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香港一名21歲的學生被搜出持有3支綁有打火機的噴霧罐。今天,案件在香港東區裁判法院審理。裁判官鄭紀航表示,噴霧罐產生的火焰可達1.5米,被告屬有意圖製造武器,最終被判入獄10個月。
案件資料顯示,被告馬子樂是一名21歲的學生,他去年6月11日在上環信德中心地下便利店附近的公眾場所,持有3支噴霧罐,每支上均用膠紙黏上了一個打火機。
辯方律師求情稱被告已經知錯,十分後悔內疚。他稱被告已還柙兩周,希望法庭酌情判處被告入獄14天。而根據《罪犯自新條例》,被告若被判囚少於3個月,便可視為無案底。辯方律師隨後又呈上了被告及其家人師長的求情信。
裁判官鄭紀航判刑時重申涉,涉案武器產生的火焰可達1.5米,並認為被告花時間將打火機綁上噴霧罐,可見是有所部署、有意持續使用的。他稱法庭不能忽視物品落入他人手中衍生的危險,故以監禁1年作量刑起點,但考慮到被告屬初犯及辯方呈上的求情信,減刑2個月,最終判處被告入獄10個月。
來源 北京日報客戶端| 記者 北京日報客戶端特派香港報導組
編輯:高晨晨
流程編輯 劉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