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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銀河天盈中短債A : 銀河天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銀河天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更新)
基金管理人: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
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銀河天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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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19 年6 月13 日《關於準予銀河天盈
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註冊的批覆》(證監許可【2019】1106 號)的註冊,
進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證《銀河天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以下
簡稱「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
明書經中國證監會註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註冊,並不表明其對本基
金的投資價值和市場前景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
險。
本基金投資於證券市場,基金淨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
資人在投資本基金前,需全面認識本基金產品的風險收益特徵和產品特性,充分
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對投資本基金的意願、時機、數量等
投資行為作出獨立決策。投資人根據所持有份額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時也需承
擔相應的投資風險。投資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風險包括:市場風險、管理風險、流
動性風險、信用風險、本基金特有的風險、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風險、未知價風
險及其他風險等。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預期風險與預期收益高於貨幣市場基金,低於混合型
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投資有風險,投資人在投資本基金前應認真閱讀本招募說明書。基金的過往
業績並不代表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並不構成對本基金業
績表現的保證。
本招募說明書所載內容截止日為2020 年10 月31 日,有關財務數據截止日
為 2020 年9 月 30 日(財務數據未經審計),淨值表現截止日為 2020 年6 月
30 日。
原招募說明書與本次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不一致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說明
書為準。
招募說明書關於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編制、披露及更新等內容,將不晚於
銀河天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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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9 月1 日起執行。
銀河天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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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一、緒言 ............................................................ 5
二、釋義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託管人 ..................................................... 22
五、相關服務機構 ................................................... 26
六、基金的募集 ..................................................... 37
七、基金合同生效 ................................................... 41
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非交易過戶與轉託管 ....................... 42
九、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轉換 ................................. 53
十、基金的投資 ..................................................... 54
十一、基金財產 ..................................................... 66
十二、基金資產估值 ................................................. 67
十三、基金收益與分配 ............................................... 72
十四、基金的費用 ................................................... 74
十五、基金稅收 ..................................................... 76
十六、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 77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78
十八、風險揭示 ..................................................... 85
十九、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清算 ........................... 90
二十、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 92
二十一、基金託管協議內容摘要 ...................................... 108
二十二、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 126
二十三、其他應披露事項 ............................................ 128
二十四、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 130
二十五、備查文件 .................................................. 131
銀河天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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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緒言
《銀河天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以下簡稱「本招募說
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證券
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
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和其他相
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銀河天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簡稱「基金合同」)編寫。
本招募說明書闡述了銀河天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目標、策
略、風險、費率等與投資人投資決策有關的必要事項,投資人在做出投資決策前
應仔細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
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
託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
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基金合同是約定基
金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
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
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並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
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慾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
基金合同。
銀河天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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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銀河天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託管人:指
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銀河天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籤訂之《銀河天盈中短
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及對該託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指《銀河天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
其更新
7、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銀河天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
發售公告》
8、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銀河天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
資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
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
等
10、《基金法》:指2003 年10 月28 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經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2013 年6 月1 日起實施,並經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
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關於修改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正的《中華人民共
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3 年3 月15 日頒布、同年6 月1 日實
施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9 年7 月26 日頒布、同年9 月1
日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
出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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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 年7 月7 日頒布、同年8 月8 日實施
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 年8 月31 日頒布、同年
10 月1 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
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6、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
員會
17、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
義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8、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
人
19、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國境內合法登記
並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
其他組織
20、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
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
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1、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按照《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
內證券投資試點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運用來自境外的人民幣資金進行
境內證券投資的境外法人
22、投資人、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
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3、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
資人
24、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
額,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5、銷售機構:指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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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籤訂了基金銷售
服務代理協議,代為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6、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
括投資人基金帳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
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7、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銀河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託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8、基金帳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帳戶
29、基金交易帳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
機構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及轉託管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
餘情況的帳戶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
確認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
財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
長不得超過3 個月
33、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
的開放日
36、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個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7、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38、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39、《業務規則》:指《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規
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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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1、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2、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
規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3、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
告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4、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
所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5、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
申購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在投資人指定銀行帳戶內自動完成
扣款並於每期約定的申購日提交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6、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
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
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情形
47、元:指人民幣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
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49、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
收款項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0、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51、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2、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
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的過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指
定網際網路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託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
披露網站)等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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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銷售服務費:指從基金財產中計提的,用於本基金市場推廣、銷售以
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的費用
55、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
法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10 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
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56、擺動定價機制:指當本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額
淨值的方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衝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
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人的合法權
益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
事件
58、A 類基金份額:指在投資人認購/申購基金時收取認購/申購費用,在
贖回時根據持有期限收取贖回費用,並不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
費的基金份額
59、C 類基金份額:指在投資人認購/申購基金時不收取認購/申購費用,而
是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在贖回時根據持有期限收取贖回費用的
基金份額
60、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僅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
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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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基金管理人: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1568 號15 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568 號15 層
法定代表人:劉立達
成立日期:2002 年6 月14 日
註冊資本:2.0 億元人民幣
電話:(021)38568888
聯繫人:羅瓊
股權結構:
持股單位 出資額(萬元) 佔總股本比例
中國銀河金融控股有限責任公司 10000 50%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 2500 12.5%
上海城投(集團)有限公司 2500 12.5%
首都機場集團公司 2500 12.5%
湖南
電廣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2500 12.5%
合 計 20000 100%
(二)主要人員情況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基本情況
董事長劉立達先生,中共黨員,英國威爾斯大學(班戈)金融MBA。2014 年
4 月被選舉為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1988 年至2008 年在中國人民銀行總
行工作,歷任金融研究所國內金融研究室助理研究員,研究局資本市場處主任科
員、貨幣政策處副調研員。2008 年6 月進入
中國銀河金融控股有限責任公司工
作,曾任股權管理運營部總經理、銀河保險經紀公司董事、戰略發展部總經理、
綜合管理部總經理等職。2016 年加入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擔任總經理。
董事楊茂鐸先生,中共黨員,軍事碩士。2019 年10 月被選舉為銀河基金第
四屆董事會董事。歷任福建省軍區海防13 師代理副師長,南京軍區聯勤部物資
油料部副部長,航務軍事代表辦事處主任。現任上海城投(集團)有限公司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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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書記、董事。
董事趙紅瓊女士,中共黨員,碩士研究生。曾任江西
中文傳媒藍海國際投資
有限公司投資總監、副總經理,馬欄山文化創意投資有限公司投資總監;現任湖
南
電廣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總經理,兼任深圳市達晨創業投資有限公司總
經理。
董事付華傑先生,中共黨員,碩士研究生學歷。2018 年3 月被選舉為銀河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屆董事會董事。歷任金飛民航經濟發展中心投資主管, 首
都機場地產集團有限公司部門經理助理,首都機場集團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部門經
理。現任首都機場集團公司資本運營部副總經理。
董事陸地先生,中共黨員,大學本科學歷。2017 年2 月被選舉為銀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屆董事會董事。歷任
中國人保信託投資公司副處長、
中國銀河證券經紀業務總部機構部副經理、
中國銀河證券北京安外證券營業部總經理、中
國銀河金融控股有限責任公司綜合部董事長秘書,現任
中國銀河金融控股有限責
任公司股權管理運營部副總經理。
董事戚振忠先生,中共黨員,企業管理碩士,高級經濟師。2017 年2 月被
選舉為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屆董事會董事。歷任大港油田總機械廠技術
員、大港油田局辦公室科員、大港油田經濟研究所科員,現任中石油集團公司資
本運營部處長。
獨立董事王福山先生,中共黨員,大學本科學歷,高級工程師。2002 年6
月被選舉為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屆董事會獨立董事,第二屆、第三屆、第
四屆董事會連任。歷任北京大學教師,國家地震局副司長,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部
門總經理,
中國人保信託投資公司副董事長,深圳陽光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長等職。
現任
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巡視員。
獨立董事王建寧先生,中共黨員,碩士,律師。2015 年11 月被選舉為銀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獨立董事。歷任國家建設委員會幹部,國家經濟
委員會外事局幹部,國家計劃委員會工業經濟聯合會國際部幹部,日本野村證券
株式會社總部投資及諮詢顧問,全國律協會員法律助理,現任北京德恆律師事務
所律師、合伙人。
獨立董事郭田勇先生,2014 年4 月被選舉為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獨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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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央財經大學金融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央財經大學
中國銀行業研究中
心主任。亞洲開發銀行高級顧問、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諮詢專家、中國
銀監會外聘專家、中國支付清算協會網際網路金融專家委員會委員、中國國際金融
學會理事。
獨立董事李笑明先生,中共黨員,經濟師。2014 年4 月被選舉為銀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歷任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辦公室副主任、主
任;國家外匯管理局辦公室副主任、主任;中央匯金投資有限公司副總經理;中
再保、國開行董事。
監事長李立生先生,中共黨員,碩士研究生學歷。歷任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
所助理研究員,
中國華融信託投資公司證券總部研究發展部副經理,
中國銀河證
券有限責任公司研究中心綜合研究部副經理,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籌備組成
員,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總監、基金管理部總監、基金經理、金融工程
部總監、產品規劃部總監、督察長等職。
監事周宇女士,中共黨員,經濟學博士。2018 年8 月被選舉為銀河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第四屆監事會監事。歷任河北
財達證券經紀有限責任公司投資銀行 部
職員,北京華證普惠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XBRL 應用部業務經理,中國證券投資者
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資產管理部業務經理,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
公司黨委(紀檢監察)辦公室高級經理,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
證券市場交易結算資金監控中心(統計分析中心)高級經理,中國證券投資者保
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調查評價部高級經理,現任
中國銀河金融控股有限責任公司
高級經理,
中國銀河金融控股有限責任公司第一黨支部組織委員、紀檢委員。
監事趙斌先生,中共黨員,大學本科學歷。2015 年11 月被選舉為銀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屆監事會監事。先後任職於北京城建華城監理公司、銀河證券
有限公司。現為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員工。
總經理高見先生,中共黨員,經濟學博士。歷任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管理部、產品部、市場部執行副總,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規劃發展部總監、委
託投資部總監,中國
民生銀行私人銀行部首席投資顧問,中國國際金融股份公司
CICC 銷售交易部執行總經理,摩根史坦利華鑫基金副總經理,大連萬達(上海)
金融集團有限公司高級總裁助理兼萬達投資公司總裁等。2020 年4 月加入銀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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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擔任總經理。
副總經理陳勇先生,中共黨員,大學本科學歷。歷任哈爾濱
證券公司友誼路
證券交易營業部電腦部經理、和平路營業部副總經理,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哈
爾濱和平路營業部總經理、聯合
證券公司投資銀行總部高級經理,
中國銀河證券
有限責任公司總裁辦公室秘書處副處長、處長、(黨委辦公室)副主任,中國銀
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總裁辦公室(黨委辦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期間任北
京證券業協會秘書長(兼),
中國銀河金融控股有限責任公司戰略發展部執行總
經理,銀河資本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
副總經理錢睿南先生,碩士研究生,19 年證券從業經歷。曾先後在中國華
融信託投資公司、
中國銀河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工作。2002 年6 月加入銀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歷任交易主管、基金經理助理、基金經理、股票投資部總監、公
司總經理助理等職務。
督察長秦長建先生,中共黨員,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持有中國註冊會計
師、國際註冊內部審計師、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中國註冊資產評估師等專業資格
證書,先後在會計師事務所、上市公司等行業從事內審、財務、資產評估等工作。
2007 年加入銀河基金,先後任監察部監察稽核(內審)、財務部總監、綜合管理
部總監。
副總經理徐琳女士,工商管理碩士。曾先後在南方證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從事營銷、管理等工作。2016 年12 月加入銀河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任總經理助理,2017 年1 月起兼任市場部總監。
2、本基金基金經理
韓晶先生,中共黨員,經濟學碩士,18 年證券從業經歷,曾就職於中國民
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期間從事交易清算、產品設計、投資管理等工作。2008
年6 月加入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後擔任債券經理助理、債券經理等職務。
現任固定收益部總監、基金經理。2012 年11 月起擔任
銀河領先債券型證券投資
基金的基金經理,2014 年7 月起擔任
銀河收益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17
年4 月起擔任銀河增利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銀河豐利純債債券型證券投
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18 年2 月起擔任銀河睿達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的基金經理,2018 年8 月起擔任銀河泰利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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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12 月起擔任
