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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張雅煌
前 言1
一、對離婚意見相同之處2
(一)對婚姻的定義2
(二)離婚不合上帝心意3
(三)離婚的負面影響3
二、太19:3-9有關離婚的爭議3
(一)容許離婚4
(二)不可離婚6
小 結8
二、林前7:10-16有關離婚的爭議8
(一)容許離婚9
(二)不可離婚10
小 結11
四、評 估11
結 論14
參考書目15
婚姻在《辭海》的定義是「男女結合成為夫妻」。1 雖然這個社會對婚姻的定義是男女的結合,並且普遍的婚姻還是一男一女的結合,但在一些社會群體中,還存在著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婚姻制度。其實婚姻的最初是源於聖經,上帝看見男人亞當一人獨居不好,就取了亞當的肋骨,創造了女人夏娃,從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參 創2:21-24《新標點和合本》)。「聖經教導我們,婚姻是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之間公開的委身,表明對彼此的忠誠,至死不渝」。2 可見一夫一妻的異性結合是上帝的計劃與心意,也是婚姻最正確的闡釋。
婚姻是世界上最基本及最具影響力的社會單位,所以婚姻無論對社會來說,還是對於個人來說都是極具重要性。3 然而當今社會的離婚率卻是越來越高了,以中國婚姻為例:根據2017年財經頭條報導從2002年開始,中國的離婚率就一路走高,2017上半年全中國依法辦理離婚登記185.6萬對,比去年同期上升10.3%。4 離婚率逐年增高,並非中國如此,縱觀全世界,普遍離婚率都在逐年增高。在這種社會風氣席捲之下,基督徒的婚姻也受到影響,離婚的問題層出不窮。針對基督徒群體中出現離婚率增多的現象,有人強烈反對基督徒離婚,有些人覺得基督徒容許離婚,之所以會存在這些爭議,是有一定原因的。最重要的原因是不同的人對聖經中有關婚姻的經文闡釋不一樣,甚至在同一段經文,有人領受到是不可離婚,一些人領受的則是容許離婚。
本文主要討論的議題是《聖經》對離婚的教導,將列舉雙方的所持的經文與其詮釋,並給予評估,最後給予個人建議。這裡主要探討的是聖經中所定義的婚姻,即一夫一妻的異性結合婚姻,至於其它定義的「婚姻」則不在本文商討之內。
一、對離婚意見相同之處5
對於基督徒離婚這個議題上,基督徒之間會有不同的見解,不同的意見。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就是:雙方對《聖經》中一些有關婚姻方面的經文詮釋不一樣。雖然如此,但雙方之間卻對婚姻有著一些共同的認識,也正是基於這些共同認識,所以對於雙方之間意見不一致的地方才有可商討性的地方。若是二者對婚姻與離婚的共同認識都沒有,那這二者之間就很難產生爭議。這就如基督徒與非基督徒之間對離婚的意見,因為二者的價值觀不一樣,甚至基本的共同點都少的可憐,爭議點就更加難以產生又如去彼此商討?更不用說一同回到《聖經》的教導上去討論離婚這個議題。因此認識基督徒之間對婚姻與離婚的共同認識是很有必要的,這也會有助於本文接下來的對雙方之間對離婚的爭議會更加全面以及深入的認識。
(一)對婚姻的定義
對於婚姻的定義,基督徒之間都有相同的看法。婚姻在罪還沒有進入世界之前,由上帝親自所設立的。6 它是由一男一女二人結合所組成的夫妻關係,是一種盟約。婚姻更是在這地上最偉大、最重要的人際關係,這個關係雖然沒有血緣關係,但是卻超越了父母關係,超越了兒女關係,僅次於與上帝的關係。7 婚姻也是夫妻二人之間的彼此委身,因此無論在感情還是性方面都要對彼此忠貞,絕不允許出現不忠。
