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兩高兩部新規:疫情期間可能涉及的33個罪名(附典型案例)

2020-12-21 法治中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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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公布了《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法發[2020]7號,該文件是專門針對此次疫情防控中各類違法犯罪行為精準適用法律出臺的,共涉及33個罪名,小編根據文件內容梳理如下:

罪名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運輸工具的;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運輸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罪名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罪名三:妨害公務罪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罪名四:故意傷害罪

在疫情防控期間,故意傷害醫務人員造成輕傷以上的嚴重後果,或者對醫務人員實施撕扯防護裝備、吐口水等行為,致使醫務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罪名五、罪名六:尋釁滋事罪、侮辱罪

隨意毆打醫務人員,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採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罪名七:非法拘禁罪

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罪名八、罪名九、罪名十: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

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藥、劣藥,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處罰。

罪名十一: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

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醫用器材,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處罰。

罪名十二:非法經營罪

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包括開辦交易場所、進行網絡銷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罪名十三:詐騙罪

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義騙取公私財物,或者捏造事實騙取公眾捐贈款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罪名十四:虛假廣告罪

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規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罪名十五:聚眾哄搶罪

在疫情防控期間,聚眾哄搶公私財物特別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資,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以聚眾哄搶罪定罪處罰。

 

罪名十六: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編造虛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定罪處罰。

罪名十七、罪名十八: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利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製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

罪名十九: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

 

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虛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的規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定罪處罰。

罪名二十、罪名二十一: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

依法嚴懲疫情防控失職瀆職、貪汙挪用犯罪。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負有組織、協調、指揮、災害調查、控制、醫療救治、信息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定罪處罰。

 

罪名二十二: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防治監管職責,導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條的規定,以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定罪處罰。

 

罪名二十三:傳染病毒種擴散罪

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人員,違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造成新型冠狀病毒毒種擴散,後果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條的規定,以傳染病毒種擴散罪定罪處罰。

罪名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貪汙罪;職務侵佔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國家工作人員,受委託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員,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用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歸個人使用,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的,以貪汙罪、職務侵佔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定罪處罰。挪用用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救災、優撫、救濟等款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規定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處罰。

二十九:破壞交通設施罪

在疫情防控期間,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破壞交通設施罪定罪處罰。

三十、三十一: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定罪處罰。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購買,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以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定罪處罰。

三十二:非法狩獵罪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非法狩獵罪定罪處罰。

三十三: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購買,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

附:

最高檢發布首批十個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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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嚴懲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法律要旨】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案例一:四川南充孫某某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案。2020年1月20日,湖北武漢市某醫院從事護工工作的孫某某隨妻子、兒子、兒媳和孫女駕車返回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區吉安鎮。1月21日,孫某某在嘉陵區吉安鎮3社吃壩壩席,期間接觸多人。1月22日,孫某某出現發熱咳嗽症狀,其兒子開車送其到李渡醫院就診,後孫某某乘坐客車從李渡返回吉安老家,車上接觸多人。1月23日上午,孫某某病情惡化,其子開車將其送至南充市中心醫院嘉陵院區就診,醫生懷疑其疑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讓其隔離治療,孫某某不聽勸阻悄悄逃離醫院,並乘坐客車返回吉安鎮,車上接觸多人。1月23日14時許,工作人員將孫某某強制隔離治療。其在被確診和收治隔離後,仍隱瞞真實行程和活動軌跡,導致疾控部門無法及時開展防控工作,大量接觸人員未找回。現21人被隔離觀察,吉安鎮2、3、4社三個社區被隔離觀察。2月5日,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區分局對孫某某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一案立案偵查。南充市嘉陵區人民檢察院第一時間派員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證。

案例二:湖北竹山劉某某涉嫌妨害公務案。2020年1月23日,湖北省竹山縣得勝鎮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揮部1號令決定,啟動道路管控,村組道路限制通行,各村組在重要路口設崗勸返外出人員。1月26日(農曆正月初二)9時許,犯罪嫌疑人劉某某無視政府禁令,從竹山縣得勝鎮茶場村家中出發準備前往親戚家串門,行至得勝鎮花西路口,遇得勝鎮政府在該處設置的疫情防控檢查崗時,現場執勤幹部張某某和執勤警察對劉某某進行勸返,劉某某和執勤警察及幹部進行糾纏,並對執勤幹部進行辱罵。執勤幹部夏某某安排醫護人員劉某給劉某某測體溫,劉某某一把抓住紅外電子測溫儀拒絕工作人員檢測體溫。執勤幹部夏某某因擔心劉某某會毀壞紅外電子測溫儀,迅速上前抓住劉某某的手,將其手掰開,讓劉某把紅外電子測溫儀拿走。劉某某趁其不備,一拳打在夏某某的頭部,接著用手抓夏某某的臉,當場將夏某某的臉上抓出兩道血痕,然後用左手抓著夏某某的左腋下衣服不鬆手,直到夏某某將劉某某摁在地上。被在場群眾拉開後,劉某某又抓起路邊的泥塊砸向夏某某。在場執勤的幹部不斷地給劉某某宣講防控疫情要求,劉某某仍不理會,反而繼續對執勤幹部進行謾罵,將執勤點的椅子踢倒,並將兩個警戒筒扔到馬路中間,後被執勤民警制服。