銀河如意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19 年1 月起擔
任
銀河景行3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19 年10
月起擔任銀河天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張沛先生,碩士研究生學歷,14 年金融行業從業經歷。曾任職於花旗銀行、
東亞銀行、大華銀行、
招商銀行、上海贊庚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2017 年11 月
加入我公司。2018 年2 月起擔任銀河錢包貨幣市場基金、銀河強化收益債券型
證券投資基金、銀河銀富貨幣市場基金的基金經理,2019 年5 月起擔任銀河豐
泰3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19 年10 月起擔任
銀河天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20 年4 月起擔任
銀河嘉裕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20 年5 月起擔任銀河臻選多策略混合
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3、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權益投委會:總經理高見先生,副總經錢睿南先生,股票投資部總監張楊先
生,研究部負責人神玉飛先生。
固收投委會:總經理高見先生,副總經理錢睿南先生,固定收益部總監韓晶
先生,固定收益部基金經理張沛先生,研究部固收研究員洪漢先生。
上述人員之間均無近親屬關係。
(三)基金管理人職責
基金管理人應嚴格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
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
資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
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
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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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9、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10、按規定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1、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2、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3、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
義務;
14、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得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洩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
配合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7、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19、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
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託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
22、按規定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資料;
23、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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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基金託管人;
24、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25、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26、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相關權利,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27、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四)基金管理人承諾
1、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基金法》的行為,並承諾建立健全內部控制
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基金法》行為的發生;
2、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以下違反《基金法》的行為,並建立健全內部控制
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為的發生:
(1)將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或者其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謀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6)洩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7)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3、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
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業規範,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1)越權或違規經營;
(2)違反基金合同或託管協議;
(3)故意損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權益;
(4)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5)拒絕、幹擾、阻撓或者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7)洩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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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進行基金運作投資外,直接或間接進行其他股票投資;
(9)協助、接受委託或以其他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10)違反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手段操縱市場價格,擾
亂市場秩序;
(11)貶損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開信息披露和廣告中故意含有虛假、誤導、欺詐成分;
(13)以不正當手段謀求業務發展;
(14)有悖社會公德,損害證券投資基金人員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行為。
4、基金管理人關於禁止性行為的承諾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本基金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 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於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變更後的規定
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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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敬業、誠信和謹慎的原則為
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最大利益;
2、不協助、接受委託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謀取利益;
3、不違反現行有效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不洩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
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4、不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六)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制度概述
為了保證公司規範運作,有效地防範和化解管理風險、經營風險以及操作風
險,確保基金財務和公司財務以及其他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從而最大程度地
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學合理、控制嚴密、運行高
效的內部控制制度。
內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為實現內部控制目標而建立的一系列組織機制、管理
方法、操作程序與控制措施的總稱。內部控制制度由內部控制大綱、基本管理制
度、部門業務規章等組成。
公司內部控制大綱是對公司章程規定的內控原則的細化和展開,是對各項基
本管理制度的總攬和指導,內部控制大綱明確了內控目標、內控原則、控制環境、
內控措施等內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內部會計控制制度、風險控制制度、投資管理制度、監察
稽核制度、基金會計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術管理制度、資料檔案管理制
度、業績評估考核制度和緊急應變制度等。
部門業務規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礎上,對各部門的主要職責、崗位設置、
崗位責任、操作守則等的具體說明。
2、內部控制原則
健全性原則。內部控制機制必須覆蓋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或機構和各
級人員,並涵蓋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運作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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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原則。通過科學的內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內控程序,維護內控
制度的有效執行。
獨立性原則。公司各機構、部門、和崗位在職能上應當保持相對獨立,公司
基金資產、自有資產、其他資產的運作應當分離。
相互制約原則。公司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必須權責分明、相互制衡,並通
過切實可行的措施來實行。
成本效益原則。公司應充分發揮各機構、各部門及各級員工的工作積極性,
運用科學化的方法儘量降低經營運作成本,提高經濟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
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3、主要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會計控制制度
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證券投資基金
會計核算業務指引》、《企業財務通則》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訂了基金會計制
度、公司財務會計制度、會計工作操作流程和會計崗位職責,並針對各個風險控
制點建立嚴密的會計系統控制。
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包括憑證制度、覆核制度、帳務處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
和程序、基金財務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財務收支審批制度和費用報
銷管理辦法、財產登記保管和實物資產盤點制度、會計檔案保管和財務交接制度
等。
(2)風險管理控制制度
風險控制制度由風險控制委員會組織各部門制定,風險控制制度由風險控制
的目標和原則、風險控制的機構設置、風險控制的程序、風險類型的界定、風險
控制的主要措施、風險控制的具體制度、風險控制制度的監督與評價等部分組成。
風險控制的具體制度主要包括投資風險管理制度、交易風險管理制度、財務
風險控制制度以及崗位分離制度、防火牆制度、崗位職責、反饋制度、保密制度、
員工行為準則等程序性風險管理制度。
(3)監察稽核制度
公司設立督察長,負責監督檢查基金和公司運作的合法合規情況及公司內部
風險控制情況。督察長由總經理提名,董事會聘任,並經全體獨立董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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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長負責組織指導公司監察稽核工作。除應當迴避的情況外,督察長享有
充分的知情權和獨立的調查權。督察長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有權參加或者列席
公司董事會以及公司業務、投資決策、風險管理等相關會議,有權調閱公司相關
文件、檔案。督察長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體董事報送工作報告,並在董事會
及董事會下設的相關專門委員會定期會議上報告基金及公司運作的合法合規情
況及公司內部風險控制情況。
公司設立監察稽核部門,具體執行監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備了充足合格的監
察稽核人員,明確規定了監察稽核部門及內部各崗位的職責和工作流程。
監察稽核制度包括內部稽核管理辦法、內部稽核工作準則等。通過這些制度
的建立,檢查公司各業務部門和人員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檢查公
司各業務部門和人員執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各項管理制度和業務規章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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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託管人
(一)基金託管人情況
1、基本情況
名稱:
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
北京銀行)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甲17 號首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丙17 號
法定代表人:張東寧
成立時間:1996 年01 月29 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註冊資本:人民幣2114298.4272 萬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託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08]776 號
聯繫人: 蓋君
聯繫電話:010-66223583
傳真:010-66226045
經營範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結算;
辦理票據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
府債券;從事同業拆借;提供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
箱業務;辦理地方財政信用周轉使用資金的委託貸款業務;外匯存款;外匯貸
款;外匯匯款;外幣兌換;同業外匯拆借;國際結算;結匯、售匯;外匯票據
的承兌和貼現;外匯擔保;資信調查、諮詢、見證業務;買賣和代理買賣股票
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自營和代客外匯買賣;證券結算業務;開放式證券投資
基金代銷業務;債券結算代理業務;短期融資券主承銷業務;經
中國銀行業監
督管理委員會批准的其它業務。
發展概況:
北京銀行成立於1996年,搶抓時代機遇,相繼實現引資、上市、跨區域等發
展突破,在北京、天津、上海、西安、深圳、杭州、長沙、南京、濟南、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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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烏魯木齊等十餘個中心城市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荷蘭擁有680多家分
支機構,探索了中小銀行創新發展的經典模式。新時期,
北京銀行緊密圍繞「服
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三項任務,強化黨建引領,依法合
規經營,加快數位化轉型升級,加強全方位風險管控,紮實推動全行各項業務高
質量發展。
截至2020年9月末,
北京銀行資產總額達到2.87萬億元,2020年前三季度實
現淨利潤167.02億元。成本收入比18.90%,不良貸款率1.52%,撥備覆蓋率為
223.85%,資本充足率11.33%,各項經營指標均達到國際銀行業先進水平,品牌
價值達597億元,一級資本排名全球千家大銀行62位,連續七年躋身全球銀行業
百強。
北京銀行憑藉優秀的經營業績和優質的金融服務,贏得了社會各界的高度贊
譽,先後榮獲「全國文明單位」、「亞洲十大最佳上市銀行」、「中國最佳城市
商業零售銀行」、「最佳區域性銀行」、「最佳支持
中小企業貢獻獎」、「最佳
便民服務銀行」、「中國上市公司百強企業」、「中國社會責任優秀企業」、「最
具持續投資價值上市公司」、「中國最受尊敬企業」、「最受尊敬銀行」、「最
值得百姓信賴的銀行機構」及「中國優秀企業公民」、「最佳網際網路金融銀行獎」
等稱號。
2、資產管理與託管部主要人員情況
琚澤鈞先生,北京交通大學管理學博士學位,特許金融分析師CFA;2003
年加入
北京銀行,曾在支行、總行國際業務部、總行資金交易部工作;2011 年
6 月至2012 年2 月,歷任總行資金交易部總經理助理,2012 年2 月至2014 年
1 月,分別任總行同業票據部總經理助理和副總經理;2014 年1 月至2020 年5
月,任總行資產管理部副總經理;2020 年5 月至今,任總行資產管理與託管部
總經理。曾牽頭開發的理財綜合管理系統獲得人民銀行2014 年科技發展三等
獎。
北京銀行總行資產管理與託管部充分發揮作為新興託管銀行的高起點優
勢,搭建了由高素質人才組成的專業團隊,內設估值核算崗、資金清算崗、投
資監督崗、系統管理崗、內控稽核崗等崗位,各崗位人員均分別具有相應的會
計核算、資產估值、資金清算、投資監督、風險控制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和豐富
的業務經驗,70%的員工擁有研究生及以上學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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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託管業務經營情況
北京銀行資產管理與託管部秉持「嚴謹、專業、高效」的經營理念,嚴格
履行託管人的各項職責,切實維護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為基金提供高質量
的託管服務。經過多年穩步發展,
北京銀行託管資產規模不斷擴大,託管業務
品種不斷增加,已形成包括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專戶理財、
證券公司資產管理
計劃、信託計劃、銀行理財、保險資金、股權投資基金等產品在內的託管產品
體系,
北京銀行專業高效的託管服務贏得了客戶的廣泛高度認同。
(二)基金託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目標
作為基金託管人,
北京銀行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託管業務的法律法規、行業
監管規章和本行有關管理規定,守法經營、規範運作、嚴格管理,確保基金託
管業務的穩健運行,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完整,確保有關信息的真實、準確、
完整、及時披露,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2、內部控制組織結構
北京銀行設有風險與內控管理委員會,負責全行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工作,
對託管業務風險控制工作進行檢查指導。資產管理與託管部設有內控稽核崗,
配備了專職內控稽核人員負責託管業務的內控監督工作。
3、內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北京銀行資產管理與託管部具備系統、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體系,建立了
業務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業務操作流程,可以保證託管業務的規範操作
和順利進行;業務人員均具備從業資格;業務操作嚴格實行經辦、覆核、審批
制度,授權工作實行集中控制,制約機制嚴格有效;業務印章按規程保管、存
放、使用,帳戶資料嚴格保管,未經授權不得查看;業務操作區封閉管理,實
施音像監控;業務信息由專職信息披露人負責,防止洩密;業務實現系統自動
化操作,防止人為操作風險的發生;技術系統完整、獨立。
(三)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
的相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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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並及時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基金託管人如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
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
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及時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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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1、直銷機構
(1) 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1568 號15 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568 號15 層
法定代表人:劉立達
公司網站:www.galaxyasset.com(支持網上交易)
客戶服務電話:400-820-0860
直銷業務電話:(021)38568981/ 38568507
傳真交易電話:(021)38568985
聯繫人:徐佳晶、鄭夫樺
(2)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月壇西街6 號A-F 座3 樓(郵編:100045)
電話:(010)56086900
傳真:(010) 56086939
聯繫人:郭森慧
(3)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林和西路9 號耀中廣場B2215(郵編510610)
電話:(020)88524556
傳真:(020)88524556
聯繫人:夏堅亮
(4)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爾濱分公司
地址:哈爾濱市南崗區果戈裡大街206 號
電話:(0451)82812867
傳真:(0451)82812869
聯繫人:崔勇
(5)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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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 7
地址:南京市太平南路1 號新世紀廣場B 座805 室(郵編:210002)
電話:(025)84671299
傳真:(025)84523725
聯繫人:郭大海
(6)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景田西路17 號賽格景苑2 樓(郵編:518048)
電話:(0755)82707511
傳真:(0755)82707599
聯繫人:史忠民
2、代銷機構
(1)
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7 號
法定代表人:張東寧
客戶服務電話:95526
網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2)
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5 號國際企業大廈C 座
法定代表人:陳共炎
電話:(010)66568292
傳真:(010)66568990
聯繫人:鄧顏
客戶服務電話:400-888-8888
網址:www.chinastock.com.cn
(3)
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靜安區新閘路1508 號
法定代表人:薛峰
電話:(021)22169999
傳真: (021)22169134
聯繫人:李芳芳
客戶服務電話:95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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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 8
網址:www.ebscn.com
(4)
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匯區長樂路989 號45 層
法定代表人:李梅
電話:(021)33389888
傳真:(021)33388224
聯繫人:黃瑩
客戶服務電話:95523 或400-889-5523
網址: www.swhysc.com
(5)華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靜寧路308 號
辦公地址: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東崗西路638 號
法定代表人:李曉安
電話:(0931)4890208
傳真:(0931)4890628
聯繫人:鄧鵬怡
客戶服務電話:95368
網址:www.hlzq.com
(6)
申萬宏源西部證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烏魯木齊市高新區(新市區)北京南路358 號大成國際大廈20 樓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韓志謙
電話:(0991)2307105
傳真:(0991)2301927
聯繫人:王懷春
客戶服務電話:400-800-0562
網址:www.hysec.com
(7) 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9 號院1 號樓
法定代表人:張志剛
銀河天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5 -2 9
電話:(010)63081000
傳真:(010)63080978
聯繫人:唐靜
客戶服務電話:95321
網址:www.cindasc.com
(8) 金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寶路36 號證券大廈4 樓
辦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 號時代金融中心17 層
法定代表人:陸濤
電話:(0755)83025666
傳真:(0755)83025625
聯繫人:蔣浩
客戶服務電話:400-8888-228
網址:www.jyzq.cn
(9)
第一創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福華一路115 號投行大廈20 樓
法定代表人:劉學民
聯繫人:毛詩莉
電話:(0755)23838750
傳真:(0755)25838701
客戶服務電話:95358
網址:www.firstcapital.com.cn
(10)
南京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東中路389 號
辦公地址:南京市江東中路389 號
法定代表人:步國旬
電話:(025)58519523
傳真:(025)83369725
聯繫人:王萬君
客戶服務電話:95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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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3 0
網址:www.njzq.com.cn
(11)
東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蘇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 號投資廣場18 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東方路1928 號
東海證券大廈
法定代表人:錢俊文
電話:(021)20333333
傳真:(021)50498825
聯繫人:王一彥
客戶服務電話:95531;400-8888-588
網址:www.longone.com.cn
(12)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7088 號
招商銀行大廈第A 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亮馬橋路48 號
中信證券大廈20 層
法定代表人:王東明
電話:(010)84683893
傳真:(010)84685560
聯繫人:陳忠
客戶服務電話:95558
網址:www.cs.ecitic.com
(13)
中信證券(山東)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山東省青島市嶗山區深圳路222 號1 號樓20 層
法定代表人:楊寶林
聯繫人:吳忠超
電話:(0532)85022326
傳真:(0532)85022605
客戶服務電話:95548
網址:www.zxwt.com.cn
(14)中信期貨有限公司
住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8 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13 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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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3 1
1301-1305 室、14 層
法定代表人:張皓
聯繫人:洪誠
電話:(0755)23953913
傳真:(0755)83217421
客戶服務電話:4009908826
網址:www.citicsf.com
(15)
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漢市新華路特8號
長江證券大廈
法定代表人:尤習貴
電話:(027)65799999
傳真:(027)85481900
聯繫人:奚博宇
客戶服務電話:4008-888-999 或95579
網址:www.95579.com
(16)上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黃浦區四川中路213 號7 樓
法定代表人:李俊傑
聯繫人:邵珍珍
電話:(021) 53686888
傳真:(021)53686100-7008、(021)53686200-7008
客戶服務電話: (021)962518
網址:www.962518.com
(17)
平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區金田路4036 號榮超大廈16-20 層
法定代表人:曹實凡
電話:(021)38637436
傳真:(0755)82400862
客戶服務電話:95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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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3 2
聯繫人:周一涵
網址: stock.pingan.com
(18)
華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區天府二街198 號
華西證券大廈
法定代表人: 楊炯洋
聯繫人:李進
電話:(021)65080566
傳真:(028)86150040
客戶服務電話:95584、4008-888-818
網址:www.hx168.com.cn
(19)
東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長春市生態大街6666 號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電話:(0431)85096517
傳真:(0431)85096795
聯繫人:安巖巖
客戶服務電話:95360
網址:www.nesc.cn
(20)
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經七路86 號
法定代表人:李瑋
電話:(021)20315290
傳真:(021)20315125
聯繫人:許曼華
客戶服務電話:95538
網址:www.zts.com.cn
(21)
中信證券華南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西路5 號廣州國際金融中心主塔19 層、20 層
辦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西路5 號廣州國際金融中心主塔19 層、20 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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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胡伏雲
聯繫人:陳靖
聯繫電話:020-88836999
傳真:020-88836984
客戶服務電話:95396
網址:www.gzs.com.cn
3、第三方銷售機構
(1)上海天天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浦東新區峨山路613 號6 幢551 室