(二)離婚不合上帝心意
耶和華以色列的神說:「休妻的事和以強暴待妻的人都是我所恨惡的。」(瑪2:16a)在這節經文中,可以清楚看到上帝恨惡休妻的事,休妻不符合上帝的心意。新約中耶穌也有同樣的教導:「摩西因為你們的心硬,所以許你們休妻,但起初並不是這樣。」(太19:8)。「在這邊的說明休妻並不是上帝吩咐的,只是許可,這種讓步是對世人心剛硬的一種遷就」。8 所以離婚並不符合上帝最初對婚姻的設計,無論離婚的理由多麼充足,但都不能符合上帝的心意。
(三)離婚的負面影響
「離婚帶來許多破碎家庭,破碎家庭又帶來許多社會問題」。9 對於這一點無論是外邦人還是基督徒來說都是承認的,更不用說那些雖然認可離婚的基督徒,他們也同樣清楚知道離婚的破壞性以及所帶來的負面影響是難以估測的。因為「離婚是離棄了上帝的計劃」,10 這肯定會帶來一系列負面的影響,就如人偏離上帝的創造計劃,造成罪的結果。所以離婚不僅對離婚的雙方,還有雙方父母,最重要的還有兒女,都會產生負面影響,這一系列的負面影響都會導致社會問題。
聖經中有關離婚的經文教導,既有明確的反對經文,也有明確的支持經文,但也有一些模稜兩可的經文。通常基督徒之間會對離婚這個議題產生爭議,是因為一些模稜兩可的經文,首先來看《馬太福音》第十九章這段經文:
有法利賽人來試探耶穌說:「人無論什麼緣故都可以休妻嗎?」耶穌回答說:「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並且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這經你們沒有念過嗎?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所以, 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法利賽人說:「這樣,摩西為什麼吩咐給妻子休書,就可以休她呢?」耶穌說:「摩西因為你們的心硬,所以許你們休妻,但起初並不是這樣。我告訴你們: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太19:3-9)
從經文中就可以看出法利賽人來請教耶穌有關休妻這個問題,其實是為了要試探耶穌。因為這個有關休妻的問題不僅在現在是具有爭議性的問題,就是在當時也是人人皆知的爭議性問題,此時這個法利賽人卻要耶穌表明立場。11 這試探在於無論耶穌是承認任何理由都容許離婚,還是只承認通姦才容許離婚,都會陷入猶太黨派鬥爭內,如果耶穌禁止離婚,又會與摩西律法相違背(參 申24:1)。12 更何況在希律安提帕的管轄之下,施洗約翰因為反對希律休妻而被下監,最後還被砍了頭(參 太14:1-11)。因此當這個法利賽人提出這樣的問題來問耶穌,明顯就是要試探耶穌。
(一)容許離婚
容許離婚的基督徒對太19:3-9這段經文是如此詮釋:雖然耶穌在此教導說夫妻二人連合成為一體,由上帝所配合的,人不能分開。從耶穌所列舉的經文,以及耶穌對這節經文的詮釋,明顯都是在反對離婚。但耶穌在祂與法利賽人對話中也透露出一些信息,在理由充足的情況下還是容許離婚的。
