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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極星水處理網訊:北極星水處理網獲悉,浙江省工程建設標準《城鎮排水防澇技術標準》於近日徵求意見,本標準修訂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增加了內澇風險評估,地下空間、下沉空間及下凹地面排水防澇措施兩個章節,在第4章節增加了設計流量等內容;2.適用範圍調整為適用於浙江省城鎮排水防澇的規劃、設計和管理;3.在基本規定、術語、防澇管理等章節增加了設計流量、內澇風險評估,地下空間、下沉空間及下凹地面排水防澇措施等相關內容;4.增加了城鎮排水防澇規劃大綱、內澇風險點整治方案大綱兩個附錄;5.對其他部分條文作了補充修改。詳情如下:
關於徵求《城鎮排水防澇技術標準》(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我廳《關於印發〈2019年度浙江省建築節能與綠色建築及相關工程建設標準制修訂計劃〉的通知》(浙建設函〔2020〕3號),由浙江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等單位編制的《城鎮排水防澇技術標準》已完成徵求意見稿,現印發徵求各相關單位書面意見,請認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見,並於2020年6月25日前將修改意見反饋至主編單位。
聯繫方式:趙萍,電話:13958153186,傳真:0571-85116997;郵箱:1499035643@qq.com;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塘路828號,郵政編碼310030。
附件:城鎮排水防澇技術標準(徵求意見稿).doc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公室
2020年5月29 日
浙江省工程建設標準
《城鎮排水防澇技術標準》(徵求意見稿)
前 言
根據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廳《關於印發<2019年度浙江省建築節能與綠色建築及相關工程建設標準制修訂計劃>的通知》(浙建設函[2020]3號)的要求,標準編制組經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有關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並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修訂本標準。
本標準共分9章和4個附錄,主要技術內容是:總則,術語,基本規定,設計暴雨與設計流量,內澇風險評估,雨水徑流控制,排澇工程設施,地下空間、下沉空間及下凹地面排水防澇措施,防澇管理等。
本標準修訂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增加了內澇風險評估,地下空間、下沉空間及下凹地面排水防澇措施兩個章節,在第4章節增加了設計流量等內容;2.適用範圍調整為適用於浙江省城鎮排水防澇的規劃、設計和管理;3.在基本規定、術語、防澇管理等章節增加了設計流量、內澇風險評估,地下空間、下沉空間及下凹地面排水防澇措施等相關內容;4.增加了城鎮排水防澇規劃大綱、內澇風險點整治方案大綱兩個附錄;5.對其他部分條文作了補充修改。
本標準由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管理,由浙江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或建議,請寄送至浙江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城鎮排水防澇技術標準》編制組(地址:浙江省餘杭塘路828號,郵政編碼310030)。
本標準主編單位、參編單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審查人:
主編單位:浙江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