法定代表人:其實
客戶服務電話:400-1818-188
網址: www.1234567.com.cn
(2)江蘇匯林保大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南京市高淳區經濟開發區古檀大道47 號
辦公地址:南京市鼓樓區中山北路2 號綠地紫峰大廈2005 室
法定代表人:吳言林
客戶服務電話:025-66046166
網址:www.huilinbd.com
(3)北京匯成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海澱區
中關村大街11 號11 層1108 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澱區
中關村大街11 號11 層11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偉剛
客戶服務電話:400-6199-059
網址:www.fundzone.cn
(4)浙江
同花順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號元茂大廈903 室
辦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 號杭州電子商務產業園2 樓
法定代表人:凌順平
客戶服務電話:4008-773-772
網址:www.5i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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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螞蟻(杭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杭州市江南大道3588 號
辦公地址:杭州市江南大道3588 號
法定代表人:陳柏青
客戶服務電話:400-0766-123
網址: www.fund123.cn
(6)珠海盈米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珠海市橫琴新區寶華路6 號105 室-3491
辦公地址:廣州市海珠區琶洲大道東1 號保利國際廣場南塔12 樓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戶服務電話:020-89629066
網址: www.yingmi.cn
(7)北京蛋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阜通東大街1 號院6 號樓2 單元21 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阜通東大街1 號院6 號樓2 單元21 層
法定代表人:鍾斐斐
客戶服務電話:4000-618-518
網址:danjuanapp.com
(8)上海基煜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崇明縣長興鎮路潘園公路1800 號2 號樓6153 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518 號北美廣場A 棟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戶服務電話:021-65370077
網址:www.jiyufund.com.cn
(9)京東肯特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海澱區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 號17 號平房157
辦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區亦莊經濟技術開發區科創十一街18 號院京東集團
總部A 座17 層
法定代表人:王蘇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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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服務電話:95118
網址:kenterui.jd.com
(10)上海中正達廣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龍騰大道2815 號302 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龍騰大道2815 號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黃欣
客戶服務電話:400-6767-523
網址:www.zhongzhengfund.com
(11)上海長量基金銷售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高翔路526 號2 幢220 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大道555 號裕景國際B 座16 層
法定代表人:張躍偉
客戶服務電話:400-089-1289
網址: www.erichfund.com
(12)上海好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虹口區場中路685 弄37 號4 號樓449 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南路1118 號
鄂爾多斯國際大廈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楊文斌
客戶服務電話:400-8850-099
網址: www.howbuy.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選擇其他符合要求的機構代理銷售
本基金,並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二)基金登記結算機構
名稱: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1568 號中建大廈15 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568 號中建大廈15 層
法定代表人:劉立達
電話:021-38568888
傳真:021-38568800
聯繫人:富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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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師事務所和經辦律師
名稱:上海源泰律師事務所
地址:上海市浦東南路256 號
華夏銀行大廈1405 室
負責人:廖海
電話:021-51150298
傳真:021-51150398
經辦律師:劉佳、徐莘
(四)會計師事務所和經辦註冊會計師
名稱: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住所:上海市黃浦區延安東路222 號30 樓
法定代表人:曾順福
電話:(021)61418888
傳真:(021)63350177
經辦註冊會計師:孫維琦、馮適
聯繫人:孫維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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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關規定募集。
註冊文件: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9】1106 號
註冊日期:2019 年6 月13 日
(一)基金類型與存續期間
1、基金類型:債券型基金
2、存續期間:不定期
3、基金的運作方式:契約型開放式
(二)募集方式
通過各銷售機構的基金銷售網點公開發售,各銷售機構的具體名單見基金份
額發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屆時發布的調整銷售機構的相關公告。
(三)募集對象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
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不超過3 個月。具體時間見本基金
的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五)募集場所
本基金的認購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參見本招募說明書第五章第(一)
條、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以及其他相關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
售機構,並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
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認購。
(六)基金份額類別
本基金將基金份額分為不同的類別。其中:
1、在投資人認購/申購基金時收取認購/申購費用,在贖回時根據持有期限
收取贖回費用,並不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稱為
A 類基金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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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投資人認購/申購基金時不收取認購/申購費用,而是從本類別基金資
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在贖回時根據持有期限收取贖回費用的基金份額,稱為
C 類基金份額。
本基金A 類、C 類基金份額分別設置代碼。由於基金費用的不同,本基金
A 類、C 類基金份額將分別計算並公布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且在不損害基金份額
持有人利益以及不提高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適用費率的情況下,經與基金託管
人協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額類別、調整現有基金份額類別的費率水平、或
者停止現有基金份額類別的銷售等,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調整實
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時公告。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和募集金額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為2 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2 億元。
(八)本基金的基金份額發售面值、認購價格及計算公式、認購費用
1、基金份額發售面值:每份基金份額發售面值為人民幣1.00 元
2、認購價格:發售面值
3、本基金A 類基金份額在認購時收取認購費,投資人在一天之內如果有多
筆認購,適用費率按單筆分別計算,已受理的認購申請不允許撤銷。本基金C 類
基金份額不收取認購費用。
本基金A 類基金份額的認購費率如下:
認購金額 認購費率
100 萬元以下 0.3%
100 萬元(含)至500 萬元 0.1%
500 萬元(含)以上 1000 元/筆
本基金A 類基金份額的認購費用由投資人承擔,並應在投資人認購A 類基金
份額時收取,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於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註冊登記等
各項費用。
4、認購份額的計算公式
本基金將採用外扣法計算認購費用。其中:
淨認購金額=認購金額/(1+認購費率)
(註:對於適用固定金額認購費用的認購,淨認購金額=認購總金額-固定
認購費用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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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購費用=認購金額-淨認購金額
(註:對於適用固定金額認購費用的認購,認購費用=固定認購費用金額)
認購份額=(淨認購金額+認購利息)/基金份額初始面值
認購的有效份額保留到小數點後2 位,小數點2 位以後的部分四捨五入,由
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1:某投資人投資10,000元認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如果認購期內認購資
金獲得的利息為3元,則其可得到的A類基金份額計算如下:
淨認購金額 = 10,000/(1+0.3%)= 9,970.09元
認購費用 = 10,000-9,970.09 =29.91元
認購份額 =(9,970.09+3)/1.00 = 9,973.09份
即投資人投資10,000元認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加上募集期間利息後一共
可以得到9,973.09份A類基金份額。
例2:某投資人一次性投資1000萬元認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如果認購期內
認購資金獲得的利息為1800元,則其可得到的A類基金份額計算如下:
淨認購金額 = 10,000,000-1000=9,999,000.00 元
認購份額= (9,999,000+1800)/1.00=10,000,800.00 份
即投資人投資1000 萬元認購本基金A 類基金份額,加上募集期間利息後一
共可以得到10,000,800.00 份A 類基金份額。
(九)投資人對基金份額的認購
1、本基金的認購時間安排:具體認購時間安排請見本基金的基金份額發售
公告。
2、認購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手續:投資人認購本基金應首先辦理開戶手續,
開立基金帳戶,然後辦理基金認購手續。
投資人認購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的手續請詳細查閱本基金的基金份額發售
公告。
3、認購方式及確認
本基金認購採取金額認購的方式。T 日的申請是否有效應以登記機構的確認
登記為準。投資人可以自T+2 日起,通過其原認購網點櫃檯或本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客戶服務中心,查詢認購申請的受理情況。投資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後到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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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4 0
銷售網點查詢最終成交確認情況和認購的份額。
銷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
確實接收到認購申請。認購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於認購申請
及認購份額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
4、認購限制
(1)投資人認購時,需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全額繳款。
(2)本基金代銷機構首次認購和追加認購的最低金額按照基金管理人和代
銷機構約定的為準;本基金直銷網點最低認購金額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調整。詳
見本基金的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發布的其他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對每個基金交易帳戶的單筆最低認購金額進行限制,
具體限制請參看相關公告。
(4)投資人在募集期內可多次認購,認購費按每筆認購申請單獨計算,認
購一經登記機構受理不得撤銷。
(5)如本基金單個投資人累計認購的基金份額數達到或者超過基金總份額
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採取比例確認等方式對該投資人的認購申請進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認購申請有可能導致投資者變相規避前述50%比
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權拒絕該等全部或者部分認購申請。投資人認購的基
金份額數以基金合同生效後登記機構的確認為準。
(十)首次募集期間認購資金的管理和利息的處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只能存入專用帳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
人不得動用。有效認購資金在募集期所產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額,歸投資人所有,
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額以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基金募集期間的信息披露費、會計師費、律師費以及其他費用,不得從基金
財產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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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4 1
七、基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3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2億份,
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且基金認購人數不少於200人的條件下,基金募
集期屆滿或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髮售,並在
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辦
理基金備案手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並取得
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應
將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帳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
動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未滿足基金備案條件,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後30日內返還投資者已繳納的款項,並加計銀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銷售機構不得請求報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銷售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承
擔。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後,連續20 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
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5000 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
披露;連續60 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
提出解決方案,如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併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並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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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4 2
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非交易過戶與轉託管
(一)申購和贖回的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機構及代銷機構的銷售網點
進行。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並另行公告。若基金管理
人或其指定的代銷機構開通電話、傳真或網上等交易方式,投資人可以通過上述
方式進行申購與贖回,具體辦法見相關公告。銷售機構名單和聯繫方式見本招募
說明書第五章第(一)條或相關公告。
投資人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
其他方式辦理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
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後,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
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
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 個月開始辦理申購,具體業務
辦理時間在申購開始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 個月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
辦理時間在贖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後,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
購、贖回或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
或轉換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轉換價格為下一
開放日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轉換的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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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4 3
(三)申購和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基金份額
淨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後次序進行
順序贖回;
5、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確保
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
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和贖回的數額限定
1、投資者通過銷售機構首次申購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 元;追加申購單
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 元。
2、贖回的最低份額為10 份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將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回。若某投資者託管的基金份
額不足10 份或其某筆贖回導致該持有人託管的基金份額不足10 份的,投資者在
贖回時需一次全部贖回,否則將自動贖回。
3、代銷網點的投資人慾轉入直銷網點進行交易要受直銷網點最低金額的限
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首次申購的最低金額。
4、投資人可多次申購,對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份額不設上限限制。法律法
規、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
5、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
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管理人基於投資運作與風險控制的需要,可採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
制。具體見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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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
份額的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五)申購和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
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全額交付申購款項,
申購成立;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
投資人贖回申請生效後,基金管理人將在T+7 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款項。
在發生巨額贖回或基金合同載明的其他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時,
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遇證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數據交換系統
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業務處理流程時,贖
回款項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劃出。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
或贖回申請日(T 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T+1 日內(包括該日)
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T 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可在T+2 日後(包括
該日)到銷售網點櫃檯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
購不成立或無效,則申購款項本金退還給投資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依法對上述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時間進行調整,並必須在調整實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
機構確實接收到申購、贖回申請。申購、贖回申請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
為準。對於申請的確認情況,投資者應及時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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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申購費和贖回費
1、申購費用
本基金A 類基金份額在申購時收取申購費,本基金A 類基金份額申購設置級
差費率,申購費率隨申購金額的增加而遞減,投資者可以多次申購本基金A 類基
金份額,申購費率按每筆申購申請單獨計算。本基金C 類基金份額不收取申購費
用。
本基金A 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率表如下:
申購金額 申購費率
100 萬元以下 0.4%
100 萬元(含)至500 萬 0.2%
500 萬(含)以上 1000 元/筆
本基金的申購費用由申購A 類基金份額的投資人承擔,並應在投資人申購A
類基金份額時收取,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於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註冊
登記等各項費用。
因紅利自動再投資而產生的基金份額,不收取相應的申購費用。
2、贖回費用
本基金A 類和C 類基金份額適用相同的贖回費率。本基金的贖回費隨基金持
有時間的增加而遞減。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
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其中對持續持有期少於7 日的投資者收取不
低於1.5%的贖回費,並將上述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具體費率如下:
持有期限 贖回費率
N<7 日 1.50%
7 日≤N<30 日 0.10%
N≥30 日 0
持續持有期少於7日的投資人收取的贖回費,將全額計入基金財產;持續持
有期超過7日(含)的投資人收取的贖回費,贖回費總額的25%計入基金財產,
未計入基金財產的部分用於支付登記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並最遲
應於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背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且對存量持有
人利益無實質性影響的情況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針對投資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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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和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國
證監會要求履行必要手續後,對投資人適當調低基金申購費率、贖回費率、銷售
服務費率和轉換費率。
(七)申購和贖回的數額和價格
1、申購和贖回數額、餘額的處理方式
(1)申購的有效份額為淨申購金額除以當日的該類基金份額淨值,有效份
額單位為份,申購份額的計算結果按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2 位,由此
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2)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淨值並
扣除相應的費用,贖回金額單位為元。贖回金額的計算結果按四捨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數點後2 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2、申購份額的計算
申購總金額=申請總金額
淨申購金額=申購總金額/(1+申購費率)
(註:對於適用固定金額申購費用的申購,淨申購金額=申購總金額-固定
申購費用金額)
申購費用=申購總金額-淨申購金額
(註:對於適用固定金額申購費用的申購,申購費用=固定申購費用金額)
申購份額=(申購總金額-申購費用)/ T 日各類基金份額淨值
例3:某投資人投資40,000 元申購本基金A 類基金份額,對應的申購費率
為0.4%,假設申購當日A 類基金份額淨值為1.0400 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
為:
申購金額=40,000 元
淨申購金額=40,000/(1+0.4%)=39,840.64 元
申購費用=40,000-39,840.64=159.36 元
申購份額=39,840.64/1.0400=38,308.31 份
投資人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38,308.31 份。
例4:某投資人投資1,000萬元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申購費為1,000元,
假設申購當日A類基金份額淨值為1.0400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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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購金額=10,000,000 元
申購費用=1,000 元
淨申購金額 =10,000,000-1,000=9,999,000.00 元
申購份額=9,999,000.00/1.0400=9,614,423.08 份
投資人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9,614,423.08 份。
3、贖回金額的計算
贖回費用=贖回份額×T 日各類基金份額淨值×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贖回份額×T 日各類基金份額淨值-贖回費用
例5:某投資人贖回其持有時間為6 日的1 萬份A 類基金份額,對應的贖回
費率為1.5%,假設贖回當日A 類基金份額淨值是1.0160 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
金額為:
贖回費用 = 10,000×1.0160×1.5%=152.40 元
贖回金額 = 10,000×1.0160-152.40=10,007.60 元
投資人可得到贖回金額為10,007.60 元。
4、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公式
基金份額淨值=基金資產淨值總額/發行在外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開放日的次日,披露開放日的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和基
金份額累計淨值。遇特殊情況,經履行適當程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本
基金各類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均保留到小數點後4 位,小數點後第5 位四舍五
入,由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5、當本基金髮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
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範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
監管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八)申購與贖回的註冊登記
1、基金投資人提出的申購和贖回申請,在當日交易時間結束之前可以撤銷;
2、投資人T 日申購基金成立後,基金登記機構在T+1 日為投資人增加權益
並辦理註冊登記手續,投資人自T+2 日之後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
3、投資人T 日贖回基金成立後,基金登記機構在T+1 日為投資人扣除權益
