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07 09:53:39 來源:安慶新聞網
兩被告人已退賠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根據兩被告人的上述具體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法院採納兩被告人辯護人與此相關的辯護意見,對兩被告人依法予以...
日前,安慶市迎江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唐某某、莫某某詐騙一案。法庭對被告人唐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被告人莫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並對公安機關隨案移送作案工具:黃色項鍊三條,依法予以沒收。
2015年12月9日12時許,兩被告人來到安慶市迎江區孝肅路一寄賣行,被告人唐某某謊稱其所有的黃色項鍊為黃金項鍊,與老闆約定將項鍊質押於寄賣行並在數日後取回,並通過假駕駛證進行登記,以此方式騙得質押款人民幣19400元(經鑑定,該黃色項鍊價值人民幣282元)。接著幾天後,兩被告人又先後來到安慶市迎江區湖心南路一寄賣行和龍山路一寄賣行,採取同樣方法騙得質押款17000元和19000元。
2019年4月12日,被告人莫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唐某某、莫某某將上述詐騙違法所得共計54530元,分別全額退賠給三被害人,並已賠償到位。
法院認為,被告人唐某某、莫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54530元,數額巨大,兩被告人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某在詐騙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莫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兩被告人均有前科,均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唐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被告人莫某某犯罪以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案發後,兩被告人已退賠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根據兩被告人的上述具體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法院採納兩被告人辯護人與此相關的辯護意見,對兩被告人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並對被告人莫某某適用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法院依法予以採納。遂作出以上判決。
8月4日,判決書生效。
(記者 周國慶 通訊員 胡芳)
責任編輯:劉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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