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極星水處理網訊:北極星水處理網從浙江省住建廳獲悉,浙江省工程建設標準《城鎮雨汙分流改造技術標準》(徵求意見稿)於近日公布。詳情如下:
關於徵求《城鎮雨汙分流改造技術標準》 (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各市建委(建設局),杭州、溫州、紹興、台州市綜合執法(城管)局,寧波市水利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我廳《關於印發〈2018年度浙江省建築節能與綠色建築及相關工程建設標準制修訂計劃〉的通知》(建設發〔2018〕341號),由杭州市市政設施發展中心等單位編制的《城鎮雨汙分流改造技術標準》已完成徵求意見稿,現印發徵求各相關單位書面意見,請認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見,並於2020年4月13日前將修改意見反饋至主編單位。
聯繫方式:戴仁傑,電話:18057195781,傳真:0571-56560099;郵箱:65781387@qq.com;地址:杭州市江幹區碼頭路8號,郵編:310020。
附件:城鎮雨汙分流改造技術標準(徵求意見稿).docx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公室
2020年3月13日
城鎮雨汙分流改造技術標準
(徵求意見稿)
前 言
根據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印發〈2018年度浙江省建築節能與綠色建築及相關工程建設標準制修訂計劃〉的通知》(建設發〔2018〕341號)的規定,標準編制組通過廣泛調查研究,參考國內外的有關標準,並結合實際經驗,制定了本標準。
本標準共分7章和8個附錄,主要內容包括:總則,術語,基本規定,調查,設計,施工與驗收,運行維護與評價。
本標準由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管理。由杭州市市政設施發展中心負責技術內容的解釋。執行過程中,請各有關單位結合實際,不斷總結經驗,並將發現的問題、意見和建議函告杭州市市政設施發展中心[地址:杭州市下城區體育場路231號,郵政編碼:310003],以供修訂時參考。
本標準主編單位、參編單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審查人:
本標準主編單位:杭州市市政設施發展中心
杭州市江幹區城市管理局
嘉興中鵬建設有限公司
本標準參編單位: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
本標準主要審查人:
1 總 則
1.0.1為規範浙江省雨汙分流改造技術,做好雨汙水分類管理,減少汙水處理總量,建立完善長效運維機制,制定本標準。
1.0.2本標準適用於浙江省城鎮雨汙分流改造工程的調查、設計、施工、驗收、運行維護和評價。
1.0.3城鎮雨汙分流改造技術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行業和地方相關標準的規定。
2 術語
2.0.1 雨汙分流 rain and sewage diversion
用不同管渠系統分別收集、輸送汙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2.0.2 排水設施 drainage facility
排水系統中的管道、構築物和設備等的統稱。包括雨水管渠、汙水管渠、泵站、城鎮汙水處理廠(站)等及其附屬設施,分為公共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
2.0.3 汙水預處理設施 sewage pre-treatment facilities
汙水進入沉澱、生物等處理之前根據後續處理流程對水質的要求而設置的處理設施,包括油水分離裝置、泥砂沉澱池、毛髮收集井(器)、化糞池、隔油池等。
2.0.4 排水戶 user of drainage facility
向公共排水設施排水的用戶。包括生活小區、工業企業、「六小行業」及其他類排水單位。
2.0.5「六小行業」 six small businesses
小餐飲、洗車、美容美髮、洗滌、旅館、洗浴等小行業。
2.0.6 重汙染行業 heavy pollution industry
指化工、電鍍、造紙、印染、製革、鉛蓄電池等行業。
2.0.7 初期雨水 initial rainwater
降雨後產生的攜帶汙染物質並超過排放標準的初期雨水。
3 基本規定
3.0.1 城鎮排水系統應採用雨汙分流制,現有截留式合流制排水系統應逐步實施雨汙分流改造。