1月27日,竹山縣人民檢察院依法介入該案,根據《關於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堅決做好檢察機關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的有關要求,在依法準確把握案件事實的基礎上,積極主動與公安機關進行溝通,建議公安機關以妨害公務罪對劉某某立案偵查。2月3日,在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當天,竹山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從快對犯罪嫌疑人劉某某以妨害公務罪批准逮捕。

案例三:浙江南潯王某某妨害公務案。2020年2月2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在浙江省湖州市南潯區舊館鎮羅漢村蔡家巷自然村租房門口,不聽從疫情防控巡查的舊館鎮聯村幹部徐某某等人對其遵守居家隔離規定的勸導,並與工作人員發生爭執。後舊館派出所社區民警朱某某協助開展勸導工作,被告人王某某仍不予配合,並在朱某某阻止其拍視頻時,直接攻擊朱某某,抓傷其臉部、頸部。

2月3日,湖州市南潯區人民檢察院採用視頻會議方式介入,引導完善政府關於防疫措施的書證等證據。2月6日,湖州市公安局南潯區分局提請批准逮捕王某某。當日,湖州市南潯區人民檢察院利用遠程視頻訊問批准逮捕王某某,同時完成通知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訊問、認罪認罰具結、聽取被害人意見等工作。2月8日,湖州市公安局南潯區分局移送審查起訴該案。次日,湖州市南潯區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王某某以妨害公務罪適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訴,並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2月9日,湖州市南潯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本案,採納區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以妨害公務罪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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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嚴懲暴力傷醫犯罪

【法律要旨】在疫情防控期間,隨意毆打醫務人員,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案例四:湖北武漢柯某某涉嫌尋釁滋事案。2020年1月27日,犯罪嫌疑人柯某某的嶽父田某某(68歲),因疑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入住湖北省武漢市第四醫院(西區)。1月29日上午,家屬因轉院問題與醫院發生矛盾,家屬表現情緒激動。當晚9時左右,田某某病情危急,家屬呼叫醫生進行救治,期間有大喊大叫、大力拍病房門等過激行為。該院值班醫生高某穿防護服準備進入隔離區時,見家屬情緒激動,存在危及自身安全可能,立即告知主任劉某,劉某報警要求公安機關介入後再進行治療。礄口分局警務站接警後與病人家屬進行溝通,希望家屬平復情緒。與此同時,高某安排護士對田某某進行搶救。但田某某由於肺部感染導致呼吸衰竭,經搶救無效死亡。隨後,柯某某及田某某的女兒到隔離區內護士站找到正在填寫病歷的醫生高某,田某某女兒將高某拉出護士站後,柯某某隨即用拳頭毆打高某的頭部、頸部,並拉扯高某的防護服、口罩、防護鏡等,致高某頸部被抓傷,防護服、口罩、護目鏡等被撕破、脫落。雙方在拉扯過程中致一名前來勸阻的護士手套脫落。被害人高某經兩次核酸檢測為陰性,其傷情經法醫鑑定為輕微傷。

1月30日0時15分,礄口分局警務站接到報警後民警趕到該院隔離區依法處置。當日,礄口區公安分局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對柯某某立案偵查,並刑事拘留。礄口區人民檢察院於當日派員提前介入,成立專班研判該案,建議公安機關及時搜集和固定相關證據,並提出繼續偵查補證建議。2月1日,因犯罪嫌疑人柯某某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公安機關對其採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目前由辦案單位、住所地派出所及社區三方對其進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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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法嚴懲制假售假犯罪

