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湖上的採花賊,歷來為人所不齒。
但金庸先生《笑傲江湖》裡,居然塑造出一個大有俠士之風的採花人物。
先聽綽號,叫萬裡獨行,不像傳統反派淫賊慣常使用的名號,例如粉浪子、賽玉郎、一枝花、花蝴蝶之類。
再說本領,和令狐衝比武那一段,寫的豪情萬丈,完全一派君子之氣,相較陰狠的左冷禪,虛偽的嶽不群, 變態的林平之,這個淫賊要正常太多。
瀟灑的採花大盜萬裡獨行田伯光
一部《葵花寶典》,核心八個字:「欲練神功,揮刀自宮」。
所以,這個江湖上,男人為了權勢名利,太監不太監的無所謂,先有東方不敗,後有嶽不群、林平之,趨之若鶩,但有一個大前提,他們是自宮。而先前的採花大盜,後來的不可不戒和尚田伯光,卻是被別人閹割。
原文第二十九回:
田伯光搖頭道:太師父是另有道理的。他說:你這人太也好色,入了恆山派,師伯師叔們都是美貌尼姑,那可大大不妥。須得斬草除根,方為上策。他出手將我點倒,拉下我的褲子,提起刀來,就這麼喀的一下,將我那話兒斬去了半截。
田伯光也搖了搖頭,說道:當時我便暈了過去。待得醒轉,太師父已給我敷上了金創藥,包好傷口,命我養了幾日傷。跟著便逼我剃度,做了和尚,給我取個法名,叫做不可不戒。
滿臉滄桑的不可不戒和尚
如果田伯光想改邪歸正,但確實控制不了自己的下半身,擔心和恆山派一大堆尼姑混在一起出點事情,所以同意(與原作有出入)其師父不戒和尚咔嚓給他一刀。閹割是在被害人田伯光同意的情況下,不戒大師的這個行為,在現代法律視角下應該如何評價?
先看大前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95條【重傷】本法所稱重傷,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傷害:(一)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二)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三)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
被害人同意(承諾),是指法益主體允許他人對自己的個人法益以一種刑法上的「侵害」方式予以處置。
作為一項悠久的傳統和理論上的共識,得到同意的行為不為罪,從比較法來來看,在各國刑法學界得到了普遍的承認。
一般認為,同意具有出罪功能的根據主要來自於尊重公民個人的自治權。
但是,這一出罪事由並非沒有限制,除了國家法益和社會法益等「超個人法益」不能被個人同意外,即使性質上屬於公民個人所有的法益,也並非可以完全被法益主體自由地支配,比如生命法益和身體法益。
我國刑法學界對於承諾(同意)在身體傷害罪中的界限問題,其中,很多學者主張「重大傷害論」,即認為在被害人同意傷害的情況下,對造成重傷的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按照這種目前主流觀點,如果田伯光同意割掉其小手指,不戒手起一刀,小指落地。因為割掉小指,不屬於重大傷害,被害人承諾(同意)形成違法阻卻事由,不戒不構成犯罪。但如果田伯光同意割掉其小手指,不戒手起一刀,大拇指落地,因為割掉大拇指,屬於重大傷害,被害人承諾(同意)無效,不戒構成故意傷害罪。
因此,即使被閹割這個行為,經過被害人田伯光同意,不戒和尚這咔嚓一刀,依然構成故意傷害罪。
註:以上文字,只做娛樂性普法之用,武俠的江湖中,沒有任何法律可以約束。本文部分圖片來自網絡,如涉及版權問題,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公眾號聯繫,如需轉載請向本公眾號後臺申請並獲得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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