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
我公司主要經營金銀首飾等珠寶及金銀製品的批發與零售業務,請問銷售金、銀擺件是否屬於金銀珠寶首飾範圍,是否需要繳納消費稅?
大成方略:
《消費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9號)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和進口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消費稅。第二條規定,消費稅的稅目、稅率,依照本條例所附的《消費稅稅目稅率表》執行。消費稅稅目、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條例後附《消費稅稅目稅率表》第四項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範圍包括:1.金銀首飾、鉑金首飾和鑽石及鑽石飾品;2.其他貴重首飾和珠寶玉石。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消費稅徵收範圍注釋>的通知》(國稅發〔1993〕153號)第五條規定,「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稅目徵收範圍包括:各種金銀珠寶首飾和經採掘、打磨、加工的各種珠寶玉石。金銀珠寶首飾包括:凡以金、銀、白金、寶石、珍珠、鑽石、翡翠、珊瑚、瑪瑙等高貴稀有物質以及其他金屬、人造寶石等製作的各種純金銀首飾及鑲嵌首飾(含人造金銀、合成金銀首飾等)。珠寶玉石的種類包括:鑽石、珍珠、松石、青金石、歐泊石、橄欖石、長石、玉、石英、玉髓、石榴石、鋯石、尖晶石、黃玉、碧璽、金綠玉、綠柱石、剛玉、琥珀、珊瑚、煤玉、龜甲、合成剛玉、合成寶石、雙合石、玻璃仿製品。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1994)財稅字第95號)第一條規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改為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範圍僅限於: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以下簡稱金銀首飾)。不屬於上述範圍的應徵消費稅的首飾(以下簡稱非金銀首飾),仍在生產銷售環節徵收消費稅。對既銷售金銀首飾,又銷售非金銀首飾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將兩類商品劃分清楚,分別核算銷售額。凡劃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別核算的,在生產環節銷售的,一律從高適用稅率徵收消費稅;在零售環節銷售的,一律按金銀首飾徵收消費稅。
根據上述規定,你公司銷售金、銀擺件不屬於金銀珠寶首飾範圍,不需要繳納消費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