【法律要旨】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案例五:浙江義烏邵某某、毛某某涉嫌銷售偽劣產品案。犯罪嫌疑人邵某某系外貿從業人員,得知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暴發市場急需口罩,便至義烏尋找貨源轉手賣出以賺取差價。1月25日,犯罪嫌疑人邵某某先後兩次從田某某(另案處理)處購置劣質仿冒「3M」口罩共計2萬個,並將上述口罩銷售給犯罪嫌疑人毛某某,銷售金額達十八萬餘元。犯罪嫌疑人毛某某通過微信又將該批口罩出售給他人,銷售金額二十萬餘元。案發後,涉案劣質仿冒「3M」口罩在運輸途中被截獲。經浙江省輕工業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國家紡織服裝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浙江)檢驗,涉案口罩的標識、頭帶、過濾效率均不符合標準要求,系不合格產品。

1月25日晚,義烏市公安局經群眾舉報及輿情監控,在義烏市江北下朱查獲涉嫌銷售劣質仿冒「3M」防護口罩的犯罪嫌疑人邵某某、毛某某等人,1月27日對犯罪嫌疑人邵某某、毛某某等人刑事拘留。義烏市人民檢察院在犯罪嫌疑人邵某某、毛某某被刑拘當天即主動對接義烏市公安局,於1月28日提前介入該案,提出完善證據、後續偵查和追訴上家的意見,上家田某某於1月29日被抓獲到案。義烏市公安局於1月30日將該案提請檢察機關批准逮捕,義烏市人民檢察院同日對犯罪嫌疑人邵某某、毛某某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目前,義烏市人民檢察院正引導公安機關對邵某某、毛某某銷售偽劣產品案完善證據,將於近日對該案進行審查並提起公訴。該案系全國首例防疫期間「問題口罩」批捕案件,向社會發布後,被媒體廣泛報導,相關短視頻報導在抖音、快手等平臺播放2.5億次、轉發1.25億次,微博熱搜閱讀1.4億次,引發社會高度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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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法嚴懲哄抬物價犯罪

【法律要旨】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案例六:廣東廉江譚某某涉嫌非法經營案。2020年1月30日,廣東省廉江市公安局經偵大隊接到廉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線索:市場監督投訴舉報平臺中發現,有北京市民舉報廉江市福本醫療器械有限公司於武漢暴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期間,在天貓平臺將平時銷售價格為人民幣五十元一盒(50個獨立包裝)的一次性醫療口罩,提高銷售價格至人民幣六百元一盒,價格是平時的12倍。

1月31日,廉江市公安局立案偵查,並於同日在廉江市安鋪鎮將涉嫌非法經營的犯罪嫌疑人譚某某抓獲。廉江市人民檢察院對該案提前介入,從該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以及固定涉案數額證據等方面提出偵查意見,要求公安機關及時調取相關銷售口罩的天貓訂單信息及物流快遞信息等證據材料,引導繼續偵查取證,並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

2月5日下午,廉江市公安局將譚某某涉嫌非法經營一案提請批准逮捕。廉江市人民檢察院通過網絡遠程提審了犯罪嫌疑人譚某某。經審查,譚某某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銷售金額為人民幣六萬五千三百元),涉嫌非法經營罪犯罪。2月6日,廉江市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譚某某作出批准逮捕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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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法嚴懲詐騙犯罪

【法律要旨】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義騙取公私財物,或者捏造事實騙取公眾捐贈款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案例七:浙江寧波應某某詐騙案。2020年2月3日,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應某某通過微信、社交軟體結識被害人吳某某,謊稱自己系鄞州二院女護士,有獲取醫用口罩的特殊渠道,並使用另一微信號編造「鄞州二院倉庫管理員」身份與吳某某交易,共騙得被害人吳某某六千餘元。

2月5日,被告人應某某被公安機關查獲。鄞州區人民檢察院於當天第一時間提前介入,通過電話、視頻指導並督促公安機關快速收集微信聊天記錄、微信、支付寶轉帳記錄等證據。2月6日下午,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2月7日上午,鄞州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對應某某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提起公訴,並建議適用速裁程序。鄞州區人民法院當天適用速裁程序開庭審理該案,被告人應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籤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法院於當日作出判決:被告人應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案例八:廣東揭陽蔡某涉嫌詐騙案。犯罪嫌疑人蔡某通過新聞媒體獲悉近期湖北武漢等地發生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遂產生利用疫情騙取群眾愛心捐款的意圖。2020年1月27日,蔡某使用其個人身份信息,通過網際網路註冊了名為「武漢市慈善會」的微信公眾號,並使用其下載、修改的武漢市慈善總會會徽對微信公眾號進行修飾、偽裝。「武漢市慈善會」公眾號開通後,陸續有多名群眾通過網絡搜索到該公眾號並進行關注,部分群眾通過該公眾號的對話功能諮詢捐款事宜。蔡某在微信對話中欺騙諮詢群眾說公眾號的捐款功能還在完善中,暫時無法直接捐款,並誤導群眾通過掃描其本人提供的微信支付「二維碼」進行捐款。1月27日16時至22時間,共有112名群眾通過該方式向蔡某個人微信支付帳戶累計轉入人民幣八千八百餘元,其中最大一筆為人民幣三千元。蔡某在取得詐騙錢款後,大部分提現至其本人銀行帳戶,後又轉入到其本人的支付寶帳戶中,所得錢款被蔡某用於購買筆記本電腦等消費。

