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對離婚冷靜期的恐懼並不是一個突兀、孤立產生的現象。這種恐懼糅合了對家暴的恐懼、對離婚自由/婚姻自由喪失的擔憂;而其根源是對離婚冷靜期展現出的國家導向的恐懼。一方面,這種導向具有人們難以抵抗的強制效力;另外一方面則可能帶來傳統父權制家庭模式的再次興起。這會加劇而非解決現有的婚姻和家庭中的緊張關係。總之,作為法律制度的離婚冷靜期只是一個象徵,人們恐懼的不是它本身,而是它背後的結構性的威脅。
引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於前天起正式施行,這意味著其中第一千零七十七條所規定的「離婚冷靜期」已經落地。
它賦予了離婚任何一方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的權利。在網際網路空間,關於此話題的討論十分活躍,其中不乏恐懼與擔憂之聲。民政部和全國人大對此作出了回應,其中最重要的兩點是:
1、 家暴情形可以提起訴訟,訴訟離婚不受離婚冷靜期的調整;
2、 設立冷靜期是為了促成夫妻雙方反思,避免衝動離婚。民政部社會事務司司長王金華12月4日在民政部通氣會上宣講第二條主張:「這期間(指離婚冷靜期期間)任何一方只要說不同意離婚,等於雙方沒有達成共識,要麼通過到法院去起訴,訴訟離婚,要麼兩個人在一塊生活,說明還要再冷靜反思。」
針對前一個回應,我們需要明確,訴訟離婚對於雙方當事人而言是一場漫長的徵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大數據研究院發布的《司法大數據專題報告——離婚糾紛》中寫道,在全國離婚糾紛一審審結案件中,65.81%案件的判決結果為當事人雙方繼續維持婚姻關係。考慮到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一款,對於六成以上的訴訟離婚者而言,離婚將是超過六個月的超長戰鬥。出於時效性以及發起訴訟離婚的成本考慮,訴訟離婚不是協議離婚的良好替代,更不是家暴受害者的救命稻草。
而後一個回應則預設了「夫妻離婚中衝動者甚多」的前提。考察復婚率這一數據就能對此進行反駁:若離婚後的夫婦沒有復婚,說明二者並不迫切挽回婚姻關係。儘管民政局發布的統計數據表示在1997到2016年間復婚率持續上升,但即便是在復婚率最高的2016年,離婚夫婦復婚率也僅為10.6%。
因此我們可以認為絕大多數的離婚案例中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非出於一時衝動。由此可見,這條回應同樣有失偏頗。
除此以外,上述回應還忽略了非常重要的一個現象:男性和女性對離婚冷靜期的反對和恐懼程度顯然不同。這些回應簡單地將家暴和夫妻感情不和視作雙方本身的問題,
這忽略了家暴和家庭矛盾背後顯著的性別差異,以及高度受性別和性別歧視影響的文化和經濟背景。本文無意針對官方的主要回應進行細緻的分析,因為在筆者看來,僅僅基於法條或者政策對離婚冷靜期進行理解/分析是不夠的。無論網民們的討論和全國人大、民政部的回應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事實,它們都傳達了
「維護既有婚姻制度並使之穩定長存」聲音,而許多民眾,尤其是女性,則對此感到擔憂。本文更希望討論如下的問題:離婚冷靜期為什麼令人恐懼呢?
