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南區檢察院(以下簡稱柳南檢察院)今天上午9時30分召開新聞發布會,該院副檢察長郭嵩通報近三年來該院依法履行法定監督職責,依法處理的一批食藥安全領域的案件,體現了檢察機關主動融入食品藥品安全治理大局,強化檢察職能的一種擔當。
重拳打擊涉刑犯罪
2018年以來,柳南檢察院堅持把司法辦案作為保障食品藥品安全的生命線和著力點,先後辦理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案件31件72人。
據介紹,通報的案件涉及毒豆芽、死豬肉、毒膠囊、減肥藥等食品、藥品的生產和銷售領域。其中批准逮捕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藥劣藥、偽劣產品、非法經營等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14件35人,提起公訴17件37人,已作出有罪判決17件37人,有力地震懾了犯罪。
強化公益訴訟檢察
柳南檢察院根據上級檢察機關部署,認真落實「保障千家萬戶舌尖上的安全」公益訴訟專項監督活動,落實食品藥品安全「四個最嚴」的工作方案。
三年來,該院以網絡餐飲、校園周邊、農貿市場、飲用水源地保護等為監督重點,共立案辦理食品藥品領域公益訴訟案件14件,發出訴前檢察建議14件。其中,對網絡餐飲經營不規範發出訴前檢察建議1件,監督督促相關部門依法履職處理違法提供網絡餐飲服務店鋪103家,立案查處2件。
此外,該院還聯合相關行政監管部門對中小學、幼兒園等校園周邊餐飲店鋪攤販開展檢查3次,立案4件,發出訴前檢察建議4件。同時,還與相關行政部門對農貿市場、大型超市、水產市場等聯合檢查2次,立案3件,發出訴前檢察建議3件。對在飲用水源地及周邊進行改建、擴建、堆放建築或生活垃圾、進行養殖、種植等危害、汙染飲用水源地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立案2件,發出訴前檢察建議2件。
建立引導偵查機制
柳南檢察院已形成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檢察引導偵查機制,通過提前介入偵查機關在偵查方向、證據收集、法律適用等方面及時提出意見建議,引導偵查機關全面客觀、準確收集和固定證據以確保食品藥品安全領域犯罪案件辦理質量和效果。
如柳南檢察院以辦理韋學寧、覃日頂等16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案為例,指派檢察官參與公安機關案件討論,跟蹤案件進展,引導公安機關著重收集生產、銷售數量及犯罪金額證據,確保證據確實充分。
暢通渠道形成打擊合力
柳南區檢察院主動與公安、法院、市場監督管理局暢通日常聯繫、信息交流情況、通報案件移送疑難問題,召開聯席會議共同分析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活動的動向、特點、規律,互通有關案件辦理的信息,及時將有關工作要求向行政執法部門通報,推動形成了打擊合力。
三年來,柳南檢察院通過「兩法銜接」平臺督促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相關犯罪案件8人,監督公安機關立案5人,嚴防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罰代刑,維護了消費者合法權益。
此外,柳南檢察院積極通過「兩微一端」、融媒體等新媒體渠道,發布檢察工作動態和典型案例;主動加強與新聞媒體的聯繫溝通,及時向媒體推薦報導素材,為保障食品藥品安全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柳南檢察院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2018年以來,他們在查辦的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中,主要範圍相對來說還是比較集中在肉類安全和保健藥品等方面,涉及的罪名則主要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和生產、銷售假藥罪。呈現的特點則表現在:第一、涉案領域不斷擴大,逐漸形成地下產業鏈,造成的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第二、從手段上看,主要是製售偽劣的食品、藥品和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的物質。第三、由傳統渠道向網絡平臺渠道轉變,隱蔽性增強,取證難度加大。今後,檢察機關結合這類案件特點,繼續對食品、藥品領域比較突出的違法犯罪加強打擊力度,維護食品、藥品安全。
附:柳南檢察院公布食品與藥品安全工作典型案例
1、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
【關鍵詞】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註冊商標 假茅臺
【要旨】
被告人李某某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茅臺酒」,銷售金額數額較大,應當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基本案情】
「貴州茅臺」是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商標,並授權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使用。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間,被告人李某某先後多次銷售假冒「貴州茅臺」註冊商標的「茅臺酒」給他人,銷售額共計人民幣228537元。2018年5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銷售假冒「貴州茅臺」註冊商標的「茅臺酒」時被公安人員抓獲歸案,並當場繳獲假冒「貴州茅臺」註冊商標的「茅臺酒」15箱。