耶穌說:「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太19:9a)」,「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表示一種限定,若沒有這條限定,禁令就是絕對的了。」 13 這裡所表達的意思是耶穌所說的不可離婚是有限定條件的,限定條件就是婚姻沒有出現犯姦淫的情況。反過來說如果婚姻中出現了淫亂緣故,那便可離婚。因為性就像一把雙刃劍,上帝把性賜給婚姻,這是對婚姻的祝福,但在婚姻以外的性就會變成咒詛。所以婚姻強調夫妻雙方在性方面必須彼此忠貞,性不單能使夫妻二人結合成一體,性又可以破壞這個結合。因此若是夫妻一方在婚姻以外發生性行為,這就是對配偶的不忠,同時也是毀了這個婚姻的約。所以支持容許離婚的基督徒,都會根據這節經文以及這個淫亂帶來的後果來作為理由,包括那些相對於比較保守的基督徒——即認為離婚只有一個理由。
支持這種看法的人,同意英文NIV譯本對太19:9的翻譯:我告訴你們,凡休妻另娶的,如果不是因為妻子不貞,就是犯姦淫了。他們提出幾個理由支持這種譯法。希臘原文所用的字porneia泛指淫行,已婚者或未婚者都包括在這非法的性關係範圍之內(徒15:20;羅1:29).在這段落中,它和姦淫一字平行地應用,證明了二者的重疊使用。14
耶穌在這被法利賽人試探的時候,說若是配偶一方發生犯姦淫之事,便可離婚。但在《馬太福音》的另一處經文,耶穌也教導夫妻中若是犯了姦淫,便準許離婚。耶穌在登山寶訓中論離婚時說:凡休妻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叫她作淫婦了。人若娶這被休的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太5:32)。認為容許離婚的基督徒對此詮釋是:「從這個重複的例外,可以看出其他沒有例外的段落(在路16:18),也必須按照這個姦淫的例外來解釋。」15
(二)不可離婚
針對這段經文中耶穌的回答,部分基督徒認為耶穌教導的是不可離婚,以下是他們對這段經文的詮釋。耶穌首先以上帝起初設立婚姻作為回答:「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並且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參 太19:4-5),」耶穌稱男女二人的連合是「成為一體」。其重要性在第6節前半句給強調出來:「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太19:6a),」耶穌對創世記2:24作了這種解經式的評語,就是要重申「夫妻一體」的確實性。16 耶穌在講完祂的解釋之後,便講出祂對離婚的立場「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開(太19:6b)。」耶穌在這邊所使用的語氣是不容置疑的,沒有絲毫可商量的餘地。從耶穌的回答就可知道出耶穌的立場是反對人們離婚的,離婚被耶穌以毋庸置疑的口氣給否決掉了。
「再者婚姻中的性不只為了滿足人的欲望,而是將兩人的身體、靈性都連結在一起,因此男女二人的性連結,所創造出來的是一種不可分開的結合。」17 起初上帝在罪還沒進入世界的時候就設立婚姻,使用婚姻將男女配合在一起,但並沒有設立離婚,使男女二人分開,可見離婚也不是上帝所要的。離婚是在罪進入世界,人們都在伏在罪的下面,才產生了離婚,由此又可知離婚其實是罪的結果之一。所以說離婚並非屬於上帝的,離婚違背了上帝起初設立婚姻的目的,上帝設立婚姻是要男女二人連結成為一體,而不是希望他們離婚分開。就如上帝創造人的目的是讓人可以去榮耀上帝,並非是讓人去犯罪墮落。
