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轉自: 人民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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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組織形成的標誌性事件的界定
文/劉錦平(二審承辦人)
本文刊登於《人民司法》2020年第20期
裁
判
要
旨
把持村級群眾自治組織,操縱基層選舉,將多名組織成員安插到村兩委班子,以村委會名義,多次煽動、組織群眾聚眾衝擊國家機關,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利用非法控制的影響力,走私護私,強攬工程,非法採礦,牟取經濟利益,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形成的標誌性事件應當選擇最能體現涉案犯罪團夥的獨特犯罪手段或行事方式,並使得該犯罪團夥在一定區域或行業開始形成重大影響或非法控制的違法犯罪事實。
案
號
一審:(2019)粵06刑初37號
二審:(2019)粵刑終1473號
案
情
公訴機關:廣東省佛山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謝培忠等39人。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自20世紀90年代開始,被告人謝培忠在廣東省汕頭市龍湖區新溪鎮經營海邊浴場、承包建築工程,其胞兄被告人謝良中共同參與經營,積累了巨額財富。謝培忠又僱請被告人謝培光、鄭靜壯、謝培炮加入,逐漸形成穩定的利益團夥。為牟取更大利益,壟斷當地建築工程,壯大勢力及提高影響力,2005年年初,謝培忠設法當選為新溪鎮西南村村委會主任,通過操縱選舉等非法手段陸續安排多名團夥成員混入村兩委,把持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並指使或者直接參與實施多起故意傷害、聚眾鬥毆等犯罪活動,搶佔當地工程項目,自此標誌著以謝培忠為組織者、領導者的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集團開始成型。爾後,謝培忠為了壯大影響力,不斷招攬同村的親友、村委幹部等人加入組織,被告人謝潮彬、謝文財等人先後加入。2016年3月,謝培忠為了實施其走私護私違法犯罪活動,又以豐厚報酬為誘,不斷吸收同村及周邊的村民為組織成員,並招攬新溪鎮塗池村村委會主任被告人王海榮及其手下被告人王偉權等人加入該犯罪組織。至案發時,最終形成了以謝培忠為組織者、領導者,以謝良中、謝文財、謝培炎等人為骨幹成員,謝樹強、謝培炮、鄭靜壯、鄭雲光等人為積極參加者,被告人施勤富、謝兩足等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謝培忠為規範該組織的管理,訂立紀律以約束組織成員。在該組織中,謝培忠作為組織者、領導者,對組織事務和成員具有全面的管理權;謝良中、謝文財、謝培炎等骨幹成員在謝培忠的領導下,除了多次參與暴力性、群體性組織犯罪,還分別負責消化犯罪所得、人員招攬、管理、考勤、工資發放、內外聯絡、暴力實施、聚眾造勢、事後協調等組織違法犯罪活動,其餘各被告人則在謝培忠或者骨幹成員的直接管理下參與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
謝培忠犯罪組織成立後,先後實施了多起故意傷害、聚眾鬥毆、故意毀壞財物、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衝擊國家機關、尋釁滋事等暴力犯罪,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幹擾、破壞黨和國家機關的工作秩序,損害當地政府機關的執法權威;擾亂社會秩序,致使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無法進行;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和縱容,走私護私,盜採國家礦產,大肆攫取財富;謝培忠利用擔任西南村主任及黨委書記(2011年改任村委書記)的便利,通過脅迫、威脅、恐嚇、收集並組織填寫空白選票等方法操縱選舉,幫助組織成員在西南村兩委擔任主任、副書記、委員等職務,從而把持、控制基層自治組織。該組織在新溪鎮及周邊地區稱霸一方,已經形成非法控制及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致使群眾因害怕遭到打擊報復,對組織成員的違法犯罪行為不敢舉報。
以謝培忠為組織、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形成後,實施的具體犯罪事實包括:故意傷害案3宗,致3人輕傷,2人輕微傷;3次持械聚眾鬥毆,致2人輕微傷;兩次聚眾衝擊國家機關派出所及鎮政府;聚眾擾亂社會秩序1次,造成被害單位嚴重損失;故意毀壞財物1次,數額較大;長期替其他走私集團提供保護,收取保護費,獲利超過1億元,期間並向走私集團購買走私入境的30株羅漢松、5株茶花樹,偷逃應繳稅額共計494624.17元,並用同樣方式購買國家禁止進出口的日本黑松12株;非法持有仿六四手槍1支及40發子彈;非法採砂,牟取非法利益達400萬元;尋釁滋事1次,致被害人輕傷;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共計335萬元、港幣10萬元。
審
判
佛山中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謝培忠等人組成的犯罪集團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固定;多次有組織地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多次以暴力、威脅手段,有組織地進行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並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縱容,稱霸一方,已經對當地一定區域形成了非法控制,造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因此,謝培忠犯罪集團完全具備了我國刑法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徵要件,謝培忠是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其行為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並依法對該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罪責。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等法律規定,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聚眾鬥毆罪,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走私普通貨物罪,非法持有槍枝、彈藥罪,非法採礦罪,尋釁滋事罪,行賄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謝培忠有期徒刑2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38名被告人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判處有期徒刑20年至1年6個月不等,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或者罰金刑。
一審宣判後,謝培忠等20名被告人提出上訴。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對各原審被告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廣東高院裁定駁回謝培忠等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評
析
本案涉及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重點打擊的十大重點領域中的三個領域,即把持基層政權、操縱破壞基層換屆選舉;在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煽動鬧事;濫開濫採礦產資源。案件的爭議焦點集中於謝培忠等人把持基層自治組織組成的犯罪集團能否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如果謝培忠犯罪集團屬於涉黑組織,該涉黑組織形成的具體時間如何確定?如何準確界定黑社會性質組織形成的標誌性事件?
