21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暫停場內分拆業務的公告
2020-09-21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公告日停牌
的提示性公告
2020-09-21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以通訊方式召開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
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20-09-22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以通訊方式召開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
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相關事項的提示性公告
2020-09-22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以通訊方式召開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
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20-09-23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以通訊方式召開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
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相關事項的提示性公告
2020-09-23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以通訊方式召開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
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相關事項的提示性公告
2020-09-24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以通訊方式召開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
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相關事項的提示性公告
2020-09-25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以通訊方式召開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
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相關事項的提示性公告
2020-09-28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以通訊方式召開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
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相關事項的提示性公告
2020-09-29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以通訊方式召開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
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相關事項的提示性公告
2020-09-30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變更公告
2020-09-30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以通訊方式召開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
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相關事項的提示性公告
2020-10-09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以通訊方式召開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
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相關事項的提示性公告
2020-10-12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以通訊方式召開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
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相關事項的提示性公告
2020-10-13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可能發生不定期份額折算的風險
提示公告
2020-10-13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以通訊方式召開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
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相關事項的提示性公告
2020-10-14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以通訊方式召開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
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相關事項的提示性公告
2020-10-15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可能發生不定期份額折算的風險
提示公告
2020-10-16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以通訊方式召開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
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相關事項的提示性公告
2020-10-16
134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以通訊方式召開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
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相關事項的提示性公告
2020-10-19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以通訊方式召開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
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相關事項的提示性公告
2020-10-20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以通訊方式召開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
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相關事項的提示性公告
2020-10-21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以通訊方式召開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
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相關事項的提示性公告
2020-10-22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以通訊方式召開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
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相關事項的提示性公告
2020-10-23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以通訊方式召開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
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相關事項的提示性公告
2020-10-26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以通訊方式召開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
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相關事項的提示性公告
2020-10-27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0年第
3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2020-10-28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設立深圳分公司的公告
2020-10-28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以通訊方式召開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
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相關事項的提示性公告
2020-10-28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暫停申購、轉換轉入、定期定額
投資及轉託管業務的公告
2020-10-29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計票日停牌
的提示性公告
2020-10-29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以通訊方式召開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
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相關事項的提示性公告
2020-10-29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情況的公告
2020-10-30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通過大泰金石基金銷售有限公司購買並持
有本公司旗下基金的投資者及時辦理轉託管的提示性公告
2020-10-31
關於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整改的提示性公告
2020-11-02
關於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整改的提示性公告
2020-11-03
關於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整改的提示性公告
2020-11-04
關於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整改的提示性公告
2020-11-05
關於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整改的提示性公告
2020-11-06
關於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整改的提示性公告
2020-11-09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可能發生不定期份額折算的風險
提示公告
2020-11-10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整
改的提示性公告