當耶穌反對離婚的時候,法利賽人用摩西的吩咐反駁耶穌:「摩西為什麼吩咐給妻子休書,就可以休她呢?(太19:7)」耶穌跟法利賽人對這段經文詮釋不一樣,耶穌的詮釋是:「摩西是因為你們的心硬,所以許你們休妻,但起初並不是這樣(太19:8)。」「耶穌更正了法利賽人的說法,告訴他們摩西並非『吩咐』,而是『準許』他們休妻。」18 這就表明摩西根本不是主張可以休妻,是因為摩西知道罪人的心是剛硬的、是悖逆的,故此允許他們休妻。但摩西允許他們休妻並非是為了滿足他們剛硬的心,而是為了要保護被休的妻子。因為休書是被休婦女的保障,證明她已經離婚,避免被指控犯姦淫,以致於遭受律法制裁,被石頭打死。 19具體可以參看申20:20-21這段經文。
耶穌接著說:「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太12:9a),」從這節經文的前半部分看耶穌好像並沒有反對離婚,只要是因為犯了淫亂的緣故就可以離婚。如此說來就與耶穌剛剛說:「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太19:6b),」不是自相矛盾嗎?有學者將太19:9這節經文跟可10:11-12、路16:18、林前7:10-11做了平行對比,發現同樣是論述有關耶穌休妻的教導,卻發現馬太有些地方少寫了,有些地方添加了,例如馬太筆下有「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太19:9a)」,而馬可筆下《馬可福音》沒有記載這節經文。20 對此反對離婚的基督徒學者的研究結果認為:馬太在5:32,19:9兩處所提出的例外是後來給耶穌的絕對理想加上的一條法規,以適應現實世界的嚴酷現實。21 事實上在馬太當時的猶太社會中普遍接受犯姦淫是容許休妻的,但反對離婚的學者觀點就是犯姦淫也不允許離婚,事實上對比舊約的律法,這學者的觀念是對的。根據申22:22-24這段經文的教導,犯姦淫處理方式並非是離婚,而是要將姦夫、淫婦二人一併處以死刑,用石頭打死。
反對離婚的基督徒根據馬太當時所處的猶太背景,對於太19:9這節經文還作出另一種解釋:「馬太福音經文中(太19:9,5:32)的所謂例外,並非說通姦容許離婚,而是說婚前的淫行可以成為解除婚約的理由(太19:9)。」22 這個解釋相對於他們上文的解釋,筆者認為會更加好一些。因為這樣解釋避免了對馬太編寫《馬太福音》的權威性提出質疑,對《馬太福音》準確性以及權威性質疑,其實也是對《聖經》權威性的質疑。並且這種解釋在《聖經》中也可以找到範例,這例子就是:馬利亞懷孕耶穌。當馬利亞跟約瑟訂婚後還沒結婚,馬利亞就被聖靈感孕,懷了耶穌。當約瑟得知他未婚妻馬利亞懷孕了,誤以為馬利亞在婚前發生淫亂,就想要私下暗暗的將她休了(參 太1:18-19)。
小 結
太19:3-9講述了有關離婚的議題,雖然裡面存在著一些爭議性的經文,但這段經文的教導,對於同意離婚的基督徒來說,他們詮釋這段經文,基督徒婚姻中若是在犯姦淫的情況之下是允許離婚的。但對於反對離婚的基督徒來說,這段經文並不是同意離婚,而是反對離婚。
可否離婚這個議題,基督徒之間除了《馬太福音》第十九章這一段經文有不同的詮釋與爭議,他們對《聖經》中還有一段經文在離婚這個議題上有不同的詮釋與爭議。這段經文就是《哥林多前書》第七章:
至於那已經嫁娶的,我吩咐他們,其實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說:「妻子不可離開丈夫,若是離開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離棄妻子。」我對其餘的人說,不是主說,倘若某弟兄有不信的妻子,妻子也情願和他同住,他就不要離棄妻子;妻子有不信的丈夫,丈夫也情願和她同住,她就不要離棄丈夫。因為不信的丈夫就因著妻子成了聖潔,並且不信的妻子就因著丈夫成了聖潔(「丈夫」原文作「弟兄」)。不然,你們的兒女就不潔淨,但如今他們是聖潔的了。倘若那不信的人要離去,就由他離去吧!無論是弟兄,是姐妹,遇著這樣的事都不必拘束。 神召我們原是要我們和睦。你這作妻子的,怎麼知道不能救你的丈夫呢?你這作丈夫的,怎麼知道不能救你的妻子呢?(林前7:10-16)
