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經營者:
為進一步維護市場價格秩序穩定,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現就價格行為提醒告誡如下:
一、各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等價格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自覺增強社會責任感,切實加強價格自律管理,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做好市場保供穩價工作,自覺維護良好的市場價格秩序。
二、各經營者在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應當嚴格依法明碼標價。標價內容要真實明確、清晰醒目,價格變動要及時調整。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三、禁止各經營者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1.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
3.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
4.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5.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四、各相關經營者如有不正當價格行為,一經發現,市場監管部門將嚴肅查處,並依法實施以下行政處罰:
1.經營者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市場監管部門將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2.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市場監管部門將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3.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市場監管部門將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新區市場監管部門將加強價格監督檢查和提醒告誡,凡發現經營者有上述違法行為,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從重處罰。
大連金普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