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周蒿 通訊員 劉川 劉禹)買房,最怕的就是出現資金風險。為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保障商品房買賣雙方合法權益,經過多方徵求意見,近日,市住建局印發了新修訂的《株洲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從2021年1月1日執行。
對商品房預售資金全額監管
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開發商將其開發的商品房,在完成不動產首次登記前進行銷售,由購房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的全部房價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銀行按揭貸款、住房公積金按揭貸款等。
根據《辦法》,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遵循專戶專存、專款專用、進度控制、無償監管的原則,全部納入監管範圍,監管期限自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起,一直到預售商品房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並解除監管為止。
「由開發商與監管機構、監管銀行共同籤訂《監管協議》,一本《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只能設立一個監管帳戶。」市住建局相關負責人介紹,監管帳戶設立後不得擅自變更。已銷售房屋的樓棟,不得變更監管帳戶。
業主買房時,開發商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註明《監管協議》中載明的監管帳戶等信息,協助購房人通過專用POS機等監管機構指定的繳款方式,將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等預售資金繳存至監管帳戶後,才可以進行合同網籤。開發商不得在監管帳戶外,收取任何性質的房價款。
購房人如果申請按揭貸款,按揭銀行應在規定時間內將貸款資金劃轉至監管帳戶。未在規定時間內繳存至監管帳戶的,監管系統會自動報警並暫停該項目後續合同網籤。
開發商可按項目進度及時申請
既要保障預售資金的安全,也要考慮開發商的實際需求。《辦法》明確,開發商可依據項目實際工程建設進度,在對應額度範圍內,使用預售資金用於該項目的建設。
「可使用的預售資金額度,分為項目計劃建設資金額度和其他可用資金額度。」市住建局相關負責人介紹,項目計劃建設資金額度為項目計劃投資總額減去所繳納土地出讓金,包括前期開發投資額度、主體工程建設投資額度和配套建設投資額度,分別佔該項目計劃建設資金總額的15%、60%、25%。信用信息評價為A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國家A級住宅性能認定的項目,前期開發投資額度、主體工程建設投資額度和配套建設投資額度,分別佔該項目計劃建設資金總額的20%、60%、20%。
其他可用資金額度,為超出項目計劃建設資金總額之外的預售資金,總額度不超過計劃投資總額的40%。
在項目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後,項目主體封頂前,項目主體封頂後等階段,開發商可及時根據項目進度,向監管機構和監管銀行及時提出申請使用預售資金。
「為保障企業需求,監管機構要在規定的工作日內,及時進行審核給出監管意見。」上述負責人介紹。
【來源:株洲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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