【履職過程】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偵查終結,於2018年8月15日向我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19年1月31日,柳南區人民檢察院向柳州市柳南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柳南區法院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法庭經審理,認為公訴人提交的證據能夠相互印證,予以確認。2019年12月5日,柳州市柳南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一審宣判後,被告人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酒業「傍品牌」現象屢見不鮮,因為良好的品牌效應,著名商標的商品一直是山寨假冒的重災區。本案中被告人銷售的假茅臺既侵犯了相關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危害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也侵害了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雖然假茅臺中沒有涉及有毒有害的物質,但此類案件也屬於食品安全案件,事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利益,也是檢察機關持續有力打擊的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2、銷售假藥案
【關鍵詞】
銷售假藥罪 減肥藥 含違禁成分
【要旨】
被告人鍾某某違反國家藥品管理制度,銷售的藥品依照國家藥品標準不應含有有毒有害物質而含有,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其行為侵犯了國家藥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公民的身體健康,應當以銷售假藥罪追究刑事責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鍾某某在淘寶商城註冊了淘寶店鋪,主要經營減肥藥、保健食品和美白護膚品。從2018年6月20日開始,被告人鍾某某通過微信購買了共40組(分為早、晚各一瓶)名稱為「瘦身小丸子」的減肥藥(包括膠囊和片劑)。鍾某某用自己在淘寶商城定製的瓶子和標籤,將買來的「瘦身小丸子」分別重新包裝成名稱為「燃脂小霸王飽腹丸子(早)」和「燃脂小霸王飽腹丸子(晚)」的減肥藥,以每組478元不等的價格,並用「獨家飽腹丸子」的名稱在淘寶商城向多人銷售,截止案發時已銷售約20組。2018年9月6日,公安人員與柳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在被告人鍾某某住處將其查獲,當場扣押了一批名稱為「燃脂小霸王飽腹丸子(早)」、「燃脂小霸王飽腹丸子(晚)」、「燃脂小黑瓶(燃脂)」、「燃脂小黑瓶(排脂)」、「瘦身小丸子(日間)」「瘦身小丸子(夜間)」的減肥藥。經柳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檢驗,名稱為「燃脂小黑瓶(排脂)」、「燃脂小黑瓶(燃脂)」、「燃脂小霸王飽腹丸子(早)」、「燃脂小霸王飽腹丸子(晚)」的減肥藥中檢出西布曲明成分,屬於假藥。
【履職過程】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鍾某某涉嫌銷售假藥罪一案,於2019年9月24日向我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20年2月12日,柳南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鍾某某涉嫌銷售假藥罪向柳州市柳南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柳南區法院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宣讀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鍾某某違反國家藥品管理制度,明知是假藥而銷售,其行為構成銷售假藥罪。針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據予以證明。被告人鍾某某對公訴人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當庭認罪。
法庭經審理,認為公訴人提交的證據能夠相互印證,予以確認。對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主動退出違法所得等辯護意見予以採納。2020年3月31日,柳州市柳南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銷售假藥罪判處被告人鍾某某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禁止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藥品生產、銷售等相關活動,並處罰金。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隨著社交網絡的發展,人們越來越喜歡在網絡銷售平臺購買物品,甚至藥品。從網上購買藥品無法核實相關藥品的生產銷售渠道,未經正規部門審核把關,有些藥品的藥理作用缺乏相關臨床實驗數據驗證,往往存在很大風險。各類違規添加西布曲明的減肥藥屢禁不止,該案的減肥藥含有對人體有毒有害的禁藥—西布曲明,我院辦理該案工作導向就是以人民為中心,嚴厲打擊危害藥品安全犯罪,進一步提高柳南區藥品安全保障水平。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3、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經營不規範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訴前檢察建議 網絡餐飲 履職盡責
【要旨】