恐懼的對象並不僅是......在社會輿論中,經常能夠聽見的聲音是,「離婚冷靜期」的設立,將會帶來家庭暴力可能性的上升,並且會增加離婚的難度。這樣的擔憂並非無源之水,
但是,如果把目光僅僅囿於具體的危險,就會與問題的本質失之交臂。我們先來具體地考察一下這兩種擔憂。
關於家庭暴力離婚冷靜期的反對者們指出,離婚冷靜期無助於保護家暴受害者,甚至有害於家暴受害者。我們也經常聽到以下的假設情況:一位女士(必須指出的是,家暴的受害者不僅是女性,但從比例上來看女性佔絕對多數)慘遭丈夫毒打,遂提出協議離婚;反覆下定決心說服丈夫,在民政局竟被告知還有三十天冷靜期;在這三十天冷靜期內,丈夫惡向膽邊生,襲擊了這位女士,最終造成了無法挽回的後果。如果沒有冷靜期,這一切也許並不會發生。
然而,在激動之餘,很多人會意識到:
家暴在社會範圍內早已是較為普遍的現象了,並不會因為離婚冷靜期的設置而大幅度加劇。聯合國於2013年發布的《中國性別暴力和男性氣質研究定量調查報告》顯示,
在現有或曾有伴侶的女性中,有39%報告曾經遭受過來自男性伴侶的肢體和/或性暴力。這一結論得到了2011年國家統計局和全國婦聯發布的《第三期中國婦女社會地位調查主要數據報告》的支持,該報告稱,在整個婚姻生活中曾遭受過配偶侮辱謾罵、毆打、限制人身自由、經濟控制、強迫性生活等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佔24.7%。面對這種普遍的趨勢,「冷靜期」短短三十天內可能增加的家暴,或許並不能讓已經非常龐大的這一數字再次顯著增長。那麼,為什麼這種可能性造成了不成比例的擔憂呢?我們需要注意到,
「冷靜期」是一種處在婚姻關係和非婚姻關係的夾縫之中的「例外空間」。處在冷靜期的人們的家庭關係已不再像一般家庭那樣有著「溫馨」「圓滿」的幕布,他們的關係也不再完全受到家庭倫理的維繫和限制。這樣的關係更像是中空的、徒有家庭的殼。在這種新規定製造的夾縫空間中,赤裸面對彼此的往往是兩個充滿矛盾、感情破裂、甚至不再試圖理解彼此的個體。冷靜期很像一個凸透鏡:在它的聚焦之下,家暴的野蠻以一種更畸形,更激烈的方式得以呈現。
它更加提醒我們,家庭作為一種受到法律保障的結構和機制,其包含的東西除了「溫情」之外,可能還有權力的不對等、甚至暴力的濫用。我們將在後文更深入地闡述這一點。
有39%的女性稱遭受過親密伴侶的身體和/或性方面的暴力,有52%的男性稱自己對親密伴侶施加過暴暴力。圖源:澎湃新聞
一部分人在感受到公眾對離婚冷靜期的牴觸、恐懼心理之後試圖將其貶低為「對婚姻的妖魔化」。他們往往以「家庭暴力在絕對數量上是小概率事件」為依據,聲稱這樣的恐懼僅僅是由媒體的「炒作」引起的。
這種觀點非常荒謬。我們已經知道對於離婚冷靜期的牴觸遠不止於對家庭暴力的擔憂;而即使是只討論家庭暴力問題,它也十分缺少理據性。
首先,統計在案的家庭暴力事件遠小於真實發生的情況。僅憑常識我們就可以知道,在一個每天都需生活的環境中身處被加害的位置是一件多麼可怖的困境,加害方的威懾、施壓、威脅包括進一步的暴力會極大提升報案成本。更不必提「家醜不可外揚」,「不要給伴侶留案底,大事化小」之類的思想在施害者、受害者家屬、受害者本人和基層執法人員心中有多顛撲不破了。