當時哥林多教會信徒給保羅寫信,請教有關婚姻方面的問題,保羅在本章針對他們的所提的問題,進行回復。林前7:10-16這段經文則主要是在教導有關基督徒夫妻可否離婚的議題,但不同立場的基督徒有著不同的詮釋。
(一)容許離婚
認為容許離婚的基督徒對這段經文是如此詮釋的。保羅為什麼會在這重申了耶穌對於已婚基督徒的教導,教導他們不可離婚,就是離婚了也必須重新和好?他們對此的詮釋是如此:「可能哥林多信主的婦女很想解除婚姻,以表達她們在基督裡新找到的自由,以及專心事奉主的心,」23 但這並不是離婚的理由,因此不可離婚。下文保羅說:「我對其餘的人說,不是主說(太7:12a),」保羅在這所要強調的是他接下來所教導的並非說不是主的教導,而是指主在世上沒說,現在由他進行說明,其權威性是一樣的。24 保羅要針對當有些基督徒還沒信主之前就結婚了,因此會存在有一方先信主,另一方卻還沒信主,在這種情況下作為基督徒的一方該如何去處理婚姻問題。保羅首先還是結合耶穌的教導,教導基督徒要負責任的去持守婚姻,但這是有限定的,有條件的。即不信的配偶願意與基督徒配偶繼續同住,不願離婚的情況下,作為基督徒就不可離婚,要繼續與不信的配偶同住。
在上述這種婚姻中,保羅還有另一個教導:「倘若那不信的人要離去,就由他離去吧!無論是弟兄,是姐妹,遇著這樣的事都不必拘束。」(林前7:15)。意思是:如果基督徒的配偶是不信者,而他又要離去,提出離婚,基督徒在這種被動的情況下,只好任憑他離去,不必感到為難。保羅在這是贊同以不信者背棄為離婚的理由,基督徒以後便不再受到婚姻盟誓的束縛。他們的解釋是:
無條件的盟誓不應被違背,但婚姻卻是彼此之間的盟誓,是一個約。這是一個有條件的約。由於這個關係是相互的,倘若一方不忠或離去,另一方面便無法實踐他的誓言。故此,倘若另一方離去,清白的一方便不再受到之間的盟誓所約束。25
保羅同意以不信者背棄為離婚的理由,並且不是在太19:3-9這段經文中所教導的必須建立在犯姦淫的情況下才允許離婚,因為林前7:10-16這段經文並沒有提到有關犯姦淫之事。因此聖經的教導不單是在犯姦淫的情況下可以容許離婚,就是在不信者背棄的情況下也可以容許離婚。
(二)不可離婚
反對離婚的基督徒他們對林前7:10-16節這段經文的詮釋與同意離婚的基督對本段經文的詮釋又不一樣。首先他們的詮釋,保羅在此重申耶穌對離婚的教導,肯定耶穌不可離婚的觀念。同時又考慮到有人沒聽過耶穌的教導,於是特別強調了是「主吩咐」,這也是帶出一種權威,目的是要哥林多信徒去遵守這個教導,可見保羅也是反對離婚。
保羅在重申耶穌的教導時,還加上一些自己的註解,妻子不可以離開丈夫,丈夫也不可離開妻子,即使離開了,也不可再嫁娶,乃是要重新和好(參 林前7:10-11)。保羅在這裡教導比耶穌的教導還更加嚴格,標準更高。耶穌所講的是不可休妻,而保羅則是說無論妻子還是丈夫都不可離開自己的配偶。對於已經離開自己配偶的基督徒,保羅的教導是嚴厲的,要求不可再婚,就是想重新進入婚姻,那也必須與配偶重新和好。
保羅雖然教導說:你們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負一軛(林後6:14a)。但保羅也意識到教會中存在一些人是在信主之前就結婚了,此時他們夫妻可能只有一方信主,另一方沒有信主。對於這些人群,保羅的對他們的教導:無論是弟兄還是姊妹,若有不信的配偶,但是對方卻願意與你同住,你就不可離棄對方,要與對方繼續同住(參林前7:12-13)。保羅對這些信與不信的夫妻,尚且教導他們不可離婚,更何況夫妻都是基督徒呢?所以保羅的教導與耶穌一樣,都是反對離婚。