並辦理相應的註冊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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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對上述註冊登記辦理時間進行
調整,並最遲於調整實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予以
公告。
(九)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3、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
產淨值。
4、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
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
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
份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50%,或者變相規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會超過基金管理人設定的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
本基金總規模上限、單一投資者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的。
9、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2、3、5、6、9 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
接受投資人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
購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本金將退還給投資人。
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十)暫停贖回或者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
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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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3、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
產淨值。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基金
管理人可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
6、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
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7、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
管理人應在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
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帳戶申請量佔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
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現上述第4 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
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
辦理並公告。
(十一)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
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
總數後的餘額)超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
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
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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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
為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
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
前提下,可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於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帳戶贖
回申請量佔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於未能贖回部分,
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
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
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
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
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
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3)若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在出現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前一開放日
基金總份額10%的贖回申請(「大額贖回申請人」)的情形時,基金管理人應當
對大額贖回申請人的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即按照保護其他贖回申請人(「小額贖
回申請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應當優先確認小額贖回申請人的贖回申請,
對小額贖回申請人的贖回申請在當日被全部確認,且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
於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贖回申請的範圍內對大
額贖回申請人的贖回申請按比例確認。對大額贖回申請人當日未予確認的部分,
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當日未獲
處理的贖回申請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至全部贖回為止;選擇
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
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
回金額,以此類推,直至全部贖回為止。如大額贖回申請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
未作明確選擇,大額贖回申請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如小額贖
回申請人的贖回申請在當日未被全部確認,則對全部未確認的贖回申請(含小
額贖回申請人的其餘贖回申請與大額贖回申請人的全部贖回申請)延期辦理。
基金管理人應當對延期辦理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暫停贖回:連續2 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
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確認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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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20 個工作日,並應當在指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
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3 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
理方法,並在2 日內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暫停公告。
2、如發生暫停的時間為1 日,基金管理人應於重新開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並公布最近1 個開放日的各類基金份額淨
值。
3、如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1 日但少於2 周,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情況在
暫停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另行發布重新開放的公
告;或者最遲於重新開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
告。
4、如發生暫停的時間達到或超過2 周,基金管理人最遲於重新開放日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
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
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
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
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
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
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於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
構的規定辦理,並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四)基金的轉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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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託管,基金
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託管費。
(十五)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規定。投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
金額必須不低於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
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六)基金份額的凍結、解凍和質押
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登記
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
結部分產生的權益一併凍結,被凍結部分份額仍然參與收益分配與支付。法律法
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如相關法律法規允許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的質押業務或其他基金業務,
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將制定和實施
相應的業務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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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
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製定並公告,並
提前告知基金託管人與相關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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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主要投資中短期債券,在嚴格控制風險和保持良好流動性的前提下,
力爭實現超越業績比較基準的投資收益。
(二)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債券(包括國債、
央行票據、地方政府債、政府支持機構債券、金融債、企業債、
公司債、中期
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次級債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債
券)、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同業存單、銀行存款、貨幣市場工具以及法律
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
定)。
本基金不投資於股票,也不投資於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於債券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80%,
其中投資於中短期債券的比例不低於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持有現金或到期
日在1 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
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本基金所指的中短期債券是指剩餘期限不超過3 年的債券資產,主要包括
國債、央行票據、地方政府債、政府支持機構債券、金融債、企業債、
公司債、
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次級債。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後,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三)投資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中短期債券,在充分考慮基金資產的安全性、收益性和
流動性的前提下,通過定性及定量分析經濟周期變化、貨幣政策、債券供求等
因素,持續研究債券市場運行狀況、研判市場風險,制定及調整債券投資策略,
深入挖掘價值被低估的標的券種,積極把握債券證券市場中的投資機會,力爭
實現超越業績基準的投資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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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債券資產配置策略
(1)久期策略
本基金通過對影響債券投資的宏觀經濟狀況和貨幣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
斷,形成對未來市場利率變動方向的預期,在預期利率下降時,增加組合久期,
以較多地獲得債券價格上升帶來的收益,在預期利率上升時,減小組合久期,
以規避債券價格下降的風險。
(2)收益率曲線策略
本基金通過對債券市場微觀因素的分析判斷,形成對未來收益率曲線形狀
變化的預期,相應地選擇子彈型、啞鈴型或梯形的短-中-長期債券品種的組合
期限配置,獲取因收益率曲線的形變所帶來的投資收益。
(3)類屬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據對金融債、企業債、
公司債、中期票據等債券品種與同期限國
債之間收益率利差的擴大和收窄的預期,增加預期利差將收窄的債券類屬品種
的投資比例,降低預期利差將擴大的債券類屬品種的投資比例,獲取不同債券
類屬之間利差變化所帶來的投資收益。
2、個券精選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中短期債券,根據債券市場收益率數據,運用利率模型
對單個債券進行估值分析,並結合債券的內外部信用評級結果、流動性、信用
利差水平、息票率、稅賦政策等因素,選擇具有良好投資價值的債券品種進行
投資。
(1)利率債:主要考慮絕對收益水平和利率變動趨勢,配置目標以獲取資
本利得為主,在信用環境出現惡化及投資組合必須保持相當的流動性時,作為
次要防禦目標。
(2)信用債:在風險可控前提下,配置信用類債券以獲取較高的息票收益
和騎乘收益。本基金投資的信用類債券需經國內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估,在此
基礎上,依據公司建立的內部信用評價模型對外部評級結果進行檢驗和修正,
並基於公司對宏觀和行業研究的優勢,深入分析發行人所處行業發展前景、競
爭狀況、市場地位、財務狀況、管理水平、債務水平、抵押物質量、擔保情況、
增信方式等因素,評價債券發行人在預期投資期內的信用風險,進一步識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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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評級高估的信用債潛在風險,發掘外部評級低估的信用債投資機會。
本基金還將利用交易所和銀行間兩個投資市場的利差不同,密切關注兩個
市場之間的利差波動情況,積極尋找跨市場中現券和回購操作的套利機會。
3、動態增強策略
本基金還將根據債券市場的動態變化,採取多種靈活策略,獲取超額收益,
主要包括:
(1)騎乘策略
當收益率曲線相對陡峭時,買入期限位於收益率曲線陡峭處的債券,即收
益率水平處於相對高位的債券。隨著債券剩餘期限縮短,債券的收益率水平將
會較投資期初有所下降,通過債券的收益率的下滑,獲得資本利得收益。
(2)息差策略
本基金將根據對市場回購利率走勢的判斷,適當地選擇槓桿比率,謹慎地
實施息差策略,提高投資組合的收益水平。
4、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通過對資產支持證券的資產池的資產特徵進行分析,評估資產違約
風險和提前償付風險,並根據資產證券化的收益結構安排,模擬資產支持證券
的本金償還和利息收益的現金流過程,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線對資產支持證券
進行估值。本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時,還將充分考慮該投資品種的風險補償
收益和市場流動性,控制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的風險,獲取較高的投資收益。
(四)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於債券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80%,其中投資於中短期
債券的比例不低於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
(2)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
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
券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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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淨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BBB 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
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淨值的40%,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1
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11)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
值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2)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
對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
範圍保持一致;
(13)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40%;
(1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2)、(9)、(11)、(12)情形之外,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
並、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
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
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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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基金託管人不因提供監督而對基金管理人違法違規投資等承擔任何責任。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調整後的規定執行。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於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變更後的規定
執行。
(五)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中債總財富(1-3 年)指數收益率*80%+一年期
定期存款利率(稅後)*20%。
中債總財富(1-3 年)指數是由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編制的中債
總財富細分指數之一。該指數同時覆蓋交易所、銀行間待償期限在 1-3 年(含 1
年)的國債、央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一年期定期存款利
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一年期人民幣存款基準利率,具有較強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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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性和市場影響力。基於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和投資比例限制,上述業績比較基準
可以較好的體現本基金的投資特徵與目標客戶群的風險收益偏好。
如果今後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市場變化導致本業績比較基準不再適用,
或者市場推出更具權威、更能夠表徵本基金風險收益特徵的業績比較基準,或本
業績比較基準停止發布或者指數變更名稱時,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據維護投資者
合法權益的原則,在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適當調整業
績比較基準並及時公告。
(六)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預期風險與預期收益高於貨幣市場基金,低於混合
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債權人權利,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於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3、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僱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係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當利益。
(八)基金投資組合報告(截止2020 年9 月30 日)
本投資組合報告已經基金託管人覆核,保證覆核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
者重大遺漏。本報告中所列財務數據未經審計。
8.1 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序號 項目 金額(元) 佔基金總資產的比例(%)
1 權益投資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資 - -
3 固定收益投資 667,984,082.00 89.26
其中:債券 555,005,082.00 74.16
資產支持證券 112,979,000.00 15.10
4 貴金屬投資 - -
5 金融衍生品投資 - -
6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43,000,184.50 5.75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入返
售金融資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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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合
計
23,383,194.59 3.12
8 其他資產 14,031,746.72 1.87
9 合計 748,399,207.81 100.00
8.2 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
8.2.1 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境內股票投資組合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未持有股票投資。
8.2.2 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港股通投資股票投資組合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8.3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資明細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未持有股票投資。
8.4 報告期末按債券品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序
號
債券品種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
(%)
1 國家債券 - -
2 央行票據 - -
3 金融債券 60,943,404.00 9.85
其中:政策性金融債 31,489,404.00 5.09
4 企業債券 220,508,478.00 35.65
5 企業短期融資券 39,258,200.00 6.35
6 中期票據 234,295,000.00 37.88
7
可轉債(可交換債) - -
8 同業存單 - -
9 其他 - -
10 合計 555,005,082.00 8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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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債券投資明細
序號 債券代碼 債券名稱 數量(張)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值
比例(%)
1 101800472
18 格力地
產MTN002
400,000 40,612,000.00 6.57
2 136502 16 穗控01 400,000 40,008,000.00 6.47
3 112446 16 申宏03 350,000 34,975,500.00 5.65
4 143276 17 川電01 300,000 30,936,000.00 5.00
5 101762013
17 南京浦
口MTN001
300,000 30,933,000.00 5.00
8.6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資產支持證券
投資明細
序號 證券代碼 證券名稱 數量(份) 公允價值 (元)
佔基金資產淨
值比例(%)
1 165062 龍聯04A 300,000 29,991,000.00 4.85
2 138247 粵灣01 優 300,000 29,976,000.00 4.85
3 165721 時代06 優 180,000 17,973,000.00 2.91
4 138288 鵬舉01 優 100,000 10,079,000.00 1.63
5 165714 20 佳美1A 100,000 9,995,000.00 1.62
6 165709 仁恆3 優 100,000 9,990,000.00 1.62
7 168481 20 致遠優 100,000 4,975,000.00 0.80
8.7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貴金屬投資明
細
本基金未進行貴金屬投資。
8.8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權證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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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8.9.1 本期國債期貨投資政策
本基金未投資國債期貨。
8.9.2 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持倉和損益明細
本基金未投資國債期貨。
8.9.3 本期國債期貨投資評價
本基金未投資國債期貨。
8.10 投資組合報告附註
8.10.1 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本期受到調查以及處罰的情況的
說明
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中,沒有發行主體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的情形,在報告編制
日前一年內也沒有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情形。
8.10.2 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規定的備選股票庫情況的說明
報告期內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沒有超出基金合同規定的備選股票庫之外的股票。
8.10.3 其他資產構成
序號 名稱 金額(元)
1 存出保證金 -
2 應收證券清算款 -
3 應收股利 -
4 應收利息 13,612,553.34
5 應收申購款 419,193.38
6 其他應收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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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待攤費用 -
8 其他 -
9 合計 14,031,746.72
8.10.4 報告期末持有的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
8.10.5 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況。
8.10.6 投資組合報告附註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捨五入原因,投資組合報告中市值佔淨值比例的分項之和與合計可能存在尾差。
(九)基金的業績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
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代表其未來表現。投資有風險,
投資人申購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本招募說明書。有關業績數據經託管人覆核,但未經審計。
銀河天盈中短債A
階段
份額淨
值增長
率①
份額淨
值增長
率標準
差②
業績比
較基準
收益率
③
業績比較
基準收益
率標準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9.10.31-2019.12.31 0.73% 0.01% 0.89% 0.02% -0.16% -0.01%
2020.01.01-2020.06.30 2.18% 0.05% 1.53% 0.07% 0.65% -0.02%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
2020.06.30
2.93% 0.05% 2.43% 0.06% 0.50% -0.01%
銀河天盈中短債C
階段
份額淨
值增長
份額淨
值增長
業績比
較基準
業績比較
基準收益
①-③ 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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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① 率標準
差②
收益率
③
率標準差
④
2019.10.31-2019.12.31 0.68% 0.01% 0.89% 0.02% -0.21% -0.01%
2020.01.01-2020.06.30 2.03% 0.05% 1.53% 0.07% 0.50% -0.02%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
2020.06.30
2.72% 0.05% 2.43% 0.06% 0.29% -0.01%
註: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中債總財富(1-3 年)指數收益率*80%+一年期定期存款利
率(稅後)*20%。每日進行再平衡過程。
8.10.7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來基金份額累計淨值增長率變動及其與同期業績比
較基準收益率變動的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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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6 5
註:按基金合同規定,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
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投資於債券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80%,其中投資於