其次,這種觀點完全忽視了這樣一點:當今社會主流的、正統的聲音在不間斷呼喚美好和諧家庭,而無數家庭暴力事件被一片海晏河清沉默,只有很小一部分有渠道獲得媒體支持、事件本身有戲劇性的暴力案件才得到了關注。它很巧妙地將家庭暴力事件獲得的關注稱為「炒作」的結果,暗示這些事件要麼是虛假的、被媒體誇大的,要麼有幕後黑手在對其進行操縱,或者指控對此感到擔憂之人皆是「未婚未育的小年輕」,不諳世事地被媒體蠱惑。這種觀點以「被誤導」的「年輕人」為由頭抹消已經處於婚姻中或已經離婚的女性實際的聲音。它甚至迴避人們在表達恐懼或者擔憂的時候所指向並不是單純的家庭暴力,就試圖否認婚姻、家庭與社會中廣泛存在的性別不平等和父權壓迫,去迎合主流觀念的「完整家庭即幸福家庭」。
他們不能理解,擔憂的指向不僅是冷靜期本身,更是推行這一制度的這個「動作」。在家暴問題引起廣泛的擔憂時,法律與制度的跟進不在於調整既有的婚姻制度,改善婚姻制度中可能的弱勢方、受害方的處境,反而致力於維護這一結構的穩定性。這樣的舉動,或者說「導向」,是對婚姻關係中不平等的結構的否認,更是對以女性為主的婚姻關係中的弱勢者的忽視。也正是因此,女性群體對於離婚冷靜期的牴觸更激烈,反對聲音更大。
同樣值得關注的意見是,有論者認為離婚冷靜期構成了對離婚的限制。讓我們進一步考察這個觀點。
如果從憲法學的思路出發,這個問題似乎與比例原則密切相關——離婚的邊界究竟在哪裡?離婚的自由是無條件的嗎?但比起展開一篇抽象而學術的《離婚冷靜期的合憲性審查——以比例原則切入》,
本文更願意考慮法律(如離婚冷靜期的推行)如何對社會與社會行為產生影響。先從一個例子開始。1996年,英國議會試圖推行一套新的《家庭法案》(Family Law Act),意在使離婚現代化。立法者們認為,舊的《離婚原因法案》(Matrimonial Causes Act)中規定離婚雙方需舉證證明「婚姻破裂的具體事實」過於複雜,
因此《家庭法案》新規定了一些法定流程來加以替換,包括了參加聆訊會、9個月的反省考慮期等等。其初衷是讓這些程序有助於以和解方式挽救可挽救的婚姻,使已經死亡的婚姻儘快解除。然而,該法令在試點時效果頗差,不僅很多夫妻沒能一起參加聆訊會,而且參加了聆訊會的當事人也只有7%選擇了和解。
最終,1996年《家庭法案》因為讓離婚在事實上變得更加困難,其中涉及離婚的條款在2001年被正式宣布停止實施。這個例子說明,法律在社會中發揮的作用並不總是如立法者所願的那樣令行禁止。社會學的基礎知識告訴我們,
法律不能脫離社會而運行,微觀制度的運作需要考慮中觀制度的狀況。當我們在思考離婚冷靜期對我們「離婚自由」的影響的時候,我們也許要問一句,這個將要受「離婚冷靜期」調整的社會和司法環境是怎樣的呢?
在整體的司法程序中(包括調解、訴訟等),流傳著「初審不判離」「勸和不勸分」的俗語。《婚姻法》自製定之初,便一直堅持的「反對輕率離婚」的基本原則,這在1950年由時任法制委員會主任陳紹禹所作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起草經過和起草理由的報告》中已被明確提及。
這一原則使得法官在判決離婚時非常謹慎。2017年一項針對海口市龍華區法院離婚訴訟的實證調查顯示,在該地區首次訴請離婚的判離率與二次訴請離婚的判離率形成巨大反差。其中,首次起訴離婚的判離率為21%,也就是說法院對訴請離婚一方(原告方)的訴訟請求的支持度相當低,對其訴請離婚理由的認定率也相當低。
類似的情況得到了全國性數據的支持。在全國離婚糾紛一審審結案件中,
65.81%案件的判決結果為當事人雙方繼續維持婚姻關係——一個相關的事實是,在全國離婚糾紛一審審結案件中,夫妻雙方只有一方想離婚,另外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案件佔比為91.09%。在訴訟這種對抗激烈的離婚方式中,提出離婚的一方尚且困難重重,更遑論在調解這些相對溫和、對抗性不那麼強的離婚訴求中了。