參編單位:浙江省水利水電勘測設計院
杭州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浙江大學建築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國電建集團華東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趙 萍 周 凌 厲 帥 許繼良 馮一軍 王靖華 馬文瀅
徐永寧 陳乙文 鄭明星 楊曉嵐 易家松 周煥 閃麗潔 郝新宇 王 永 王浪 陳志剛 懷肖清 鄭楠 米立甲 邱夢雨
主要審查人:
1 總則
1.0.1 為規範城鎮排水防澇規劃的編制和指導排水防澇工程的設計及管理,提升城鎮排水防澇能力,有效防治城鎮內澇,保障城鎮安全,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於浙江省城鎮排水防澇的規劃、設計和管理。
1.0.3 城鎮排水防澇應遵循近遠結合、標本兼治、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
1.0.4城鎮排水防澇規劃設計應以國家、省、市縣等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為依據,並與防洪、排水、海綿城市、水系、豎向、道路交通、藍線、環境保護、綠地、地下空間利用、防災減災等相關規劃相協調。
1.0.5城鎮排水防澇規劃設計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
2 術語
2.0.1 內澇 local flooding
強降雨或連續性降雨超過城鎮排水能力,導致城鎮地面產生積水災害的現象。
2.0.2 設計暴雨design storm
符合指定設計標準的,作為防洪、排水防澇系統設計依據所擬定的一次暴雨。
2.0.3 設計雨量 design rainfall depth
符合指定設計標準的,作為防洪、排水防澇系統設計依據所計算的降雨量。
2.0.4 降雨歷時 duration of rainfall
降雨過程中的任意連續時段。
2.0.5 設計雨型 design rainfall distribution
典型降雨事件中,降雨量隨時間的變化過程。
2.0.6 暴雨強度 rainfall intensity
單位時間內的降雨量。以單位時間單位面積內的降雨體積計,其計量單位以L/(s·hm2)表示。
2.0.7 重現期 recurrence interval
在一定長的統計期間內,等於或大於某統計對象出現一次的平均間隔時間。
2.0.8 流量徑流係數 disge runoff coefficient
形成高峰流量的歷時內產生的徑流量與降雨量之比。
2.0.9 雨量徑流係數 volumetric runoff coefficient
設定時間內降雨產生的徑流總量與總雨量之比(以下簡稱徑流係數)。
2.0.10 排水防澇系統urban drainage and local flooding prevention and controlsystem
用於應對城鎮積水災害採取的雨水徑流控制、排澇工程設施等工程措施和防澇管理等非工程措施組合成的系統。
工程措施包括平面豎向控制、源頭控制設施、雨水管渠、雨水泵站、調蓄設施、行洩通道等。
2.0.11 內澇防治設計重現期 recurrence interval forlocal flooding prevention and control
用於進行城鎮排水防澇系統設計的暴雨重現期,使對應重現期內地面的積水深度、積水時間及積水範圍不超過一定的控制要求。
2.0.12 源頭控制 source control
雨水降落下墊面形成徑流,在排入市政排水管渠系統之前,通過滲透、淨化和滯蓄等措施,控制雨水徑流產生、減排雨水徑流汙染、收集利用雨水和削減峰值流量。
2.0.13 雨水調蓄設施 stormwaterstorage facilities
用於存儲、調節澇水的天然和人工設施。
2.0.14 行洩通道 flood pathway
超過雨水管渠設計標準的雨水徑流行洩通道,也被稱為澇水行洩通道。即承擔防澇系統雨水徑流輸送和排放功能的通道,包括城鎮內河、明渠、道路、隧道、生態用地等。
2.0.15 防澇應急設施 emergency facilities for local flooding prevention and control