中短期債券的比例不低於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持有現金或到期日在1 年以內的政府債
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截至本報告期末,本基金各項資產配置符合合同規定。
本基金合同生效於2019 年10 月31 日,截止本報告期末,本基金成立未滿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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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款項
以及其他資產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帳戶
基金託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帳戶、證券帳
戶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帳戶。開立的基金專用帳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帳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帳戶相獨
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並由基
金託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
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
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
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
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
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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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
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淨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債券、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 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
會計準則》、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1、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日
有報價的,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於該資
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後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
計量的重大事件的,應採用最近交易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
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
定公允價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徵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
值為基礎,並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徵因素的影響。特徵是指對資產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該限制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麼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
限制作為特徵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
所產生的溢價或折價。
2、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採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並且有足夠可
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時,應優先使用可觀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或
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3、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
使潛在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淨值的影響在0.25%以上的,應對估值
進行調整並確定公允價值。
(四)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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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種的估值
(1)對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
外),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2)對在交易所市場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和私募債券,採用估值技術
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固定收益品種,採用估值
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2、銀行間市場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種的估值
(1)銀行間市場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種,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
種當日的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2)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固定收益
品種,按成本估值。
3、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4、持有的銀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協議或合同利率逐日確
認利息收入。
5、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
6、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
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
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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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類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後,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該
類基金份額的餘額數量計算,精確到0.0001 元,小數點後第5 位四捨五入,由
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淨值精度
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各類基金份額淨值,並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
將各類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
理人對外公布。
(六)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任一類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4 位以內(含第4 位)發生估
值錯誤時,視為該類基金份額淨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
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
的責任人應當對由於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經濟損失按
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於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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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並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
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
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
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
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並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託管人,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淨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
金託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淨值的0.5%時,基
金管理人應當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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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
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淨值的確認
用於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計算,基金託管人負責進行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後計算當
日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淨值並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
計算結果覆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 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
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於不可抗力原因,或由於證券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
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
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
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
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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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關費用後的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
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
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進行收益分配,具體分配
方案以公告為準,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 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
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
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基金收益分配後各類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
日的各類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該類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4、由於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的費用不同,各基金份額類別對應的可分配收
益將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類別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符合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約定,並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
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後可對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和支
付方式進行調整,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
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由於不同基金份額
類別對應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應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在2 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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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
間不得超過15 個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
資者的現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
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紅利再投
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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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費用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訴訟費和仲裁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基金的開戶費用、帳戶維護費用;
10、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
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3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E×0.30%÷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與
基金託管人核對一致後,基金託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在次月
前3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順延至最近一個工作日。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10%的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
計算方法如下:
H=E×0.10%÷當年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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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與基
金託管人核對一致後,基金託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於次月前3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
延至最近一個工作日。
3、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C 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C 類基金份額資產淨值的
0.30%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3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C類基金份額銷售服務費
E 為前一日的C 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淨值
C 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核對一致後,基金託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
致的方式在次月前3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支付。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
等,支付日期順延至最近一個工作日。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10項費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相應
協議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託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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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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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曆年度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會計年度按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於2 個月,可以併入下一個會計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帳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帳、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並進行日常的
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託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
並以書面方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相互獨立的具有證券、期貨
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會計師,應事先徵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託管人。更
換會計師事務所需在2 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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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規關於信息
披露的規定發生變化時,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
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
完整性、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指定報刊」)及指定網際網路網
站(以下簡稱「指定網站」)等媒介披露,並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
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採用中文文本。如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
文文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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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採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
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係,明確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資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
說明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
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並登載
在指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基金託管協議是界定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
運作監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於向投資者提供
簡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
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並登載在指
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3 日前,
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載在指定報刊上,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託管協議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登載在
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託管人應當同時將《基金合同》、基金託管
協議登載在網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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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並在披
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於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載《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淨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
當至少每周在指定網站披露一次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每個開放日
的次日,通過指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各類基
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網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5、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並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
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查閱或者複製前述信息資料。
6、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
度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年
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
中期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 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
將季度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
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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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的情
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影響投資
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佔比、
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
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7、臨時報告
本基金髮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 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
並登載在指定報刊和指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
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併;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
事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
等事項,基金託管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覆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
制人變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
門負責人發生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 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 個月內變動超過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或者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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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
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基金託管人或其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託
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管理費、託管費、銷售服務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
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6)任一類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達該類基金份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
(17)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
(19)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並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0)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1)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
時;
(22)基金管理人採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3)調整基金份額類別的設置;
(24)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25)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
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
息可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
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
並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9、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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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召集人應當履
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
10、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
行清算並作出清算報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
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11、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報及中期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
產支持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基金
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
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佔基金淨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資
產支持證券明細。
12、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
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
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
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淨值、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
價格、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
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覆核、審查,並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在指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
信息,並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於指定媒介披露信息,並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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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
業機構,應當製作工作底稿,並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後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於為投資
者決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
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
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
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於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複製。
(八)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息的情形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
資產價值時;
3、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項以法律法規規定及本章節約定的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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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風險揭示
