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朝陽法院
轉自:京法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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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寒潮」席捲全國
「保命神器」——暖氣
已經在北方上線
而在南方
只能告訴自己說
南方的小夥伴們
有關暖氣的那些煩惱
恐怕也沒有北方小夥伴們
那麼深刻的領悟
本期「京小槌普法」
就請南來北往的小夥伴們
一起來看一下
冬季的那些法律「熱點」
案例一
擅自拆改不可取 造成損失要自擔
案情回顧
張某與某房產公司籤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住宅一套,某房產公司向張某交付房屋後,張某對房屋進行裝修,並在該房屋的地暖分水器旁加裝「過水熱」。後在某熱力公司打壓試水時,張某房屋發生漏水,張某隨即向所屬物業公司及某熱力公司報告,物業及熱力公司接報告後便安排人員到場查看並協助施救排水,經現場勘查發現漏水是因地暖分水器回水管與分水器接頭處斷開,造成暖氣管道水外溢。漏水致張某房屋內木質地板、門框、鞋帽櫃、茶几等損壞,後就賠償事宜各方協商未果,張某遂訴至法院要求某熱力公司、物業公司賠償損失。
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另,根據我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於2002年3月5日頒布、2011年1月26日修改施行的《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裝修人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未經批准,不得有下列行為:
……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設施;
……
第(三)項行為,應當經供暖管理單位批准」,「裝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氣管道和設施造成損失的,由裝修人負責賠償」。
本案中,所屬物業公司及某熱力公司在接到張某報告後即安排人員到場查看並實施救助,在行為上並無過錯。且經現場勘查確定漏水系張某加裝「過水熱」的地暖分水器回水管與分水器接頭處斷開所致,此與物業公司、熱力公司無關。張某作為裝修人在地暖分水器旁加裝「過水熱」並未經過供暖管理單位的批准,違反了上述規定,具有過錯,其損失應該自行承擔。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
實踐中為了提升供暖季室內溫度、節約使用熱水成本,不少家庭會在未經供暖管理單位批准的情況下擅自對房屋內的供熱管道進行拆改,例如加裝新的暖氣管道、私自安裝「過水熱」等,被擅自拆改的供暖管道一旦漏水與熱力公司和物業公司無關,相應損失只能由業主自行承擔。
因此,業主切莫違規擅自拆改供熱管道,以免承擔更大風險。
案例二
溫而不暖莫要慌 供暖費用可酌減
案情回顧
某熱力公司系劉某居住房屋所屬小區供熱系統的運營管理方,向其覆蓋的供熱區域提供冬季供暖服務。因劉某拖欠供暖費,某熱力公司將劉某訴至法院要求劉某支付兩年欠付的供暖費共計6000餘元。劉某辯稱熱力公司提供的供暖服務並不符合相關標準,自己所居住的房屋暖氣一直不熱。同時劉某提交有熱力公司員工籤名的確認書,確認書載明:熱力公司在供暖期內對劉某室內供暖設施進行專業檢修,確認劉某所居住房屋室內北臥室、廚房、餐廳三組暖氣不熱,同時確認劉某未私自拆、改、變動室內的供暖設施。維修人員確認故障原因系室內地埋管線堵塞所致,未能修復。依據上述確認書,劉某主張若法院認為自己需要支付欠付的供暖費,也要減少自己所需支付的供暖費數額。
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本案中,某熱力公司為劉某提供了供熱服務,劉某接受了上述供熱服務,雙方存在事實上的供用熱力合同關係,劉某應當交納相應採暖費。同時,熱力公司作為供暖方先履行供暖義務,但其供暖未達到相應溫度,則劉某作為取暖方有權拒絕相應的履行要求。故法院對熱力公司主張的供暖費予以酌減,最終判決劉某向熱力公司支付供暖費4000餘元。
法官提示
「供暖季」居民在使用暖氣的過程中常會遇到暖氣不熱、時冷時熱的情況,此過程中若只一味以不支付供暖費為對抗手段而不注意留存證據,後續可能面臨因無法提供證據而要如數交納供暖費並支付違約金的困境。
因此,若認為室內供暖溫度不達標,在通過正當途徑維護權利的同時要注意留存證據。例如保留相應的報修或投訴記錄,要求熱力公司或者行政監管部門實地測溫、查明暖氣不熱的原因,若對於室溫是否達標產生爭議還可以根據《北京市供熱採暖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委託具備室溫檢測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檢測。
案例三
漏水致損勿要怕 找準主體可索賠
案情回顧
王某與某小區物業公司籤訂房屋租賃合同,承租該小區某棟樓地下室用於倉儲,合同約定王某認可該地下室的現狀符合自己使用的要求。楊某系該棟樓501號房屋所有權人,房屋為精裝修交付,楊某自入住至今,未對相關供暖設施設備進行改動。某熱力公司系該小區的供熱單位。近日,因熱力公司暖氣管道打壓試水,楊某501號房屋衛生間牆體管井內熱水管道減壓閥漏水,漏水順管道流到地下一層王某承租的地下室,導致王某在地下室存放的木佛像、銅像、壁畫、書畫、書法、紅酒茶葉等被水浸泡損壞。楊某、物業公司、熱力公司對於熱水管道及減壓閥的檢查維修義務主體各執一詞,對於王某遭受的損失均不認為是自己責任,故王某將楊某、物業公司、熱力公司一併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向自己承擔賠償責任。庭審中,熱力公司提交巡檢記錄,記錄顯示巡檢時楊某家中無人,熱力公司之後未另行入戶對相關設施進行巡檢,三個月之後就發生了此次漏水事故。
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延續了上述規定。另,《北京市供熱採暖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供熱單位應當對供熱範圍內住宅用戶的室外供熱設施和室內共用供熱設施承擔管理、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的責任,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的後勤服務部門提供社會供熱服務的,可以按照規定委託專業企業承擔。住宅用戶發現室內供熱採暖設施異常、洩漏等情況時,應當及時向供熱單位報修,並承擔室內自用採暖設施維修、更新的相關費用。第三十六條規定,室內自用採暖設施是指室內支管、散熱器及其附屬設備。
本案中,漏水點為牆體管井內熱水管道減壓閥,屬於住宅用戶共用供熱設施,不屬於室內自用採暖設施,該部分的管理和維護責任應由熱力公司承擔,而非楊某和物業公司,熱力公司在第一次巡檢楊某家中無人後沒有再次履行巡檢義務,對本次漏水事故存在過錯。同時,王某承租地下室存放大量不適宜在地下室存放的貴重物品,對損失的發生亦具有一定的過錯。最終,法院判決熱力公司賠償王某90%的損失。
法官提示
「供暖季」來臨前,熱力公司在打壓試水和供暖的過程中因暖氣管道久未使用因而漏水導致居民損失的情況時有發生。因此,在自身遭受漏水損失時要及時報修,通知樓上鄰居、物業及熱力公司,確定漏水點,鎖定侵權人,在責任不能自行確定的情況下可將相鄰關係義務人和負有公共部分維修責任人(即熱力公司或物業公司)作為共同被告訴至法院。同時,居民對室內自用採暖設施負有管理養護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