在社會中,法律不是孤立地發揮作用的。與明文的法律相配套的,
還有一大批司法工作者和社區工作者,他們中的很多非常支持對家庭完整性的維護。我們聽到的「家和萬事興」、「床頭吵架床尾和」、「以和為貴」,無不是調解員們為了維護家庭完整而使用的話語。
法律之所以能在我們的社會中得到應用,離婚之所以在司法上變得困難,並不完全源自法本身的力量與權威。在這些相信立法理念、堅持家庭完整的人之間,法律實現了它的目的,塑造了一個更願意維繫家庭完整(無論這種「完整」背後是什麼)的社會氛圍。
因為有了主張「維護家庭完整」的人的參與,這種機制就變得更加堅韌、更具互動性。因而我們不得不面對這樣的事實:無論來自社會的「自發的」阻礙是否具有道德上的正當性,它們都客觀存在,
甚至比冷靜期更直接、更有力地削弱了離婚的可能性。在這個意義上,離婚其實早已困難重重。從另一個角度來說,依照現有的協議離婚程序,「衝動離婚」即使在城市的核心家庭裡也非常困難,更別說傳統宗族家庭了。離婚協議中,雙方通常需要約定財產處理和子女撫養的具體細節,比如分割共同財產的具體明細、分割方式、交付方式、戶口遷移,違約的懲罰方式;子女的探視時間、地點、撫養費支付的方式、教育與醫療費用的承擔比例等。這一系列的內容都需要夫妻雙方進行磋商、談判,才能達成一致。誠然,如果沒有冷靜期,協議離婚在協議書制定完畢後可以迅速實現,但制定離婚協議書本身已經是一個要花大周期進行磋商磨合的過程,經常遠遠長於30天的「冷靜期」。也許感情可以衝動,但對於財產的分割、子女的安置,雙方要達成一致似乎並不是「衝動」可以解釋的。
《婚姻故事》劇照
在這樣的社會背景下,「離婚自由將要被離婚冷靜期剝奪」是一個偽命題——婚姻早就已經在我們的社會中被重重限制,離婚作為婚姻的退出機制也同樣受到來自司法系統與基層司法實踐的廣泛限制。
我們所恐懼的與其說是將要到來的具體限制本身,不如說是這個導火索一般的「冷靜期」表現了婚姻自主性進一步喪失的可能性,以及權力機構在其中將要扮演的角色。 恐懼的深層分析在考察了上述兩種主要擔憂後,不難發現離婚冷靜期本身帶來的傷害或問題並不是恐懼的最終指向。
家庭暴力、離婚自由的喪失一直在發生,而冷靜期充其量是為我們找出了房間裡的大象而已。應當做的並不是指責那些恐懼者「小題大做」,而是追問離婚冷靜期的前提是什麼、它的出現究竟意味著什麼,以及更深層的擔憂究竟指向哪裡。離婚冷靜期顯示出的對人們(特別是女性)婚姻和離婚自由的保護減少是導致人們恐懼情緒的重要原因,因為
它意味著傳統婚姻形式和其中的父權結構的再次興起,並且展現了先前似乎與家庭無涉的「國家」現在開始了介入。讓我們詳細闡釋這一點。
現代婚姻、家庭與國家首先回到家暴和婚姻緊張產生的地方——家庭。家庭[1]一般是指由婚姻、血緣或收養關系所組成的、作為人們日常生活基礎的群體。[2]婚姻的締結意味著家庭的組成,婚姻的破裂往往意味著家庭的解散,而家庭暴力則因其定義而限制在家庭之中。因此,家暴、婚姻都與「家庭」這個場域有關。
家庭是父權制運行的核心空間之一。父權制,根據社會學家哈特曼(Heidi Hartman)的定義,是一種擁有物質基礎、最終使男性統治女性、長輩統治後輩成為可能的等級制度關係。[3]傳統的父權制家庭中權力關係運行交錯複雜,它包括了長輩對晚輩的優勢地位,丈夫對妻子的優勢地位等。這些優勢/從屬地位在某些時候也會形成交叉,例如女性晚輩往往處於更深的屈從地位。我們現在從父權制的概念入手來分析婚姻,並引出國家與父權制之間的複雜角色互動。
