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張書樂
人民網、人民郵電報專欄作者,網際網路和遊戲產業觀察者
將火爆的影片碎片化放到短視頻平臺……
將冷門的影片碎片化放到短視頻平臺……
將各種影片碎片和鬼畜後放到短視頻平臺……
然後,一個帳號就養肥了,一個平臺的流量也爆發了,這幾乎是每一個短視頻平臺方和內容創造者的不二「印度神油」。
曾經電影《我不是藥神》大火,一名B站UP主將整部電影的原聲音頻傳了上去,取名也很精準「【1080P】我不是藥神 影視原聲」。
優酷就起訴了B站。日前,案子出結果了,北京網際網路法院一審認定,上海寬娛數碼科技有限公司(B站運營方)構成幫助侵權,需賠償優酷6.5萬元。
對此,吳曉波頻道巴九靈和書樂進行了一番交流,貧道以為:
避風港原則,終將成為過去式。
過去,通過各種踩線式的侵權視頻、音頻剪輯而帶來的短視頻紅利,也正在告終。
這個讓短視頻爆發式增大增粗的「印度神油」,快用完了……
01超好用的「印度神油」?
其實,短視頻平臺上的影視劇剪輯、精編和改編龐大而無序,由此形成的侵權是一個巨大的體量。
類似的侵權訴訟早已有之,但平臺方為了流量和內容質量(剪輯影視劇的畫面質量通常高過一般原創視頻),大多以避風港原則(即平臺在收到舉報之後,再去查處)為由,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然而,時代變了。
一是在版權上,影視機構有了更多的維權意識。
二是網際網路內容分發平臺的所謂避風港原則,已經不再奏效,平臺方有權利和義務在內容發布的前置審核以及內容分發過程中,自覺地及時對侵權內容下架,而不是以等待舉報為名,坐等流量聚合和內容擴散成為事實,而形成事實上的幫助或默認侵權行為。
但在另一方面,這樣的判例大多還停留在敲山震虎和碎片化維權上,並沒有真正在行業內特別是短視頻領域形成更有效的威懾。
此外,此次案例本身侵權事實比較明顯,反而B站和其他短視頻平臺上的各類二次創作、同人作品的鬼畜視頻等,往往遊走在侵權與原創的邊緣,難以真正有效地形成應該有的內容規範。
判例的體量至少要大過當下的十倍以上,判罰也要形成懲罰性效果,才會真正對分享型平臺以及有侵權行為的內容創作者有威懾力。
02正在合圍的「禁閉島」!
除了這次判決的《我不是藥神》電影純音頻,其實B站、抖音、快手、今日頭條等平臺上有很多創作者,都使用了無版權的音頻、視頻、電影電視劇片段等等。
這也帶來了問題,即如果類似這次判決很多,將對這些分享型平臺直接達成內容「禁閉島」
畢竟,影視的內容(包括剪輯狀態下),在技術條件上發現其侵權行為,並非難事。
每一個影視劇都有自己的數字特徵,如果根據此類數字特徵的形成行業大數據平臺,各種剪輯在前置內容審核階段,就很容易被鑑定出來。只是平臺之間的壁壘以及內在的私心,才是此類行為以擦邊球的方式屢禁不止的關鍵所在。
真正讓內容平臺並不害怕維權的,除了即使判罰也不過九牛一毛外。
更重要的是維權的周期過長,個人維權大多會選擇放棄,而即使是公司層面進行維權,也費時費力也未必「實惠」,且等判罰生效時,大多數侵權行為所要達成的流量聚合和用戶黏性早已完成。
因此,最終能解決這一問題的方法有二:
一是靠懲罰性判決來讓平臺和內容創作者不敢越雷池。
二是平臺和版權方之間形成版權公共數據池,在技術層面上形成「隔離」,這兩個條件都要達成,才能解決問題。
03版權方助力侵權?
但是,在另一個層面上,一些影視劇又會「放任」這種剪輯行為。
一來新劇宣傳需要,一些影視劇上線的時候還會主動邀請UP主剪輯,下線時又會要求平臺方刪除所謂侵權內容。
二來或許還能激活老劇(比如近期爆火的「大威天龍」),所以這都需要版權方和平臺方之間的合作,以及形成一個更靈活和兼顧版權、平臺和內容創作者各自利益的管理機制。
所以,各方都是從自己的角度進行表述和博弈,有時候難分對錯,關鍵是要有規章。
此外,許多事實侵權,並不能以非盈利性質而豁免。
有些創作者是製造原創視頻的,但是會配上背景音樂,而這個音樂是有版權的,這也構成事實上的侵權。
很多時候人們會說該視頻本身不是商業行為,使用背景音樂也就不存在問題,但事實上只要開啟了流量收益或插入廣告乃至其他,都可以判斷為商用。
只是目前而言,大多數平臺和音樂版權方都沒有過多的把關注度放在這一點上。
04短視頻出現分水嶺!
但有一點必須要重視,即這也是一個短視頻平臺的賽點:
誰擁有足夠多的音樂、遊戲和影視版權以及授權能力,誰就能以侵權為由,對友商進行隔離,而讓內容創作者「自動」被版權所吸引,到自己的平臺上無風險創作。
反而缺少版權的友商就成了被「放水養魚」,並在版權壓力下被「涸澤而漁」的對象,哪怕之前體量再大、內容創作者再多。
《我不是藥神》,如此之小的一個判例,能否會改變行業的格局,您有什麼看法,不妨在文章後留言,八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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