3.0.2 城鎮排水系統應建有完善的雨、汙水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管線走向明確,嚴禁雨、汙水管渠混接。
3.0.3雨汙分流改造應包括調查、設計、施工、驗收、運行維護和評價。
3.0.4雨汙分流改造應在對原有排水設施全面調查基礎上進行全面梳理、系統設計,並處理好與原有管線的銜接。
3.0.5 雨汙分流改造工程中應採用堅固耐用的管材和智能化的管理設備。
3.0.6排入城鎮汙水管網的汙水水質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汙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 /T 31962的規定。
3.0.7 排水設施管理單位應建立巡查、養護機制,定期對雨水、汙水管網進行檢查和維護,發現問題應及時整改,保障排水系統正常運行。
4 調查
4.1 一般規定
4.1.1 調查應遵循「應排盡排」、「應查盡查」的原則,並按照點、線、面結合的方式有序、系統地開展調查。
4.1.2 調查應查清汙染源頭、排水設施情況和雨汙水排放情況,明確存在問題。
4.1.3 調查前應以排水系統單元或街道、鎮行政區為依據劃分排水片區。
4.1.4 調查時應充分利用已有的竣工圖和成果等,篩選並確定排查區域範圍。
4.1.5 調查對象應包括片區內的汙水源頭和公共排水設施,調查要求應符合表4.1.5的規定。
4.1.6 調查人員應收集整理排水戶的資料並進行調查,調查應符合下列規定:
1調查人員應對已登記的排水戶資料進行梳理,收集現有排水戶的具體名單、位置和行業性質等,並進行現場調查核實;
2 調查人員應對尚無資料的排水戶開展入戶調查,查看內部排水設施情況、排水規模和與市政接管井位置等;
3 調查人員應核對排水戶現排水方式與排水許可證登記的是否相符;
4調查中發現排水戶存在問題時,調查人員應填寫排水戶問題清單表並當面出具處理意見,問題清單表填寫格式應符合附錄B的規定;
5調查結束後,調查人員應根據調查情況填寫排水戶普查登記表並收集排水設施圖紙,登記表填寫格式應符合附錄A的規定;
6片區內調查完成後,調查人員應整理收集的資料並填寫排水用戶統計表,統計表的填寫格式應符合附錄C的規定。
4.1.7調查人員應對現有排水管網的資料進行收集整理,並採取現場調查,調查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有相關資料的,調查人員應比對圖紙與現場的情況是否一致,存在出入時註明並更正;
2沒有相關資料的,調查人員應開展專業調查並形成調查資料;
3調查時發現排水設施存在問題的,調查人員應進行填寫排水設施問題清單表並當面出具處理意見,問題清單表填寫格式應符合附錄D的規定。
4.2 生活小區類
4.2.1生活小區類應重點排查雨汙分流情況及配套公建單位產生的廢水、汙水的預處理設施配套設置和汙水處理情況。
4.2.2 生活小區類調查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內容:
1雨水管和汙水管的破損情況;
2 陽臺洗衣汙水排放情況;
3化糞池設置和處理情況;
4小區周邊「六小行業」及配套公建單位的汙水和廢水預處理、接管情況;
5路面、屋頂雨水口、雨水收集溝渠堵塞、雜物等情況;
6 屋(戶)外立管、排水管等接管、破損等情況;
7小區內遊泳池、景觀水體的排水情況;
8 雨水、汙水總排口接管、排放情況;
9生活垃圾轉運、清洗點汙水排放情況;
10地下排水管網情況,應符合4.6的規定;
11排水設施日常檢查維護情況。
4.3工業企業(園區)類
4.3.1 工業企業(園區)類應在雨汙分流調查的基礎上重點調查各類汙水之間的分質、分類(預)處理情況、應急預案和相關企業附屬設施汙廢水的預處理等情況。
4.3.2 工業企業(園區)調查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內容:
1 現排水方式與排水許可證登記的是否相符;
2 在線監測設施運行情況;
3雨汙分流是否符合排汙納管的要求;
4 雨、汙水排放應符合雨汙分流改造及環保的要求;
5自行建設的汙水處理設施的設置、運行應符合相關規範的要求。
4.4「六小行業」類
4.4.1 「六小行業」類的調查應包括等小餐飲、洗車、美容美髮、洗滌、旅館和洗浴等小行業排水戶自建排水設施及汙水預處理設施情況。
4.4.2 「六小行業」類應在雨汙分流調查的基礎上重點調查下列內容:
1涉餐飲汙水的隔油設施、油水分離裝置等汙水預處理及接管情況;
2涉洗車、汽修等含泥、砂、油汙水的,沉砂池、隔油池設施、預處理及接管情況;
3涉洗浴、美發、住宿等含毛髮汙水的,毛髮收集井(器)等汙水預處理及接管情況;
4日常排水設施及預處理設施檢查維護情況。
4.5 其他類