對於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未依法公示和更新食品經營許可證等相關信息、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管理制度不嚴格、行政機關對網絡平臺監管不到位等問題,檢察機關通過發出訴前檢察建議,督促相關行政機關依法履職盡責,切實維護食品安全。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柳南區人民檢察院在履行公益監督職責中發現,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美團」上18家在柳南轄區的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未依法公示食品經營許可證、量化分級信息以及沒有標註網絡經營,違反了《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柳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為本地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上述問題監管不到位,致使網絡餐飲食品安全隱患長期存在,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督促履職】
2019年3月11日,柳南區檢察院向柳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書,督促其對相關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並對網絡餐飲服務開展全面排查治理工作,切實落實食品安全責任。
柳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檢察建議後,高度重視並立即召開專題會議,積極研究整改方案及落實措施,開展了為期一個月的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一是對對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開展檢查,對授權委託人進行了約談,要求依法依規把好準入關,開展自查自糾,全面清查入網餐飲單位,作整改或下架處理。二是對18家違法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開展全面檢查,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14份、當場行政處罰決定13份,立案查處1起。三是全面開展排查整治工作,制定並下發了《關於印發柳南區開展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開展專項檢查,檢查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568戶,要求85戶違規經營企業下架整改,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21份,當場行政處罰決定13份,立案查處1起。四是制定了進一步監管檢查方案。
【典型意義】
近年來,食品安全問題多發,引發民眾對食品安全的擔憂。而隨著網絡餐飲服務的快速增長,極大方便了人們的生活,外賣成為大眾飲食消費的重要方式,其中存在的監管漏洞不容忽視。柳南區檢察院主動履職,通過行政公益訴訟訴前基檢察建議,督促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履職盡責。行政執法部門收到檢察建議後,積極採取措施,有效整治網絡餐飲食品安全問題,促進食品外賣行業規範經營,保障「舌尖上的安全」,切實維護了廣大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4、林某非法生產、銷售中藥製劑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銜接機制 中藥製劑 圓桌會議
【要旨】
藥品不同於普通商品,直接關係到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產生人身損害具有不可逆性,必須從嚴監管。在維護食品藥品安全工作中,檢察機關與行政機關加強配合,互通信息,形成刑事司法、行政公益訴訟與行政執法的有效銜接機制,提高違法犯罪的打擊力度和精準度。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至2017年11月期間,林某在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在柳州市柳南轄區某小區開設中草藥店,將中草藥製成各種治病效用的中藥製劑並向患者銷售。柳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偵查後,由公安機關移送柳南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在審查起訴期間,涉及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新舊法銜接的問題,按照舊法,未經批准生產的中藥製劑按假藥論處,而依據2019年12月1日施行的新法,該條款內容被修改刪除,從而不能認定為「假藥」,不能作為刑事犯罪處理。據此,柳南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林某作出了不起訴決定。
【督促履職】
柳南區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後,將不起訴處理結果與柳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了溝通,並於2020年6月16日發出檢察建議,建議柳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沒收扣押在案的藥品,對林某進行行政處罰,對轄區中藥製品生產經營者加強監管,確保中藥質量。
柳南區人民檢察院發出檢察建議後,及時跟進監督,進行走訪,並召開了圓桌會議,解決新舊法適用中的執法問題。柳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隨後根據圓桌會議精神,積極履職,對林某進行行政查處,並加強對中藥生產經營的監管。一是對林某作出行政處罰,罰沒款共計12萬元。二是加強監督檢查,強化對中藥製劑飲片的日常監督,對轄區易發重點區域進行清查,加強巡查暗訪,對擅自加工銷售中藥製劑飲片的行為從嚴打擊。
【典型意義】