Heidi Hartman我們先從父權制最為深入的傳統婚姻入手。傳統婚姻更像是事關整個宗族的集體事業,它關乎在兩個家族之間建立緊密的紐帶,而非個體的抉擇——夫婦在婚前甚至可能素未謀面。《禮記》有云:「昏禮者,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世。」這段話清晰闡明了,
在意識形態上,婚姻中女性的目標是為了為夫家產出下一代男性,以此滿足禮法的需求,而未能產出男性子孫的女性經常受到極大的壓力甚至暴力。「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一類俗語,也體現了女性在婚後變成了夫家的附屬。想要離婚的女性甚至不會得到自己原生家庭的支持,因為她們首先被視作兩個家族之間聯繫的紐帶,而非是獨立的個體。[4]
在這個背景之下,我們來聚焦「離婚」這一行為。現代的離婚(相對於傳統的休妻)以及
離婚背後的整個近代婚姻制度是依託於現代國家系統的,它在邏輯上對父權制度形成了一種反制——而在前現代的婚姻中,國家結構並不扮演任何角色。意圖進入婚姻的兩個平等的個人,是
作為現代國家的公民,以國家機構為中介籤訂一份契約。這與上述的傳統婚姻迥然不同。無論在中國、中東還是在西方,
現代婚姻與傳統婚姻之間重要的形式區別之一正是在於國家扮演的角色,它打破了依託宗教、傳統、宗族決定婚姻的傳統,把進入與離開一段婚姻的自主權交還給了公民個人。
現代國家將私人與家庭的領域納入了國家的話語和運行之中,而這必然意味著從傳統父權宗族制中奪走部分權力。公民在現代國家之中能夠以個體身份在婚姻中享受許多自主權的前提條件就是約束婚姻的權力被交給了現代國家設置的法律。這種約束要求司法機構、甚至是暴力機構的積極參與(如當一方公然不服從婚姻相關法律時,由暴力機構將其制服)。
在新中國,1950年以「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權利平等」為精神的《婚姻法》實行後,因為第一次真正落實了「一方堅持離婚可以離婚」的原則,中國離婚數量急速增長。1951年到1956年期間全國大約就有600萬對夫婦離婚,其中多數是由女性發起的,表達了她們長久以來的不滿和積怨。[5]當然,1950婚姻法在條文上與實踐中都遠非完美,但它仍然代表了一大進步。這表現了女性能夠依託現代國家帶來的保障(如司法機關對離婚的保證),一定程度上脫離傳統家庭中常見的父權制權力結構,獲得個人對婚姻決定的自主權。
總的來說,在本段的語境下,國家在家庭中扮演的角色是在客觀上是正面的,它的介入與進步思想一起削弱了傳統父權制婚姻。然而,下一段會告訴我們,這一角色也有其局限。
順著上文對婚姻制度的考察,不難發現我國許多家庭已經與傳統的父系家庭有了重大區別,父系家庭中大家長的權威有所下降,家庭當中的個人化傾向也越發明顯。[6]但是,社會變遷中總有保留下的社會制度,
父權制在當下中國的繼續存在,是一個無可辯駁的事實。父權得以存在的前提之一,
是「家庭」在國家-法律結構中仍然保留著一種「特殊空間」的地位。也就是說,家庭被廣泛視作某種與外部隔離的、脫離公共領域的群體,這種獨立性通過隱私化和神聖化得以構成:
家庭是私密的場所,因此不應受到外部的幹預;家庭被認為是具有友愛色彩的共同體,因此外界的幹預往往是破壞性的、錯誤的、有損於家庭的神聖性和完整性的。社會中,這種與外部的隔離就表現為「清官難斷家務事」,家暴的揭發者們屢屢被司法機關要求容忍,[7]也往往被民警和社區工作者「疏導」。