林前7:15這節經文,被支持離婚的基督徒作為依據。但對於反對離婚的基督徒他們的詮釋卻是這樣的:這邊要強調的是基督徒能主動離婚,若是對方不信者強烈要求離婚,基督徒是處於被動情況下,只能算對方要離婚,而不是基督徒要離婚。26
小 結
林前7:10-16這段經文在離婚議題上仍存在爭議,容許離婚的基督徒他們的詮釋保羅的教導不反對離婚,只要在不信者背棄的情況下,就可以離婚。但對於反對離婚的基督徒,保羅的教導是在反對離婚,被動的離婚不算是基督徒同意離婚。
容許離婚的基督徒認為婚姻中發生犯姦淫的情況下,無辜、清白的一方是有離婚的權利。在不信者背棄的情況下,基督徒雖然不願離婚,但為了和睦的緣故,也容許被動離婚。並且他們也一致認可離婚是達不到上帝設立婚姻的理想,離婚是在偏離上帝的設計,離婚也是得罪上帝的一種行為,因此對於他們的這種立場認知筆者認為是對的。犯姦淫確實是對婚姻中盟約帶來不可估量的打擊,他們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可以選擇離婚,但卻忽略了一點就是要先挽回對方,讓對方有機會悔改,並且在上帝面前認罪悔改,從此斷絕犯姦淫的罪。同樣在背棄情況下,作為基督徒也應當竭力阻止婚姻的破裂,但若是挽回不了,對方堅決要離去,基督徒為了和睦的緣故,才選擇讓對方離去,而不是出現犯姦淫與背棄就立即選擇離婚。他們還有一點的就是對經文中的用詞誤解,容許因犯姦淫而離婚的基督徒認為這姦淫就是指婚後的出軌,事實上馬太用的姦淫一詞希臘文是porneia,這個詞指的是婚前性交,當馬太形容婚後的出軌它是另一個詞moikeuo。27
反對離婚的基督徒強調上帝設立的婚姻是一夫一妻終生制的婚姻,因此婚約不應解除,這是值得讚賞的。28 他們認為基督徒的婚姻應當達到上帝設立婚姻的標準,不應該去違背上帝的旨意,所以離婚是就是違背上帝的旨意,離婚也是對上帝旨意的破壞。並且離婚是罪人的產物,並非是上帝所設立的,作為基督徒應該竭力遠離這罪的試探。
雖然反對離婚的基督徒他們的立場沒有錯,可是在解釋太5:32,19:9這兩節有關犯姦淫而離婚的經文時,筆者認為卻是有點強解。例如:他們認為這兩節例外經文的例外是馬太自己添加的,修改了耶穌的教導,其實在四福音書當中有很多平行經文都存在一些略微不一致的地方,沒有完全相同,但這並不會影響到福音書的權威性。例如登山寶訓中的八福,太5:3-12所講都是有福了,路6:20-26卻講了四個福四個禍。另一點是摩西準許離婚確實是為了保護被休的婦人,卻忽略了這也是離婚的事實。在林前7:15節這裡,不信者要背棄離去,基督徒被動的離婚,其實這同樣是離婚事實。所以當他們解釋這兩節經文時,暗示這種情況對於基督徒並非是離婚,這就有點牽強了。
離婚這個議題屬於倫理學範疇,當我們探討了不同立場對聖經經文詮釋之後,還是要真正的運用到現實生活中。首先筆者是認可上帝設立婚姻的目的與計劃,離婚不是上帝所設立的,也不是上帝想要的。但是在現今罪惡的世界中,罪人所組成的婚姻,已經被罪所玷汙了。太19:9節講犯姦淫可離婚,雖然指的是婚前性行為,但在這個彎曲悖謬的世代,婚前性行為早已泛濫,甚至婚後出軌的也不勝數。所以在現實生活中當基督徒面臨配偶婚後出軌又該怎麼辦,離婚還是不離婚?當家庭中出現家暴,甚至危及性命時,該不該離婚?在面對不信的配偶逼迫自己的信仰時,或者對方執意要離去的時候,該不該離婚?甚至說被對方矇騙結婚,婚後才發現對方是已婚者,屬於重婚,該不該離婚?