2020-11-10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整
改的提示性公告
2020-11-11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整
改的提示性公告
2020-11-12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整
2020-11-13
135
改的提示性公告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整
改的提示性公告
2020-11-16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整
改的提示性公告
2020-11-17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修
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20-11-18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整
改的提示性公告
2020-11-19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整
改的提示性公告
2020-11-20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整
改的提示性公告
2020-11-23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整
改的提示性公告
2020-11-24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整
改的提示性公告
2020-11-25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整
改的提示性公告
2020-11-26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整
改的提示性公告
2020-11-27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整
改的提示性公告
2020-11-30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整
改的提示性公告
2020-12-01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可能發生不定期份額折算的風險
提示公告
2020-12-02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之
易方達證券公司分級
A類份額和
易方達證券公司分級
B類份額終止運作、
終止上市並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20-12-02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之
易方達證券公司分級
A類份額和
易方達證券公司分級
B類份額終止運作、
終止上市的特別風險提示公告
2020-12-02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之
易方達證券公司分級
A類份額和
易方達證券公司分級
B類份額終止運作、
終止上市的特別風險提示公告
2020-12-03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之
易方達證券公司分級
A類份額和
易方達證券公司分級
B類份額終止運作、
終止上市的特別風險提示公告
2020-12-04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之
易方達證券公司分級
A類份額和
易方達證券公司分級
B類份額終止運作、
終止上市的特別風險提示公告
2020-12-07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暫停上海久富財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辦理
旗下基金相關銷售業務的公告
2020-12-08
136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之
易方達證券公司分級
A類份額和
易方達證券公司分級
B類份額終止運作、
終止上市的特別風險提示公告
2020-12-08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之
易方達證券公司分級
A類份額和
易方達證券公司分級
B類份額終止運作、
終止上市的特別風險提示公告
2020-12-09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之
易方達證券公司分級
A類份額和
易方達證券公司分級
B類份額終止運作、
終止上市的特別風險提示公告
2020-12-10
關於警惕冒用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義進行詐騙活動的特別提示公
告
2020-12-10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之
易方達證券公司分級
A類份額和
易方達證券公司分級
B類份額終止運作、
終止上市的特別風險提示公告
2020-12-11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變更公告
2020-12-12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之
易方達證券公司分級
A類份額和
易方達證券公司分級
B類份額終止運作、
終止上市的特別風險提示公告
2020-12-14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之
易方達證券公司分級
A類份額和
易方達證券公司分級
B類份額終止運作、
終止上市的特別風險提示公告
2020-12-15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之
易方達證券公司分級
A類份額和
易方達證券公司分級
B類份額終止運作、
終止上市的特別風險提示公告
2020-12-16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通過浙江金觀誠基金銷售有限公司購買並
持有本公司旗下基金的投資者及時辦理轉託管的提示性公告
2020-12-16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通過上海久富財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購買
並持有本公司旗下基金的投資者及時辦理轉託管的提示性公告
2020-12-16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之
易方達證券公司分級
A類份額和
易方達證券公司分級
B類份額終止運作、
終止上市的特別風險提示公告
2020-12-17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之
易方達證券公司分級
A類份額和
易方達證券公司分級
B類份額終止運作、
終止上市的特別風險提示公告
2020-12-18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之
易方達證券公司分級
A類份額和
易方達證券公司分級
B類份額終止運作、
終止上市的特別風險提示公告
2020-12-21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之
易方達證券公司分級
A類份額和
易方達證券公司分級
B類份額終止運作、
終止上市的特別風險提示公告
2020-12-22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之
易方達證券公司分級
A類份額和
易方達證券公司分級
B類份額終止運作、
終止上市的特別風險提示公告
2020-12-23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之
2020-12-24
137
易方達證券公司分級
A類份額和
易方達證券公司分級
B類份額終止運作、
終止上市的特別風險提示公告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之
易方達證券公司分級
A類份額和
易方達證券公司分級
B類份額終止運作、
終止上市的特別風險提示公告
2020-12-25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之
易方達證券公司分級
A類份額和
易方達證券公司分級
B類份額終止運作、
終止上市的特別風險提示公告
2020-12-28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暫停贖回、轉換轉出及場內合併
業務的公告
2020-12-29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之
易方達證券公司分級
A類份額和
易方達證券公司分級
B類份額基金份額
折算的公告
2020-12-29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之
易方達證券公司分級
A類份額和
易方達證券公司分級
B類份額終止運作、
終止上市的特別風險提示公告
2020-12-29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之
易方達證券公司分級
A類份額和
易方達證券公司分級
B類份額終止運作、
終止上市的特別風險提示公告
2020-12-30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更名後基金經理變更公告
2020-12-31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獲配
中信建投(
601066)非
公開發行
A股的公告
2020-12-31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基
金名稱變更的公告
2020-12-31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之
易方達證券公司分級
A類份額和
易方達證券公司分級
B類份額終止運作、
終止上市的特別風險提示公告
2020-12-31
註:以上公告事項披露在規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網站上。
138
二十六、《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招募說明書》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基金銷售機構處,投資者可在營業
時間免費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複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保證其所提供的文本的
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139
二十七、備查文件
1、中國證監會準予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募集註冊的文件;
2、《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3、《
易方達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
4、《易方達
中證全指證券公司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合同》;
5、《易方達
中證全指證券公司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託管協議》;
6、法律意見書;
7、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
8、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
存放地點: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處
查閱方式:投資者可在營業時間免費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複印件。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1月
5日
140
中財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