現在,雖然在立法層面已經有了《反家暴法》《侵權責任法》乃至《刑法》來懲罰家庭暴力行為,但家庭環境的私密性使得訴諸法律充滿困難(比如「家醜不可外揚」的觀念、有法律效力的證據的匱乏),使上述法案在家暴案件中往往失語失效。部分地區民警在調解矛盾時甚至不知道2016年頒布的《反家暴法》的存在。[8]
在創造了壓迫性的內部結構後(比如要求女性進行無償的家務勞動),父權制又得到了家庭外部的基於神聖性和私密性的保護傘,法律難以觸及。
父權家庭的「家長」或「一家之主」往往在家庭中(或多或少)具有權威性,可以「審判」家庭成員(例如對家庭成員的行為正當性作評價),做出裁決甚至給予懲罰。當然,這種壓迫性的權力(甚至暴力)關係往往在國家管控的缺位中運作、或是被基層權力實踐所默許,
但並不在明面上得到國家權力的同意。一個很好的例子是《刑法》中「虐待罪」的處置。虐待罪在刑法上的規定不可謂不精妙:立法者實際上虐待罪與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在主觀層面進行了區分,並通過複雜的競合、適用原則使其靈活應用於各種具體情景;在刑期設置上,「虐待罪<過失致人重傷<虐待致人重傷(沒有故意)<故意傷害致人重傷」這一量刑梯度的設計,劃分了不同犯罪行為的惡劣性質,同時給予差異性懲罰。
法律似乎「足夠靈活」「足夠細緻」,但它能否被運用得當卻依賴其使用者。現實是,它成為了長期家庭暴力行為的避風港。一方面,家庭的封閉性使得犯罪者的主觀故意難以探查,犯罪者可以在口供中以特定表述來隱藏自己的主觀故意,自證是過失而不是故意(故意和過失將直接影響犯罪人是故意傷害罪還是虐待罪,而故意傷害罪的處罰力度更大);另一方面,警方難以及時發現家庭暴力和虐待行為,無法在事先對被害者進行保護。
在幾個月前判決的案例(方洋洋案等)證明,無論虐待罪的規定多麼完善,父權制仍然能在國家權力留下的縫隙中生存。但是,到這裡,「國家」似乎只是無力或者不願幹涉社會中仍然殘留著的父權制餘孽,以及在微觀層面上的行政和司法實踐中(比如某些社區民警和地方法院的行為)不時發生的「未能貫徹法律精神」現象。它的形象仍然是被動的。
方洋洋案綜上所述,國家在父權制的維繫中所起到的作用,經常是被遮蔽起來的、處於幕後的。
與此相對,父權制的存在似乎是純屬市民社會的一個現象。國家機構在客觀上保障了個人(特別是女性)在婚姻中的權益和自主性,但同時似乎和家庭空間保持著疏遠,並在家庭空間中保持一種微妙的缺席。但是,隨著冷靜期的引入,這種模糊的角色似乎正在發生變化。
「冷靜期」釋放的信號
離婚冷靜期所傳達出的信號與先前國家的中立模糊態度截然相反。值得注意的是,這裡並不是在探討國家是否應該幹預私權領域(即私權自治的限度問題),而是指出國家權力與父權家長權力呈現出了一種特殊的、互相加強的同構關係。
不妨觀察通告所說的
「避免衝動離婚」一語。「衝動」一詞帶有明顯的負面意味,其中隱含的邏輯是:
人們在做出離婚決定時經常是不成熟的、是幼稚任性的,是不能清晰地認識自己的決定的。因此,國家機構就必須作為一種理性的外部他者角色進行介入,必須(在一段時間內)否決個人的決定,幫助個人「冷靜」,迫使個人「思考」。一種
「成熟理性——幼稚衝動」的二元對立就此形成,成熟者壟斷了思考的話語權,表現出了明顯的優劣之分。
同時,「離婚冷靜期」的設立過程也有類似的情形。它像是以一種從天而降的方式代替人們做出了決定,而輿論中自從「離婚冷靜期」作為倡議進入公眾視野之後就引發的質疑與憂慮的浪潮似乎被直接無視了。面對這一對人們生活將會產生顯著影響的規定,人們並沒有太多話語權,甚至很大程度上都無法得知它的決策具體過程。並且,因為它作為國家法律的一部分出現,個人並沒有任何能力不對它服從。
