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太平洋艦隊7月14日在其官網上發布消息稱,美國海軍阿利伯克級驅逐艦「拉爾夫·詹森」號當天在中國南沙群島開展航行活動。美國太平洋艦隊還在通告中聲稱,通過此次「無害通行」行動,維護了合法使用海洋的權利和自由。
根據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17條規定,「所有國家,不論為沿海國或內陸國,其船舶均享有無害通過領海的權利。」因此,美國主張軍艦也根據這一條款,享有無害通過別國領海的權利。領海的寬度,按照《公約》的規定是12海裡,是沿岸國陸地領土主權連接海洋的重要海域,沿岸國在領海享有主權。
然而,軍艦是否與商船一樣享有無害通過權一直是一個爭議問題。首先,《公約》第17條規定的「船舶」並未作出定義。商船是全球海上貿易的重要載體,而軍艦的性質卻完全不一樣。軍艦作為武裝力量,特別是現代軍艦可以艦載飛機、飛彈和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等,穿越距離沿岸國12海裡的領海會成為對沿岸國的安全威脅。因此《公約》在第19條「無害通過的意義」中明確規定,若軍艦不遵守沿岸國的法律法規,並且作出了威脅沿岸國的行為,如情報搜集、飛機起落等,則被視為「非無害通過」。
世界各國對軍艦無害通過的規定至今尚未形成統一做法。在1982年《公約》籤署時,有21個國家就軍艦通過領海的問題發表聲明,提出了不同程度上的管控意見。例如芬蘭、瑞典、馬爾他等國要求軍艦進入領海需事先通報,阿曼、葉門和阿爾及利亞等國要求軍艦須事先獲得批准。我國也於1996年做出聲明,表示外國軍艦通過沿海國領海必須要事先申請並獲得批准。因此,若中美兩國的政策與法律不做修改與調整,在軍艦穿越領海時是否享有「無害通過權」這一問題上的分歧將長期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