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內容和效果不同,二者存在互補性,加強刑事司法、行政公益訴訟與行政執法的銜接,體現了檢察機關積極參與社會治理,強化法律監督職能,促進依法行政。檢察機關通過行政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加強與行政機關的協同,督促和支持行政機關嚴格執法,加強監管,形成合力遏制藥品領域違法犯罪,為保障人民群眾健康安全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5、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關鍵詞】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收購病、死豬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懲罰性賠償
【要旨】
被告人韋某某、覃某某、梁某某等人違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規,生產、銷售經鑑定含有疫病病毒、不符合安全標準的豬肉,可能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侵犯了國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危害了食品公共安全,應當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責任。對於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而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在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要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探索提出懲罰性賠償訴訟請求,加大違法者違法成本,有效保護社會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以來,被告人韋某某收購病、死豬後,以極低的價格賣給覃某某、梁某某等人,覃某某糾集他人在廣西柳州市柳南區對收購的病、死豬進行私宰,後覃某某、梁某某拿到柳州市柳江區基隆開發區公開銷售。
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楊某某將自己飼養的38頭病、死豬把賣給被告人韋某某,其中有6頭病症明顯,不能行走的、4頭是死亡。經柳州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檢驗:從檢出口蹄疫病毒陽性。
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韋某某將一批不能通過檢疫的豬賣給被告人覃某某,覃某某糾集人手對收購的病、死豬進行私宰,覃某某、梁某某拿到柳州市柳江區基隆開發區公開銷售。次日被公安人員查獲,當場扣押疑似病豬肉1050 公斤(樣品豬瘟病毒呈陽性)、在倉庫扣押疑似病豬肉7918.5公斤(樣品檢出豬瘟病毒呈陽性)。
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張某某明知被告人覃某某、梁某某等人銷售沒有檢疫票的病死豬肉,仍以極低的價格購買病、死豬肉排骨,拿回柳州市柳南區其公司進行加工、包裝,準備銷售。當日被公安人員抓獲,查獲疑似病豬肉產品594.5公斤,經柳州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檢驗,部分檢材豬瘟病毒呈陽性。
【訴訟過程】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韋某某、覃某某、梁某某等人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一案,於2019年7月31日向我院移送審查起訴。刑事部門收案後,即與公益訴訟部門聯合辦案,收集補強公益訴訟案件證據,證實了覃某某、梁某某在市場上銷售的病、死豬肉金額2萬元,危及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生命健康權。
2020年1月10日,柳南區人民檢察院以韋某某、覃某某、梁某某等人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向柳南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對覃某某、梁某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二被告承擔十倍銷售額的賠償金並向消費者公開賠禮道歉。柳南區法院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韋某某、覃某某、梁某某等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當庭認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覃某某、梁某某當庭自願與本院達成調解,按銷售病、死豬肉金額的十倍分三期支付懲罰性賠償金共計20萬元,並在市級以上報紙公開賠禮道歉。
2020年10月22日,柳南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被告人韋某某、覃某某、梁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到二年二個月不等的刑期,並處罰金。一審宣判後,被告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覃某某、梁某某已履行第一筆賠償款6萬元並在柳州日報上登報導歉。
【典型意義】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豬肉是老百姓餐桌上的必需品,直接關係到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有不少不法商販鋌而走險,通過生產銷售病死豬肉非法牟取暴利,該案的辦理表現了檢察機關對損壞公共利益,尤其是食品安全領域犯罪「零容忍」的決心,杜絕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流向百姓的餐桌。檢察機關在食品安全領域提出懲罰性賠償,讓侵權者受到嚴厲的經濟制裁,加大其違法成本,警醒經營者,同時警示與威懾潛在的違法犯罪,在根本上維護公眾的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