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是受法律保護的智力財產權,保護智慧財產權就是保護生產力。2019年以來,河南省檢察機關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意見》及高檢院《關於充分履行檢察職能加強產權司法保護的意見》,立足檢察職能,充分發揮訴前主導作用,集中管轄專案專辦,紮實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積極穩妥推動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有序開展,辦理了一批事關民生民利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案件,有效保護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實現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現選擇公布五起典型案例,昭示檢察機關加強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的態度和力度,發動廣大人民群眾積極與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行為作鬥爭。
案例一
開封肖某瑩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
蘭考縣院進行保護智慧財產權普法宣傳
一、案件基本情況
2018年5 月,被告人肖某瑩明知洗護用品廠家「金源日化」(另案處理)生產的產品是假冒註冊商標商品,仍從該廠以遠低於市場的價格購進假冒「立白」「藍月亮」「碧浪」「汰漬」等註冊商標的洗護用品1016件。經蘭考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該批涉案商品價值166420元。
蘭考縣檢察院聯合縣市場監管部門開展打擊侵權假冒專項整治活動
2018年7月14日,蘭考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將肖某瑩涉嫌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案件線索移送至蘭考縣檢察院,要求立案監督。2018年7月18日,蘭考縣檢察院向公安機關送達《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同日蘭考縣公安局立案偵查。2019年5月15日,蘭考縣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肖某瑩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移送審查起訴。2019年8月22日,蘭考縣檢察院提起公訴。2019年11月27日,蘭考縣法院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被告人肖某瑩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肖某瑩未上訴,判決生效。
二、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一)持續加強監督,強化主導作用。2018年5月28日,蘭考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將肖某瑩涉嫌犯罪線索移送縣公安局,縣公安局以涉案物品未作價格鑑定、肖某瑩外逃為由未予立案。2018年7月14日,蘭考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將該案線索移送縣檢察院,蘭考縣檢察院迅速審查,發現涉案商品價值遠超刑事立案標準,應予立案,於同年7月18日向公安機關送達《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蘭考縣公安局遂立案偵查。蘭考縣檢察院提前介入,在案件定性、取證方向等方面強化引導,同時強化跟蹤監督,依法及時向公安機關發出《立案監督案件催辦函》,派檢察官專人跟進,引導公安機關深挖涉案其他人員、依法固定證據、排除幹擾,儘快移送審查起訴。
(二)加強工作銜接,形成打擊合力。蘭考縣檢察院與行政執法機關建立聯絡員制度,及時互通情況,及時掌握案件線索,及時依法履職;與公安、行政執法機關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及時解決打擊智慧財產權犯罪疑難問題。針對工商部門在侵權商品銷售金額認定上與公安機關意見不一致的情況,檢察機關認真審查後認為應以價格認證部門鑑定為準,及時與工商部門溝通消除了認識分歧。
(三)注重辦案效果,促進社會治理。蘭考縣檢察院認為肖某瑩雖有外逃情節,但投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犯罪情節較輕可以對其非羈押訴訟並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遂向法院提出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並被採納。為實現「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蘭考縣檢察院舉一反三,走訪企業摸清情況,了解到不少企業主對智慧財產權違法問題存在漠視心理、僥倖心理、甚至認為偽劣商品低價銷售理所應當,遂通過以案釋法等多種方式送法進企業,增強企業特別是企業主的法治意識;同時向監管部門發出依法打擊農村地區假冒偽劣商品的檢察建議,會同監管部門開展專項行動,努力遏制偽劣商品向城鄉結合部、農村擴散的勢頭,提升了群眾消費安全感和滿意度。
三、典型意義
該案是一起典型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過程中的立案監督案件。在訴訟過程中,檢察機關積極發揮刑事訴訟訴前主導作用,堅持持續監督、提前介入、引導偵查,確保案件準確定性;強化行刑銜接,工商行政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三部門分工負責、密切協作,及時召開聯席會議,消除認識分歧,合力打擊製售假冒偽劣產品犯罪,保護多家知名洗護用品民營企業的商標使用專用權,維護企業的合法生產經營權益;積極參與社會治理,制發檢察建議,督促市場監管部門開展城鄉結合部農資、日用品專項打假活動,實現了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的統一。