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一種長期投資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資,降低投資單一證券所帶來的個別風險。基金不同於銀行儲蓄和債券等能夠
提供固定收益預期的金融工具,投資人購買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額分享基金
投資所產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擔基金投資所帶來的損失。
基金在投資運作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既包括市場風險,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風險、技術風險和合規風險等。
基金分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債券基金、貨幣市場基金等不同類型,投資
人投資不同類型的基金將獲得不同的收益預期,也將承擔不同程度的風險。一般
來說,基金的收益預期越高,投資人承擔的風險也越大。
投資人應當認真閱讀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
的風險收益特徵,並根據自身的投資目的、投資期限、投資經驗、資產狀況等判
斷基金是否和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
投資人應當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額投資和零存整取等儲蓄方式的區別。定期
定額投資是引導投資人進行長期投資、平均投資成本的一種簡單易行的投資方
式。但是定期定額投資並不能規避基金投資所固有的風險,不能保證投資人獲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儲蓄的等效理財方式。
因拆分、分紅等行為導致基金份額淨值變化,不會改變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
不會降低基金投資風險或提高基金投資收益。以1 元初始面值開展基金募集或因
拆分、分紅等行為導致基金份額淨值調整至1 元初始面值或1 元附近,在市場波
動等因素的影響下,基金投資仍有可能出現虧損或基金淨值仍有可能低於初始面
值。
基金管理人承諾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
證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不構
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人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
則,在做出投資決策後,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
人自行負擔。
基金份額持有人須了解並承受以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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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場風險
證券市場價格因受到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投資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
的影響而引起的波動,將對基金收益水平產生潛在風險,主要包括:
1、政策風險。因國家宏觀政策(如貨幣政策、財政政策、行業政策、地區
發展政策等)和證券市場監管政策發生變化,導致市場價格波動而產生風險。
2、經濟周期風險。證券市場受宏觀經濟運行的影響,而經濟運行具有周期
性的特點,而宏觀經濟運行狀況將對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產生影響,從而對基金
收益造成影響。
3、利率風險。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
利率直接影響著債券的價格和收益率,影響著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基金投資
於債券和債券回購,其收益水平會受到利率變化和貨幣市場供求狀況的影響。
4、證券發行人經營風險。證券發行人的經營狀況受多種因素影響,如管理
能力、財務狀況、市場前景、行業競爭、人員素質等,這些都會導致企業的盈利
發生變化。如果基金所投資的證券發行人經營不善,其發行證券價格可能下跌或
債券信用評級下降,使基金投資收益下降。雖然基金可以通過投資多樣化來分散
這種非系統風險,但不能完全規避。
5、購買力風險。基金投資的目的是基金資產的保值增值,如果發生通貨膨
脹,基金投資於證券所獲得的收益可能會被通貨膨脹抵消,從而使基金的實際收
益下降,影響基金資產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風險
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識、經驗、判斷、決策、技能等,會
影響其對信息的佔有和對經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從而影響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與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術等
相關性較大,本基金可能因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動性風險
1、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主要投資於債券、貨幣市場工具等,均存在規範的交
易場所,運作時間長,市場透明度較高,運作方式規範,歷史流動性狀況良好,
正常情況下能夠及時滿足基金變現需求,保證基金按時應對贖回要求。但在極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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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情況下,上述資產可能出現流動性不足,導致基金資產無法變現,從而影響
投資者按時收到贖回款項。當遇到極端市場情況時,基金管理人會按照基金合同
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及時啟動流動性風險應對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合法權
益。
本基金針對流動性較低資產的投資進行了嚴格的限制,以降低基金的流動性
風險。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5%。
2、基金申購、贖回安排
本基金將加強對本基金申購環節的管理,合理控制基金份額持有人集中度,
審慎確認大額申購申請,在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
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管理人將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
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制,切實
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具體申購、贖回安排詳見本招募說明書第
八章。
3、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
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同時,如本基金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單個開放日申
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對
前述單個贖回申請人贖回申請進行延期辦理。具體內容詳見本招募說明書第八
章。
4、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本基金可能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以更好地應對流動性風險。基
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在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
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綜合運用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對贖回申請等進
行適度調整,作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動性風險管理的輔助措施,包括但不
限於:1)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2)暫停接受贖回申請;3)延緩支付贖回款
項;4)收取短期贖回費,本基金對持續持有期少於7日的投資者收取不低於1.5%
的贖回費;5)暫停基金估值,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
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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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本基金將暫停基金估值;6)擺動定價。
當基金管理人實施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時,可能對投資者具有一定的潛在影
響,包括但不限於不能申購本基金、贖回申請不能確認或者贖回款項延遲到帳、
如持有期限少於7 日會產生較高的贖回費造成收益損失等。提示投資者了解自身
的流動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資安排。
(四)信用風險
基金在交易過程發生交收違約,或者基金所投資債券之發行人出現違約、拒
絕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導致基金資產損失和收益變化,從而產生風險。
(五)本基金特有的風險
本基金投資於債券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因此本基金需要承擔債
券市場整體下跌的風險。
(六)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風險
本基金可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由於資產支持證券一般都針對特定機構投資人
發行,在特定機構投資人範圍內流通轉讓,該品種的流動性較差,抵押資產的流
動性一般較差,因此,持有資產支持證券可能給組合資產淨值帶來一定的風險。
另外,資產支持證券還面臨提前償還和延期支付等風險。
(七)未知價風險
本基金基金資產淨值可能受證券市場影響有所波動,產生未知價風險。
(八)其他風險
1、因技術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電腦系統不可靠產生的風險;
2、因基金業務快速發展,在制度建設、人員配備、內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
不完善產生的風險;
3、因人為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內幕交易、欺詐行為等產生的風險;
4、對主要業務人員如基金經理的依賴而可能產生的風險;
5、因業務競爭壓力可能產生的風險;
6、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影響基金收益水
平,從而帶來風險;
7、其他意外導致的風險。
(九)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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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未經任何一級政府、機構及部門擔保。投資人自願投資於本基金,
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辦理本基金的銷售外,本基金還可能通過代銷機構代
理銷售,但是,基金並不是代銷機構的存款或負債,也沒有經代銷機構擔保或者
背書,代銷機構並不能保證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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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法律法規規定
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後方可執行,
自決議生效後兩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後,《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6 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 個工作日
內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
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
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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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 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餘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
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
組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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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基金投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
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並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籤章或籤字為必要條件。
同一類別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
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包括但不限於:
(1)認真閱讀並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
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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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
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和登記機構的相關交易及業
務規則;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監管機構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時的更新和
補充,並保證其真實性;
(11)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 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
並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
準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為基金託管
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
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
理;
(9)擔任或委託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
並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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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贖回或轉換申
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相關權利,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
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4)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
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5)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定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轉換和非交易過戶等業務的業務規則;
(16)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
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
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
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
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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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 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
向他人洩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或配合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
關資料15 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
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
公開資料,並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8)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並通知基金託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
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
金託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
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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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後30 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 基金託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於: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
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
準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
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情形,有權呈報中國證監會,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為基金辦
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於: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託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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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託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帳戶,獨立核算,分帳管理,
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帳戶設置、資金劃撥、帳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
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非法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按照《基
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
規定,或者監管機構、有權機關、基金託管人上市的證券交易所要求外,在基金
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
(8)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
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15 年以
上;
(12)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或配合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
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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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
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
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並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同一類別每
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未設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日常機構,如今後設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日常機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執行。
(一)召開事由
1、除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另有規定外,當出現或需要決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託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範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
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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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後修
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銷售服務費或其他應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的費用(基
金管理費、基金託管費除外);
(2)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
低贖回費率、對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調整基金份額類別、
變更或增加收費方式;
(4)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重大變化;
(6)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基金銷售機構,在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
會許可的範圍內,在不對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產生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
下,調整有關認購、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託管等業務規則;
(7)在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許可的範圍內,本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
務;
(8)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
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3、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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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
由基金託管人自行召集,並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 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
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託管人
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
日起60 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
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至少提前30 日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幹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
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於會議召開前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託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及聯繫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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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採取通訊開會方式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
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聯
系方式和聯繫人、書面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託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
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
意見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監管
機構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委派
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
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
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
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
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
個月以後、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於
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係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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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或大會公告載明的其他方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或大會公告載明的其他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後,在2 個工作日內連
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
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
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
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基金託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書面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 個月以後、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
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
書面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
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具書面意見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
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在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的情況下,本基金亦可採用網絡、電話等其
他非書面方式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向其授權代表進行授權。
4、在法律法規和監管機關允許的情況下,本基金亦可採用網絡、電話等其
他非現場方式或者以非現場方式與現場方式結合的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會議程序比照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的程序進行。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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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事內容為關係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與其他基金合
並、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後,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
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
和公布監票人,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並形成大會決
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
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託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權代表和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
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製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籤名冊。籤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
(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託人
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繫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
截止日期後2 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
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 項所規定的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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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
或《基金合同》另有規定外,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
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併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
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
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
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審議、逐項表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
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
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