常備應對內澇的應急設備的統稱。包括排澇搶險移動式泵車、水泵、臨時發電機、運輸車、衝鋒舟等。
3 基本規定
3.0.1 城鎮排水防澇應以「管標降雨排水暢、澇標降雨不成澇、超標降雨可應對」為目標,並應符合表3.0.1的規定。
3.0.2 城鎮排水防澇系統應貫徹從源頭到末端全過程管控的理念,系統採用雨水徑流控制、排澇工程等措施,蓄排結合,削減雨水峰值流量、控制雨水徑流總量,降低城鎮內澇風險。
3.0.3 內澇防治設計重現期應根據匯水地區性質、城鎮類型、人口密度、受災影響、經濟技術等因素,按表3.0.3取值。
3.0.4 在內澇防治設計重現期下城鎮內澇控制要求宜滿足表3.0.4的規定。
3.0.5 城鎮排水防澇系統的源頭設施、雨水管渠、泵站、調蓄設施、行洩通道等應通過整體系統校核,滿足內澇防治設計重現期下的控制要求,還應考慮超過該重現期時的應急措施。
3.0.6 內澇風險評估、管渠排水能力分析、排水防澇系統規劃設計宜以設計暴雨為依據。
3.0.7 城鎮排水防澇規劃設計應以內澇風險評估為基礎,科學進行排水防澇系統布局,合理確定排水防澇設施重點建設和時序。
3.0.8 城鎮建設用地布局應綜合考慮防澇要求,通過合理選址,規避或約束內澇高風險區、城鎮澇水行洩通道及蓄滯洪區的建設行為。
3.0.9 城鎮排水防澇應採取綜合措施,新建區宜優先考慮優化平面及豎向設計和控制雨水徑流等措施,並預留排水設施用地和行洩通道用地;建成區宜結合區塊改造、用地布局等情況,考慮雨水徑流控制、雨水管渠改造、設置雨水調蓄和行洩通道等措施。
3.0.10 城鎮應基於內澇風險評估結果,識別內澇風險點,並進行分級。
3.0.11 城鎮應建立日常及應急排水防澇管理系統。
3.0.12 兼受澇、洪、潮威脅的城鎮應進行澇水與洪水、潮水的遭遇分析,確定排水防澇系統規劃設計時採用的遭遇方式。
3.0.13 城鎮有客水匯入時,可根據防洪工程布局,結合地形、水系將部分或全部客水外排。
3.0.14 城鎮排水防澇系統排入流域性防洪河道的外排徑流量應以流域防洪規劃為依據,妥善協調。
3.0.15 城鎮應編制排水防澇規劃,提出城鎮排水防澇系統化方案,城鎮排水防澇規劃大綱應符合附錄A的有關規定;針對基於內澇風險評估識別出的內澇風險點,城鎮應編制整治方案,消除其內澇風險,內澇風險點整治方案大綱應符合附錄B的有關規定。
4 設計暴雨與設計流量
4.1 一般規定
4.1.1 設計暴雨應包括設計雨量、降雨歷時、設計雨型;設計流量包括坡面漫流流量、雨水管渠流量、道路行洩通道流量、河道水系流量等。
4.1.2 城鎮坡面漫流、雨水管渠、道路行洩通道、河湖水系等設計流量的銜接關係,應採用數學模型進行校核。
4.1.3 設計流量應結合排水分區進行計算,城鎮排水分區宜根據地形特徵、水系特點、排水系統和行政區劃等因素進行合理劃分。
4.1.4 設計流量計算中所依據的基本資料、方法,採用的設計參數,得到的計算結果,應進行多方面分析核實,論證結果的合理性。
4.2 設計暴雨
4.2.1 設計暴雨採用的設計雨量、設計雨型宜根據實測降雨資料分析確定,並宜對取樣進行一致性和代表性分析,對統計參數、設計成果等進行合理性分析。
4.2.2 在缺乏實測資料的情況下,不同重現期設計雨量的確定宜符合下列規定:
1長曆時設計雨量可採用當地水利部門計算成果,或參考《浙江省短歷時暴雨》等水文圖集查算確定。
2短歷時設計雨量可根據暴雨強度公式計算確定。
4.2.3降雨歷時宜根據匯水面積、匯流時間等因素綜合確定,並符合下列規定:
1 雨水管渠的規劃設計與校核宜採用步長5~10min、歷時1~3h的短歷時降雨條件,且歷時應大於雨水管網最下遊管段末端的匯流時間。
2排水防澇系統的規劃設計與校核宜採用長、短歷時降雨條件互相校核。長曆時降雨宜採用步長5min~60min、歷時24h的降雨。若進行河道規劃設計與校核,長曆時的降雨歷時應大於最下遊河道末端的匯流時間。
4.2.4在缺乏實測資料的情況下,不同重現期設計雨型的確定,宜符合下列規定:
1長曆時設計雨型可採用當地水利部門推薦的設計雨型,亦可參考《浙江省短歷時暴雨》圖集和附錄C查算確定。
2 短歷時設計雨型可採用模式雨型或其他概化暴雨時程分配雨型。浙江省各市、縣歷時120min、步長5min、雨峰係數0.4的模式雨型分配可按附錄D選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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