1月28日晚,廣東省揭陽市公安局接被害人報警後於次日立案偵查,並在重慶市奉節縣抓獲犯罪嫌疑人蔡某。1月30日,犯罪嫌疑人蔡某被刑事拘留。揭陽市人民檢察院於2月4日提前介入該案,提出補充相關證據材料,完善證據鏈條等意見建議。2月5日,揭陽市公安局提請揭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2月6日,揭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蔡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冒充慈善機構通過網際網路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其行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規定,涉嫌構成詐騙罪,同時考慮到犯罪嫌疑人在「武漢市慈善會」公眾號因人舉報被騰迅公司註銷後,再次申請兩個冒充慈善機構的公眾號,可以認定其「可能實施新的犯罪」,依法對其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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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法嚴懲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

【法律要旨】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罪定罪處罰。

案例九:廣東韶關市劉某某涉嫌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案。2020年1月29日,廣東省韶關市曲江區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在曲江區羅坑鎮「火頭軍農場」進行檢查時,發現廚房冰櫃內有2隻疑似野生動物白鷳的死體,經詢問,劉某某稱其於2019年12月20日左右,向曲江區羅坑瑤族村委村民鄧某某收購白鷳死體兩隻的事實。「火頭軍農場」經營者劉某某存在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白鷳的嫌疑。當日,曲江區市場監管局向曲江區人民檢察院電話匯報劉某某非法收購野生動物案的查處情況。經審查,曲江區人民檢察院認為劉某某的行為涉嫌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向區市場監管局發出《建議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區市場監管局收到函後,將案件移送曲江區公安分局。

曲江區公安分局受理案件後,於1月29日對劉某某涉嫌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立案偵查,並於1月30日將嫌疑人劉某某刑事拘留,2月5日提請曲江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曲江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劉某某非法收購兩隻國家重點保護動物白鷳,涉嫌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依法批准逮捕。同時,鄧某某有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嫌疑,建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鄧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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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法嚴懲其他涉疫情嚴重暴力犯罪

【法律要旨】對於在疫情防控期間針對與防控疫情有關的人員實施違法犯罪的,要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量,依法體現從嚴的政策要求,有力懲治震懾違法犯罪。

案例十:湖北通城毛某某、胡某某搶劫案。2020年1月29日18時50分許,被告人胡某某乘坐被告人毛某某駕駛的摩託車經過湖北省通城縣教育局附近路段時,見被害人付某某(防疫工作人員)肩挎提包在花壇內側行走,便提出由被告人毛某某負責駕駛摩託車,被告人胡某某負責奪取被害人提包,以便籌集資金償還胡某某購買毒品的欠款,毛某某未反對,並掉轉摩託車行駛方向朝被害人行走方向靠近。兩被告人駕駛摩託車靠近付某某後,胡某某拽住付某某的提包肩帶強行拉扯,付某某拒不鬆手,胡某某為強行奪取提包與付某某多次爭奪、拉扯,致付某某撲面倒地受傷,摩託車側翻在地。後付某某抱住提包大聲呼救,兩被告人遂駕車逃離現場。經法醫鑑定,付某某主要損傷為面部、眼部軟組織挫傷及外傷性鼻出血,其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1月30日,通城縣公安局以涉嫌搶劫罪對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毛某某立案偵查,並於同日執行刑事拘留。通城縣檢察院第一時間介入偵查,引導公安機關重點查明作案現場有無拖拽痕跡、作案工具、被害人的傷勢形成原因及財產損失等方面證據。2月3日,通城縣公安局以搶劫罪提請批准逮捕兩嫌疑人,通城縣人民檢察院於2月4日以搶劫罪批准逮捕。2月5日,通城縣公安局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通城縣人民檢察院於2月6日向通城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月7日,通城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本案,當庭宣判二被告人犯搶劫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來源:豫法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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