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
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異
議,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後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
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後,大會主持人應噹噹場公布重新清
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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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
託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託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
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派代
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 日內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 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採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
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託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本部分關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
決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
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
報監管機關並提前公告後,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法律法規規定和
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後方可執行,
自決議生效後兩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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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後,《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6 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 個工作日內
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
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 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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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餘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
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
組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四、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
議,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
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的地點在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並對各
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決定,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各方當事人應恪守職責,各自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
《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
管轄。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製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
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但應以基金合同正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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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託管協議內容摘要
一、託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1568 號15 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568 號15 層
郵政編碼:200122
法定代表人:劉立達
成立時間:2002 年6 月14 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2]21 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2.0 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範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和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託管人
名稱:
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甲17 號首層
法定代表人:張東寧
電話:(010)66223584
傳真:(010)66226045
成立時間:1996 年1 月29 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註冊資本:人民幣2114298.4272 萬元
批准設立機關和設立文號:中國人民銀行1995 年12 月28 日《關於北京城
市合作銀行開業的批覆》(銀復[1995]470 號)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範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結算;辦
理票據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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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從事同業拆借;提供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業務;
辦理地方財政信用周轉使用資金的委託貸款業務;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外匯匯
款;外幣兌換;同業外匯拆借;國際結算;結匯、售匯;外匯票據的承兌和貼現;
外匯擔保;資信調查、諮詢、見證業務;買賣和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
券;自營和代客外匯買賣;證券結算業務;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代銷業務;債券
結算代理業務;短期融資券主承銷業務;經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的其
它業務。
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核查和監督
(一)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1、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
金投資範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債券(包括國債、央
行票據、地方政府債、政府支持機構債券、金融債、企業債、
公司債、中期票據、
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次級債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債券)、資
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同業存單、銀行存款、貨幣市場工具以及法律法規或中
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本基金不投資於股票,也不投資於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於債券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80%,
其中投資於中短期債券的比例不低於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持有現金或到期日
在1 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
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本基金所指的中短期債券是指剩餘期限不超過3 年的債券資產,主要包括國
債、央行票據、地方政府債、政府支持機構債券、金融債、企業債、
公司債、中
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次級債。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適當程序後,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2、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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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比例進行監督: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於債券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80%,其中投資於中短期
債券的比例不低於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
(2)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
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
券的10%;
(5)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淨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BBB 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
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40%,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1 年,
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11)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2)基金管理人承諾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
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
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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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40%;
(1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2)、(9)、(11)、(12)情形之外,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
並、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
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
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調整後的規定執行。
3、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
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
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
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
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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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違法違規投資等上述事項和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
不承擔任何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於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變更後的規定
執行。
基金託管人履行了監督職責,基金管理人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
定的投資禁止行為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責任,基金託管人
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責任。
4、基金託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
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
標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並約定各交
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責任確保及時將更新後的交易對手
名單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管理人
應嚴格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範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託管人監
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如基金
管理人未向基金託管人提供交易對手書面名單,基金託管人有權不對交易對手是
否在名單內進行監督。在基金存續期間基金管理人可以調整交易對手名單,但應
將調整結果至少提前一個工作日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新名單確定前已與本次剔
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如基金管理人
根據市場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的,應向基金託管人
說明理由,並在與交易對手發生交易前3 個交易日內與基金託管人協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
交易,並負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損失,基金託管人不承
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責任及損失。若未履約的交易對手在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
理人確定的時間前仍未承擔違約責任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對
相應損失先行予以承擔,然後再向相關交易對手追償。基金託管人則根據銀行間
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如基金託管人事後發現基金管理人沒
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進行交易時,基金託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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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託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責任。
5、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選擇存款銀行進行監督。
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
約定,確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並及時提供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
管人應據以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按存款銀行名單交易進行監督。
如基金管理人未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符合條件的存款銀行名單,基金託管人有權不
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進行監督。
6、基金託管人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監督
(1)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基金管理人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2)流通受限證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範的非公開
發行股票、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
證券,不包括由於發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
券、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本基金僅投資流通受限證券中流通受
限的債券類資產。
(3)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經
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准的有關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
制度。上述資料應包括但不限於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額度和投資比例控
制情況。
基金管理人應至少於首次執行投資指令之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資料書面發
至基金託管人,保證基金託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基金託管人應在收到上
述資料後兩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其他雙方認可的方式確認收到上述資料。
(4)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規要求的有關書面信息,包括但不限於擬發行證券主體的中國證監會批准文
件、發行證券數量、發行價格、鎖定期,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總
成本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證券市值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
資金劃付時間等。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信息的真實、完整,並應至少於擬執行
投資指令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信息書面發至基金託管人,保證基金託管人有足夠
的時間進行形式審核。
(5)基金託管人有權對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規、投資決策流程、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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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控制制度、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情況進行監督,並審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關
書面信息。基金託管人認為上述資料可能導致基金出現風險的,有權要求基金管
理人在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就該風險的消除或防範措施進行補充書面說明,並保
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風險管理部門就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出具的風險評估報告
等備查資料的權利。否則,基金託管人有權拒絕執行有關指令。因拒絕執行該指
令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基金託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並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無法達成一致,應及時上報中國證監會請求解
決。如果基金託管人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則不承擔任何責任。
(二)基金託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
金資產淨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淨值計算、應收資金到帳、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
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三)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及其他運作違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有權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後應在下一個工作日及時核對,並以書面
形式向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進行解釋或舉證。
在限期內,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書面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
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有義務賠償因其違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資
者遭受的損失。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違反《基
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及時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向中國證監會報
告。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
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並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必須在規定時間內
答覆基金託管人並改正,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託管人按
照法律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
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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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有權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
時有權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託管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
或採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託管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託管
人提出書面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託管人不因提
供監督而對基金管理人違法違規投資等承擔責任。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的業務核查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本協議規定,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
履行託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基金託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
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覆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
產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淨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
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帳管
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有效資金劃撥指令、違反約定洩露基金
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託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基金
管理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基金託管人收到通知後應及
時核對確認並以書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
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託管人改正,並予協助配合。基金託管人對基
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管理人有義務要求基金託管人賠償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
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時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
基金託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提交相關資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託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覆基金管理
人並改正。
基金託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管理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
或採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管理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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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託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不得自
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3、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
戶。
4、基金託管人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與基金託管人的其
他業務和其他基金的託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帳管理,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
立。
5、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合同和
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
6、對於因基金認(申)購、基金投資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財產,應由基金管
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帳日期並通知基金託管人,到帳日基金財產沒有到
達基金託管人處的,基金託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給基金造成損失的,
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基金託管人有義務在合理且必
要的範圍內配合基金管理人進行追償,但對此不承擔責任。
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託管人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
基金財產。
(二)募集資金的驗證
募集期內銷售機構按銷售與服務代理協議的約定,將認購資金劃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開設的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認購專戶。該帳
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並管理。
基金募集期滿,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
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後,由基金管理人聘請具有從事證券業
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
的2 名以上(含2 名)中國註冊會計師籤字有效。驗資完成,基金管理人應將募
集的屬於本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託管人為基金開立的資產託管專戶中,
基金託管人在收到資金當日出具確認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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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辦理退款事宜,基金託管人應當予以必要的協助和配合。
(三)基金的資產託管專戶(銀行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託管人負責本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管理。基金託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
在其營業機構開設基金資金帳戶(託管專戶),並根據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
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鑑由託管人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保證
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於投資、支付贖回金額、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購款,均需通過本基金資金帳戶進行。
該資產託管專戶是指基金託管人在集中託管模式下,代表所託管的基金與中
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進行一級結算的專用帳戶。
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帳戶;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銀行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資產託管專戶的管理應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管理辦法》、《現金管理暫
行條例》、《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利率管理暫行規定》、《支付結算辦法》以及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其他規定。
基金託管人應嚴格管理基金在基金託管人處開立的資產託管專戶、及時核查
資產託管專戶餘額。
(四)基金證券帳戶與證券交易資金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託管人以基金託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開設證券帳戶。
基金託管人以基金託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開立基金證券交易資金帳戶,用於證券清算。