這種無力感恰恰與父權制度中依附者的無力感十分相近。
綜上所述,不難發現一個現象:公權力通過將潛在離婚者「幼稚化」,將自己塑造成一種理性者形象,並不經協商地推行「良苦用心」的意志——它在此表現出來的形象恰巧與父權制家庭中家長的形象是同構的。
再來審視這種「良苦用心」。設置冷靜期的直接動因,無疑是為了鞏固婚姻制度,並且有著維護家庭穩定的導向。
我們看到,「家庭神聖」意識形態的生產很大程度上是公權力所主導的。正如在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中提出的那樣,「家庭是社會的細胞,是基層社會治理的重要基礎。加強和創新基層社會治理,可以把家庭家教家風作為重要抓手,充分發揮其涵養道德、厚植文化、潤澤心靈的德治作用,從而推動營造良好社會風尚、維護社會和諧安定。」
作為「家長」,抱著「維護家庭」並「維護和諧安定」的高一級的目的,將自己的判斷與方法加諸於「思考片面」與「衝動」的離婚者之上,並忽視他們提出的擔憂和顧慮——這種過程不僅僅鞏固了現有的家庭模式,更加深了一種脫胎於父權家長制的治理邏輯,且這二者似乎是互相強化的。
因此離婚冷靜期本身到底能夠帶來多大的改變,已經不再是問題的重點。上述的兩種權力的重疊的趨勢,以及未來在更加關鍵的領域以同樣「家長作風」的方式介入的潛在可能性,才是引起擔憂的深層原因。 因此,我們可以察覺到人們對於離婚冷靜期的恐懼中重要的元素:傳統父權制家庭的再次興起、可能加劇的性別不平等以及從缺席演變到助推這一進程的公權力。但是,還有一層的問題:「維護家庭」真的能「維護和諧安定」嗎?這種「安定」意味著什麼?但是,無論國家權力如何希望維護「家庭完整性」,傳統的家庭觀念仍會生產和再生產婚姻中的緊張關係,乃至使之成為社會矛盾。
對「家庭神聖性」的維護可能並不是「維護社會和諧安定」的最好辦法,因為它僅僅是對問題的掩蓋和壓制。換言之,社會問題和婚姻中矛盾的出現並不是由於「傳統家庭秩序」的失敗(或遭到破壞);而是由於在當前的社會經濟結構中,「傳統家庭秩序」本身就是註定會產生問題、遭到挑戰的。
女性繼續被無償地限制在家庭範圍內在現代社會中變得愈發不可能。原本男性的社會勞動也許可以實現養家餬口,今天卻需要女性也進入社會勞動。家庭主婦不斷減少,女性走入社會越發成為常態。而且,如果女性被完全限制在家務勞動中,就連家庭的再生產很可能也無法實現。在現代社會中子女受教育、社會化的時間拉長,對家庭的經濟需求以及家庭再生產的成本也由此普遍提高。這逼迫著家庭中的女性走出來,為了維護家庭而從事有償工作。矛盾就此產生了——同樣為了維護家庭,女性必須要為家庭付出,因為沒有女性的無償家務勞動,很多時候家庭將無法繼續運轉下去。
《82年生的金智英》劇照
也就是說,為了維護傳統家庭的性別分工,女性必須留在家庭,從事家務勞動、撫育子女;為了維護家庭的經濟基礎,我們又需要女性走出家庭,獲取經濟利益。
然而前者使得職場排斥後者,後者又極力要求壓縮前者。其結果是女性仿佛風箱裡的老鼠一般兩頭受氣。在此種雙重的矛盾下,人們尤其是女性開始恐懼家庭、恐懼婚姻,恐懼無法退出、沒有退路的家庭與婚姻。
但是,在很多情況下她們並沒有做選擇的權力。在大城市之外仍然廣泛的宗法制度使得女性在婚姻方面的自主權受到了很大的限制,並且多年重男輕女的傳統使得將要走入婚姻的一代人(00後)的性別比極度失衡
。2000年的人口普查顯示,該年度新生男女嬰兒比例達到了117:100,遠遠高於正常範圍——這個數字到了2010年也未見減少。
