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華案」一審判決後,引發輿論熱議,隨即王振華方面辯護律師提出上訴,並表示將在二審為其無罪辯護。7月10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
一審判決,除了公眾聲音大部分呈現判決較輕的一邊倒外,一些社會組織也積極聯合發聲,通過自己的專業力量在公共領域發聲倡導,體現民間機構的社會價值。
6月22日,河南省兒童希望救助基金會聯合10家兒童保護組織(後增至106家)倡議「王振華案」二審重審重判。
近年來,社會組織在公共事件中發聲,已經逐漸成為常態,但效果不一,社會組織進行社會倡導中專業和渠道還有待加強和拓寬。
本報專訪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主任張凌霄,就民間兒童保護機構聯合發聲倡議意義及挑戰發表看法。張凌霄表示,民間機構聯合發聲能代表特定的群體在法律、政策的制定和社會利益的博弈中反應合理的訴求,這也是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治理的一個重要的方式。
《公益時報》:十家兒童保護機構發起聯合呼籲重判或重審,你認為意義何在?效果如何?
張凌霄:王振華這起案件,不僅僅是觸動了社會組織的神經,它其實是衝擊了整個社會的文明和倫理底線。但理性一些來看,本案因涉及未成年人,為保護其隱私而不公開審理,實際上公眾很難對其法律事實有準確全面的了解,僅根據司法機關和媒體披露的有限信息對案件進行評判,未必是客觀正確的。
對於司法活動而言,社會組織對法院在審案件的發聲,雖然也是一種合理的監督力量,但從司法公正的角度來看,「民意」並不應該實際上也並不能真的去影響案件的審判。
因此,在我看來,這十家兒童保護機構發起聯合呼籲,並不在是否真的是呼籲對王振華的重判或重審,而更多的是對於兒童權益保護的正當訴求,正如在他們的呼籲中自己所說的「希望能推動兒童保護的法律改革」、「以此案例開創中國兒童保護新紀元,在全社會警示所有性侵犯,保護所有被害兒童,減少性犯罪。」
它的意義,更多的其實是體現出我們社會組織存在的價值——不僅僅只是提供社會服務,它也可以表達、響應公眾的利益需求,特別是代表特定的群體在法律、政策的制定和社會利益的博弈中反應合理的訴求,這也是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治理的一個重要的方式。
法律永遠是滯後的,這也是為什麼王振華案和很多過去的性侵案件一樣,司法實踐中都普遍量刑偏輕,這主要是立法的問題,而不是司法的問題。因此,這些社會組織現在的發聲,更多的是在推動未來法律、政策等方面的變革,這是有較大的積極意義的。
事實上,無論是從影響力、傳播力,還是公眾對其的響應和支持參與度來看,這個聯合呼籲確實也在一定程度上讓兒童保護的話題得到了更多的社會關注。
《公益時報》:據本報了解,截至目前,一審判決後「王振華事件」聯名呼籲的社會組織數量突破百餘家?如何看待數字背後的變化?
張凌霄:很多年來,社會組織在公共領域所體現出的價值或者說「存在感」並不強,特別是在熱點事件中的發聲可以說是微乎其微,社會組織進行的社會倡導,其專業性、所傳遞的價值觀,都沒有發揮出應有的作用。當然,這也是大部分社會組織在參與社會治理中的困境。在面臨內外部多重挑戰的環境下,社會組織的治理理念、運行機制等等,都會成為其在參與社會治理中的障礙。
社會組織本就是應該解決社會問題的,這次聯名呼籲,社會組織數量突破百餘家並且還在不斷增加,體現出的是更多社會組織對於參與社會治理意識的大幅提升。實際上在推動更多公眾關注熱點話題的同時,也在推動社會組織解決社會問題的驅動力,立足社會問題發揮自身應有的專業和價值,增加對社會治理的參與程度,同時加深公眾對社會組織地位和作用的認識。
《公益時報》:近幾年,兒童保護雖有發展,但從媒體爆出性侵事件來看仍有不少,兒童保護難點在哪?
張凌霄:這是一個長期存在的社會問題,甚至是一個跨越國際、種族、文化的全球性普遍問題。
從法律角度來看,立案難、取證難、定罪難都是在處理這類案件中的難點。兒童受到性侵,往往都是熟人作案,在獲取兒童信任後,更容易通過誘惑、哄騙甚至脅迫的方式掩蓋犯罪事實。而對兒童來說,要懂得案發後如何保存證據,可能實在是有些超出了他們的認知。
此外,很多兒童因為恐懼、不信任和家長所灌輸的社會觀念影響,會有意識地隱瞞真實情況。這也是為何有很多案件並未進入司法程序,或者因為缺乏證據,並沒有被公安機關立案。
但更重要的是從社會角度來看。很遺憾,很多家長、監護人首先就缺乏對兒童保護的意識,甚至自身都沒有應有的安全防範意識。特別是在對兒童的性教育方面,很多家長「談性色變」,有意的迴避這個話題,就缺失了對兒童如何保護自己的教育。
兒童保護不應該有局外人,教會兒童保護自己的同時,更重要的是在兒童所處的大環境中的每一個人都應該承擔起自己的責任,但實際上在家庭、學校、社會這個大的環境下,很多環節都是缺失的。
《公益時報》:當前,未成年保護法正在修訂中,您如何看到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治理及修法建議的能力和現存渠道?社會組織如何有效參與推動立法保護及發展?
張凌霄:實話說,現有環境下社會組織參與修法建議的渠道其實還不夠寬,參與程度也不夠廣,參與的機制還不夠完善,參與的權利也並沒有得到更好的保障。當然,除了外部因素,社會組織的治理理念、運行機制、專業能力等內部因素也是製造一定障礙的原因。實際上,社會組織參與推動立法,有助於更全面的反映民意、維護公眾利益、促進社會環境改善。就拿兒童保護來說,就有一個非常好的例子:
根據有關報導,「女童保護」基金一方面自下而上,做防性侵知識的普及,已向超過300萬的兒童、52萬的家長授課;另一方面自上而下,做政策的倡導和制度的推動。每年全國兩會期間,通過代表、委員去提交議案和提案,進而推動國家法律和制度層面的完善。
《公益時報》:「王振華事件」一審判決引發輿論關切,現已二審立案,您如何看待二審走向?
張凌霄:我認為對正在審理的案件,特別是作為法律專業人士應該謹慎公開發表意見。
司法機關對於案件的審判理應堅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基本原則,即使王振華案引發了如此之大的輿論關切,定罪量刑也依然需要遵從法律的規定和受制於案件所取證的證據。
法律的判決或許不能讓公眾得到滿足,這是司法難以避免的缺憾,但司法判斷的獨立性是一個法治社會的基本體現,無論出於正義需求還是情理常理,都不能干擾和妨礙司法的獨立性。
因此,我們應該尊重司法機關的依法履職,二審怎麼判、王振華最終如何定罪量刑,還是交給控辯雙方圍繞證據,在二審過程中完成質證,由法院作出最終的判決。
但無論本案結果如何,即使是最嚴厲的懲罰,或許也不能實質性的解決問題。對兒童的保護,做的再多也不能提供最全面的保護。因此,無論是社會組織還是社會公眾,應該更加關注對兒童保護的教育,且不只是對兒童本身的教育,更重要的是成年人如何更加重視兒童保護的重要性,加強公眾教育,切實承擔起更多的責任。
記者:張明敏
值班編輯:於俊如 責任編輯:張雪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