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經對方書面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帳戶;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證券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五)債券託管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並取得進入全國
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並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託管人負責根據中
國人民銀行、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在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構
開立債券託管帳戶,持有人帳戶和資金結算帳戶,並由基金託管人負責基金的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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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的後臺確認及資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一起負責為基金對外籤訂全國銀行間國債市
場回購主協議,正本由基金託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在本託管協議訂立日之後,本基金被允許從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
同》約定的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時,如果涉及相關帳戶的開設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協助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開立有關
帳戶。該帳戶按有關規則使用並管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由基金託管人存放於基金託管人的保管庫;其
中實物證券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
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據營業
中心的代保管庫。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正當
指令辦理。屬於基金託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實物證券及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
價憑證在基金託管人保管期間的損壞、滅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託管人承
擔。基金託管人對基金託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證券不承擔保管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應由基金
託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籤署與
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
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籤署後5 個工作日內通過專人
送達、掛號郵寄等安全方式將合同原件送達基金託管人處。合同原件應存放於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門,保存期限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對於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加蓋授權
業務章的合同傳真件並保證其真實性及其與原件的完全一致性,未經雙方協商或
未在合同約定範圍內,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五、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覆核的時間和程序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後的價值。各類基金份額淨值是指
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該計算日該類基金份額總份額後的數值。各類基金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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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4 位,小數點後第5 位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
入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淨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
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每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
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證券投資基金會計
核算業務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用於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淨值和
各類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
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後計算當日的各類基金份額淨值並以雙方認可的方式發送給
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覆核後以雙方認可的方式發送給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予以公布。
根據《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淨值,基金託管人覆核、
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因此,本基金的會計責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雙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
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規
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2、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種的估值
1)對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
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2)對在交易所市場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和私募債券,採用估值技術確
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固定收益品種,採用估值技
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2)銀行間市場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種的估值
1)銀行間市場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種,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
當日的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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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固定收益品
種,按成本估值。
(3)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
估值。
(4)持有的銀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協議或合同利率逐日
確認利息收入。
(5)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
(6)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
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3、特殊情形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
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由於不可抗力原因,或由於證券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
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免除賠
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
成的影響。
(三)估值差錯處理
因基金估值錯誤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管理人對
不應由其承擔的責任,有權向差錯責任方追償。
當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已由基金託管人覆核
確認後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資者或基金的損失,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應根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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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規的規定由管理人和託管人根據各自的實際過錯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賠償
責任。
由於一方當事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另一方當事人在採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後
仍不能發現該錯誤,進而導致基金資產淨值、各類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造成投
資者或基金的損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後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各類基金份額淨值
計算順延錯誤而引起的投資者或基金的損失,由提供錯誤信息的當事人一方負責
賠償。
當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與基金託管人的計算結果不一致時,雙方
應本著勤勉盡責的態度重新計算核對,如果最後仍無法達成一致,應以基金管理
人的計算結果為準對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損失以及因該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計算
順延錯誤而引起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
(四)基金帳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後,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同一記
帳方法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帳冊,對雙
方各自的帳冊定期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若雙方對會計
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經對帳發現雙方的帳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必須及時查明
原因並糾正,保證雙方平行登錄的帳冊記錄完全相符。若當日核對不符,暫時無
法查找到錯帳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帳
冊為準。
(五)基金定期報告的編制和覆核
在《基金合同》生效後每六個月結束之日起45 日內,基金管理人對招募說
明書更新一次並登載在網站上,並將更新後的招募說明書摘要登載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5 個工作日內完成季度報告編制並公告;
在會計年度半年終了後60 日內完成半年報告編制並公告;在會計年度結束後90
日內完成年度報告編制並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託
管人在收到後7 個工作日內進行覆核,並將覆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半年報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託管人在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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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30 日內進行覆核,並將覆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報
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託管人在收到後45 日內復
核,並將覆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在覆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託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雙方認可的帳務處理方式為準。核對
無誤後,基金託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報告上加蓋業務印鑑或者出具加蓋託管
業務部門公章的覆核意見書,雙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
不能於應當發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編制
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基金託管人
不負賠償責任,基金託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證監會備案。
基金託管人在對財務會計報告、半年報告或年度報告覆核完畢後,需蓋章確
認或出具相應的覆核確認書,以備有權機構對相關文件審核時提示。
基金定期報告應當在公開披露的第2 個工作日,分別報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
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須分別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必須
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的基金註冊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
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按照目前相關規則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
人名冊。保管方式可以採用電子或文檔的形式。保管期限為15 年。法律法規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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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規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向基金託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
每年6 月30 日、每年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的內容必須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其中每年12 月31 日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於下月前十個工作日內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終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項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於發生日後
十個工作日內提交。
基金託管人以電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並定期備份,保存
期限為15 年。基金託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於基金託管業
務以外的其他用途,並應遵守保密義務。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由於自身原因無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
冊,應按有關法規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七、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好
協商未能解決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屆時有效的仲
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的地點在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並對雙方均有約束
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決定,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職責,繼續忠實、
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託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
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法律管轄。
八、基金託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託管協議的變更與終止
1、託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的內容進行變更。變更後的
託管協議,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衝突。基金託管協議的
變更應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基金託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發生以下情況,本託管協議在履行適當程序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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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託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託管人接管基
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二)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情形之日起30 個工作日內
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
基金清算。
2、在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接管基金財產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的規定繼續履行保護基金財產安全的職責。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
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4、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5、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 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6、清算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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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餘財產中支付。
7、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三)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
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
組進行公告。
(四)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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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樹立並倡導「以客戶為中心」的服務理念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至上」的企業價值觀,致力於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完善的理財服務解決方
案和卓越的服務體驗實踐。基金管理人通過完善服務過程,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創
造價值,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專業和優質的理財服務體驗。基金管理人根據基
金份額持有人需求、業務發展和技術變遷,不斷完善服務內容,提升服務品質。
對於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共性需求,基金管理人主要利用兩個公共接觸點:公
司網站和呼叫中心(Call Center)來提供公共服務;對於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個性
化需求與隱性需求,基金管理人採用服務定製的方式以及通過專業的理財顧問團
隊與基金份額持有人接觸拜訪、溝通和交流的機制,提供個性化服務。
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持續完善服務。主
要服務內容如下:
(一)資料寄送
1、對帳單服務
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需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以電子文件或紙質
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對帳單。
2、其他相關的信息資料。
(二)基金收益分配申購基金份額
基金管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將現金收益轉換基金份額申購的服務,基
金份額持有人可以事先選擇將所獲分配的現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關基金份額
申購的約定轉為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選擇的,基金管理人將支
付現金。
(三)基金轉換服務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在條件成熟的情況
下提供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服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
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
制定並公告,並提前在合理時間內告知基金託管人與相關機構。
(四)呼叫中心及網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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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預設基金查詢密碼,預設的基金帳戶查詢的缺
省密碼為基金持有人開戶證件號碼的後六位(若開戶證件號碼的後六位包含特殊
字符或中文,該位字符以「0」替換)。為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帳戶的安全和隱
私權不受侵犯,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其知曉基金帳號後,及時撥打基金管理人呼
叫中心全國統一客服電話400-820-0860 或登錄基金管理人網站
www.galaxyasset.com 修改基金查詢密碼。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通過電話和網站
查詢其帳戶及交易信息。
基金管理人呼叫中心(400-820-0860)自動語音系統提供7*24 小時帳戶餘
額、交易等信息的查詢;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5*8 小時的人工服務,為基金份
額持有人提供業務諮詢、帳戶信息查詢、資料修改、投訴受理等服務。
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www.galaxyasset.com 可以得到各種
網上在線服務。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基金管理人網上基金平臺可以進行自助開
戶、基金交易、帳戶查詢、信息修改等。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和呼叫中心全國統一客服電話進
行服務定製。
(五)投訴和建議受理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自動語音留言、呼叫
中心人工座席、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渠道對基金管理人和代銷機構所提供的
服務進行投訴或提出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還可以通過代銷機構的服務電話對該
代銷機構提供的服務進行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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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其他應披露事項
本報告期內, 本系列基金及基金管理人在本公司網站
( www.galaxyasset.com ) 和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
(http://eid.csrc.gov.cn/fund)和《中國證券報》上刊登公告如下:
1、銀河天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2019.10.11)
2、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銀河天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2019.10.11)
3、銀河天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合同及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
(2019.10.11)
4、銀河天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2019.11.1)
5、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江蘇匯林保大基金銷售有
限公司為代銷機構及費率優惠的公告(2019.11.20)
6、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根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辦法》修改旗下公募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2019.11.27)
7、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增加
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
司為代銷機構、開通轉換定投業務並參加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2019.11.29)
8、關於銀河天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開通
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
代銷機構定投業務及費率優惠的公告(2020.1.15)
9、銀河天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開放日常申購、贖回業務公告
(2020.1.15)
10、 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2020.1.17)
11、銀河天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暫停大額申購、定期定額投資及轉
換轉入業務的公告(2020.1.20)
12、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0 年第一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2020.4.20)
13、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高級管理人員變更的公告(2020.4.23)
14、 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9 年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2020.4.29)
15、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基金經理休假由他人代為履職的公告
(202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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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銀河天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調整大額申購、定期定額投資及轉
換轉入業務限額的公告(2020.5.27)
17、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高級管理人員變更的公告(2020.6.20)
18、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0 年第二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2020.7.21)
19、銀河天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更新)(2020.8.20)
20、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0 年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2020.8.26)
21、 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0 年第三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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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招募說明書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代銷機構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投資人
可免費查閱,在支付工本費後,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的複製件或複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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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備查文件
以下備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辦公場所,在辦公時間可供免費查閱。
(一)中國證監會準予銀河天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註冊的批覆文件
(二)《銀河天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三)《銀河天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
(四)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五)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六)法律意見書
以上備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投資
人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查閱或下載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託管協議及基
金的各種定期和臨時公告。
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12 月14 日
中財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