案例二
洛陽張某申、武某芳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
和偵查機關會商研判案情
一、案件基本情況
自2012年12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張某申、武某芳(系夫妻關係)為牟取利益,以申芳酒類商行的名義,租用倉庫儲存、銷售假冒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等10家企業多個註冊商標的白酒,先後多次被工商、公安等部門查獲。經鑑定,被查獲的涉案白酒均為假冒10家酒企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涉案價值2670404.4元。
2019年2月21日,洛陽市檢察院依法對該案提起公訴,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5月20日作出一審判決,二被告人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和二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30萬和3萬元。二被告人上訴後,2019年7月17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案判決已生效。
二、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一是積極履職,主動監督。該案被告人曾多次銷售假冒全國知名商標的白酒,社會危害大,時間跨度長,侵犯商標種類眾多,且多次被不同行政執法機關查處。洛陽市人民檢察院在履職過程中獲知該案線索後,及時走訪行政執法機關和公安機關,了解案件詳細情況。經綜合研判,認為該案被告人多次作案,數額巨大,為有力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遂依法監督立案。
二是引導偵查,形成合力。檢察機關在監督過程中主動與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加強聯繫,並多次召開案情研判會,建議行政執法機關和公安機關聯合對被告人銷售現狀再次核查,固定了被告人經多次查獲後仍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白酒的犯罪證據,獲取被告人多次實施犯罪的關鍵證據,使檢察機關、公安機關、行政機關在較短時間內解決了在認定犯罪嫌疑人主觀明知、銷售數額等方面的分歧,形成共識,保證了案件的順利訴訟。
三是健全機制,強化治理。該案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後,檢察機關及時聯繫行政執法和公安機關召開座談會,就該案辦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下一步打擊假冒偽劣產品和侵犯智慧財產權工作進行探討,推動在執法信息共享、證據收集等深化治理能力和機制方面達成了共識,形成全方位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的格局。
三、典型意義
該案的成功辦理,是檢察機關依託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臺,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責,依法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假冒偽劣產品犯罪、服務保障民生的主動作為。本案中,兩被告人在2012年至2018年間曾先後被不同行政執法機關和公安機關查獲,由於被告人拒不認罪,且行政執法機關之間和公安機關之間信息不暢通,犯罪行為得不到及時有效打擊。洛陽市檢察院在開展侵犯智慧財產權專項監督活動中發現線索,依法履行立案監督職責,監督引導公安機關及時查證,確保被告人犯罪行為得到法律應有懲處。
案例三
鄭州陳某昆等5人假冒註冊商標案
認真審閱案件卷宗
一、案件基本情況
2014年9月25日至2015年5月11日案發,被告人陳某昆從鄭州市信基調味品市場購進散裝「福瑞」味精、「伊品」味精和「白浪牌」味精用鹽,僱傭被告人王某敏等4人在鄭州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石佛鎮嶽崗村租賃民房進行混合再分裝, 包裝成廣州奧桑味精食品有限公司已註冊商標「雙橋」牌味精進行銷售。經鑑定:陳某昆等人生產、銷售的「雙橋」牌味精系假冒廣州奧桑味精食品有限公司的「雙橋」牌味精。陳某昆等人生產、銷售的假冒「雙橋」牌味精庫存貨值金額12062元,銷售金額189144元。經審查認定,被告人陳某昆等人假冒註冊商標的非法經營數額共201206元。
2019年8月31日,鄭州市人民檢察院對五被告人以涉嫌假冒註冊商標罪提起公訴。2019年11月25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陳某昆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16萬元;以王某敏等4人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並分處罰金1.5萬元,沒收違法所得2000元。一審宣判後,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
深入聽取律師意見
二、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一是堅持依法從嚴從重打擊,加大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陳某昆等人的犯罪行為嚴重擾亂了當地味精市場的正常生產經營秩序,給合法商戶的經營活動造成很大衝擊,同時嚴重侵害了「福瑞」、「伊品」、「白浪」等品牌產權人的合法權益。檢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堅持從維護市場秩序和保護產權人合法權益兩個方面,分析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的危害性,堅持依法從嚴從重打擊,對該案主要犯罪嫌疑人陳某昆提出有期徒刑實刑的量刑建議,被法院依法採納,有力打擊了犯罪。