一、謝培忠犯罪集團屬於典型的把持基層自治組織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把持基層自治組織,操縱基層選舉,安插組織成員在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擔任職務,或者發展、吸收村兩委成員成為組織成員,利用村官身份提高影響力及「保護色」,這是當前農村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新動向。但是,僅僅如此,尚不足以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如果進而利用村官身份及組織勢力,壟斷農村資源、強攬工程項目,牟取非法利益,欺壓、殘害群眾,對抗國家執法機關等,嚴重破壞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對當地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並同時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其他特徵,就應當以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予以懲處。具體到本案,看似只是一個走私犯罪集團,39名組織成員有38人就以參與走私護私為主要收入來源,謝培忠對該組織的管控、該組織的層級結構也基本體現在實施走私犯罪活動中。所以,本案在偵查、起訴階段能否「定黑」,有人提出不同意見。但筆者認為,謝培忠犯罪集團是否屬於黑社會性質組織,關鍵是看該犯罪集團是否具備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的4個特徵,尤其是非法控制特徵。謝培忠從上世紀九十年代開始,夥同謝良中、謝培光等人,通過一系列經營活動積累一定經濟實力,在當地名氣較大,繼而吸引謝桂濤、鄭雲光、鄭淑萍、謝潮彬等人加入。特別是從2005年開始,謝培忠當選為村委會主任後,通過安插親信成員進入村兩委,把控村級基層組織,擴大勢力影響,繼而在當地搶佔工程項目,特別是通過實施一系列的故意傷害、聚眾鬥毆等暴力違法犯罪案件,確立了該犯罪組織的強勢地位。
隨著組織人員數量不斷增多,謝培忠犯罪集團不斷向黑社會性質轉變,尤其是從2013年謝培忠集團開始參與走私護私後,該組織層級分明:所有人都服從謝培忠的命令和管理,謝培忠直接指揮謝文財、謝培炎、謝桂濤、謝潮彬、謝培光、鄭淑平,上述人員各有分工,主要負責走私集團的各項事務以及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行賄,組織、糾集團夥成員參與暴力犯罪,謝良中則糾集多名組織成員負責非法採礦、對謝培忠違法犯罪所得進行投資消化,且至少自2013年開始就一直依靠謝培忠集團非法斂財直至案發。上述各被告人又各自帶領、管理一群手下,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均系該犯罪集團的骨幹成員。骨幹成員固定,人數較多,層級分明。謝培忠為領導、管理該犯罪集團,制定了明確的幫規並得到所有成員的認可與執行,進一步強化了謝培忠的領導地位及該犯罪團夥的組織性。
謝培忠犯罪集團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該組織通過走私護私、非法採礦、強攬工程等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獲取經濟利益,數額特別巨大。所獲經濟利益除用於發放成員工資、獎金外,為維繫組織的發展及壯大,對內謝培忠還將非法所得用於組織下屬及其家屬出外旅遊,新年聚餐,幫助組織成員免除刑事處罰,賄買村級選舉選票,購買對講機、手機等犯罪工具,租賃房產供組織成員休息等,以籠絡人心,便於進一步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對外謝培忠為確保逃避處罰,積極尋求保護傘,多次對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還以自己或親屬名義成立公司或入股其他公司,不斷壯大其經濟實力。
謝培忠等人組成的犯罪集團多次有組織地實施暴力犯罪,包括故意傷害阻礙其牟取非法利益、影響其強勢地位的村民;為逞強稱霸,彰顯組織勢力,搶佔工程項目,多次聚眾鬥毆、聚眾衝擊國家機關、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故意毀壞財物;為牟取暴利,走私護私、非法採礦;為保證走私護私順利進行,還非法持槍,行賄國家工作人員尋求保護傘,並對妨礙其實施犯罪活動的群眾動輒毆打、尋釁滋事。該犯罪組織的犯罪活動具有明顯的暴力性、多樣性,行為特徵明顯。且本案中除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外的其他所有個罪中,要麼是謝培忠親自組織、策劃、指揮、參與實施,要麼是謝培忠雖未直接參與實施,甚至事前不知情,但均系組織成員按照組織慣例、維護組織利益,為爭奪勢力範圍、打擊競爭對手、形成強勢地位、擴大非法影響、牟取非法利益而實施,並事後得到謝培忠的默許或認可,並由謝培忠進行善後的犯罪活動。
