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本文只是從物理學規律中推導出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立法謬誤之處,謬誤是否成立需要社會實踐來檢驗,通過現在的許多案例來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謬誤之處實在太多。
一、 立法初衷
未成年人保護法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在社會活動中免受傷害,在未成年人與成年人發生衝突時,未成年人承受衝突的能力明顯不如成年人,未成年人處於弱勢,故立法保護,也就是說,保護對象是未成年人,保護目的是為了未成年人免受傷害,無論誰對未成年人施加傷害都要受到法律的懲罰。
二、力學三要素揭示錯誤的保護
1、立法未能明確強弱關係(大小問題)
人與人的交往如同力的相互作用,雞蛋與石頭相碰時,兩者的作用力大小相等,石頭承受力的能力較強,雞蛋承受力的能力較弱,所以雞蛋破了而石頭完好無損。所以我們要保護雞蛋不受傷害,石頭是不需要保護的,同樣兩顆雞蛋相碰,我們要保護兩顆雞蛋都不受傷害,但是,如果一顆雞蛋武裝起來了,外層包了鋼鐵,那麼我們需要保護的就是那顆未被武裝的雞蛋。特殊情況下,雞蛋武裝起來了,而石頭看似結實,實則脆弱,這時武裝的雞蛋碰碎了石頭,石頭反倒成了弱者。所以,我們立法的初衷是為了保護較弱的一方,而不是較強的一方,立法保護強者的做法是錯誤的。
2、立法者未能明確施受關係(方向問題)
物理學中談到一個具體的力時,可以明確施力物體和受力物體,比如,木塊放在水平桌面上,分析木塊對桌面的壓力時,可以確定施力物體是木塊,受力物體是桌面。如果我們含糊不清地談論桌子與木塊的作用力何為施力物體何為受力物體,那是一種錯誤的做法。 同樣,在一起案件中,一個是施害者,一個是受害者,未成年人保護法應該保護誰?保護施害者還是受害者?如果是保護受害者,施害者是不是應該受到法律的懲罰?為什麼立法或者釋法的時候偏偏是保護施害者?
中國現行的法律是「一事一法」的原則,一起案件中的施害者可能在另一起案件中是受害者,但我們不能因為多起案件中行為人既是施害者又是受害者就混亂處理,正如物理學中,一個物體既是施力物體又是受力物體,難道這個物體受到的力就可以相互抵消?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所以,立法保護施害者的做法是錯誤的。
3、立法者未能明確懲罰範圍(作用點問題)
作為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施加給未成年人的傷害都應該受到法律的懲罰。可是現在的法律條文或者解釋,沒有明確保護對象可以不受誰的傷害,我認為保護對象應該不受任何人和物的傷害,包括但不僅限於成人、病人、老人、瘋子、殘疾人、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等等,任何人傷害都要受到懲罰,只是根據具體情況量刑輕重不同而已。所有受到的自然傷害也要進行懲罰,如果無法直接懲罰自然傷害的主體,那就懲罰其管理者。也就是說,未成年人保護法保護的對象不應受到任何不法傷害,包括任何人和任何事。
總結:本文從相互作用的力學三要素推導出發,推導出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立法或釋法、行法、督法的謬誤之處,說明規律是制定規則的唯一標準,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真心希望制定規則時更多參考社會各界意見,使用規則時才不至於漏洞百出,從而擾亂社會的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