二是認真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提升案件辦理質效。辦案檢察官在充分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的基礎上,向陳某昆等5名犯罪嫌疑人進行充分的釋法說理,分析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詳細告知解釋量刑建議的依據和內容,5名犯罪嫌疑人在辯護律師的見證下,自願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最終,檢察機關提出的確定刑量刑建議被法院依法採納,5名被告人均悔罪認罪,服法服判。
三、典型意義
假冒註冊商標犯罪既是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破壞,又是對產權所有人合法權益的侵犯,是檢察機關依法嚴厲打擊的重點。該案辦理過程中,鄭州市檢察機關深入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重其所重,輕其所輕」,既有力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行為,維護市場經濟正常秩序,保護產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又結合案情實際積極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加大教育挽救力度,促使犯罪嫌疑人悔罪認罪,減少社會對抗,提升了案件辦理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案例四
安陽永昌印刷有限公司、宋某軍等7人
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案
討論案情
一、案件基本情況
2016年5月至2018年5月期間,被告人王某石、田某武、潘某濤為河北省滄州泰榮製版有限公司業務員王某香提供圖樣,被告人王某香通過其所在公司為王某石、田某武生產載有註冊商標「TILAMISUN」的印版,王某石、田某武利用該印版,在共同經營的滑縣合盛包裝袋廠內,生產載有註冊商標「TILAMISUN」的大號現烤袋、中號現烤袋等註冊商標標識共計387000件,該387000件註冊商標被銷售至陝西省、山東省等地。
和公安機關的聯席會議討論案情
2017年1月至2018年5月期間,被告人宋某軍、李某芳在共同經營的湯陰縣協盛貿易有限公司內,生產載有註冊商標「TILAMISUN」的生日帽、載有註冊商標「TILAMISUN」的蛋糕盒、西點盒等註冊商標標識共計228584件,其中148000件系宋某軍為被告單位安陽市永昌印刷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陶某軍提供圖樣和紙張,以12400元的價格委託安陽市永昌印刷有限公司印刷載有註冊商標「TILAMISUN」、「TILAMISUN」的紙板,之後宋某軍、李某芳僱傭工人將該紙板剪裁、粘貼為紙盒、底託等註冊商標標識用於銷售。
侵權蛋糕盒組裝實驗
宋某軍通過被告人田某武、潘某濤以14860元的價格從被告人王某石、田某武共同經營的滑縣合盛包裝袋廠購買載有註冊商標「TILAMISUN」的大號現烤袋、中號現烤袋等註冊商標標識共計30萬件用於銷售。宋某軍、李某芳將生產及購買的載有註冊商標「TILAMISUN」的現烤袋、載有註冊商標「TILAMISUN」的蛋糕盒等註冊商標標識共計70488件以7萬餘元的價格銷售至河北省、山西省、山東省等地。
安陽市永昌印刷有限公司、宋某軍、李某芳、王某石、田某武、潘某濤、陶某軍、王某香實施上述行為均未經商標註冊權人許可。
2019年1月3日,湯陰縣人民檢察院對該案提起公訴。6月27日,湯陰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判處被告人宋某軍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四萬元;被告單位安陽市永昌印刷有限公司,單處罰金一萬五千元;其餘6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兩年至四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數額不等罰金。一審判決後,部分被告人上訴。同年8月8日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一)堅持全產業鏈打擊,追捕漏犯。本案各被告單位和個人已形成跨省製版、印刷、加工、銷售的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產業鏈。審查逮捕階段,檢察機關審查發現王某香在未經授權情況下,非法製造提拉米酥註冊商標印版,並出售給田某武等人用於印製包裝袋近40萬件,涉嫌非法製造註冊商標標識罪,但公安機關未提請批准逮捕,遂依法向公安機關送達應當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議書,實現了對侵權企業和個人的產業鏈打擊,保護了被侵權企業的合法權益。
(二)發揮審前主導作用,追加起訴單位犯罪。本案在公安機關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時,只認定被告人陶某軍個人涉嫌非法製造註冊商標標識罪,未同時追究其實際經營的安陽市永昌印刷有限公司刑事責任。檢察機關充分發揮審前主導作用,詳細列出補充偵查提綱,引導公安機關調取上中下遊各涉案企業營業執照、印刷經營許可證、記帳憑證等證據材料,認為安陽市永昌印刷有限公司應追加認定構成單位犯罪,將陶某軍作為直接責任人追究刑事責任。
(三)注重親歷性審查,準確認定犯罪事實。本案涉及蛋糕盒有被侵權企業的「原版」、被侵權企業沒有的「定製版」等多種型號,蛋糕盒各組成部分是否印有商標,是否能夠獨立使用直接影響標識件數的認定和被告人的量刑,單純依靠卷宗無法作出判斷。檢察官兩次到堆積如山的扣押倉庫進行組裝實驗,對每種型號蛋糕盒是一體成型還是多部分組裝成型、各個組成部分是否載有註冊商標等詳細記錄,確保案件事實清楚,對涉案人員不枉不縱。
三、典型意義