因此,在接下來的十幾年中,選擇不婚、不育或晚婚的女性,很可能將會受到越來越大的來自家庭和社會的壓力和指責。在這樣的情況下,婚姻自主權將會愈發顯得珍貴。
這也正是冷靜期令人恐懼的地方:冷靜期以及種種國家機器創造的制度試著讓人們穩定在家庭之中,而家庭之中的權力結構卻又顯得如此令人望而生畏。似乎解決的辦法只能是逃離,但是現代國家試圖加強傳統家庭以及限制婚姻自主權的趨勢,卻讓人們覺得無處可逃。強力或許可以遏制傳統家庭的進一步瓦解,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鞏固家庭,但是這必然是以矛盾的內在激化為代價的。
對離婚冷靜期的恐懼並不是一個突兀、孤立產生的現象。它糅合了對家暴的恐懼、對離婚自由/婚姻自由喪失的擔憂;但根源是對離婚冷靜期展現出的導向的恐懼。一方面,這種導向具有人們難以抵抗的強制效力;另外一方面,它可能帶來的傳統父權制家庭模式的再次興起,會不斷加劇而非解決現有的婚姻和家庭中的緊張關係。公眾的擔憂並沒能讓冷靜期得到更為充分的論證或討論,只帶來了一片蒼白的回應。無論設置冷靜期在現實中造成的影響是大是小,這一客觀上將離婚過程複雜化的行為一旦以「維護家庭和諧」的意識形態宣傳話語提出,且以法律與行政名義推行,無疑會讓人產生擔憂:未來會如何?權力無法真正化解這種矛盾,在大趨勢無法真正扭轉的情況下,我們會不會看到更強力的措施出現,仍是未知數。
注釋:
[1] 本文認為只要二人結婚就足以構成家庭,這也符合我國《婚姻法》第九條(現《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條)之意旨。
[2] 這一定義取自王思斌老師的《社會學教程(第二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當然,在人類學上家庭的形式也許更為多樣化,這一點McKinnon的On Kinship and Marriage進行了良好的補充。但由於本文的論域限定於中國,因此對文中同樣有趣的家庭形式暫時擱置不談。
[3] 本文採哈特曼(Hartman)對父權制的定義。參見Hartman Heidi, 1981. Theunhappy marriage of Marxism and feminism: towards a more progressive union,in Lydia Sergent ed., Wdmen & Revolution: l42.London: Pluto Press.
[4] Mann, Susan L. (2011). Gender and Sexuality in modern Chinese HIstory.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5] 何時起女人有權「休夫」?追溯我國第一部《婚姻法》https://m.sohu.com/a/295642572_174270
[6] 閻雲翔:《私人生活的變革:一個中國村莊裡的愛情、家庭與親密關係(1949-1999)》,上海書店出版社2006年版。
[7] 參見(2018)桂1222民初108號判決書、(2016)桂1221民初486號判決書等。事實上,在「北大法寶」上以家暴為關鍵詞進行檢索,更多的時候我們會發現證據不足、以家庭/子女為重的裁判理由,並最終認定被家暴者敗訴。
[8] 對此請閱讀Medium上的幾篇報導,連結略