謝培忠犯罪集團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並利用行賄國家工作人員尋求庇護,多次欺壓殘害群眾,「擺平」刑事案件,在當地已經形成了稱霸一方的強勢地位。在案證據顯示,當地多名群眾、被害人即使受到欺凌也不敢通過正常途徑舉報、控告,或者認為即使舉報、控告也沒有用;長期控制當地碼頭走私護私,為其他走私集團提供保護,非法牟利;通過毀壞財物,聚眾打砸,嚴重幹擾、破壞企業的生產、經營秩序,致使被害企業一段時間內不能正常經營;兩次聚眾衝擊國家機關,嚴重破壞政法機關、鄉鎮政府的工作秩序,短時間內不能正常辦公,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威信和形象,造成了極為惡劣的影響;利用謝培忠個人及其組織的強勢地位,把持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安插多名組織成員在村兩委擔任職務。綜上,謝培忠犯罪集團有多種在當地已經形成非法控制的情節,並已嚴重破壞汕頭市龍湖區新溪鎮西南村等周邊地區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謝培忠等人組成的犯罪集團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固定;多次有組織地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多次以暴力、威脅手段,有組織地進行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並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縱容,稱霸一方,已經對當地一定區域形成了非法控制,造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因此,謝培忠犯罪集團完全具備了我國刑法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徵要件,依法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二、科學界定黑社會性質組織形成的標誌性事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6條的規定,對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形成時間,有成立儀式從儀式;無成立儀式看標誌性事件;無標誌性事件就首次有組織犯罪。謝培忠黑社會性質組織沒有舉行什麼成立儀式,但有明顯反映其初步形成非法影響的標誌性事件。確定標誌性事件,筆者認為,應當把握三個原則:第一,該事件是組織者、領導者親自組織實施的違法犯罪事實;第二,該事件使得涉案犯罪團夥在一定區域或行業開始形成重大影響或非法控制;第三,該事件能夠反映涉案犯罪團夥的獨特犯罪手段或行事方式。在本案一審期間,最初有人提出將謝培忠於2005年7月份組織實施的一起聚眾鬥毆案件作為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形成的標誌性事件,但後來合議庭經認真研究後認為,該起犯罪只有三名組織成員參與,另外參與的未歸案同案人不是組織成員,該起犯罪並不能明顯反映出謝培忠等人開始在當地初步形成非法影響,且聚眾鬥毆犯罪並不能反映出謝培忠犯罪集團實施違法犯罪的主要特點及行事方式。謝培忠黑社會性質組織最大的特點是利用謝培忠村委主任、書記的身份,把控基層自治組織,安插親信進村兩委班子,不斷提高其在當地的影響力及勢力,進而實施走私護私、搶佔工程項目、非法採礦等違法犯罪活動,並對妨礙該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群眾進行欺壓、殘害,幹擾、破壞企業和國家機關的生產、工作秩序,為非作惡,對當地形成非法控制。所以,將謝培忠於2005年初通過不當手段當選為村委主任作為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形成的標誌性事件更符合本案實際情況,能夠更加突出把控農村基層組織、操縱破壞基層換屆選舉的嚴重危害性及本案的打擊方向,也更能反映出謝培忠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主要特點。後來,一審法院採納了上述意見。筆者認為,將謝培忠當選為村委主任作為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形成的標誌性事件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