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四個重大變化!

2021-02-18 南粵家事

作者:遊植龍,廣東經綸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一級律師,廣東省律師協會婚姻家庭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廣東省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同時,宣布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處理財產分割問題、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婚姻法》司法解釋(一)、(二)、(三)等司法解釋及規範性文件。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對於現有婚姻法司法解釋而言,有如下四大變化:

一、婚後父母為子女全資購房登記在子女名下,將不再是一方個人財產。

婚後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的財產性質認定將發生重大變化,這將是顛覆性且對當事人財產影響重大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而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但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這也就意味著,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無論是全額出資還是部分出資,無論登記在子女哪一方的名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一)中,並沒有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的「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寫入新的司法解釋,隨著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於2021年1月1日廢止,婚後父母出資購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認定為該子女的個人財產、雙方父母出資購房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的原有規定將不再適用。

二、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為雙方共有,也可以行使任意撤銷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或者共有,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相比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規定的「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增加了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與另一方共有的,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也可以撤銷贈與。

三、確認無效婚姻的案件可以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後,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準許。

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未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一併作出判決。」

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規定的「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將不再適用。也就是說,根據新的司法解釋,確認無效婚姻的案件可以上訴。

四、除了法律另有規定外,訴訟時效為三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因而,原有婚姻法司法解釋中規定的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後一年內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等對一年或兩年訴訟時效的限制規定將不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也隨之作出新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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