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許國利對來女士的遺產有沒有繼承權?
據杭州警方的通報,許國利初步交代,其因家庭生活矛盾對來女士產生不滿,於 7月5日凌晨,在家中趁來某某熟睡之際將其殺害,分屍後分散拋棄。
有媒體稱,來女士財產不菲,許國利是因錢財矛盾而起殺妻之意。有人因此猜測說,許國利只要讓妻子失蹤,就可以霸佔、繼承妻子財產。
那麼,在法律上,失蹤人的財產由誰來管理?
《民法總則》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願意擔任財產代管人的人代管。」
因此,如果來女士失蹤,許國利作為配偶就可以名正言順管理、支配來女士的財產了。
《民法總則》規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在來女士失蹤四年後,許國利作為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她死亡。
一旦宣告死亡,許國利作為丈夫就可以名正言順繼承來女士的財產了。
因為《繼承法》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在來女士沒有立遺囑的情況下,許國利作為來女士的丈夫,是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可以繼承來女士的財產。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許國利殺害妻子的罪行敗露。
許國利殺害妻子,還能不能繼承妻子的遺產?
《繼承法》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許國利故意殺害來女士,喪失繼承權,因而無權繼承來女士的財產。
在這裡,需要注意的是,不論是遺囑繼承還是法定繼承,都要喪失繼承權。也就是說,即使來女士曾經立下遺囑將自己的財產歸許國利一人繼承,許國利也要喪失繼承權,無權繼承來女士的財產。
2、來女士的遺產由誰來繼承?
在來女士沒有立遺囑的情況下,按照法定繼承處理。而法定繼承第一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因許國利喪失了繼承權,來女士的父母已去世,所以,來女士的遺產由她的大女兒和11歲的小女兒共同繼承。
而許國利與前妻所生的兒子,一直沒有與來女士共同生活,沒有與來女士形成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所以對來女士的遺產沒有繼承權。
3、來女士11歲小女兒由誰來監護?
有網友說,鑑於來女士財產不菲,來女士11歲小女兒有繼承權,許國利方的親屬也有意監護這個小女兒。
那麼,來女士的11歲小女兒應該由誰來監護?
《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三十條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對於11歲小女兒而言,其母親來女士已死亡,其父親許國利被杭州警方採取了刑事強制措施,但其監護資格還沒有被撤銷。
根據規定,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在法律上,被採取了刑事強制措施的父母,也可以委託他人對未成年子女進行監護。
但是,《反家庭暴力法》規定,「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等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依法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加害人,應當繼續負擔相應的贍養、扶養、撫養費用。」
就本案而言,許國利雖然作為小女兒的父親,但其殺死了妻子(也即小女兒的母親)而被採取了刑事強制措施,現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其殺妻行為屬於「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依法可以撤銷其監護人資格。
根據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
由於來女士及許國利的父母均已死亡,也即第一順序中小女兒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已死亡,所以由小女兒的兄、姐擔任監護人。
也就是說,小女兒同母異父的姐姐(來女士與前夫所生的大女兒)以及同父異母的哥哥(許國利與前妻所生的兒子),都可以擔任監護人。
在尊重小女兒的真實意願的前提下,其同母異父的姐姐以及同父異母的哥哥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
如無法協議一致的,應當尊重小女兒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小女兒同母異父的姐姐以及同父異母的哥哥等當事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本案許國利因家庭生活矛盾殺害來女士,從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由小女兒同母異父的姐姐作為監護人,可能更為合適。
4、來女士與許國利的財產如何處理?
《繼承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來女士與許國利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如前所述,來女士個人所有的財產,由其大女兒和小女兒繼承。
由於許國利因家庭生活矛盾殺害來女士,來女士的大女兒等近親屬有權請求許國利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如果來女士的近親屬依法提出請求,許國利應以其個人所有的財產予以賠償。
同時,許國利殺妻情節嚴重,大概率會被判處死刑。如其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其個人財產在支付了賠償金後,剩下的才是個人遺產,再按《繼承法》規定處理。
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繼承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但對上述問題涉及到的處理原則是一致的。
而且,本律師只是根據媒體的報導情況,對可能涉及到的法律問題作出分析,僅為普法目的。我們應該明白的是,對於每一具體的案件,要在充分了解案件的具體事實後,才能作出準確的判斷。
相關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