本案涉案人員分布於河南、山東、河北、山西、陝西等多個省份,已形成跨省製版、印刷、加工、銷售的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產業鏈,涉案人員多,作案時間長,取證難度大。檢察機關認真履行法律監督職責,追捕上遊漏犯,積極發揮審前主導作用,引導公安機關對涉案犯罪主體全面偵查,追加認定安陽市永昌印刷有限公司構成單位犯罪,實現了對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的全產業鏈打擊,有效震懾了此類犯罪。通過辦理本案,展現了檢察機關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服務企業發展、保障創業創新的實際成效。
案例五
平頂山霍某來、霍某兵
非法製造註冊商標標識案
細緻梳理證據
一、案件基本情況
被告人霍某來、霍某兵(二人系父子關係)在未取得牛欄山酒廠授權的情況下,於2016年2月至2017年9月,在汝州市東營村開設非法加工窩點,僱傭村民加工「百年牛欄山」假酒盒。霍某兵負責購進原材料、銷售假酒盒及收付貨款,霍某來和王某女(二人系夫妻關係)負責日常管理工人加工製作假酒盒。加工假酒盒所用的外貼面紙由張某勇(另案處理)提供,製作成的酒盒通過物流銷售給張某勇,共計銷售假酒盒186萬個,銷售金額434萬餘元,支付貨款266萬餘元。2017年9月26日,汝州市公安局將該窩點查獲,現場扣押「百年牛欄山」假酒盒22024個、酒盒外包裝側面紙20000張。2018年1月,霍某來、王某女將其被查獲廠房內的機器設備及封存的酒盒側面紙等物品轉移到汝州市臨汝鎮東營村豫西牧業公司院內,僱傭工人繼續生產假酒盒。霍某來還將公安機關在原廠房內查封、扣押的假酒盒共計19500個通過物流發貨給張某勇,銷售金額45500元。2018年1月30日,汝州市公安局又將該窩點查獲,現場查封、扣押大量制假原材料及成品假酒盒。
出庭支持公訴
經平頂山市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2019年5月15日,平頂山市湛河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霍某來、霍某兵涉嫌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被告人霍某來涉嫌非法處置查封、扣押的財產罪提起公訴。2019年9月17日,平頂山市湛河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霍某來犯非法製造註冊商標標識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犯非法處置查封、扣押的財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20萬元。被告人霍某兵犯非法製造註冊商標標識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20萬元。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平頂山市湛河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發現霍某來的妻子王某女不僅參與製作假酒盒,還協助霍某來轉移了公安機關查封扣押的一部分贓物,已涉嫌共同犯罪,遂在對霍某來、霍某兵提起公訴的同時,依法向汝州市公安局發出《補充移送起訴通知書》,要求追訴王某女。2019年6月26日,汝州市公安局將王某女移送審查起訴,平頂山市湛河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王某女涉嫌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提起公訴。2019年12月19日,平頂山市湛河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王某女犯非法製造註冊商標標識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
二、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一)精準監督,依法追訴漏犯。本案系家庭作坊式生產模式,霍某來、王某女夫婦及其兒子霍某兵一家人均參與了制假售假,偵查機關未對王某女立案偵查。經仔細分析案情,檢察官認為霍某來、王某女夫婦一直住在制假工廠內,二人均負責日常管理工人製作假酒盒,王某女還協助霍某來轉移了公安機關查封扣押的一部分贓物。王某女的行為在整個犯罪中起到了幫助作用,已涉嫌共同犯罪,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即向公安機關發出《補充移送起訴通知書》,要求追訴王某女。
(二)寬嚴相濟,體現司法人文關懷。本案系家庭型犯罪,考慮王某女在本案中所起的是幫助作用,其本人系文盲,年齡大、身體差,且其丈夫和兒子已被羈押,家裡僅剩其兒媳已有身孕需要照顧。檢察機關在要求補充移送起訴王某女的同時,主動建議公安機關對王某女適用非羈押措施,又因王某女認罪態度較好,真誠悔罪,認罪認罰,對其提出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後被法院採納。
(三)察微析疑,成功追訴漏罪。本案中公安機關現場查封了制假機器設備和大量制假原料,霍某來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無視司法權威,將已經查封的機器設備、制假原料轉移到另一地點,繼續違法生產假酒盒,同時將已查封的製作好的假酒盒予以售出,其行為導致關鍵物證滅失,嚴重幹擾了案件偵查、起訴活動,霍某來的行為已經構成非法處置查封、扣押的財產罪。檢察機關對霍某來追訴漏罪,得到法院判決認定。
三、典型意義
本案系家庭作坊式制假售假案件,涉案商標標識數量特別巨大,嚴重侵害了牛欄山酒廠的合法權益,且被告人在案發後轉移公安機關查封、扣押的涉案贓物,繼續制假售假,性質惡劣。檢察機關充分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經過細緻審查,改變偵查機關移送罪名,糾正遺漏罪行,成功追訴漏犯。同時認真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積極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實現了辦案三個效果的統一。
來源:河南檢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