以上列舉的這些倫理問題在現實當中是確實存在的,筆者對這些倫理實例處理方式建議是:對於過犯的一方,作為基督徒應當要用溫柔的心去挽回他,努力維護婚姻的合一,若是對方挽回不了,不願意悔改的情況下是容許離婚。至於發現對方是重婚,這沒有辦法挽回,也不需挽回,就容許離婚。為什麼筆者容許離婚?從上文中可得知摩西容許離婚不單是因為人們心剛硬,更主要的是要保護被休婦人。因為出軌不僅有可能會感染性病造成配偶身體傷害,另一方面也會讓配偶陷入犯姦淫的罪中,重婚也是直接使配偶陷入罪中。而家暴更是直接對配偶的身體造成傷害,甚至是性命的危險。所以基於這個保護配偶的原則,容許離婚是為了保護沒有過犯的一方(參申20:20-21)。另一個原則不要將難負的軛放在別人頸項(參 徒15:10)。婚姻中發生上述這些情況,對不願意悔改,挽回不了對方,容許離婚是為了不勉強沒有過犯的一方承擔這所不能負的軛。
婚姻是上帝所設立的,上帝設立婚姻使一男一女借著婚姻成為一體,婚姻需要男女彼此忠心委身對方,雖然婚姻不是永恆的,但是婚姻卻是一輩子的。所以離婚並不是上帝的心意,也不是上帝所喜悅的,因為婚姻是上帝所配合的,人不能分開。但是這世界已經被罪所玷汙,罪人的婚姻也難以逃脫罪的權勢,罪人開始扭曲婚姻,做出種種傷害婚姻的行為。離婚雖然是在違背上帝起初設立婚姻的旨意,在有些情況之下卻被容許離婚,不過還是要去承擔自己的罪。29 但是作為基督徒還是應當竭力去維護婚姻中一夫一妻終生制原則,不可輕易離婚,要努力使婚姻榮耀上帝。
注釋:
1辭海編輯委員會,《辭海》(上海:辭海出版社,1982),1104。
2 威蒂·谷多(Dr. Wayde I. Goodall),羅莎琳·谷多(Roosalyn R.Goodall)《婚姻與家庭》,電子版,11。
3賈詩勒(Norman L. Geisler),《基督教倫理學》,李永明譯(香港:天道書樓,1996),313。
4《2017上半年離婚大數據!北上廣深離婚率最高》,http://cj.sina.com.cn/article/detail/2160994315/381843,(2018年8月14日引用)。
5賈詩勒(Norman L. Geisler),《基督教倫理學》,李永明譯,318。
6Rex Jackson,《婚姻與家庭》,蔣燦文譯(美國:神召會國際函授學校),13。
7提莫太·凱勒(Timothy Keller)、凱西·凱勒(Kathy·Keller),《婚姻的意義》,楊基譯(上海:三聯書店,2015),14。
8《丁道爾聖經注釋:馬太福音》,電子版。
9何沛禮,《失落的伊甸》(香港:宣道,2015),49-50。
10賈詩勒(Norman L. Geisler),《基督教倫理學》,319。
11海斯(Richard B. Hays),《基督教新約倫理學:活出群體、十字架新造的倫理意境》,白陳毓華譯(新北:校園書房,2011),470。
12華候活,《天道聖經注釋:馬太福音》,電子版,145-146。
13《丁道爾聖經注釋:馬太福音》,電子版。
14賈詩勒(Norman L. Geisler),《基督教倫理學》,321。
15賈詩勒(Norman L. Geisler),《基督教倫理學》,321。
16海斯(Richard B. Hays),《基督教新約倫理學》,466。
17 海斯(Richard B. Hays),《基督教新約倫理學》,466。
18華候活,《馬太福音》,146。
19萊特(Christopher J. H. Wright),《基督教舊約倫理學:建構神學、社會與經濟的倫理三角》,黃龍光譯(新北:校園書房,2011),409。
20海斯(Richard B. Hays),《基督教新約倫理學》,470。
21《丁道爾聖經注釋:馬太福音》,電子版。
22賈詩勒(Norman L. Geisler),《基督教倫理學》,320。
23海斯(Richard B. Hays),《基督教新約倫理學》,476。
24陳終道,《新約書信讀經講義》,電子版。
25賈詩勒(Norman L. Geisler),《基督教倫理學》,323。
26海斯(Richard B. Hays),《基督教新約倫理學》,476。
27賈詩勒(Norman L. Geisler),《基督教倫理學》,327。
28賈詩勒(Norman L. Geisler),《基督教倫理學》,324。
29賈詩勒(Norman L. Geisler),《基督教倫理學》,330。
參考書目:
辭海編輯委員會。《辭海》。上海:辭海出版社,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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