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外咖啡因的消費建議及法規管理概況

2021-02-13 食品原料供需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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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認為咖啡因只有咖啡中才有,這個觀點是很片面的,作為一種常見的植物化學物質,它廣泛存在於綠茶、紅茶以及巧克力等食品中。

同時咖啡因也具有提神和補充能量的作用,在日常攝入中人們就能夠感知到它的存在。咖啡因還有類似於香菸的一種功效,幫助人們在短時間內集中精力、減少壓力,從而達到舒緩情緒的目的。

目前,國際上對不同人群咖啡因的安全攝入量並沒有嚴格意義上的統一建議值。


一些國家/地區/組織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明確了人群特別是易受影響人群( 孕婦及乳母、嬰幼兒、兒童青少年等) 每日咖啡因的建議攝取量。

國內外法規、標準中多規定咖啡因可用作食品添加劑(增味劑、香精香料),並明確了咖啡因在部分食品中的使用量[飲料中多為150~300 mg/kg( L)]、使用範圍以及含咖啡因食品的標籤標識等。

聯合國糧農組織(FAO) 和世界衛生組織(WHO) 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 已確認過咖啡因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的安全性,但目前CAC並未就飲料中的咖啡因制定相關標準。

WHO建議每天咖啡因高攝入(超過300 mg/d) 的孕婦在孕期要減少咖啡因的攝入以降低流產和低出生體重兒的風險。

2008年,北歐五國關於兒童、青少年咖啡因的風險評估認為,有約50%的4~6歲兒童咖啡因的暴露量低於最大無作用劑量( 0.3 mg/kg) ,但有10%的高攝入人群超過了該水平。

2015年,EFSA 首次就所有膳食來源當中的咖啡因風險發布科學意見,認為健康成人單次攝入200mg以下、全天攝入400 mg以下的咖啡因不會影響健康; 但是孕婦每天應不超過200 mg;對於3~18歲的兒童和青少年,目前仍缺乏相關科學數據,但可將咖啡因的安全限值設定為每日3mg/kg BW。

歐盟建立了允許使用食用香料清單,對咖啡因在內的11種食用香料在特定食品類別中做出不超過70~150 mg/kg的使用量限制。

英國食物標準局(FSA) 則建議,孕婦應限制咖啡因的攝取量每日不超過200 mg,超出此水平的咖啡因攝取量可能影響胎兒發育,並建議減少能量飲料的攝入。

標籤方面,根據歐盟食品標籤規例(EU)1169/2011號法規的要求,自2014年12月起,所有咖啡因含量高於150 mg/L 的咖啡與能量飲料,須突出標註「高咖啡因含量」警告信息。

2018年10月4日,歐盟委員會發布法規(EU)2018/1482,修訂條例(EC)1334/2008附件I中A部分的第2節條目「FL No 16.016」和「FL No 16.032」,修訂咖啡因和可可鹼用作調味物質的限量,修訂法規在歐盟官方公報公布後第20日生效。

USDA 2015年美國膳食指南諮詢委員會(DGAC) 的科學報告指出,每日3~5 杯咖啡或400 mg/d 咖啡因的攝入量與健康成人主要的慢性病( 如冠心病、癌症和過早死亡) 發生風險的增加並無關聯,但建議孕婦每日飲用咖啡控制在2杯以內;《2015—2020膳食指南》中首次針對每日咖啡因的攝取量提出以上相同建議。

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 FDA) 也表明健康成人400 mg/d 咖啡因的攝入量安全,但建議孕婦「儘量不吃或少吃含咖啡因的食物與藥物」,但未對兒童設置安全值。

美國婦產科醫師學會(ACOG)認為,每天攝入不超過200 mg咖啡因( 大約2 杯咖啡) 對孕婦及其嬰兒來說安全。

最新的系統綜述指出,有證據表明健康成人每日攝入高達400 mg咖啡因與明顯不利的心血管效應、行為效應、生殖和發育效應、急性作用或骨骼狀態無關。

證據也表明健康孕婦每日攝入300 mg 咖啡因通常與生殖和發育的不良反應無關。雖然兒童和青少年的相關數據有限,但現有證據表明,2.5 mg/(kg·d) 咖啡因攝入量的建議仍然適當,並指出更應關注敏感人群、亞人群等。


FDA 目前將咖啡因列為美國聯邦法規(21CFR182.1180) 中「一般公認為安全」( GRAS)物質,用於特定的口味使用時,其在可樂型飲料中的添加量不超過200 ppm(0.02%) 。

