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男子用假黃金項鍊質押給典當行,收到錢後即逃離,近日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該案,以詐騙罪分別判處趙某、李某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並責令退賠被害人損失。
2020年6月18日13時許,趙某、李某夥同唐某(未到案)在湖南省寧鄉縣合謀,以寄賣或質押假黃金項鍊換錢的方式實施詐騙,並由唐某提供假黃金和假身份證,由趙某、李某具體實施詐騙。當日22時許,趙某、李某來到南昌。
19日12時許,趙某、李某通過手機搜索附近寄賣行或者典當行尋找作案目標,後趙某找到了南昌市紅谷灘區一家百貨商行。兩人來到該商行,李某在附近等候,趙某進店告訴商行老闆要將黃金項鍊抵押人民幣8000元,並假意叮囑老闆不能熔掉因為自己還要贖回來,商行老闆同意後便通過微信轉帳了8000元錢給趙某的微信上,趙某收到錢後迅速離開現場。趙某將其中5100元通過李某轉給了唐某,自己分得2900元。
2020年6月19日18時,公安民警在南昌火車站將趙某抓獲歸案,在南昌西站將李某抓獲歸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某、李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趙某、李某具有坦白情節,且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東湖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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