4.5.1 其他類的調查應包括學校、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醫療機構、圖書館、體育館、加油站、公共廁所、在建工地、大型綜合體、酒店賓館和辦公樓等排水戶自建排水設施情況。
4.5.2 其他類應在雨汙分流調查的基礎上重點調查包括下列內容:
1 涉實驗室廢水的(學校、企事業單位等)各類實驗室廢水規範處理及接管情況;
2 涉食堂或餐飲汙水的隔油設施、油水分離裝置等汙水預處理及接管情況;
3 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廢水(醫療機構、學校等),消毒處理及接管情況;
4 含油廢水的(如加油站、食品加工等)隔油設施設置、預處理及接管情況;
5 菜場、農貿市場等含渣、砂等的廢水、隔渣、格柵設置及沉澱池等汙水預處理及接管情況;
6 涉洗浴、美發、住宿等含毛髮汙水的毛髮收集井(器)設置、預處理及接管情況;
7 涉洗車、汽修等含泥、砂、油汙水的沉砂池、隔油池設施、預處理及接管情況;
8 涉化學品使用的化學品是處理情況;
9 涉公共廁所的化糞池設置、預處理及接管情況;
10 在建工地類沉澱池、化糞池、隔油池等設置、運行及接管情況;
11 在建工地類化學品使用、處理情況;
12 在建工地回用水的利用情況;
13 雨水口、雨水收集溝渠堵塞、雜物、傾倒汙水等情況;
14 地下排水管網情況,應符合本標準4.6節的規定。
4.6 公共排水設施
4.6.1 公共排水設施的調查應包括排水管網、處理設施和排水口。
4.6.2排水管網的調查內容應包括管網基本情況和管網排水需求等。
4.6.3 調查方式應包括管道普查、現場調查、管線探測、探查和測線等。
4.6.4 管網調查作業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鎮排水管道維護安全技術規程》CJJ 6、《城市地下管線探測技術規程》CJJ 61、《城鎮排水管道檢測與評估技術規程》CJJ 181和《管線要素分類代碼與符號表達》CH/T 1036等規定。
4.6.5 處理設施的調查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內容:
1截流井、泵站等設置的位置;
2進、出水濃度、水量;
3執行排放標準;
4處理設施的汙水處理能力。
4.6.6 排水口調查應摸清排水口的類型、汙水來源和存在問題,掌握排水口排放和溢流的水量與水質特徵,為制定管網上遊雨汙分流改造方案提供依據。
4.6.7排水口調查應明確排水口的類型、位置、形狀、材質、受納水體及水質、排水口標誌標識設置等情況。
4.6.8 根據管道排查的結果對排水口進行編號,排水口類型編號應符合表4.6.8的規定。
4.6.9排水口調查的內容應符合表4.6.9的規定。
4.7.1汙水源頭的調查成果應以排水片區為單位梳理成冊,調查成果應包括下列內容:
1排水片區劃分及排水片區總平面圖;
2片區內生活小區、工業企業(園區)及其他類排水戶的自建排水設施情況;
3 現狀地下排水管網、處理設施、排水口等公共排水設施情況;
4片區排水系統及目前存在的問題;
5 片區內主要水體現狀水質監測。
4.7.2 公共排水設施的調查成果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排水管網調查成果應包括設施量清單、排水設施問題清單表和現狀排水平面圖等,委託第三方調查的應形成調查報告,問題清單表填寫格式應符合附錄D的規定;
2處理設施調查成果應包括設施清單、問題清單及現狀排水平面圖等;
3排水口調查成果應報告排水口普查登記表、排水口基本情況表等,填寫格式應符合附錄E、F的規定。
4.7.3各類調查成果宜符合管網信息化、智慧化建設的要求,有條件的地方應建設信息化平臺,對排水管網進行靜態和動態的監管。
5 設計
5.1一般規定
5.1.1設計應遵循「統籌考慮、因地制宜」的原則,充分考慮雨水和汙水的排放需求。
5.1.2設計時應利用現有的排水設施,降低工程造價。
5.1.3汙水主次幹管設計應在相關規劃指導下,統籌考慮上遊道路周邊地塊汙水的接入及下遊汙水系統標高銜接的要求,強化汙水管網的系統性。
5.1.4管材應綜合比選,確保安全、適用、經濟,便於運行管理。車行道下新改建D300及以上管道應採用剛性管材。
5.1.5隔油池、化糞池、沉澱池等汙水處理設施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
5.1.6雨汙分流改造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室外排水設計規範》GB 50014和《建築給水排水設計規範》GB 50015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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