2018年,FDA向消費者發出關於高濃度咖啡因產品的警告,指導方針明確表示,如果直接銷售含有粉末或液體形式的純咖啡因或高濃度咖啡因的膳食補充劑,屬於違法行為。


加拿大衛生部( Health Canada) 2017 年5 月修訂發布了最新咖啡因消費安全水平的建議,對人群及對應的咖啡因安全限量做了較為細緻的區分。

對於健康成人,咖啡因安全限量為400 mg/d,約3 杯8 盎司( 237 mL) 的衝泡咖啡;對於孕婦、乳母或計劃懷孕的婦女,限量為300 mg/d,比兩杯8盎司( 237 mL) 的咖啡略多;對於4~6 歲兒童,限量為不超過45 mg/d;7~9 歲兒童,限量為不超過62.5 mg/d; 10~12 歲兒童,限量為不超過85 mg/d;13歲及以上青少年,限量為不超過2. 5 mg/( kg·d)。

為幫助消費者了解自身咖啡因的攝入量,以免攝入過多咖啡因,加拿大衛生部規定,產品包裝標籤上要標明咖啡因總含量信息,並要標明不建議兒童、孕婦和乳母飲用含咖啡因成分飲料的提示,以及這類飲料不應與酒精飲料混合飲用的警告。

澳大利亞和紐西蘭食品標準管理局(FSANZ) 指出,目前關於咖啡因尚沒有公認的基於健康的指導值,如每日允許攝入量( ADI) ,但是FSANZ 的專家工作組在「膳食咖啡因的安全性」報告中認為,有證據顯示兒童若每日攝取超過3 mg/kg 咖啡因,有可能增加其焦慮水平。

FSANZ規定可樂型飲料中咖啡因最大使用量為145 mg/L( kg) ; 咖啡因配方飲料( 如能量飲料) 中咖啡因按照法典標準1.3.1 和2.6.4 條款規定使用,限量為145~320 mg /L。

2017 年澳大利亞政府聯邦立法公報發布F2017C00342 號通報,修訂《澳大利亞紐西蘭食品標準法典》中的營養標籤的規定,明確了咖啡因配方飲料中咖啡因的含量,以及不適於幼兒、孕產婦和對咖啡因敏感個體的標註要求。

澳新食品標準局規定禁止零售總咖啡因含量為5%或以上(固體或半固體食品)或1%或以上(液體食品)的食品。


該禁令於2019年12月12日生效。但允許銷售添加咖啡因的可樂型飲料和含咖啡因的能量飲料,其最大用量應符合法律規定。

澳新食品標準局將在未來12個月內對禁令進行全面評估,以決定是否對此禁令確認、拒絕或修改批准進行變更。

印度食品安全與標準局( FSSAI) 2016 年規定,在《食品安全標準法規2011》中「無酒精飲料-碳酸飲料」條目並列增加「咖啡因飲料」條目,產品必須含有145~300 mg/L 的咖啡因;

標籤需明確標示「每天飲用不超過500 mL」,高咖啡因飲料還要標註每份咖啡因含量,並且要求突出標示「不適用於兒童、懷孕及哺乳期婦女以及對咖啡因敏感的人群」。

韓國原食品醫藥品安全廳(現食品藥品安全部,MFDS) 對於兒童和青少年的咖啡因每天最大攝入指導量為2.5 mg/kg,成人以不超過400 mg/d為佳,孕婦不能超過300 mg/d;


咖啡因含量超過0.15 mg/mL 的高咖啡因功能飲料必須標明咖啡因含量,並且需要有針對兒童、孕婦、咖啡因過敏等特定人群的特別提示文字。

為了防止攝入過多的咖啡因,韓國MFDS 在《兒童飲食生活安全管理特別法》中特別規定學校裡的小賣部不得出售咖啡因含量在0.15 mg/mL 以上的高咖啡因飲料

2019年12月,韓國公眾交易委員會發布了《電子商務產品等的信息提供相關告示》部分修改草案,要求商品上應提供食品過咖啡因信息,徵集時間至2020年1月16日。

在我國,咖啡因屬於第二類精神藥品管制品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和《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咖啡因生產企業,不論其生產的咖啡因是用作藥品原料還是食品添加劑,都應依法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藥品批准文號和定點生產資格方可生產;用作食品添加劑的,還應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

目前除極個別保健食品中可以添加咖啡因並需標明不適宜人群外,我國不允許在保健食品中添加咖啡因。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 規定了咖啡因可用於可樂型飲料,最大使用量為0.15 g/kg,固體飲料按稀釋倍數增加使用量,此外,瓜拉納提取物和可樂果提取物( 含咖啡因) 可作為食品用天然香料;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運動營養食品通則》( GB 24154—2015 ) 、《咖啡類飲料》( GB/T 30767—2014) 、《茶飲料》(GB/T 21733—2008) 等國家標準規定了相應產品中咖啡因的含量要求等。但我國尚未對人群咖啡因的攝入情況進行有關評估或提出安全攝入量建議。

文章轉載:中國功能飲料,部分內容來源:《衛生研究》,北京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北京市預防醫學研究中心賈海先等,版權歸原作者所有,侵權請聯繫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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